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关于次范畴化规则的进一步说明
我们已经在基础部分中区分出分支规则和次范畴化规则,区分出不受上下文限制的规则和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受上下文制约的次范畴化规则又进而分为严格次范畴化规则和选择规则。这两种规则引出上下文特征,而不受上下文限制的规则引出固有的特征。有人也许会建议,作为另一种可行的办法,把次范畴化规则全部从重写规则系统中排除,实际上划归词典。事实上,这是一个完全可行的建议。
那么,假设基础部分分成两部分,一个范畴部分和一部词典。范畴部分只包括分支规则,这些规则也许全都是不受上下文限制的(参看第三章)。具体地说,(57)中的分支规则将组成英语语法这个片断的基础部分中的范畴部分。范畴部分的主要作用在于内含该语言深层结构中存在的各种基本语法关系的定义。有理由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范畴部分的形式取决于定义“人类语言”的普遍条件。
次范畴化规则可以用如下方式划归基础部分的词汇部分。首先,象(57ⅸ—ⅹⅲ)这种不受上下文限制的次范畴化规则可以被视作句法羡余规则因而被划归词典。然后考虑引入上下文特征的规则。这些规则选择一个符号出现的某些框架,并且分配对应的上下文特征。一个词条的上下文特征如果跟一个符号的上下文特征相匹配,这个词条就可以在这些位置上取代这个符号。显然,上下文特征必须出现在词汇项中。但是在复合符号中引入上下文特征的那些规则可以通过适当地重新用公式表示词汇规则(即在派生过程中引入词汇项的规则——参看原书第84页)而取消。我们不再把这条规则表示成一条按照复合符号的匹配而起作用的不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而是按照下面这种规约把它变为一条受上下文制约的规则。假设我们有一个词条(D,C),其中D是一个语音特征矩阵,C是一个包含特征〔+X—Y〕的复合符号。我们预先规定词汇规则允许D取代前终端语符列φQψ中的符号Q,条件是Q跟C没有区别。此外,假设我们现在还要求Q的这个现次实际上出现在框架X—Y中。这就是说,我们要求φQψ等同于φ1φ2Qψ1ψ2,其中φ2和ψ1在词组标记φQψ中分别受X和Y的支配。这种规约可以按照转换理论所依据的“可分析性”这一概念用公式精确地表示出来。这样我们就从语法中排除掉所有受上下文制约的次范畴化规则,而依靠用公式表示词汇特征以及刚才所述的原则来达到同样的效果。我们早先对次范畴化规则施加的条件(参看§2.3.4)变成对可以出现在词条中的各类上下文特征施加的条件。因此一个属于范畴A的词汇项的严格次范畴化特征必须涉及框架,这些框架跟A一起组成直接支配A的单一成分B;而选择特征必须涉及词汇范畴,这些范畴在早先简要说明的意义上是那些语法上有关的词组的中心成分。
这样我们在基础部分的范畴部分中不再有次范畴化规则。一个前终端语符列由范畴部分的分支规则生成。词条按照刚才所述的原则替换一个前终端语符列中的词汇范畴。这种公式十分明白地表示出一种意义,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利用复合符号作为在基础部分引入转换规则的一种手段。事实上,(为了各种转换规则规格上的一致性)假如我们补充一种规约,即在范畴部分中对每个词汇范畴A来说有一条规则A→Δ,其中Δ是一个固定的“虚位符号”,那么范畴部分的规则将生成由各种现次的Δ(标记各词汇范畴的位置)和语法元素组成的各种语符列的词组标记。一个词条的形式是(D,C),其中D是一个语音矩阵,C是一个复合符号。复合符号C包含固有的特征和上下文特征。我们可以重新把这套特征系统C直接陈述为适用某一替换转换的结构标记I。这种转换用(D,C)(现在被看作一个复合终端符号——参看注15)替换词组标记K中Δ的某一现次,转换条件是K符合条件I,条件I是按照转换语法通常意义上的可分析性施加的布尔条件。当涉及严格次范畴化时,这种替换转换进一步属于注18所述意义上的严格局部转换。
这样范畴部分可以很恰当地是一部不受上下文制约的成分结构语法(简单词组结构语法),其终端词汇有所减少(因为所有词汇项已用单一符号Δ表示)。词典由跟某些替换转换相关联的词条组成,这些转换在由范畴部分生成的语符列中引入词汇项。基础部分中所有上下文的制约都由词典中的这些转换规则来规定。范畴部分的功能在于对语法关系系统作出定义并且确定深层结构中各成分的次序。
这种制定基础部分的方式跟早先提出的那一种不尽相同。早先的建议在某些方面限制稍微多一些。在这两种用公式表示的形式中,可以出现在词典中的那些上下文特征(替换转换的结构标记)的范围都受早先讨论过的施加于严格次范畴化规则和选择规则的条件的限制。但是在早先的表示形式中,由于次范畴化规则是以重写规则给出的,还有另一项限制。重写规则A→CS的次序对可以使用的那类上下文特征的范围施加另外的限制。同样,§4.2中讨论的有关例子(66)—(68)的问题在这种新的表示形式中不会产生。由于这种形式允许有较大的灵活性,某些动词可以按主语和宾语的选择加以限制,有的可以按主语选择加以限制,有的可以按宾语选择加以限制。这一小节中提出的方式所允许的那种较大的灵活性究竟有无必要,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有必要,这种表示形式就是基础部分理论的较为可取的表示形式。如果没有必要,另一种表示形式,即采用一条建立在区别性条件上的词汇规则是较为可取的。我们将在第四章再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