§4. 语法合理性之证明
在直接研究生成语法的句法部分之前,重要的是考虑一下如何使语法合理和臻于完善的几个方法论问题。
首先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怎样获得关于说话人-听话人的语言能力,以及关于他的语言知识的信息。象大多数能引起人们兴趣和具有重要性的事实那样,这个事实既不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也不是可以用任何已知的归纳程序从数据中推导出来的。很清楚,语言行为的实际数据将为判定关于底层语言结构的假说的正确性,以及判定说本族语的人或已学会了该语言的语言学家的内省报告的正确性,提供许多证据。这是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尽管有一些方法论的讨论似乎暗示采用被观察到的语言行为或内省报告来作为检验某种底层现实的证据,但那是勉为其难的。
简言之,不幸的是我们不知道有什么充分的、可以形式化的方法去获取关于语言结构事实的可靠信息(这也不是特别令人惊讶的)。换句话说,获取关于说本族语的人语言直觉的有意义的信息,这方面可靠的实验程序或数据处理程序(data-processing procedure)非常少。重要的是要记住:当提出一个操作程序(operational procedure)时,就必须把它同它试图加以说明和描写的不言而喻的知识所提供的标准相比较,用这种方法测验它是否充分(正如一种语言直觉——一种语法——必须受到测验,看它是否充分那样)。因此,一种提出来的操作测验方法,比如说对切分成词这种切分法的测验,在许多关键性的和清楚的情况下,就必须满足与说本族语的人关于这样一些成分的语言直觉相一致这一可以验证的条件,否则就毫无价值。就任何提出来的操作程序或语法描写来说,很明显,情况同样如此。如果操作程序通过了这种测验,那么我们在模糊不清和困难的情况下依靠这些程序的成果,这样做就会是有道理的。然而这仍然是寄希望于未来而并非目前的现实。这是当代语言研究的客观情况,不明确地提出“导出程序”(procedures of elicitation)或“客观方法”(这两种方法可能都是人们所熟知的),这只会使语言研究当前必须在其中进行的实际情况变得模糊起来。此外,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指望语言学更深刻、更重要的理论概念(例如“合乎语法性”和“释义”(paraphrase)的可靠的操作标准会垂手可得。
即使迄今为止几乎没有设计出什么可靠的操作程序,仍然可以无懈可击地对说本族语的人的知识进行理论方面的(也就是语法方面的)调查。今天语法理论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证据的贫乏,而在于现有的语言理论不合适,不足以说明大量对之几乎提不出有分量的疑问的证据。语法学家要解决的问题是:为说本族语的人(常常是他本人)语言直觉的大量毫无疑问的数据建立起一种描写,如果可能的话,建立起一种解释;关注操作程序的学者要解决的问题是,设计出测验方案,这些测验方案提供正确的结果,并进行有关的区分。目前,不管是语法研究,还是设计出有用的测验方案的尝试,都不因缺乏用以检查结果的证据而受到妨碍。我们可以指望这些努力将会集中在共同的目标下,但如果它们要有什么意义的话,显然必须集中研究说本族语的人不言自明的知识。
人们可能会问:当代语言学如此优先考虑内省的证据,是否有必要,如此优先考虑说本族语的人的语言直觉,是否会把语言学排除在科学领域之外。对这一本质上是术语的问题作出回答,看来跟任何严肃的问题毫不相干,它顶多决定在我们目前的方法和理解力的状态中,我们将如何表达那种可以有效地进行的研究。然而,这个术语问题实际上确实与一个不同的但相当重要的问题有关,这个问题就是:一些有成就的科学的重要特点,是不是它们对洞察力的追求或对客观性的关注。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提供了大量证据,说明客观性可以追求,但结果在洞察力和理解力方面却收效甚微。另一方面,认为自然科学总的来说在客观性作为获取洞察力(为了提供可以提出或测验更深刻的解释性的假说的现象)的工具的范围内,已找到了客观性,这种观点可以有充分的理由。
无论如何,关心寻求洞察力和理解力(不把寻求客观性本身作为一个目标)的学者,在某一特定的研究阶段必须考虑:对现象所作的更广泛、更准确的描写是否或在什么程度上与解决他所面临的问题有关。依我看,在语言学中,用更客观的测验去加强数据的分量,这对身边的问题来说不太重要。不同意对语言学现状作这种估计的人,认为更可使用的客观的测验方法能够导致对语言结构有新的和更深刻的理解。他可以把这一点告诉人们,以证明他认为这些测验具有现时重要性的信条。也许这一天将要到来,即现在我们可以大量获得的各种数据将不足以解决语言结构方面更深奥的问题。然而,许多现在就可以实际而有意义地加以系统阐述的问题,并不需要那种不在实验方法的客观性上进行重大改进就无法利用或无法得到的根据。
虽然无法回避传统的假设,即认为说话人-听话人的语言直觉是决定任何提出来的语法、语言理论或操作测验方法的准确性的标准,但是必须再次强调,这种不言自明的知识对语言使用者来说,很可能不是直接可以利用的。在这些人看来,这个说法中可能有似是而非的成分,为了消除这一误解,让我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如果象“flying planes can be dangerous”这样的句子在结构恰当的上下文中出现的话,听话人马上给予它唯一的解释,看不出它有歧义。实际上,当向他指出这个句子有歧义时,他会把第二种解释看作是勉强的或不合常理的解释而加以拒绝(不管他原来在上下文的局限下选择了哪种解释)。虽然如此,他的语言的直觉知识还是很清楚的,以致他根据已经内在化了的语法(internalized grammar)的某种形式把两种解释(即“飞行着的飞机是危险的”和“驾驶飞机是危险的”)都赋予这个句子。
在刚刚提到的实例中,歧义可能是相当明显的,但让我们考虑一下下面的句子:
(5)I had a book stolen
没有几个听话人会意识到这样一种事实,即内在化了的语法对这个句子实际上至少有三种结构上的描写。然而,如果这些听话人考虑一下我们给句子(5)稍微增加的一些东西,那么他们是会意识到这个事实的。例如:(ⅰ)“I had a book stolen from my car when I stupidly left the window open”(我愚蠢地把车窗敞开着,让人把一本书从我的汽车里偷走了),也就是说,“某人从我的汽车里偷走了一本书”;(ⅱ)“I had a book stolen from his library by a professional thief who I hired to do the job”(我雇了一个惯偷,让他从图书馆给我偷了一本书),也就是说,“我要某人给我偷了一本书”;(ⅲ)“I almost had a book stolen,but they caught me leaving the library with it”(我几乎偷到了一本书,在我带着书要离开图书馆时,他们把我抓住了),也就是说,“我偷书几乎成功了”。我们就这样使听话人意识到句子(5)的三种解释,但却没有给他提供新的信息,也没有把关于他的语言的什么新东西教给他;只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处理事情,使他以前模糊不清的语言直觉,现在变得对他明晰了。
作为最后的例证,请考虑以下句子:
(6)I persuaded John to leave
(我劝约翰离开)
(7)I expected John to leave
(我希望约翰离开)
听话人的最初印象可能认为,对这些句子可以进行相同的结构分析。甚至经过相当仔细的思考后,听话人也许还看不出:他们的内在化了的语法分配给这些句子的句法描写是非常不同的。实际上,在我能够发现的范围内,还没有任何英语语法指出这两种结构的根本不同〔尤其是在我的论著中(1955,1962a)概略论述英语语法时也未注意到这一点〕。然而句子(6)和(7)在结构上显然并不相同,研究以下这些句子,可以想出其不同点。
(8)(ⅰ)I persuaded a specialist to examine John
(我劝一位专家对约翰进行检查)
(ⅱ)I persuaded John to be examined by a specialist
(我劝约翰接受一位专家的检查)
(9)(ⅰ)I expected a specialist to examine John
(我希望一位专家对约翰进行检查)
(ⅱ)I expected John to be examined by a specialist
(我希望约翰接受一位专家的检查)
句子(9ⅰ)和(9ⅱ)是“认识上的同义句”(cognitively synonymous):如果两句中一个句子是真实的,而且只有当一个句子是真实的,那么另一句才是真实的。但(8ⅰ)和(8ⅱ)之间,甚至连弱的释义变体都没有,因此,(8ⅰ)真假与否,完全不取决于(8ⅱ)真假与否。人们可能发现(9ⅰ)和(9ⅱ)之间在涵义、“话题”或强调点上存在的任何不同,都恰好是主动句“a specialist will examine John”和与其相对应的被动句“John will be examined by a specialist”之间存在的不同。然而,关于句子(8),情况则根本不是这样。实际上,作为句子(6)和(8ⅱ)的基础的深层结构必然表示“John”是动词词组的直接宾语,也是嵌入句的语法主语。此外,在(8ⅱ)中,“John”是嵌入句的逻辑直接宾语,而在(8ⅰ)中,词组“aspecialist”是动词词组的直接宾语和嵌入句的逻辑主语。但是,在(7)、(9ⅰ)和(9ⅱ)中,名词词组“John”、“a specialist”和“John”除分别有内含于嵌入句的语法功能之外,没有别的语法功能;特别是(9)的嵌入句中,“John”是逻辑直接宾语,“a specialist”是逻辑主语。因此,作为(8ⅰ)、(8ⅱ)、(9ⅰ)和(9ⅱ)的基础的深层结构分别如下所示:13
(10)(ⅰ)名词词组—动词—名词词组—句子
(I—persuaded—a specialist—a specialist will examine John)
(ⅱ)名词词组—动词—名词词组—句子
(I—persuaded—John—a specialist will examine John)(11)(ⅰ)名词词组—动词—句子
(I—expected—a specialist will examine John)
(ⅱ)名词词组—动词—句子
(I—expected—a specialist Will examine John)
在(10ⅱ)和(11ⅱ)例中,被动转换将应用于嵌入句,而在所有这四个例句中,其他转换将提供(8)和(9)最后的表层形式。在目前这一方面,(8ⅰ)与(8ⅱ)在基础结构上是不同的,这一点很重要,虽然(9ⅰ)和(9ⅱ)在底层结构上本质是相同的;意义上的不同,其原因就在于此。请注意,为了给这种分析的不同提供佐证,我们可以有“Ipersuaded John that(of the fact that)Sentence”,而不可以有“I expected John that(of the fact that)Sentence”。
例(6)—(7)可用来说明两个重要之点。首先,它表明,对于作为基础的深层结构,表层结构可能什么也揭示不了。因此,(6)和(7)在表层结构上完全相同,但在作为句子的基础并决定句子语义解释的深层结构方面却很不相同。其次,它说明说话人的不言自明的知识是捉摸不定的。不提出象(8)和(9)这样的例句,说英语的人还可能一点也不清楚他已经内在化了的语法实际上把非常不同的句法分析分配给了表面上相似的句子(6)和(7)。
总之,我们必须小心谨慎,不要忽视以下事实:表层的相似之处可能掩盖了底层的具有根本性质的不同,有必要以也许是相当微妙的方式引导和引出说话人的直觉,然后我们才能决定他的语言知识中什么是具有实际性质的,什么是别的东西。这两点都不是什么新东西(前者是传统语言学理论和分析哲学的常识,后者象柏拉图的《美诺篇》[2]一样古老),但却常常被忽视。
一种语法可以认为是一种语言理论,如果它能做到正确地描写理想化的说本族语的人的固有能力,它就具有了描写上的充分性(descriptively adequate)。就描写上的充分性而言,这种语法分配给句子的结构描写,以及它在结构完善的句子和变异句之间所作的区别等,在那些有实际重要意义的关键性场合必须与说本族语的人的语言直觉相一致(不管这个说话人是否可能马上意识到这一点)。
一种语言理论必须对“语法”作出解释,也就是说,必须包含对各种可能的语法的详细说明。与此相应,如果一种语言理论为一种自然语言提供一种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语法,我们就可以说这种语言理论在描写上具有充分性。
即使广泛的描写上的充分性难于达到,也要使语言理论具有生成能力,这个目标比起追求描写上的充分性来说还要高得多,这才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便于清楚而系统地阐述那些较深奥的问题,考虑创立语言的“习得模型”(acquisition model)这个理论性的问题是有益的,习得模型亦即语言学习或语法构造的理论。很清楚,学会了一种语言的小孩子已经发展了一种内在的能力,即能够描述一套决定句子怎样构成、怎样使用和怎样理解的规则。使用“语法”这个术语(这个术语在系统上具有两种解释:第一指说本族语的人内心描述的“他的语言的理论”;第二指语言学家对此所作的描写),我们可以说那个小孩子已经发展了并且在心中描述了一种生成语法,该生成语法是指这里所描写的意义上说的。那个小孩子是在对我们可以称为基本的语言数据(primary linguistic data)进行观察的基础上这样做的。这必须包括语言行为造出的一些结构完善的句例,还可能包括一些被称为非句(non-sentences)的句例,而且无疑还可能包括语言学习所需要的其他许多信息,至于这些信息是什么,则无所谓(参看原书第31—32页)。小孩子在这样一些数据的基础上构造语法——也就是说,构造语言理论;用基本的语言数据造出的结构完善的句子只是这种语言理论的少数例子。14那么,为了学会一种语言,小孩子必须掌握一种方法,以便设计出适当的语法,假如有基本的语言数据的话。作为语言学习的前提条件,他必须拥有两件东西:第一是语言理论,这种理论详细说明一种可能的人类语言的语法形式;第二是技巧,用以选择适当形式的语法,这种语法与基本的语言数据相一致。我们可以把描写这种为语言学习提供基础的固有的语言理论确定为普通语言学的一项长期任务(请注意:我们再次使用“理论”这个术语——在这里说“语言理论”而不说“一种具体语言的理论”——这个词在系统上具有两种解释,既指小孩子学习某种语言的天生素质,又指语言学家对这种天生素质的描写)。
一种语言理论如果在基本语言数据的基础上成功地选出一种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语法,如果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它满足了在解释上具有充分性(explanatory adequacy)这个条件。也就是说,做到了这一点,它就可以解释说本族语的人的语言直觉,其根据是一种经验性假说(empirical hypothesis),该假说认为,小孩子具有发展某种理论去处理他所遇到的证据的天生素质。任何这样的假说都是可以被证明为不能成立的(事实上这太容易了),方法就是说明它不能给来自某一别的语言的基本语言数据提供一种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语法——很明显,小孩子所具有的学习语言的天生素质并不是只在学习一种语言时才有而在学习另一种语言时就没有了。当这种假说确实为语言结构的某方面提供了足够的解释、并对可能获得这样的知识的方式进行描写时,这种假说才会得到证实。
很清楚,在语言学当前的状况下,要期望广泛获得解释上的充分性,那是空想。然而,关于解释上的充分性的考虑,对发展语言理论来说,常常是关键性的。相互冲突的理论往往可以导致获得对大量数据的全面论述,正是由于这些理论是相互冲突的,所以这种全面论述本身并不是具有任何理论上的重要性的成就。语言学也象其他任何领域一样,重要的问题是揭示可以把关于语言结构的相互冲突的概念区别开来的复杂数据——区别就在于这些相互冲突的理论中的一种理论可以只用特定的手段去描写这些数据,而另一种理论则可以根据关于语言形式的某种经验性假设去解释这些数据。对解释上的充分性进行如此小规模的研究,实际上已经提供了对语言结构的性质有重大意义的大部分证据,因此,不管我们是否在对根本不同的语法理论进行比较,也不管我们是否在努力地确定这样一种理论的某个具体方面的正确性,常常负有证明其合理性的责任的,正是解释上的充分性问题。这种议论跟广泛的解释上的充分性目前是达不到的这一事实之间并没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它只不过是明白无误地表示出:任何企图证明关于语言结构的经验性断言是合理的这种想法都是高度推测性的。
让我们简单地小结一下,关于“证明生成语法的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语法的合理性在一个层次上(描写上的充分性方面)要证明到这样的程度:该语法正确地描写其对象,即描写说本族语的人的语言直觉——不言自明的语言能力。这个意思是说,语法的合理性在外部根据上,即在跟语言事实相一致的基础上得到证明。在更深得多从而也是更少达到的层次上(解释上的充分性方面),语法的合理性要证明到这样的程度:该语法是一个原则上可以进行充分描写的体系,表现在与这种语法相联系的语言理论选择它而不选择别的语法,假如所有人的基本语言数据都一致的话。这个意思是说,语法的合理性在内部根据上得到证明,即在这种语法跟构成有关语言形式本身的解释性假说的语言理论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得到证明。这种内部证明,即解释上的充分性的问题,本质上是建立一种语言习得理论的问题,是建立起一种描写的问题,即描写使建立语言习得理论得以实现的特殊的固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