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屋财产保险:保障房屋及间接损失

房屋财产保险:保障房屋及间接损失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标的的不同是房屋财产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根本所在。④房屋财产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房屋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补偿原则的要求,结合受损财产的实际情况,依照投保方式相应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如果受损房屋财产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施救费用也应该按照比例赔偿。

房屋财产保险:保障房屋及间接损失

房屋财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房屋财产保险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如按投保人的类型划分可以分为单位团体房屋保险和居民房屋保险;按房屋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商业用房保险和居住用房保险,其中居住用房保险又可以分为商品住房保险、自购公有住房保险等。

房屋财产保险是以房屋财产为标的的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是房屋财产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根本所在。房屋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不仅包括有形的房屋本身,而且包括无形的财产,也即与房屋有形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及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财产保险是对房屋财产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以一定的保险费支出来应对可能遭受的不确定性的损失发生,以实现风险转移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一)单位房屋保险

1.适用范围

单位房屋保险是单位财产保险的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是指可以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种类的单位。这些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

2.保险财产

投保人对所投保房屋有可保利益。具体包括:

①房屋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房屋;

②房屋是属于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其他人保管的房屋;

③具有其他有关法律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房屋财产等,如具有承租利益的房屋。

上述房屋是否可以用于投保,主要是看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只有对保险标的存在可保利益,才可以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保险人也不会承担保险责任。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指承保后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房屋财产,如违章房屋、危险房屋、非法占有的房屋、限期拆除或限期改建的房屋等。

4.保险责任

(1)单位房屋财产保险基本险的责任

单位房屋财产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包括由于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为抢救保险标的和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当房屋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房屋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房屋采取施救、保护和整理措施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单位房屋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

单位房屋财产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基本险基础上的扩展,除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面突然塌陷。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如地面突然塌陷仅指地壳因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的突然塌陷,因为地基不牢或未按施工要求所导致的保险房屋下沉、倒塌等损失,不属此保险责任。建筑物倒塌、倾倒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取得赔偿,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处获得权益转让,并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但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即使属于保险房屋,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责任免除

单位房屋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房屋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都不承担保险责任。

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乱、暴动。

地震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③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纵容所致。

④房屋财产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如旅馆的房租收入、被保险人与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不能履行后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⑤房屋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自然损坏。

⑥执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所致损失。执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因为其行为而使房屋保险标的受损,属于非常性措施,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是为了维护更大的利益以及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意外、偶然的灾害事故的风险范围,所以,此类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6.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保险金额是最高赔偿限额。企业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被保险人即可根据原始价值、原始价值加成数和重置价值确定,也可根据估价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至于单位的代保管房屋财产,一般应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照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特别列明。其保险价值按照出现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

房屋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补偿原则的要求,结合受损财产的实际情况,依照投保方式相应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

(1)全部损失

受损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其补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受损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其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者超过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的,其补偿金额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计算;受损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除了单位房屋保险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应该根据实际损失或受损房屋财产恢复原状所需要的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

至于单位的代保管房屋财产的补偿,全部损失,受损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的,其补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的,其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部分损失,受损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者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计算;受损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除了单位房屋保险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应该根据实际损失或受损房屋财产恢复原状所需要的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即: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产生的必须和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施救费用应该与房屋保险标的的损失分别计算。如果受损房屋财产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施救费用也应该按照比例赔偿。

7.保险期限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单位房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限,保险责任一般以双方约定的起保日零点开始到期满日24时为止。对保险的单位房屋财产在保险期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单位房屋财产保险费率主要受房屋的建筑结构和房屋的占用性质的影响。建筑结构不同,危险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也不一样。如水泥结构的房屋一般要比砖木结构的房屋抗御灾害的能力强。房屋占用性质不同,危险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也不一样。如用作仓库的房屋一般要比用作办公室的房屋危险性大。此外,保险房屋周围的环境、防灾设施的情况也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二)商品住房保险

商品住房保险是一种为商品住房购买者提供配套服务,使商品住房购买者所购买的住房在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险种。

1.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认可的通过市场公开销售并作为住房使用的商品房屋的所有人。

2.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

(1)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住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材料。

(2)不保财产

保险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正处于翻修和建造中的房屋,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也即属于不保财产。

3.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②暴风、台风、龙卷风、雷击、暴雨、雪灾、雹灾、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④合理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施救费用。合理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施救费用是指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责任免除

商品住房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寄居人的故意行为;

⑤保险房屋被改作住宿以外的用途;

⑥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⑦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⑧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5.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保险期限

商品住房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限可以规定为自投保次日12时起至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期满续保需要另办手续。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①购置期在一年以内的商品住房,按“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价格确定;

②实务上,有的保险人规定以房屋购置价乘以房屋增值系数再加上最近一次装修费用作为商品住房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房屋增值系数由保险人提供;

③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6.保险费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费费率,依费率规章所列的公式计收。在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有最低保险费规定,同时有无赔款保险费率折扣优惠,如商品住房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安全无赔款,第2年起续保时按当年应交保险费给予10%无赔款保险费率折扣优惠。此规定当然应当在符合有关保险管理法规的前提下采用。

7.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被保险人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投保时一次付清应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各项防灾、防范工作。

③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状况等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常一个月内)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④保险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应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发批单。

⑤被保险人如同时或先后向除了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外的其他保险人为同一保险财产投保同一保险责任时,应事先或及时将其他保险人的名称和保险金额的通知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⑥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⑦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8.损失赔偿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房地产权证、赔偿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接受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按商品住房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赔付。

通常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确定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①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②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赔偿用于使实际损失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①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按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

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在实务中,有的保险人规定赔偿金额的绝对免赔额,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商品住房保险财产的安全。(www.daowen.com)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应自出险日扣减有效保险金额。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经修复后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重新确定保险金额,并相应加收保险费或另行办理保险手续。如果一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果同一保险财产另向本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人投保,则按本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9.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10.代位求偿权

保险财产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第三者拒绝赔偿的,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的,保险人可按商品住房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保险人在先予赔偿的同时即获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最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租住的公有成套住房较多已被居民买下,这些原公有住房现在便成了居民资产的一部分。为了保障这部分居民对该自有房产的经济权益,同时也为了扩大房地产保险的险种,促进房地产保险业的发展,繁荣保险市场,出现了自购公有住房保险。自购公有住房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确定,并按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列,其中自购公有住房的房屋实际价值,在实践中有的保险人规定按当年房屋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不包含增减系数和折旧率)计算,也有的保险人规定享受政府房改政策购置的住房,根据当地房产交易市场参考平均交易价格(包括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的评估价格、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此保险险种的其他方面,诸如保险责任等与商品住房保险基本一致。

(三)住房综合保险

住房综合保险通常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形式出现,其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财产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址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①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用于居住的房屋;

②房屋装潢;

③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

床上用品服装

家用电器

2.特约财产

经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保险财产投保。

3.不保财产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属于不保财产,通常保险人会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保险财产:

①金银、珠宝、钻石首饰、玉器、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电脑软件、技术资料、文件、书籍、图表、账册。

货币、有价证券。

④手提电脑、无线通信工具、笔、打火机、手表。

⑤各种磁带、磁盘、光盘、唱片

⑥日用消费品、各种交通工具

⑦各种养殖物及种植物

⑧违章房屋、危险房屋、政府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

4.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以下内容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②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④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2)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以下内容

①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和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5.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内容

①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暴动、罢工;

核爆炸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③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⑤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内容

①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②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③保险财产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④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⑤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⑥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6.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在实务中,有的保险人规定房屋及房屋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者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房屋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也有的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的确定采取定额保险的方式,采取两种或多种保险单,每份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同,同时规定每户家庭可以同时拥有多份上述保险单。

7.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起始日开始后的一年,通常为保险期限自起始零时起至保单约定的期满之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2)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计算,年度保险费率采用分项目年度保险费率或者年度综合保险费率,年度保险费率一般为0.2‰—2‰。

8.被保险人义务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后生效。

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或者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③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安全。

④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可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同时及时地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⑤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⑥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住房综合保险合同。

9.赔偿处理

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分项的保险金额为限;施救财产中,含有住房综合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住房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④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有的保险人规定可以协议折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住房综合保险通常还规定有重复保险时,即住房综合保险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者责任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同时规定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以后,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退保,保险人对已承担责任的期限按照日平均费率收取保险费。

住房综合保险同样有时效规定,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发生保险事故的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对于住房综合保险合同有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解决:①提交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

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是一种理财类型的财产险投资型保险产品,此保险的特点是集保险与投资于一身,从更好地为客户理财的角度,实现房屋财产保险与投资的有效结合,该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以交纳保险保障金的方式通过投资收益支付保险费。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的要点如下。

1.保险财产

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得保险财产通常可以包括房屋家具、房屋装潢、服装和床上用品、家用电器、金银珠宝、现金首饰等家庭财产。

2.保险责任

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可以分为意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盗窃损失风险,有的附加第三者责任风险。意外事故风险包括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风险包括暴雨、暴风、雷击、地面突然塌陷等。盗窃损失风险包括有明显痕迹的撬窃和入室抢劫。第三者责任风险是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3.保险金额

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应包括房屋在内的全部家庭财产的价值。

4.保险费

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选择投保金额确定的,一般投保金额越高,保险费越低,并且并不需要单独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是从交纳的保险保障金的附属权益中产生。

5.附属权益

附属权益包括保险风险的保险费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它是根据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的保险保障金的收益率,此收益率又称为附属权益率,附属权益率一般可以按期限分为一至若干年多个档次,期限越长,附属权益率越高。附属权益率是固定的,在保险期限内不随银行利率的调整而变动。

6.收益保障

投资连接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无论在保险责任期间是否发生保险赔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仅可全额收回保险保障金,还可获得附属权益中去掉保险风险的保险费用后的投资收益。

例如,拥有一套价值400万元的产权住房及100万元的家庭其他财产的张先生投保了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损失险400万元、盗窃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假定按照费率标准计算每年的保险费合计为6000元,根据他本人的经济条件,选择交纳80万元保险保障金,保险期限为一年。再假定附属权益率为3%,那么他应该得到的附属权益为24000元(80万元×3%=24000元),其中保险费6000元,投资收益18000元。保险期满,他应得的返还金额为818000元(800000元+18000元=818000元)。如果在保险期间,张先生家发生了火灾,保险人经过现场查勘,确认属于保险责任,核定损失为90万元,保险人足额赔偿损失,而这90万元的赔偿不影响他获得的818000元的返还金额。

(五)房屋利益保险

房屋利益保险是房屋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它扩大了房屋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与房屋财产保险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一致的。房屋利益保险承保的内容是房屋财产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带来利益的损失,包括费用的增加和收入的减少。例如,上述商品住房保险中可以附加因保险灾害事故造成保险财产受损而引起的被保险人临时住宿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已出租房屋的租金损失。作为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将该房屋投保房屋财产保险,然后才能投保房屋利益保险。

房屋利益保险的保险期限与房屋财产的保险期限一致,保险赔付金额常有一个限额,并规定一个赔偿期。赔偿期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每一事故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该时期;超出赔偿期的利益损失,保险人不予赔付。

以上是以保障房屋财产利益人的经济补偿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房屋财产保险。在实践中,有的保险条款尚欠完善,房屋实际价值、房屋损失价值的确定也有欠妥之处,这都有待于改进。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的推进,巨灾对房屋财产损害日益得到关注,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巨灾保险已经在有的地方试点,保险责任范围包含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内涝、地震和地震次生灾害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突破了以往保险中不保的地震和地震次生灾害等情况,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促进房屋财产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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