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范畴规则的作用
我们已经把范畴部分定义为基础部分的重写规则系统——即不包括词典和我们目前视作词典一部分的次范畴化规则的基础规则系统。范畴部分的规则执行两项很不相关的功能:对语法关系系统作出定义和确定深层结构中各成分的次序。至少这两项功能中的第一项看来是由这些规则用一种很一般或许普遍的方式来执行的。转换规则将深层结构映现为表层结构,在这个映射过程中也许要以各种方式重新安排各成分的次序。
已经有人好几次提出建议,范畴部分的这两项功能应该分得更清楚,而且第二项功能也许应该完全取消。这就是柯雷(Curry,1961)和夏姆让、索伯莱弗(Saumjan and Soboleva,1963)所提出的有关句法结构的性质的那些建议的含义。34他们实质上建议范畴部分不应该包含象(69)这种规则,而应代之以对应的规则(70),其中右边的成分是一个集合而不是一个语符列:
在(70)中,没有对规则右边的成分分配次序;因此{NP,VP}={VP,NP},虽然NP VP≠VP NP。规则(70)能用来对语法关系作出定义,其方式跟规则(69)完全一样。规则(69)要比对应的规则(70)传递更多的信息,因为它们不仅对一个语法关系的抽象系统作出定义,而且还给各成分分配一个抽象的底层次序。由(69)这种规则生成的词组标记将能用节点加标记、分支线也加标记的一个树形图来表示;由(70)这种规则生成的词组标记将能用节点加标记而分支线不加标记的一个树形图来表示。
建议采用象(70)这种集合系统的人争辩过,这种系统要比象(69)这种联结系统更加“抽象”,并且能导致研究不受次序限制的语法关系,次序是只属于表层结构的现象。就语法关系而言,集合系统具有更大的抽象性只是一种虚构。(70)所定义的语法关系跟(69)所定义的语法关系在“抽象”和“不受次序限制”方面相比,前者并不比后者更强些或更弱些;事实上,这两种情况所定义的语法关系系统是相同的。无法先验地确定哪一种理论是正确的。这完全是一个经验上的问题,而目前所能获得的证据绝大多数表明,对范畴部分的理论来说,联结系统比集合系统更加可取。事实上还没有一个集合系统的建议者对抽象的无次序的底层结构如何变换成具有表层结构的实际语符列作出过任何说明。因而从经验上证明这种理论的问题还没有被提到面前来。
可以推测,范畴部分应该是一个集合系统这个建议必然意味着,在具有一个单一的语法关系系统、由若干句法上有联系的结构组成的一个集合中〔例如,“for us to please John is difficult”(我们要使约翰高兴是很困难的),“it is difficult for us to please John”(我们要使约翰高兴,这是很困难的),“to please John is difficult for us”(要使约翰高兴对我们来说是很困难的),“John is difficult for us to please”(约翰,我们要使他高兴是很困难的)〕,每个成员直接跟底层的抽象表示形式相联系,在这个结构集合的内部没有组织——即没有派生过程的次序。但是,事实上,不论什么时候实际上作出过尝试,想对这样一些结构作出说明,总是已经发现有强有力的理由在组成这样一个集合的成员中分配一种内部组织和一种内在的派生过程的次序。此外,还总是发现在一种语言中,不同的集合关于各成分的抽象的底层次序会导致相同的决定。因而,象(70)那样的集合系统似乎必须由两组规则加以补充。第一组规则将给底层无次序的词组标记分配一种固有的次序(即在表示这些结构的树形图中的分支线上加标记)。第二组规则将是按顺序运用的语法转换,以常见的方式生成表层结构。第一组规则实际上把一个集合系统变换成一个联结系统。它提供的那些基础词组标记是运用各转换系列最终形成表层结构所要求的。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在自然语言中可以省略这两个步骤中的任何一个。因此,就目前来说没有理由把集合系统看作一种可能的语法结构理论。
所谓“自由词序”现象,有时提到它时认为跟这个问题相联系,但是在我看来,这个现象跟这个问题毫无关系。假设在某种语言中每个句子的词序每作一次变换将得出一句实际上是原句的释义句的合乎语法的句子。在这种情况下,集合系统将比这种语言的语法的范畴部分优越得多。这将不再需要任何语法转换,用来实现底层抽象的体现形式的规则也将是极其简单的。但是没有一种已知的语言跟这种描述有稍许的相象。在每种已知的语言中对次序的限制是很严格的,因此实现抽象结构的那些规则是必需的。在对那些规则提出某种说明之前,集合系统根本不能被当作一种语法理论加以认真考虑。
虽然如此,自由词序现象还是一个有意思和重要的现象,对这种现象已经给予的注意太不够了。首先,应该着重指出,语法转换似乎并不是用以表达风格上逆序的全部可能性的一种合适手段。而情况似乎是,存在若干潜在的概括能够确定什么时候这种次序的重新排列是允许的,以及它的语义功能是哪些。举个例说,由于明显的理由,有丰富的屈折变化的语言容许在风格上重新排列的范围比屈折变化贫乏的语言要广泛得多。其次,即使屈折变化丰富的语言在重新排列导致歧义时似乎也不容许这样做。例如在象“Die Mutter sieht die Tochter”(母亲看见女儿)这样一个德语句子中,屈折变化不足以表明语法功能,句子的理解似乎总是把“DieMutter”(母亲)看作主语(除非在对比重音的情况下可以当作主语或宾语)。在其他象俄语〔参看佩西科夫斯基(Peshkovskii)的著作,1956,第42页〕和摩豪克语这些差别很大的语言中情况似乎也是如此。在摩豪克语中,动词含有标示主语和宾语的词缀,但是当这种标示关系可以作两种解释时,在正常语调下句首的NP被理解为主语(感谢保罗·波斯塔向我提供这一情况)。如果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它表明这样一种概括,即在任何语言中,容许“主要成分”(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有待定义)在风格上的逆序不能达到产生歧义的程度——也就是说,不能达到一个结构本来可以由语法规则独立生成的程度。(作为这种概括的一个特例,有屈折变化的语言在容许重新排列方面将比无屈折变化的语言自由得多。)类似这种的概括似乎是正确的,而用转换理论是无法说明的。
一般说来,风格上重新排列的规则跟语法转换很不相同,后者要更深得多地嵌入在语法系统中。35事实上,也许可以论证前者与其说是语法规则不如说是语言运用规则(参看第一章§§1,2)。不管怎样,虽然这肯定是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目前它跟语法结构的理论还没有什么明显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