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功能概念

§2.2. 功能概念

现在来考察(2ⅱ),我们马上能看出所谈到的那些概念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地位。“主语”这一概念,有别于“名词词组”这个概念,是指称一种语法功能而不是一种语法范畴。换言之,“主语”这个概念是一种内在的关系概念。用传统的术语来说,(1)中的sincerity是一个名词词组(而不说它是这个句子的名词词组),它又是(在功能上充当)这个句子的主语(而不说它是一个主语)。象“主语”、“谓语”这些功能概念应该跟“名词词组”、“动词”这类范畴概念截然区分开来,而且不应由于偶尔使用同一术语表示这两种概念而使这种区分变得模糊。这样看来,如果企图将词组标记(3)扩展成(6),并在(51)中增加必要的重写规则,从而用形式来体现(2ⅱ)中的说明,这么做只会把问题搞混。这种做法错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使范畴概念和功能概念都接受范畴的地位,混淆了这两个概念,从而没有能表示出功能概念的关系性质。另一方面,它没有注意到(6)和(6)所依据的语法都是有羡余成分的,因为主语、谓语、主要动词和宾语等概念作为关系概念早已在词组标记(3)中得到体现,并且不需要增加新的重写规则推导出来。我们只须把“…的主语”定义为(就英语而言)一个形式为NPAuxVP的句子中的NP和整个句子之间所保持的关系;6把“…的宾语”定义为一个形式为VNP的VP中的NP和整个VP之间保持的关系,如此等等,从而明确地表示出这些概念的关系性质。一般说来,我们可以进而把任何一条重写规则看作以这种方式给一组语法功能下定义,这些语法功能只有一部分(即那些涉及“较高层次”、比较抽象的语法范畴)已具有明确的传统名称。

img

把功能概念视为范畴这一根本性错误在有如(6)这样的例子中有点不易被察觉,因为(6)中只有一个主语、一个宾语和一个主要动词。在这种情况下,读者凭直觉就能对那些关系作出说明。但是考察象(7)那样的句子,其中表现出许多种语法功能,有的同一词组表示几种语法功能:

(7)(a)John was persuaded by Bill to leave

(约翰被比尔说服离去)

(b)John was persuaded by Bill to be examined

(约翰被比尔说服接受检查)

(c)What disturbed John was being regarded as incompetent

(使约翰不安的是被认为不够格)

在(7a)中,John(约翰)同时是persuade(to leave)〔说服(离去)〕的宾语和leave(离去)的主语;在(7b)中,John同时是persuadeto be examined)〔说服(接受检查)〕的宾语和examine(检查)的宾语;在(7c)中,John同时是disturb(打扰)的宾语、regardas incompetent)〔认为(不够格)〕的宾语和谓语成分as incompetent(不够格)的主语。在(7a)和(7b)中,句子的(“逻辑”)主语都是Bill(比尔)而不是JohnJohn是句子的所谓“语法”主语,也就是着眼于表层结构的主语(参看注32)。在这样一些情况下,十分明显,要把功能概念理解为范畴是不可能的。与此相对应,体现这些重要语法功能的深层结构也将和表层结构大不相同。当然,这类例子是提出转换语法理论的主要动因,也为这种理论提供了经验证据。具体地说,(7)中的每一个句子将有一个由一系列基础词组标记组成的底基,而每个基础词组标记体现出语法功能的某些跟语义有关的说明。

现在回复到主要问题,让我们来考虑如何用一种明确而充分的方式来表示语法功能的有关说明,考虑这个问题的范围现在仅限于基础词组标记。要为解决这个问题制定一种始终一致的方法,我们可以按如下步骤进行。假设我们已有一组象(5)那样的重写规则系列,其中特别包括规则(8):

img

(8)A→X

每一种语法功能(9)都跟这条规则相关联:

(9)〔B,A〕

其中B是一个范畴,对于某个Y和某个Z(可能是零),X=YBZ。7给定一个终端语符列的词组标记W,如果W的次语符列V受直接支配YBZ的标志为A的节点支配,并且W的次语符列U受这一现次的B支配,那么我就说U对于V具有语法关系〔B,A〕。8这样,所讨论的词组标记包含结构(10)。具体地说,给定由规则(5)生成的词组标记(3),我们将得到的结果是:sincerity对于sincerity may frighten the boy具有〔NP,S〕关系,frighten the boy对于sincerity may frighten the boy具有〔VP,S〕关系,the boy对于frighten the boy具有〔NP,VP〕关系,frighten对于frighten the boy具有〔V,VP〕关系。

作进一步假设,我们提出如下一般性定义:

(11) (ⅰ)…的主语:〔NP,S〕

(ⅱ)…的谓语:〔VP,S〕

(ⅲ)…的直接宾语:〔NP,VP〕

(ⅳ)…的主要动词:〔V,VP〕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可以说就规则(5)生成的词组标记(3)而言,sincerity是句子sincerity may frighten the boy的主语,frighten the boy是这个句子的谓语;the boy是动词词组frighten the boy的直接宾语,frighten是这个词组的主要动词。有了这些定义,那个有羡余的体现形式(6)所作出的说明可以直接从(3)派生出来,也就是从语法(5)本身派生出来。必须把这些定义看作是属于普遍语言理论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给定一部语法的条件下给一个句子指派一种完整的结构描述时采用的普遍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指第一章§6(12ⅳ)、(13ⅳ)、(14ⅳ)规定f的程序)。

在象(7)这类例句中,各种语法功能也将由生成这些句子底层的基础词组标记的重写规则系统直接得出,虽然在这些例句中这些语法功能在表层结构的格式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例如(细节从略),(7a)的底基将包含Bill persuaded John(比尔说服约翰)+句子,John left(约翰离去)等语符列的基础词组标记,而这些基础词组标记跟(3)的情况完全一样表示跟语义有关的功能。

注意同一种语法功能可以由基础部分若干条不同的重写规则来定义。例如,假设一部语法包含如下重写规则:

(12)(ⅰ)S→状语NP  (NaturallyJohn will leave

AuxVP    ——自然,约翰将离去)

(ⅱ)S→NPAuxVP(John will leave——约翰将离去)

(ⅲ)VP→VNP   (examine Bill——检查比尔)

(ⅳ)VP→V     (leave——离去)

(ⅴ)VP→VNP句子(persuade Bill that John left——使比尔相信约翰已离去)

(ⅵ)VP→系词谓语 (be President——是总统)

(ⅶ)谓语→N    (President——总统)

那么(ⅰ)和(ⅱ)都定义“…的主语”,因而John(约翰)是例示(ⅰ)和(ⅱ)的两个句子的主语;(ⅲ)和(ⅴ)都定义“…的宾语”,因而Bill(比尔)是例示(ⅲ)和(ⅴ)的两个动词词组的宾语;(ⅲ),(ⅳ)和(ⅴ)都定义“…的主要动词”,因而examine(检查),leave(离去),Persuade(使相信)都分别为示例中的主要动词。但须注意,如果规则是象(12)中的那样,“President”(总统)就不是John is president(约翰是总统)的宾语。在第一章§4中讨论Persuadeexpect时所预先假设的正是这一类定义。

必须假设S,NP,VP,N和V等符号已被描绘成语法的普遍现象,(11)中的定义才有普遍意义。这个问题后面再谈。除此之外还有另一方面,很可能这些定义的范围有限,不能用来普遍说明传统上指称的语法功能,因为这些定义对语法形式的实质规定过于狭窄。要使这些定义带有普遍性有各种办法,但我目前还看不出什么经验上的强烈动机,需要对它们具体作这种或那种的扩充或推敲(但参看§2.3.4)。不论怎样,撇开这些问题,很明显,有如(2ⅱ)那类有关语法功能的说明可以直接从基础部分的重写规则推断出来,无需专门为了具体提及语法功能而扩充这些规则和使之更复杂。这种扩充除了是羡余的外,还有不能适当表达功能概念的关系性质这个缺陷,因而除了最简单的例子外在其他场合一概没有效用。

但是,我们还没有穷尽(2ⅱ)中作出的说明。例如,还必须对(1)中诸如sincerityfrighten之间的语法关系(主语-动词)、frightentheboy之间的语法关系(动词-宾语)下定义。这类关系的定义可以按照先前提出的功能概念推导出来。例如,“主语-动词”可以定义为句子的主语和句子谓语的主要动词之间的关系,而其中的“…的主语”、“…的主要动词”和“…的谓语”就是(11)中的概念;“动词-宾语”可以定义为动词词组的主要动词和直接宾语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些说明仍然有所遗漏。例如我们还没有什么根据可以把正统的、传统上得到承认的“主语-动词”这种语法关系跟“主语-宾语”这种不相关的假关系区分开来,前者的定义就象刚才所规定的那样,而后者也可以用一样的术语同样容易地加以定义。传统语法似乎只对成对范畴之间由选择限制所支配的那些关系下定义。例如主要动词的选择取决于主语和宾语的选择,然而主语和宾语的选择一般并不互相限制,因而两者之间并不具有现在谈论的那一类语法关系。有关选择关系的讨论我将放到后面§4.2,到那时再回到语法关系这个问题上来。但是无论如何有一点是相当明确的,即这里除了生成语符列和词组标记的规则之外基本上并没有涉及任何新的东西。

总之,看来并没有必要为了包罗(2ⅱ)中作出的那种说明而扩充重写规则系统。在有关的关系概念有了合适的普遍定义后,这种说明可以从有如(5)和(12)那样简单的重写规则生成的词组标记中推断出来。这种说明早已内含在基本的重写规则系统中。象(6)那样的体现形式以及用新的或更复杂的重写规则来生成这种说明会使人误解,并不合适,而且也没有必要。

最后,我想再次提请注意的事实是,对这些功能概念可能作各种修改和延伸,重要的是找出作这种改进的经验上的动机。例如,对以后会有用的几个概念可以在定义上稍微作点改进。再一次假设有一部语法的基础部分,它由一系列重写规则组成,并且(象(5)那样)已经把得出语符列词汇元素的词汇规则(有如(5Ⅱ))跟其他规则区别开来。我们在后面将看出这种区别在形式上有很明显的标记。凡是出现在词汇规则左边的那个范畴将被称为词汇范畴;凡是支配一个语符列…X…(X为一词汇范畴)的词汇范畴或别的范畴将被称为主要范畴。这样,在语法(5)中,N,V和M是词汇范畴,9除Det以外的所有范畴(也许还要排除M和Aux——参看注9)都是主要范畴。于是,把功能概念限制为主要范畴就会跟传统用法相一致。在§2.3.4的最后一段中我将考虑一种更加精细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