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疑难问题

解答疑难问题

1.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因何可以对承包商的损失给予补偿,因何不可以对承包商的损失给予补偿?

【解答】对承包商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原因如下:

(1)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

(2)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间段内不允许施工。

(3)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

(4)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

(5)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

(6)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对承包商的损失不给予补偿的原因如下:

(1)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

(2)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的费用应怎样承担?

【解答】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有:

(1)工程本身的损害。

(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3)发包方人员的伤亡损失。

(4)停工期内,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5)工程需清理、修复费用。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有:

(1)承包方人员的伤亡损失。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3.FIDIC合同条件下涉及的几个期限应怎样理解?

【解答】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是指所签订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缺陷通知期是指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止的日历天数;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

4.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有哪些?

【解答】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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