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选择规则和语法关系

§4.2. 选择规则和语法关系

我们将认为一条象(57ⅹⅳ)或(57ⅹⅴ)的选择规则规定一个句子中两个位置之间的选择关系——例如,就(57ⅹⅳ)而言,是指动词的位置和直接在动词前后的名词的位置。各种语法关系,就这个传统术语的一种意思上讲,就是由这些选择关系确定的。我们在前面曾指出,§2.2中定义的语法功能这个概念还没有说明在sincerity may frighten the boy((1))中应把主语-动词关系分配给词对sincerityfrighten,应把动词-宾语关系分配给词对frightenboy。给定语法(57)(58)后,所建议的语法关系的定义将对这些事实作出说明。同样的语法关系的概念实际上用各主要范畴的中心成分来定义也未尝不可(参看§2.2),但是用选择关系来定义似乎多少显得更自然些,并且能避免原书第73—74页上指出的问题。这个概念既已定义,我们对§1(2)中非正式语法说明的分析也已告完成。30

现在来考察选择规则(57ⅹⅳ)和(57ⅹⅴ),这两条规则按照名词的某些特征(这里是主语和宾语)的自由选择对动词和形容词的选择施加限制。假如我们不这样做,而是用一条不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对动词作次范畴划分,然后用一条选择规则确定主语和宾语的次范畴化,我们就可能对动词运用这样一条规则:

(61)V→〔+V,+〔+抽象的〕主语,+〔+动物的〕宾语〕31

这样我们可能特别得出一个复合符号(62):

(62)〔+V,+〔+抽象的〕主语,+〔+动物的〕宾语〕

这个复合符号可以由一个象frighten这样的词汇项替代,它们在词典中被标明允许有一个抽象主语和一个动物宾语。现在我们必须拟订一条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来确定主语和宾语的选择,就象在(57)中我们用这样一条规则按照主语和宾语来确定动词的选择一样。我们可能拟订象(63)这样的一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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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则将把动词的特征分配给主语和宾语,就象(57ⅹⅳ)将主语和宾语的特征分配给动词一样。例如,如果动词是(62),主语将被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64)〔前置+〔+抽象的〕主语,前置+〔动物的〕宾语〕

同样,宾语将具有如下特征:

(65)〔后置+〔+抽象的〕主语,后置+〔动物的〕宾语〕

但是,很显然,特征〔前置+〔动物的〕宾语〕跟主语名词的选择不相关,特征〔后置+〔抽象的〕主语〕也跟宾语名词的选择不相关。然而比这个更为严重的是,事实上在词典中如果一个名词被标有特征〔后置-X-宾语〕,而且只要符合这个条件,这个名词就必须被标有特征〔前置-X-主语〕(其中的X表示任何特征)。这就是说,“带动物主语的动词的主语”位置的成分选择跟“带动物宾语的动词的宾语”位置的成分选择是一样的。动物名词在这两个位置都出现。但是名词不再可使用特征〔动物的〕,只可以使用特征〔前置+〔+动物的〕主语〕和〔后置+〔+动物的〕宾语〕。因而,必须在语法中增加大批纯属专门拟定的规则,给凡是具有特征〔前置-X-主语〕的名词还分配特征〔后置-X-宾语〕,对每个特征X来说都是这样,反之亦然。此外,对每个X来说,特征〔前置-X-主语〕和〔后置-X-宾语〕都是单一符号,而且X在这两个特征中都出现这个事实也不能用语法的一条规则来表明(除非我们允许特征本身又由特征组成从而使机制更加复杂化)。

总之,对动词作复合符号的分析不受选择上的限制,而用一条选择规则按照动词来选择名词,这种决定会导致语法变得大为复杂。如果我们再考虑到不受限制的名词-形容词的选择规则,问题就更多了。根据大致相同的理由我们可以排除允许主语选择动词而动词选择宾语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看出在到目前为止制定的框架内,除了按照名词选择动词(以及根据类似的理由,除了按照名词选择形容词)外没有其他办法,而不是相反。此外,这个框架似乎是最佳的,因为它涉及的机制并不比语言事实实际上必需的更为复杂。有人也许会想到对任何语言都能提出类似的理由。如果是这样,就可能采取另一重要步骤,对名词、动词、形容词等范畴的性质作出普遍的规定(参看§§2.1,2.2)。

在§2.2中,我对“词汇范畴”和“主要范畴”作了定义,后者可以是一个词汇范畴,或者是一个支配包含一个词汇范畴的语符列的范畴。假设在所有词汇范畴中,我们把其中这样一个标记为名词,它在选择上处于支配地位,意思是它的特征组成取决于一条不受上下文限制的次范畴化规则,它的特征能通过选择规则转移到其他词汇范畴上。在分析句子时引出的所有主要范畴中,我们现在把其中被分析成…N…的那一个标记为NP。我们可以把一个直接支配…NP…的主要范畴标记为VP,把一个直接支配VP的主要范畴标记为“谓语词组”。对V的定义可以有各种方式——例如,定义为在直接受VP支配的一个语符列…X…NP…或…NP…X…中出现的词汇范畴X(假设只可能有一个这样的X),或者定义为通过涉及两个或更多的N的选择规则而获得其特征的词汇范畴(假定及物性是一个普遍体现的范畴)。现在也许有人继续试图用一般的术语确定其他的词汇范畴、主要范畴和非主要范畴的性质。这方面我们能做到什么程度,我们也就会在同样程度上完成对§2.2中所述的那些功能概念的性质作出实质性的说明。

对读者来说将会很清楚,从任何意义上讲,我无意把以上的性质说明当作最后确定的。其原因早已在注2中表明。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使这些定义更明确或更概括在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这样做时语法中有许多形式特征可供考虑。问题只是对于朝这些方向可能提出的这种或那种建议,暂且还没有强有力的经验依据。其原因在于试图对全部句子作出一种明确的性质描述和结构描述的语法(即生成语法)太少了,哪怕这些描述只是局部的概要。随着以此为目标的明确的语法描述不断增多,无疑将可能从经验上证明对象这样一些不确切的粗略的建议反复推敲和作出各种修改是合理的,也许还可能对各种语法描述所赖以构建的普遍词汇的性质作出实质性的说明。但是,这些实质性的对性质的说明必然最终涉及这种或那种语义概念,没有理由先验地排除这个传统观点。

跟§§2.1—2.2中一样,这里也很明显,这种对普遍范畴的性质作出说明的尝试基本上是以这样的事实为依据的,即句法部分的基础部分本身并不对全部句子的性质作出明确的描述,而只对极其有限的一批基本结构作出这样的描述,实际句子是从这批基本结构通过转换规则构建出来的。32基础词组标记可以被视为实际句子的语义解释赖以构建的基本内容成分。33因此,认为语义上重要的那些功能概念(各种语法关系)是在这批基础结构中直接表示出来的,而且只是在它们中表示出来,对这种意见不应感到意外;此外,还可以很自然地假设基础部分的形式特性将提供对普遍范畴的性质作出说明的框架。

认为基础部分的形式特性将提供对普遍范畴的性质作出说明的框架,这也就是假设基础部分的结构有许多对所有语言来说是共同的。这是用另一种方式表达一个传统观点,这个观点的由来至少也可以上溯到《普遍唯理语法》〔兰斯洛特等(Lancelot et al.),1660〕。就当今可以获得的有关证据而言,这个观点看来很可能是正确的。只要基础结构的诸方面对某一语言来说并不是特定的,这些方面就不必在这种语言的语法中说明,而是只应该作为“人类语言”这个概念本身的定义的一部分,在普遍语言理论中说明。按照传统的说法,这些方面跟普遍的语言形式有关,而不是跟某些特定语言的形式有关,因此可以设想这些方面是头脑中为执行语言习得任务而生来具有的,而不是头脑在执行这项任务的过程中发现(或发明)的。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讲,这里所建议的有关基础规则的说明可以跟“派生过程”或“转换”等定义一样不属于英语语法。参看第一章§§6和8。

通常认为现代语言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已经得出结论驳倒了古典普遍语法的教条,但是在我看来这个断言大有夸大其辞之处。现代的研究确实表明各种语言的表层结构有很大的差异;但是,由于深层结构还不是这种研究所关注的对象,这种研究还没有试图相应地表明底层结构的差异,而事实上现代的语言研究中所积累的证据看来也没有提出存在任何这类差异。语言之间在表层结构上可能差异很大,这一事实即使对发展传统普遍语法的学者来说也是不足为奇的。自从《普遍唯理语法》开创这种研究以来,已经有人强调过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深层结构可能跟句子实际出现的表层结构很不相同。因此,没有理由期望表层结构之间的一致性,现代语言学的研究结果也就跟普遍语法学家的假设并不矛盾。只要关注的对象限于表层结构,就最多只能期望发现一些统计上的趋向,例如象格林伯格(Greenberg,1963)所提出的那些趋向。

关于选择规则(57ⅹⅳ),我们现已得出结论要排除一种可能性,即主语或宾语可以按照不受限制或部分不受限制而选择的动词来选择。我现在用不太缩略的形式(66)重新列出这条规则,至于这条规则是否应比另一可供选择的(67)更可取,这个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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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到目前为止已经提出的那些评价标准(例如,参看乔姆斯基的书,1955,第三章),无法在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按照强制运用重写规则时的规约(出处同上),(66ⅰ)将某些特征分配给及物动词,(66ⅱ)将某些特征分配给不及物动词。另一方面,(67ⅰ)将主语选择的一个特征分配给所有的动词,(67ⅱ)将宾语选择的一个特征分配给及物动词。如果我们选取(66),frighten的词条将被规定具有特征〔〔+抽象的〕Aux—Det〔+动物的〕〕;如果我们选取(67),这个词条将被规定具有〔〔+抽象的〕Aux—〕和〔—Det〔+动物的〕〕这两个特征。初看起来这可能只不过是个术语问题,但是,象在许多类似的情况中那样,这个问题根本不清楚。例如,考察下面的上下文:

(68) (ⅰ)he(他)——the platoon(那个排)

(ⅱ)his decision to resign his commission(他辞去军衔的决定)——the platoon(那个排)

(ⅲ)his decision to resign his commisson(他辞去军衔的决定)——our respect(我们的尊敬)

在(68ⅰ)中,我们可以有动词command(指挥)(为了阐述简明,不考虑助动词的选择问题)。在(68ⅲ)中我们也可以有动词command(博得),不过意思不同,虽然不是全然无关。在(68ⅱ)中我们不能有动词command,但是举例来说可以有baffle(使困惑),这个词也能在(68ⅰ)中出现,但不能在(68ⅲ)中出现。如果我们选取(67),动词command将被标有〔〔+动物的〕Aux—〕,〔—Det〔+动物的〕〕,〔〔+抽象的〕Aux—〕和〔—Det〔+抽象的〕〕等特征。也就是说用这样一种方式标明它允许有一个动物的或者抽象的名词充当主语或宾语。但是这种规定不能表明主语和宾语之间的依存关系,就象当command出现在(68ⅱ)的上下文中时(68ⅱ)不合规范那样。如果我们选取(66),command将被标有〔〔+动物的〕Aux—Det〔+动物的〕〕和〔〔+抽象的〕Aux—Det〔+抽象的〕〕的特征,而不标有特征〔〔+抽象的〕Aux—Det〔+动物的〕〕。这样command就将按照所要求的那样被排除在(66ⅱ)的上下文外。正是由于这种理由我在语法概略中选取了(66)。但是必须指出,作出这个抉择的依据是很薄弱的,因为一个至关紧要的问题——如何在词汇项中列出一系列不同而又相关的句法特征和语义特征——还远远没有解决。迄今为止我还没有能找出更有说服力的例子。

初看起来对于主语和宾语的选择不受限制的动词来说,选取(66)而不是(67)的抉择似乎会产生某种羡余。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在词典中必须标明的特征的数目是一样的。如果选取(66),那些特征似乎在某种意义上说比较“复杂”,但这是对标记系统的一种误解。前面说过,例如〔+动物的〕Aux—Det〔+抽象的〕这一标记在我们的框架中是一个标示某一特定词汇特征的单一符号。

显然,无论如何,这点意见并没有穷尽这个问题。有关这个问题的一些进一步讨论可参看第三章和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