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应用伦理

第五章 应用伦理

回望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伦理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对应用伦理学的探讨可谓既“久远”又“年轻”。言其“久远”,是因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伦理学研究就一直关注实践的运用并探讨现实道德问题的解决路径;言其“年轻”,是因为在改革开放以后,应用伦理学才开始真正被视作独立的学科加以研究。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的速度加快,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也正式迈入繁盛期,研究领域日益拓展,研究成果愈加丰富,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已然成为伦理学学科中发展态势最好的“显学”。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学科健康发展的薄弱环节。因此,回顾和总结70年来应用伦理学的理论成就,反思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既有益于应用伦理学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中国伦理学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与伦理学学科价值的完整体现。

一、 研究的基本历程和概况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系统中,仅以“应用伦理”为篇名检索词,可检索到1949—2018年我国出版相关著作(含译著)共84部。在CNKI(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仅以“应用伦理”为主题词检索,可检索到1949—2018年收录论文计1015篇。(2) 并且,著作成果基本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论文成果基本集中在改革开放以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出70年来我国应用伦理基础理论研究所取得的丰富成果。

图5.1 应用伦理学著作

图5.2 应用伦理学论文

通过分析图5.1和图5.2的数据走向,我们不难发现,就应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而言,70年来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奠基(1949—1978)、萌芽(1978—1990)、发展(1990—2000)和繁荣(2000年至今)四个时期。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近30年的漫长铺垫,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迎来了自改革开放起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破土萌芽。这十几年间涌现出的研究成果既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伦理学理论成果的概括,也为21世纪我国应用伦理学的繁盛奠定了基础。在此期间,学界逐渐形成了新的伦理学研究共识,认为伦理学不能满足于抽象理论框架内的封闭性探索,而是必须使理论接触实践,将之置于不断变化的生活环境中。1978年,《光明日报》刊发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此展开了全国范围内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其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伦理学研究的实践转向产生了重要的政策推动作用。在社会层面,80年代初期的“潘晓来信”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关于人生观的大讨论,并进一步加剧了各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的相互激荡,以及更深层面上“左”与右的政治争论与冲突,人们迫切渴望伦理学知识能够对实践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有所回应。1986年,周纪兰在《甘肃社会科学》发表《积极开展对应用伦理学的研究》(1986)一文,呼吁学术界提高对应用伦理学的关注度。这一倡议得到了学界的普遍回应,多名学者就开展应用伦理学研究的迫切性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石毓彬的《世界伦理学发展的趋向》、罗国杰为《军人伦理学新编》题写的序言(1986),以及魏英敏在《我国十年来的伦理学》(1989)中对伦理学发展的反思与展望等,都提及并阐释了“什么是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重要性”等问题,为其后应用伦理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不过,这一时期,学者们在研究思路上大多仍将应用伦理学视作职业道德、道德教育等具体问题下的附属学科加以探讨,整体态势上呈现出“问题研究”大于“体系构建”的特征。

20世纪90年代,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进入了一个较为快速发展的时期。从图中数据走向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无论是著作还是论文的数量都较之前有了大幅增长。同时,这一时期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者们在对国外伦理学经典理论和学科体系的借鉴以及对中国现实伦理道德问题的反思中,开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应用伦理学学科体系,并涌现出一批以应用伦理学为专题的研究著作,如周纪兰的《应用伦理学》(1990),王伟、戴杨毅、姚新中的《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应用伦理学卷》(1993),王小锡、朱志新主编的《伦理学》(1994),廖申白、孙春晨主编的《伦理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1997),陈瑛的《应用伦理学的发轫》(1997),余潇枫的《应用伦理学》(1999),郭国勋的《应用哲学导论》(2000),宋惠昌的《应用伦理学》(2001),陈宏平的《伦理文化的当代求索 下卷 应用伦理学》(2001)等等。在基础理论方面,学者们体现出孜孜求索又敢于自我超越的理论创新精神,完成了大量对国外应用伦理学学术成果的追踪与译介工作,并多次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从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学界对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问题较之前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如何兆雄的《应用伦理学的挑战》(1990)、王国聘的《应用伦理学的兴起——西方伦理学发展新潮流评介》(1992)、陈瑛的《伦理学的应用与应用伦理学》(1996)等,都体现出对应用伦理学学科形象积极有益的探索。此外,对于应用伦理学研究方法的讨论也产生了一定突破,伴随着理论资源的不断丰富,学界开始出现方法论上的争鸣。有学者认为应当坚持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从社会实际出发,对复杂的社会道德现象进行全面、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了解;也有学者主张,应用伦理学的对象作为真实案例的社会事件或个人行为,需要对该案例进行具体环境的还原考察并检验伦理学原则和具体规范的有效性。概而言之,在这一时期,构建应用伦理学独立的框架体系,明确其学科概念、范畴和结构,已然是学术界的初步共识。不过,尽管学者们始终关注与现实生活世界密切相关的道德问题,但在具体的研究中,理论与应用间的隔阂或“两张皮”状态却始终存在。正因为如此,一些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往往停留在对现象与问题的表层描述上,或简单套用伦理学的基本理论而成为一种“理论+应用”的“拼盘式”对接。同时,在应用伦理学研究者之间存在着专业背景和学科话语上的差异与隔阂,这也成为我国应用伦理学发展的一大障碍。

新世纪以来,伴随学科体系的成熟,应用伦理学理论与社会现实的结合更加紧密,在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道德疑难问题中更能彰显其独特的学术魅力和学科价值,甚至可以说是哲学各分支学科中发展态势最为繁盛的“显学”。一方面,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逐步从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考察扩展至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关系的考察,并且将从实践领域归纳的自我道德、人际道德、社会道德和自然道德规范反馈于规范伦理学,促进现有理论的完善与更新。另一方面,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领域也不断丰富,从萌芽期仅从职业伦理的视角展开对经济伦理、生命伦理、环境伦理的探讨,拓展至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医学伦理、科技伦理、法律伦理作为独立学科加以研究,并通过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形成了生态经济伦理学、教育经济伦理学、生物医学伦理学、行政管理伦理学、网络传媒伦理学、教育技术伦理学等新的研究分支。值得注意的是,新世纪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不仅试图基于一般性、普遍性的原则和准则确立不同领域的具体价值原则、不同人群的具体行为准则,还试图使一般道德原则通过在现实运用中的修正或补充解决每一个实际问题。在学科性质的划分上,这一时期应用伦理学完成了与职业伦理学的分离并正式走向独立,逐渐形成有综合性和学科交叉性的理论样态,其本土化程度与实际应用能力进一步加强。

关于应用伦理学分支学科的确定,尽管学术界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在总体类别上大致可以分为经济伦理、环境(生态)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科技伦理、制度伦理、企业(管理)伦理、互联网伦理、宗教伦理这八个方面。(3) 笔者仍以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基准,通过对各分支学科主题词的检索,发现在1949—2018年间,上述八个分支学科分别收录论文7743、9587、4834、2977、6402、5287、11197、1357篇。通过图5.3至图5.10中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用伦理学分支学科侧重点间的显著差异。

图5.3 经济伦理论文

图5.4 环境(生态)伦理论文

图5.5 医学(生命)伦理论文

图5.6 科技伦理论文

图5.7 制度伦理论文

图5.8 企业(管理)伦理论文

图5.9 网络伦理论文

图5.10 宗教伦理论文

从图5.3与其他图示的对比中可看到,自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立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经济伦理成为应用伦理学分支学科中率先发展的“龙头”。早在1980年的第一届全国伦理学讨论会上,伦理学研究者们就对经济规律与道德规范的关系作出了激烈讨论。80年代中后期,“经济学(家)是否应当讲道德”“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道德能否成为资本”“企业应当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等问题,更是引起了经济学家、伦理学家、企业家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关注。也正是伴随着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争论,中国经济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逐渐形成,陆续出版了一批具有前瞻性的著作。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有关经济伦理的研究步入黄金发展期,学者们围绕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分配正义、产权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出版了许多重要的学术成果。这一时期的成果不仅涉及领域更广,而且较全面系统地展示了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伦理学的发展状况和发展历程。

同样具有代表性的还有生命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的发展。生命伦理学与经济伦理学明显不同的是,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出现过一些有关安乐死、堕胎等问题的著作或文章,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才真正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2006年,第八届国际生命伦理学大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走向全面繁荣。此后,国内陆续建立起多个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并加大了与国外生命伦理研究者的交流与讨论。2015年,国家成立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进一步对扩充生命伦理学研究队伍提出了政策性要求。

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进程则体现出发展时间长、争论焦点集中的特点。例如,关于“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走进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余谋昌在《生态学中的价值概念》一文中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有关论述。在此后的几十年间,我国学者始终保持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甚至可以说,整个生态伦理学的研究都围绕这一核心议题逐步展开。1994年,全国首届环境伦理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会议结束时成立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为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2000年以来,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进入全面繁荣阶段。2003年,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与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在推动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研究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既注重聚焦社会现实和热点问题,又注重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研究热点。由于具体分支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在此后相关章节中予以详述,在此,笔者仅就应用伦理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与总结。

(一) 关于应用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在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主要围绕着“应用伦理学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和“应用伦理学应用些什么”三个方面。

1. 应用伦理学是什么?

自20世纪60年代应用伦理学兴起以来,对于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这一基本问题的讨论始终备受关注。学者们对于这一问题大致形成了两类看法。一是否定应用伦理学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否定论又可分为强的否定论和弱的否定论两种基本形态。在强否定论者看来,应用伦理学是一个多余甚至虚假的概念,将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提出“应用伦理学”这一概念是多此一举。弱的否定论者并不断然否定应用伦理学,而是将其视作传统伦理学的一部分,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将普遍的伦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的事例里去,它是对哲学关注实际道德问题这一传统的重新发现,不能被视为全新的理论形态。二是对应用伦理学相对于理论伦理学的独立性持肯定态度,具体表现为三种基本形态:(1) 经验论或片面肯定论。即认为应用伦理学虽不是弱否定论所说的理论应用,它也只应涉及具体事例的研究,仅仅具有描述性的学科价值。(2) 历史主义的肯定论。主张从历史的视域出发来理解应用伦理学,将应用伦理学根植于实践哲学的传统中,持这一想法的学者大多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元伦理学式微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复兴中汲取资源,主张用创新性的方式完成传统规范理论与现实道德问题的有机结合。(3) 新伦理论。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一个正在形成的全新的研究领域,是伦理学本身的一种崭新的发展形态,它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4)

尽管有部分学者对应用伦理学是否具有学科独立性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如江畅的《从当代哲学及其应用看应用伦理学的性质》(2003)、吴新文的《反思应用伦理学——兼论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关系》(2003)、邓安庆的《无本质的应用伦理学——对当前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争论的质疑》(2005)、孙慕义的《质疑应用伦理学》(2006)、韩东屏的《正名:以“部门伦理学”替代“应用伦理学”》(2009)等,但总体上看,大部分学者对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新分支的独立性持肯定态度。廖申白的《什么是应用伦理学》(2000)、赵敦华的《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2002)、甘绍平的《什么是应用伦理学》(2004)、赵庆杰的《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含义析》(2004)等一系列文章,都对应用伦理学的形态、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赵敦华关于这一问题的阐述,他认为,“应用伦理学的意义不是应用的伦理学,而是被应用于现实的伦理学总和;它的意义不是相对于伦理学一般或者道德哲学而言的,而是相对于现在已经不能被应用于现实的传统伦理学而言的”,由此,赵敦华指出,“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5)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很多研究者的认同。学者们普遍认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在研究对象、研究主旨和研究重点上均有实质的不同,应当以两者的差异作为切入点建构应用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正如王泽应所言,“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道德是实际道德生活中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道德问题。理论伦理学也要研究道德问题,但是这种道德问题也许是思维中或研究中存在的道德问题,而不常是实际道德生活中存在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应用伦理学的问题一般来说并不是思维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而是实际存在的问题,是跟人们的生活与行为密切相关的不可回避、不能不解决的问题。与规范伦理学注重原则制定、规范确证和道德秩序建构不同,应用伦理学更关注的是原则如何适应具体境况,如何实际发挥作用。与规范伦理学讨论关注人们的道德生活方式及其道德态度、情感、愿望不同,应用伦理学更注意研究实际的道德生活境遇、道德需要和道德效益。应用伦理学看重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的实际应用,并在实际应用中发现既有道德原则规范的优长缺失,作出实际的修正或补充,有的时候还是一种新的创造。”(6) 而强以华则认为,“一旦在比较的视域内探讨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就能够发现其它作为独立学科的显著特征。首先,就学科而言,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就是伦理学,它把所涉问题完全纳入到伦理学的‘一个学科’的视野之下,伦理学家成为唯一的‘法官’,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成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应用伦理学则不同,在广义伦理学的大背景下,它不仅涉及伦理学,也要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门科学,它不仅要有伦理学的视野,也还需要其他领域的学科视野,伦理学家不是唯一的‘法官’,他们必须与其他领域的专家进行平等对话,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对于相关问题的伦理裁决,不能毫无条件地牺牲其他领域的‘利益’诉求。其次,就任务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的目标就是一个,即判断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学的原则和道德规范;而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应是两个,即它一方面要确保具体行为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也要顾及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的利益诉求,换句话说,当行为的冲突双方(伦理学的伦理要求和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的合理性时,它在解决双方的冲突时,一般不能以无条件地牺牲其中一方为条件,而应在广义伦理学的基础上兼顾双方的合理要求,确保具体领域能够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从而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7) 曹刚则指出,“应用伦理学与伦理学之间是广义与狭义的区别,说伦理学就是应用伦理学,是因为规范伦理学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还要在社会领域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而说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则是指应用伦理学为了解决规范性道德难题,在提出和论证道德规范的过程中,本身就包含了规范伦理学的内容。”(8) 可以看出,学者们从多个角度论证了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区别,对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这个问题予以了充分的讨论。

2. 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

换言之,应用伦理学如何定位自身探究的“问题域”及试图达到的学术目标?对于这一问题,尽管学者们在探讨中提出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应用伦理学应当以当前社会中的各种道德现象尤其是道德难题作为自己的研究主题。学者们普遍赞成将应用伦理学视作一种面向现实道德困境的知识体系。甘绍平将应用伦理学需要解决的问题分为四类:第一是体现着价值冲突和规范冲突的伦理问题;二是那些并非一定要作出非此即彼之选择,而是要对不同的利益进行考量的问题;三是那些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人们无法精确地预知某一事件的后果到底怎样,从而引起争论的道德问题;四是由于科技进步拓展了人类的行为领域,在人们将传统伦理学的某些基本概念与原则运用于新的行为类型之时导致的空泛与粗略,因而亟须人们根据人类的这种新的行为之可能性,对原有伦理概念与原则进行更精确的定义,由此导致某些伦理道德问题的产生。(9) 江畅认为,“应用伦理学应用的是理论哲学和理论伦理学,所应用于的是人类及其生活的不同方面和问题。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就是把根本的生产理念、一般的价值原则、基本的活动准则应用于人类生活的不同方面,为人类提供各种具体的价值体系,并应用于解决人类生活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因此,应用伦理学可以涉及人类及其生活的每一领域,这一性质是人类所有学科中唯有应用伦理学所独具的。他同时指出,“应用伦理学不能成为无所不包的研究,而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一般来说,它应着重关注那些与人类生活关系密切、复杂而又难题多的领域。由于应用伦理学应用于的对象是多元的、多变的,所研究的领域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动的,因而应用伦理学不像理论伦理学一样是个相对固定的学科,而是一个变动的学科群,这个学科群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即:领域伦理学、职业伦理学、人群伦理学、问题伦理学。”(10) 郭广银也提出,应用伦理学主要是从现实生活中特定领域和情境中的道德难题出发,依据和运用伦理学的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提供具体可行的价值标准和理论指导,以有效解决人类生活的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道德困境,用合理的伦理规范去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和道德评价。可见,应用伦理学着重强调的是如何运用伦理道德规范,去科学地解决人类现实生活中面临的种种道德困境,具体性、现实性、应用性和实践性显然是它的突出特性。(11)

近年来,一些学者们提出,应用伦理学研究的视野应当从价值、伦理层面延伸至作为其客观基础的事实层面,从现实生活出发,研究由事实到价值的范式整合。牛俊美认为,“伦理学必须忠于生活,参与生活,解释生活的意义,调节、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既是伦理学的生命之‘根’,也是伦理学和伦理研究无法逃离的天命。因此,不论历史上各派伦理学家从何种角度切入伦理学问题,在其思想背后都隐含着对人的概念及其生活世界的形上预设,或者说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回返和指向对当时类型的人和时代生活之意义的倾向,这几乎已然成了伦理学界的一个不言自明的‘公理’。”(12) 易而言之,应用伦理学应当将“好生活”作为研究的对象与起点。郑根成也以“好生活”作为应用伦理研究的基石,认为这一维度的研究包含两个基本方面,一是问题本身的伦理意蕴,即具体问题的伦理研究;二是问题之于伦理理论建构的价值或意义,即从个体、个别的问题出发,探讨整体、类的道德价值建构与伦理理论建构。因此,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了三个基本项:第一,特定伦理关系和道德境遇的辨识原则和判断方法。第二,特定伦理关系和道德境遇中的价值选择和规范建构。第三,特定伦理关系和道德境遇中的行为设计和实施技术。(13)

3. 应用伦理学应用些什么?

在解决了定义以及研究对象的问题后,应用伦理学的理论研究必然不可避免地面临另一个问题,即:应用伦理学可以应用的理论资源与方法是什么?这一方法论领域的争论成为我国自应用伦理学兴起以来长期关注和争论的热点,围绕这一问题,学者们大致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赞同以“经商谈程序而达成道德共识”来概括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所以被称为“程序共识论”或“程序方法论”,如甘绍平的《什么是应用伦理学》(2004)、季国清和刘啸霆的《应用伦理学的哲学背景》(2004)、晏辉的《应用伦理学:伦理致思范式的现代转换》(2004)、蒋兆枝的《论运用应用伦理学的两种应用思路》(2008)等,都对“程序共识”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程序共识论认为,应用伦理学应当通过对话平台与商谈程序的构建,创造现实道德困境解决的契机,以求在各方的差异间达成共识。应用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本质区别即在于它不追求绝对的、具有普适性的道德真理体系,而仅仅是期望对不同立场的观点作出调和。因此,在方法论上,应用伦理学倚靠的不是直接将伦理学原理、观点应用于现实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的“工程模式”,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先前与现实道德事件的比较权衡中解决道德困境、作出道德决策的“判例模式”,不偏不倚的中立性原则是其本质特征。如甘绍平所言,“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公众的道德观念各不相同。面对道德冲突,没有任何一种伦理学伦理或价值观念有权宣称自己是唯一正确的指导原则,没有哪个个人、团体或群体可以断言自己把持着朝向道德真理的唯一通道。因此,为了解决伦理冲突,在民众中形成共识、达成一致的首先不是某种具体的立场、某种具体的观念,而是一个中立的程序——交往对话。”(14) 这一观点得到了众多学者的呼应与支持。季国清、刘啸霆指出,应用伦理学要“在各种专业伦理观念和各种伦理学派意见的纷争、对话、交流中达成妥协、平衡和共识”,“应用伦理学是以解构的原则搭建一个平台,让各种各样的伦理流派与伦理观点都有表演的机会,甚至都有取胜的机会,只要大家获得共识。”(15) 晏辉认为,对于均有合理权利的行为主体而言,“没有哪一个能够不用征得他者的同意便一厢情愿地给定伦理规则,而只能通过双方或多方的对话、商谈达成共识。”(16) 曹刚认为,在坚持程序共识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道德推理的模式代替平等商谈来达成共识。在面临道德难题时,有三种可供参考的推理模式,一是基本演绎模式,即按照寻找适用的道德规范(大前提)、形成待决事实(小前提)、下达道德判断(结论)的方式处理具体问题;二是类比的道德推理,树立典型案例,通过现有案例与典型案例的比较,发现异同,寻求共识;三是辩证的推理,即将道德感与普遍性规则视作前提,在实践的过程中达成共识。(17)

二是主张以某种基本价值观来概括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被称为“基本价值论”,以卢风的《论应用伦理学的双向反思》(2003)、廖申白的《应用伦理学的原则应用模式及其优点》(2003)、陈泽环的《应用伦理学和当代社会道德结构——再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性》(2005)等为代表性观点。卢风指出,应用伦理学的最重要的任务不在于达成道德共识而在于改变共识。“如果应用伦理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搭建一个平等的对话平台,让不同信仰的人来进行论辩性的对话商谈,以便达成道德共识,那么,应用伦理学就会显得多余。在民主社会,政府、非政府组织、媒体都可以提供这样的平台。”(18) 持“基本价值论”的学者们并不赞同对不偏不倚中立原则的绝对承诺,认为这样会回避某些必要的深层关注与终极关怀,甚至在现实运用中,这种绝对中立的立场是否可能都是可疑的。应用伦理学的目的是把规范伦理学所揭示的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延伸至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以审查,确立不同领域的具体价值原则和具体行为准则,因此必须强调它对基本价值的导向作用和批判功能。故而,应用伦理学需要的方法并非理性商谈,而是双向反思。它需要在基本价值的引领下,一方面批判现实和潮流,一方面批判反思引导潮流、形塑现实的思想观念。正如廖申白所倡导的,“原则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将某些持久共存的健全伦理学体系间的重要共同点作为在应用领域中讨论那些紧迫的伦理学疑难问题的起点的可能性与建议。这种应用伦理学具有两个主要的优点:它在讨论的起点上会通不同伦理学体系并得到这些体系的不同理由的共同支持;它比理论应用模式的应用更适合于合理多元主义的伦理学对话背景。”(19)

面对“程序共识论”与“基本价值论”的争论,有学者尝试寻找二者间的共识。陈泽环主张,应用伦理学本身既是学科理论也是实践过程,因此,它既要向他人提供理论资源来促使他们改变其道德信念,也要通过改变法律或社会风俗来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这就意味着,在方法论上可以采取以上两种观点的“融贯论”模式。(20) 这一做法的可行性也受到质疑,邓安庆明确指出,相较于“程序共识论”与“基本价值论”,“融贯论”是一种很模糊的表达,并不能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定性称谓。虽然在推理方法与程序上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反思平衡”有相通之处,但“反思平衡”仅仅是一种逻辑论证方法,因而适用于包括道德推理在内的一切推理过程。换言之,如果“反思平衡”的方法无法提供具体的正当性标准,那么“融贯论”同样会面临着无法为现实问题提供标准或决策程序的诘难,甚至陷入自说自话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导致应用伦理学本身的过度开放与道德评价能力的降低。(21)

近年来,一些研究者们开始将视线投向日渐复兴的美德伦理学领域,试图以“实践智慧”或“中庸”的推理模式另辟蹊径,为应用伦理学方法论上的争鸣贡献智慧。赵清文认为,在寻求道德悖论的解决时,应当注意到,道德生活不是外在强加的,而是来自我们的本性或者终极目标。遵循美德的指引,过符合道德的生活,自然也就成了一个成熟的、有理性的人的自觉、自愿的追求。无论是“程序共识”还是“价值引领”,其目的都不该是达成某种道德信念或培养道德责任意识,而是为了给予广大社会成员多种合理、可持续的行为方式,供他们选择,从而引导人们更好地应对危机和风险。因此,应用伦理学的方法需要时刻关注人的幸福或人格完善,强调建立在个体生活和实践差异性与特殊性基础之上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换言之,应用伦理学关注的不是一个个具体的、分离的问题之解决,而是作为整体的人的生命的幸福和完善。(22) 陈默、肖礼彬则强调“德性”方法论对传统方法的补充,指出“程序共识”或者“价值引领”专注于基本原则的形成,而德性更看重品格的养成,更关注于那些可以通过行为倾向表现出来的内在的精神品质。他同时指出,呼吁应用伦理学对德性的关注并非意味着完全放弃对共识或原则的追求,而是要在不同的境况中,具体考察选择最合适的方式。(23) 王俊将应用伦理学的方法理解为理论与实践的同一性问题,提出“应用伦理的思考更注重具体的问题,希望用一种 ‘危机—反应’的模式具体地研究和解决问题,不特别地强调价值先行。按照应用伦理的思考模式,价值选择的依据是实践的需要,而不是各种价值间的先验比较”(24) 。任丑在肯定“德性”推理模式的同时,进一步尝试从德性的问题视域、理论性质、实践特质三个层面解释“实践智慧”推理模式的具体内涵。他认为,“实践智慧”推理模式的关键在于问题视角的转变,因为“应用德性论的指向主要是寻求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整体性德性或类的德性,其核心问题是我们将如何共同应对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各种现实的伦理问题。这就决定了应用德性论的主旨在于:力图寻求处理这些应用伦理问题的普遍价值基础,藉此探究如何以正当的程序和合理的路径来应对当前或今后人类共同面临的紧迫的现实伦理问题”(25) 。在这种问题视阈内,为了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冲突,“在我们面对的道德问题面前,应该如何有德性地选择或作为”,就自然成为被运用的思维模式。而对于如何回应道德相对主义的诘难,任丑指出,关键之处在于把握德性的实践特质,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摆脱将道德难题归咎于个体德性的思路,通过调动全社会的整体性道德能力和伦理智慧进行道德权衡和判断决策。

(二) 关于我国应用伦理学与国外应用伦理学的比较

在应用伦理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学者们还从理论资源、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方面对我国应用伦理学与国外应用伦理学进行了比较分析。

1. 在理论资源上国外应用伦理学大致呈现出两种风格,一种是以美国为范本的英美风格,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风格。二者之间虽然并非处于完全对立的关系,但各自的方法论与关注点却各有不同。

一般认为,应用伦理学最先起源于美国。可以说,正是20世纪美国社会发生的诸多道德冲突,迫使伦理学家不得不去思考与之密切相关的道德问题,使哲学伦理学的研究重新与现实生活连接在一起。因此,在对元伦理学内容的修正与补充中,英美众多伦理学家展开了对应用伦理学的讨论。正如彼得·辛格所言,“对一个观察20世纪道德哲学的人来说,过去20年的最大进展既不在于有关道德哲学这一学科所达到的理论认识,也不在于任何关于对错的特别思想被接受的程度,而是在于应用伦理学在道德哲学这一学科中的复兴。”(26) 在辛格看来,应用伦理学并不是哲学的一个新领域,因为“从柏拉图开始,道德哲学家就一直面对自杀、弃婴、妇女待遇、公职人员应该如何行为等实际问题”。美国学者P.普拉利在《商业伦理》一书中也明确指出,“应用伦理思想最优秀的案例是由实践者发现的”,“商业伦理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方法和目的来探讨具体的商业道德问题。商业伦理学与一般伦理学是相通的,即都是规范性的。”(27) 不可否认,虽然应用伦理学一直呈现出对元伦理学的挑战与反叛,但它在理论构建中还是继承与借鉴了大量分析哲学的成果,在对现实问题作出道德推理时,往往同时关注伦理学理论的建构和现实道德问题的解决,既从理论上论证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也试图用他们的伦理思想和理论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28)

除了元伦理学的分析传统外,对英美应用伦理学产生深远影响的是历史悠久的神学传统。当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生活在“被当做实验对象的时代”(29) 时,生物学、医学领域的进步不可避免地导致神学家开始关心人的本质、价值和尊严的问题,以回应生物学以及医学对传统发起的挑战。与哲学家不同,神学家们不是抽象地谈论道德,而是提倡在特定的共同体中寻求正确的生活方式。神学理论对当代应用伦理学的影响最早可追溯到1949年,英国国教神学院的牧师、神学与基督教伦理学教授弗莱彻发表的《道德与医学》演讲,从神学理论出发,坚定地认同人权与个人责任的中心地位,并且提出了所谓“境遇伦理学”(situational ethics),要求除了行动者自己的意图外,必须要按照实际境况的特点才能决定道德行动的正确性。这些想法为当时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此后,多位神学教授或牧师针对道德困境的解决发表过看法,这些基于宗教传统对现实道德问题的理解和解释,成为英美应用伦理学发展的又一理论资源宝库。

德国应用伦理学在理论资源上与英美有所不同。据邓安庆、甘绍平的考察,德国伦理学界就“应用”概念进行重新阐发的主要理论依据来自传统的“诠释学”,诠释学家区分了“理解的技巧”、“解释的技巧”和“应用的技巧”三个独立的环节。如伽达默尔通过对 “应用的技巧”的重新解读,发展出一种在处境化的“问题”中寻求对问题本身的理解思维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应用”不仅不是在“理解”和“解释”之后附加的一个衍生的环节,而是规定理解和解释得以可能的首要环节,但它们三者是内在统一的、一个意义自身的“生成事件”。这种对于“应用”概念的重新解读,构成了当代德国应用伦理学的理论根源。当西方进入“后工业社会”,面对经济、政治、医药等一系列的伦理问题,都无法直接应用传统伦理的一些所谓“普遍原则”来加以解决。然而,正因为它“无原理”可“应用”,所以德国学界普遍倾向于在具体的问题处境中寻求合理的决断或 “共识”,以诠释学为理论背景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30)

与国外存在显著区别的是,我国应用伦理学的理论资源更多来自社会变革的经验总结与传统文化。不可否认,应用伦理学起源于西方,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构造了现代社会的伦理精神,但是移植到我国,却必须面临本土化问题,使其适应中国人的伦理精神。如果不能与中国传统伦理和马克思主义伦理资源相融合,应用伦理学难以对现实道德困境有准确的回应。因此,在中国应用伦理学的发展中,中西马三种传统的视野融合,构成了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理论资源。可见,我国应用伦理学的理论资源与国外既有重合,又存在区别。其相同之处在于,我国同样以传统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作为理论资源,并且注重诠释学的叙事手法,结合具体境遇解决问题。不同的是,在借鉴具体的道德原则时,我国并没有神学传统,而是更倾向于从传统儒家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汲取资源,从“实践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非“人与神的关系”出发对原则进行选择。

2. 在研究内容上

我国应用伦理学与西方应用伦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差别:一是在基础理论方面,西方学术界一直存在着有关应用伦理学定义的争论,并且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否认应用伦理学的学科独立性。他们认为,就“应用”而言,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应用”是从某些基本事实出发,通过理性推演得出具体原则,再把它“应用”到自身设定的经验领域。如康德伦理学,就是通过“先验人类学”确立的道德原则,把它“应用”到相对应的“经验人性”上的过程。因此,如果承认存在应用伦理学,就意味着承认生活中存在普遍的、客观的道德规则。然而,在当代社会,传统神命论提供的基础原理已然失去了效用,而理性形而上学提供的基础原理又早为科学所证伪,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后形而上学无原则、无根据的时代,既无法依赖宗教的权威,也不能依赖某种形而上学假设去为日常的交往实践提供可靠指导,所谓应用伦理学只是一个概念而非学科。而在我国学术界,决然否认应用伦理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声音十分微弱,并且与西方希望完全抛弃理论设计而通过实践来解决道德难题的思路不同,即使持有否定论立场的学者也大多是一种弱的否定论,他们并不否认应用伦理学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与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

二是在具体分支学科上,近代中国是在与西方文化的碰撞中被迫走向工业化道路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扩张性本质决定了中国必须以走向富强为目标。自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以来,就一直重视价值观与道德引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信仰理念、风俗习惯和制度这三个方面的改造,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真理标准与道德原则的讨论,无不体现出伦理学对经济建设的巨大推动力。可以说,经济伦理学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应用伦理学发展中最为重要且最为突出的分支并非偶然,甚至可以说,经济伦理学的发展为生态、生命、科技等诸多领域伦理学理论的建构提供了模板。而西方应用伦理学研究由于其宗教与神学传统,在其分支学科中,发展最快的是生命伦理学。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人口增长与新的医疗手段的出现,许多传统医疗伦理观念开始动摇。例如,传统的西方伦理观念要求绝对尊重生命的圣洁性,但新的生育问题和技术发展导致社会与医生不得不对此采取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医疗伦理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同时,在经济领域,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强调顺应人的欲望,侧重于描述人们的经济活动,追求资源的最佳配置,较少关注在经济领域中以价值尺度衡量人类实践。由此,西方学者们更多关注生命、科技与政治领域而非经济领域的伦理问题。

3. 在研究方法上

虽然西方学术界也存在着“程序共识论”与“基本价值论”的争论,但对于二者探讨的逻辑进路却与国内不同。在处理两种方法的分歧与争议时,西方学界偏向于以实证研究作为理性思辨的补充,以数据、资料为点缀展开对正当性、合法性、独特性及合理性四个方面的问题的研究。(31) 在最终目的上,与我国所追求的“和谐”不同,实证主义要求哲学家回到“公正”、“合理”以及“人类关系”的概念上来。换言之,西方仍然坚持伦理学理论对道德问题的直接作用,将其视作判明伦理学理论的第一标准。因此,在面对二者的分歧时,西方学界采取的是一种双重态度:一方面认为哲学家需要继续研究抽象的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理论;另一方面,又提出在“不能完全依赖现有理论、但关心其论点和结论的普遍性的情况下,伦理学的应用要继续前行”(32) 。换言之,要求哲学家们进行实证调查,但仍将实证结果作为逻辑分析的补充。这里,可以借助杰哈德·泽查(Gerhard Zecha)的“金规则”感受中西方在应用伦理学方法论上的差异。泽查认为,在处理具体的道德悖论时,“公正”仍然是值得关注的最高原则,任何原则都应当统摄于其中。只有那些有助于把危机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和道德损失最小化的思考,才称得上是理性的、负责任的思考。因此,任何的推理模式都应当以“按照自己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和“人不应该以自己不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别人”两条金规则为基础。泽查由此得出了同情、自主、互惠、平等、自我与他人对称这五条基本规则,认为对于任何道德困境的推理都不应当脱离这些基本规则的范畴。(33) 可以看出,与前文述及的我国学界“融贯论”或“德性论”不同,在处理道德推理模式时,西方学术界仍然坚持了其一贯的理性主义传统与逻辑分析方式,将最终目标落实在一个客观有效的普遍真理之上。亦如马库斯·杜威尔所阐述的,“应用伦理学发展的方法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辩论工具,实用方法的盛行是当前西方伦理学辩论的常态。”(34)

(三) 关于应用伦理学的学科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应用伦理学已然形成了涵盖多门分支学科的庞杂的学科群,在学科体系不断延伸拓展的同时,应用伦理学内部各分支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甚至体现出一定的矛盾与差异。

其一,在其学科内部关系上,虽然各分支学科同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学科范畴,但是,伴随着知识专业化与指向性的不断加深,应用伦理学的各分支学科也出现了分化与不可通约的间隙。这种间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人们通过对某一分支学科道德问题的探讨而得出结论时,却发现这些结论往往难以运用到其他分支学科之中,甚至不同的分支学科在同一问题上可能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例如,安乐死符合生命伦理学的价值追求,却又违背了法律伦理学中的基本精神;环境伦理学主张对人的自由加以限制,生命伦理学则倾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自由,两者在关于人的权利以及人的伦理地位问题上往往针锋相对……类似的分化与间隙不仅导致人们对应用伦理学的不同分支提供的解释或答案感到无所适从,而且造成各个分支学科闭门造车、缺乏沟通和交流,几乎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另一方面,几乎每个具体学科都能挖掘出不同程度的道德资源,一旦某一具体领域遭遇到一些具体的伦理道德问题,便可能衍生出一门新的应用伦理学。于是,旅游伦理、设计伦理、音乐伦理、翻译伦理等纷纷出现。一些学者不再关心应用伦理学理论的整体建构,而仅仅专注于自己的具体研究领域,例如,科技伦理学囿于为科学研究制定道德规范,生命伦理学更多陷于各种具体的案例分析,环境伦理学单纯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呼唤,等等。(35) 由此,应用伦理学在构建学科知识时,难以形成应有的整体性与一致性特征。然而,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这种分割式的研究不足以达到对道德生活的深刻理解和正确引导”(36)

其二,在应用伦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上,如果说传统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终极性,那么应用伦理学关注的问题更具有客观性和现实性,需要结合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方能给出判断与解释。应用伦理学的这种多学科性决定了我们不能仅仅将不同的学科知识生硬地拼凑在一起,而应当将问题置于交叉学科的背景中加以审视,并整合到跨学科的伦理讨论中去。但问题在于,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者,其学科话语往往存在着极大差异与隔阂。例如,尽管对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交叉性判断已成共识,但是,来自经济学与伦理学两大学科领域的研究者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道德冲突和问题,却始终各说各话,鲜有交流。这一现象是我国当前应用伦理学研究各分支领域的共性问题。这一隔阂,导致难以产生基于学科交融基础上的真正有综合性和学科交叉性的应用伦理学理论。

三、 简要评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应用伦理学取得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伦理学研究乃至整个学术研究领域的亮丽景观。我国学界在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领域、队伍和学术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研究成果不断丰富,研究领域日益拓展。70年来,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成果不断丰富。从一定意义上说,应用伦理学基础理论研究取得的成果,既折射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对我国社会道德问题的理论概括和学术升华。从近百年来的中国学术发展历程看,学界一直保持着对伦理学研究的关注,新中国成立前已经出版了60余种伦理学著作,但这些成果大多集中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与国外成果译介追踪上,鲜有涉及应用。新中国成立后,学界转向以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研究,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为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应用伦理学的起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应用伦理学研究成果的丰富,既体现在前文述及的各个阶段国内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的不断丰富和领域的不断拓展上,还体现在对国外相关学术成果的译介方面。早在80年代,我国便开始了对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成果的译介与出版。如孟庆时、程立显、刘健等翻译的美国学者J.P.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1985),姚新中等译的R.T.诺兰的《伦理学与现实生活》(1988),石毓彬等译的约瑟夫·P.德马科和理查德·M.福克斯合著的《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向》(1990),孙瑜译的科斯洛夫斯基的《伦理经济学原理》(1997)、李布译的理查德·T.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2002),刘莘译的彼得·辛格的《实践伦理学》(2005),朱慧玲译的迈克尔·桑德尔的《公正——该如何是好》(2011),吴宁译的阿明·格伦瓦尔德的《技术伦理学手册》(2017)等。这些译著的出版,为国内学者与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成果的“亲密接触”提供了必要的工具性前提。

第二,各分支学科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更为频繁。在学术交流方面,随着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快速开展与深化,一些高校和研究单位纷纷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举办学术讲座与交流活动。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中国伦理学会与全国医学伦理研究会,成为应用伦理学开始向诸多领域拓展的标志。1994年,南京师范大学成立经济与教育伦理学研究中心;1995年,复旦大学建立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1996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1999年,北京大学成立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此外,一系列的学术讨论活动也顺利举行。1987年,中国伦理学学会在武汉召开了全国职业道德讨论会,同年与日本伦理学研究所等单位一道举办了“中日实践伦理学讨论会”。2000年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和无锡轻工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一次全国应用伦理学讨论会”在无锡举行。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已主办了11次应用伦理学研讨会,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多媒体与网络、科学技术与人工智能、美好生活等多个方面,主编的系列出版物《中国应用伦理学》不但对繁荣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更为政府部门制定决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我国应用伦理学学科建设的不断加强,还有力地促进了学科人才和梯队的壮大。可以说,当前我国应用伦理学已经形成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稳定的研究队伍,其中既有在学界有很高知名度的资深学者,也有一批功底扎实并已取得较高理论成就的中青年专家,更有一些近年来崭露头角的新生力量,研究人员的稳定无疑为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和成果的进一步丰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总体上看,应用伦理学这种蓬勃发展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应用伦理学与社会现实问题的紧密结合,以及在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道德疑难问题中显现的学术魅力和学科价值。回顾我国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密切关注与热烈讨论,对这一学科的迅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些引发争论的焦点问题,与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医疗安全、科技进步以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密不可分的。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应用伦理学的快速发展凸显了学者们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学术责任感、使命感,这些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与此同时,应用伦理学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应当正视并加以改进的问题。

第一,相对于各分支学科对具体现实问题的热切关注,应用伦理学对于自身基础性理论问题和学科发展问题的关注度仍显不足。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未形成共识,导致应用伦理学的讨论缺乏共同的基础。正如甘绍平所指出的,应用伦理学当前的现状是,在其分支学科领域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远远超过了人们对作为一个总体的应用伦理学之学科性质与地位的思考、总结与探索。(37) 毋庸置疑,现实领域问题的多样性与异质性导致了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我们仍需要贯穿所有应用伦理学学科的“一根红线”,才能为应用伦理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的建构提供更为坚实的道德哲学基础。但是,总体而言,当下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及其成果偏向于对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所促生的新兴问题研究,而应用伦理学自身的自我反思与理论建构相对薄弱。

第二,应用伦理学研究存在着理论与应用间的隔阂或“两张皮”状态,使得研究成果在道德建设中的实践操作性不足。虽然“理论联系实际”是学界一贯倡导的学风与方法,不过,在学术研究中真正实现两者间的“联系”却并非易事。尽管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现实生活世界的道德问题密切相关,一些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也能够较好地直面现实问题,提出理论判断。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也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或停留在对现象与问题的表层描述,或简单套用伦理学的基本理论而成为一种“理论+应用”的“拼盘式”对接。事实上,“应用”本身就是一种检验与发展理论的方法,自然科学与一些社会科学理论有明显的应用取向。反观应用伦理学,其“应用”之取向应当为对伦理理论的检验,以此彰显应用伦理学的价值,并由此探究传统伦理学在当代社会实践中的不足和未来伦理学的发展方向。然而,在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中,一些学者仍然停留在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研究状态,只关注实践问题对理论的选择,而忽视了实践问题本身对理论的促进与发展,采用二元对立的思维看待应用伦理研究。

概而言之,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伦理学的发展历程中,应用伦理学起步较晚却发展迅猛,研究领域日益拓展,研究成果愈加丰富。由于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成果涉及领域和问题的繁杂性,在本章中,我们并未对所有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回顾,而是主要回顾了应用伦理学的总体发展及学者们对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和争论。在之后的章节中,我们将对经济伦理、环境伦理、政治伦理、生命伦理等具体分支进行详述。

(1) 即中国知网,下同。

(2)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此次检索没有包含那些未以“应用伦理”或其分支名称为篇名或主题词但事实上却是有关应用伦理问题研究的著作和论文,这部分研究成果的数量亦相当可观;第二,除了文中列出的8个分支,应用伦理学还包括职业伦理、法律伦理、婚姻家庭伦理、人口伦理、军事伦理、艺术伦理、体育伦理、饮食伦理等诸多类别,亦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出版发行。

(3) 参见卢风等《应用伦理学概论(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朱贻庭主编《应用伦理学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

(4) 参见任丑《应用伦理学的逻辑与历史》,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6期。

(5) 参见赵敦华《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

(6) 王泽应:《应用伦理学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载《理论探讨》2013年第2期。

(7) 强以华:《再论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兼论“伦理学”的伦理基础》,载《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4期。

(8) 曹刚:《应用伦理学的双重意味》,载《唐都学刊》2009年第6期。

(9) 参见甘绍平《应用伦理学的特点与方法》,载《哲学动态》1999年第12期。

(10) 江畅:《从当代哲学及其应用看应用伦理学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1) 参见郭广银《应用伦理学的拓展途径》,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12) 牛俊美:《当代伦理学的“生活世界转向”及其形态特质》,载《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3) 参见郑根成《应用伦理学研究基础概况》,载《井冈山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14) 甘绍平:《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

(15) 季国清、刘啸霆:《应用伦理学的哲学背景》,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

(16) 晏辉:《应用伦理学:伦理致思范式的现代转换》,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

(17) 参见曹刚《应用伦理学视阈中的三类道德推理》,载《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4期。

(18) 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19) 廖申白:《应用伦理学的原则应用模式及其优点》,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0) 参见陈泽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性》,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21) 参见邓安庆《无本质的应用伦理学——对当前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争论的质疑》,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7期。

(22) 参见赵清文《“危机时代”与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兼论德性伦理在应用伦理学中的意义》,载《第21次中韩伦理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年8月17日。

(23) 参见陈默、肖礼彬《当代应用伦理学 “原则之争”的三个论域及其伦理启示》,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4) 王俊:《当前中国社会的实践同一性问题——从道德哲学的视角到应用伦理的视角》,载《哲学与文化》2010年第5期。

(25) 任丑:《应用德性论及其价值基准》,载《哲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6) Singer,Peter:Conetmpoary Moral Problems in Ethies:History,Theory,and Contemporary Issuesed.by Steven Machn and Peter Marki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735.

(27) [美]P.普拉利: 《商业伦理》,洪成文、洪亮、许冠译,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年版,第 12页。

(28) 向玉乔《论西方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性》,载《“西方应用哲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

(29) 天主教神学家卡尔·拉纳(Karl Rahner)语。

(30) 参见邓安庆《论德国应用伦理学的风格》,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甘绍平《德国应用伦理学近况》,载《世界哲学》2007年第6期。

(31) 参见王珏、李东阳《伦理实证研究的方法论基础》,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32) [美]J.P.德马科、R.M.福克斯:《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向》,石毓彬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年版,第352页。

(33) 参见杰哈德·泽查《应用伦理学之金规则辨析——如何在理论与实践上作出正确抉择》,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6期。

(34) 马库斯·杜威尔:《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及其面临的根本性挑战》,李建军译,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35) 参见陈吕思达《应用伦理学谱系的张力》,载《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1期。

(36) 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37) 参见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