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省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继续教育事宜。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及时登录进行网上登记,完善个人信息。自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内未完成网上注册登记的,其资格证书将作为无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