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录1 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委(局)、保监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务局、交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团委,各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帮助中小学生了解国情、热爱祖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着力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现就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研学旅行,有利于促进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有利于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从小培养学生文明旅游意识,养成文明旅游行为习惯。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研学旅行,部分试点地区取得显著成效,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有益经验。但一些地区在推进研学旅行工作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健全、安全保障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研学旅行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研学旅行正处在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各地要把研学旅行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研学旅行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立德树人、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以预防为重、确保安全为基本前提,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为着力点,以统筹协调、整合资源为突破口,因地制宜开展研学旅行。让广大中小学生在研学旅行中感受祖国大好河山,感受中华传统美德,感受革命光荣历史,感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增强对坚定“四个自信”的理解与认同;同时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促进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开发一批育人效果突出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建设一批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研学旅行基地,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研学旅行精品线路,建立一套规范管理、责任清晰、多元筹资、保障安全的研学旅行工作机制,探索形成中小学生广泛参与、活动品质持续提升、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基础条件保障有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文化氛围健康向上的研学旅行发展体系。
三、基本原则
——教育性原则。研学旅行要结合学生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良好成长空间。
——实践性原则。研学旅行要因地制宜,呈现地域特色,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
——安全性原则。研学旅行要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公益性原则。研学旅行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四、主要任务
(1)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开展研学旅行的指导和帮助。各中小学要结合当地实际,把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考虑,促进研学旅行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要精心设计研学旅行活动课程,做到立意高远、目的明确、活动生动、学习有效,避免“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旅行时间,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尽量错开旅游高峰期。学校根据学段特点和地域特色,逐步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体系。
(2)加强研学旅行基地建设。各地教育、文化、旅游、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密切合作,根据研学旅行育人目标,结合域情、校情、生情,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综合实践基地、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等,遴选建设一批安全适宜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探索建立基地的准入标准、退出机制和评价体系;要以基地为重要依托,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和区域合作,打造一批示范性研学旅行精品线路,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研学旅行网络。各基地要将研学旅行作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突出祖国大好风光、民族悠久历史、优良革命传统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根据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的研学旅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发自然类、历史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体验类等多种类型的活动课程。教育部将建设研学旅行网站,促进基地课程和学校师生间有效对接。
(3)规范研学旅行组织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探索制定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规程,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提前拟定活动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家长委员会、致家长的一封信或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告知家长活动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注意事项等信息,加强学生和教师的研学旅行事前培训和事后考核。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要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教师和安全员,也可吸收少数家长作为志愿者,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与家长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要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承担学生研学旅行安全责任。
(4)健全经费筹措机制。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交通部门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公路和水路出行严格执行儿童票价优惠政策,铁路部门可根据研学旅行需求,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积极安排好运力。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施减免场馆、景区、景点门票政策,提供优质旅游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将研学旅行纳入校方责任险范围,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对投保费用实施优惠措施。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性活动等形式支持开展研学旅行。
(5)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各地要制订科学有效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方案,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机制,实施分级备案制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审核学校报送的活动方案(含保单信息)和应急预案。学校要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确认出行师生购买意外险,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与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交通部门负责督促有关运输企业检查学生出行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研学旅行涉及的住宿、餐饮等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依法查处运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保险行业提供并优化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产品。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改、公安、财政、交通、文化、食品药品监管、旅游、保监和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织共同参加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可设在地方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大对研学旅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将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加强督查督办,切实将好事办好。
(2)强化督查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评价机制,把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在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步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研学旅行实验区和示范校创建工作,充分培育、挖掘和提炼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教育部将遴选确定部分地区为全国研学旅行实验区,积极宣传研学旅行的典型经验。各地要积极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向家长宣传研学旅行的重要意义,向学生宣传“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重大作用,为研学旅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旅游局 保监会
共青团中央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11月30日
附录2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关于深化旅游产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饭店业主单位,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建成营业的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含原高星级旅游饭店追加投资建设),投资或追加投资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2015年1月后,2017年底前在我区正式营业的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自纳税年度起,给予五年的奖励,第一年、第二年参照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金额给予100%的奖励;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参照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金额给予50%的奖励。
(三)对绩效突出的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团队给予奖励。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接待过夜住客,房间总数300间(不含)以下,年度住宿率达到60%、70%、80%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房间总数300间(含)以上,年度住宿率达到55%、65%、75%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第三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景区经营单位,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已评定的3A、4A级景区升级,按级差部分金额补足其差额部分;对新评定为省级以上三星、四星、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二)对在我区正式营业,且投资或追加投资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自纳税年度起,给予五年的奖励,第一年、第二年参照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金额给予100%的奖励;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参照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金额给予50%的奖励。
(三)对年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15%(含)以上,且基数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温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5万元、60万元、100万元,该项补助必须用于景区的改造提升和宣传营销推介。
在政策生效期间,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将对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温泉企业)补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不用于景区的改造提升或宣传营销推介,景区须退回所有享受的补助。
(四)对年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15%(含)以上,且基数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温泉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20万、30万、4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文化演艺机构在我区从事商业演出活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演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予以奖励:
(一)凡在我区举办4000人以上至1万人(含)的商业演唱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举办1万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
(二)在我区500座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10万元(含)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0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三)鼓励辖区文化演艺场馆或非专业演出场馆在符合技术安全条件下,主动承接非驻场的大型商业演出。对于举办座位数4000座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的场所经营单位,每场次给予1万元奖励。
(四)加大文化演艺市场宣传推广,对辖区文化演艺企业的剧目创作、宣传推介、联合促销,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同一演出举办单位、同一场馆每年奖励上限25场次。
第五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现已评定的3A、4A级旅行社升级,按级差部分金额补足其差额部分。
(二)对5A级旅行社在集美新设立子公司,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其中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补助30万元人民币。
(三)对在辖区新设大型旅行社或将大型旅行社迁入集美的,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40万元。
(四)对在辖区新设的境外知名旅行社,根据其设立规模和营业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凡是享受我区扶持奖励的旅行社,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得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补助金。
第六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厕所业主单位(厕所建设资金非财政经费来源),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建旅游厕所: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并达到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5万元人民币;达到2A级标准(含)以上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改建旅游厕所: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并达到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3万元人民币;达到2A级标准(含)以上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未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经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认可并评定达到1A级以上(含1A)标准的新建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2万元;达到1A级以上(含1A)标准的改建旅游厕所每座奖励6万元。
本条适用于2015年起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新、改建旅游厕所。
第七条 对评定为省观光工厂的工业旅游点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建立旅行社送客奖励机制,对事前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报备,且在辖区符合条件的酒店住宿并游览辖区一个收费旅游景区(点)的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度送客量2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
(二)年度送客量4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
(三)年度送客量6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20元奖励;
(四)年度送客量8000人次以上,并居集美送客量前三位的组团旅行社,分别加奖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在辖区符合条件的酒店住宿并游览辖区两个(含)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的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度送客量2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
(二)年度送客量4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20元奖励;
(三)年度送客量6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25元奖励;
(四)年度送客量8000人次以上,并居集美送客量前三位的组团旅行社,分别加奖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第九条 建立会议引进奖励机制,对在符合条件的辖区酒店举办且事前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报备的各类商务、学术会议,其外来参会人数达100~5000人的,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一)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200~499间夜数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500~999(不含)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000~1500(不含)间夜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500间夜数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五)在会议期间组织参会人员游览两个(含)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年度输送人数达到2000人次、4000人次、6000人次,分别给予每人次10元、15元、20元奖励。
住宿五星、三星级酒店的间夜数分别按照1.2和0.8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酒店间夜数;住宿精品酒店、商务酒店和主题酒店等,其相当于星级酒店的类别由集美区星评办根据有关标准认定后,可享受奖励。
第十条 建立游学奖励机制,对组织国内外学生来集美进行文化旅游体验,在辖区住宿3天以上且事前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报备的研学及文化交流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年度输送学生人数5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
(二)年度输送学生人数10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
(三)年度输送学生人数20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20元奖励;
(四)年度输送学生人数3000人次以上,且人数居前三位的,分别加奖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五)国外学生人次按国内学生人次2倍计算。
第十一条 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旅游企业扶持奖励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申报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一份(注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扶持的项目和金额)、旅游企业承诺书一份;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酒店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投资报告、完税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年度住客总人数证明;
(三)申请扶持资金的景区需提供A级景区评定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投资报告、完税证明;
(四)申请年度送客扶持资金的旅行社、会议企业及研学机构还需提供“团队行程单”“酒店订房确认单”“酒店住宿发票”“景区(点)门票签单”“景区结算发票”等凭证;
(五)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会议企业奖励为每季度申请,景区评级、新建酒店投产、旅行社入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申报,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十二条 附则
(一)上述资金按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
(二)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企业的,需协商推选一个企业提出申请;
(三)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指评定为四星级以上或参照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旅游饭店,具体由集美区星评办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认定。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年度住宿率用公安部门登记系统登记的年度住客人天数和该饭店总床位数进行换算;
(四)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同一单位同时满足第八、九、十条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集美旅游的宣传推广,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使用执行,不断扩大集美旅游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六)扶持奖励资金的具体审批规程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另行制定。旅游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资金,对涉及的旅游企业在政策生效期间取消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旅游企业存在以下情况:被媒体曝光不良行为、多次被市民游客投诉、被执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被旅游行政部门给予严重警告的,不得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八)本办法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