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伦理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文学的道德内涵、文学活动的规范准则、道德对文学评价及其发展的作用等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文学伦理已越来越得到学界的重视与认同。同时,党和国家对于文学的创作导向、价值观念、时代精神等问题历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文艺是人民的文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这段讲话内容既表明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文学的重要作用,也为新时代中国文学的发展方向规划出一个深刻的伦理命题。
一、 研究的基本历程和概况
我国对文学伦理的研究古已有之,但一直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我国历史上的文学伦理研究,受儒家“道统”思想影响深重,通常认为文学应当承担传播思想道德的责任,即所谓“文以载道”。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在阐发其文学观念时,已首次将文学与道德紧密联系起来,将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列为“孔门四科”(1) 。孔子所言之文学与现今的概念固然不同,带有“文治教化”之意,但他始终将德行作为四科之本,体现出重德重行的文学观念。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原道》中指出“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2) ,强调了文章创作是用来阐明“道”的。唐代韩愈、柳宗元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主张“文以明道”。北宋周敦颐首次明确提出“文以载道”的创作原则,认为文章创作就是用来传播思想,就好比车是用来载人一般。(3) 明代顾炎武提出文学创作须以提升国民道德为己任,要做到“明道,纪政事,察民隐,乐道人之善”(4) 。近代王国维指出作者的高尚品质决定了作品的艺术高度,即“故无高尚伟大之人格,而有高尚伟大之文章者,殆未之有也”。梁启超则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中提出,文学的革新能够带动社会道德的进步。
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文学”时期产生了一些艺术成就颇高的作品,但是总体上这个时期的文学作品受国家政治伦理影响较大,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时常游离于创作选题之外,丁玲、赵树理等一批代表人物,在乡土、农村树立起了革命文学的旗帜。“文革”后,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得作者们开始以清醒、真诚的态度关注、思考生活的真实,直面惨痛的历史,“伤痕文学”“朦胧诗”等“新时期”文学开始兴起。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文学创作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与阅读市场的关系开始变得紧密起来。文学界表现出了强烈的探索求新的意识,为改革开放寻求现实依据。我国文学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文学作品。与此同时,文学市场的繁荣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作家的道德责任、文学的创作规范等引起了学者的重视。学术界掀起了关于文学与伦理的研究热潮,涌现出了一大批理论文章与著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我们需要展开文学伦理学的元理论研究,构建其学科体系,完善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其次,在进行文学伦理学批评等文学活动时,必须牢固掌握伦理学的知识谱系,加强文学与伦理学的联系;最后,文学伦理学与经济伦理、新闻伦理、环境伦理等应用伦理一样,其生命力在于实践应用,应是一门对其他学科进行道德审视的科学。70年来,我国文学伦理学研究总体来看成绩斐然,学术规模不断壮大,研究内容愈加丰富,研究视角不断开拓,其发展历程主要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一) 西学东渐
我国对文学与道德的关系研究源远流长,但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和文学伦理的学科概念。1987年美国文学伦理学代表人物、芝加哥大学教授布斯的《小说修辞学》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次翻译出版的西方文学伦理学著作,对我国的文艺理论建设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为文学伦理学在中国的勃兴奠定了基础,该书提出了文学与道德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强调作家应该认识到自己是为谁而写作。
同时,聂珍钊等国内文学界的专家进一步指出,文学的审美功能和教诲功能是相结合的,文学具有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因此,我们在进行文学批评的时候也应当采用伦理学的方法,这种方法被称为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内容包括:作家与创作的关系,作品与社会道德的关系,读者与作品的关系,作家及其作品的道德倾向、道德评价、道德教化。除此而外,作家从事写作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批评家批评文学的道德责任与义务,甚至包括学者研究文学的学术规范等,都应该属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范畴。(5)
2004年6月,“中国的英美文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全国学术研讨会在江西南昌召开,聂珍钊发表了题为“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的讲话,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文学和伦理学之间的联系纳入理论研究范围内,详细地论述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概念、理论基础、对象、内容以及发展趋势。他提出文学不仅具备着审美的功能,还具有教诲的功能,而且这两个功能是结合在一起的。文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为人类提供娱乐,而在于为人类提供从伦理角度认识社会和生活的道德范例,为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道德指引,为人类的自我完善提供道德经验。(6)
另一方面,刘玉平、陈永明、周秉山、成海鹰等人从文学伦理的概念、特点及历史出发,分别以“文学伦理的精神”“文学伦理的生成和流变”“文学伦理的学科设置”等为切入点,对文学伦理理论进行了研究。
乔国强在《“文学伦理学批评”之管见》中认为:“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不同于国外学者倾向于把中国的古代文论总结为一种伦理道德型的批评,是一种积极的批评方法来倡导并系统论述中国古代文学的研究方法。”(7) 乔国强认为,伦理学主要解决的是“关系”以及与这些关系相关的“法则”等问题。文学则是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甚至人自身的灵魂与肉体等之间关系的一门学问。(8)
高惠莉在《马克思主义文学伦理批评的建构》中列举了柯勒律治提出的同情式批评、哲学式批评、心理分析角度和文化政治关怀等文学批评观。总体来说发掘文学作品的优点是柯勒律治文学批评观的核心。高惠莉更是直言:“文学批评的变革提升国民文化素质,提升国家整体实力。”(9) 众多的文学伦理批评观念都认为批评观念、批评方法、批评话语、批评风格等不是文学伦理研究的关键,而且在这些方面可以鼓励多样化发展,但对文学批评中价值观念的取向问题就直接影响到文学批评的价值。文学批评价值观直接影响到文学作品对现代社会的积极正面影响。
(二) 命名之争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无论是文学界还是伦理学界都对文学伦理的研究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呈现了一系列理论成果。但是,关于如何界定这门文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以及如何为其进行命名,却出现了一些争议。在研究初期,国内学者或以文艺伦理之名代替文学伦理,或将文学伦理作为文艺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得大多数文学伦理的研究成果包含在文艺伦理之内。
一般来说,文艺学是以文学为对象,以揭示文学基本规律,介绍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学科。童庆炳的《文学理论教程》中指出,研究文学及其规律的学科统称为文艺学。因而,在研究初期,不少国内学者将文学与伦理交叉学科命名为文艺伦理学。朱光潜在其美学研究方面的代表作《文艺心理学》中,以两个章节的内容回溯了中西方长期以来关于“文艺与道德有无关系”的争辩及发展历程,从马克思主义美学思想出发,论证了文艺与道德的逻辑关系,明确指出“说文艺与道德应分开的人们,不但不了解道德,也并没有了解文艺”(10) 。朱光潜关于“文艺与道德”的两章研究内容开辟了我国当代文学伦理的研究,其后,曾耀农、乔山、赵红梅、戴茂堂等纷纷就文艺道德的关系、文艺伦理的学科设置等方面作出了探索并形成一系列研究成果。
乔山在《文艺伦理学初探》中提出,文艺伦理学是以研究文艺与伦理的审美关系为旨趣,以探讨文艺所表现出来的人的伦理道德的美为对象的。(11) 在对文艺伦理学进行学科定位与建构后,该书从文学与伦理的关系、文学创作与伦理、文学批评与伦理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可以发现,乔山的研究从理论到实践完全集中在文学层面,其文艺即是文学,“文艺伦理学”即是文学伦理学。
但是,以文艺伦理作为文学与伦理交叉学科的名称也带来了学科边界的一些混淆。譬如,在曾耀农的《文艺伦理学》,赵红梅、戴茂堂的《文艺伦理学论纲》等著作中文艺的概念则是指的文学与艺术的统称,他们将文学伦理涵盖于文艺伦理之内,虽涉及了丰富的文学伦理研究,但并未将文学伦理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方向。
文学作为一种语言艺术,用语言文学去塑造形象是与绘画、音乐、影视等其他艺术形式之间的主要区别,其和伦理的关系与其他艺术形式相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文艺是文学与其他艺术的统称,以“文艺伦理学”命名这门学科是不精准的。2008年,成海鹰发表了《文艺伦理还是文学伦理》一文,将文艺伦理与文学伦理的研究内容、研究边界进行了区分,明确了文学伦理是以文学活动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要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探讨了文学伦理成立的基础与必要。
自此,“文学伦理”的表述方式及其研究渐渐明确起来,大量的研究论文及著作相继出现。《论中国文学伦理的生成与流变》(陈永明,2012)、《“非虚构”叙事的文学伦理及限度》(龚举善,2013)、《文学伦理内涵的阅读策略》(龙云,2014)、《我国文学伦理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范渊凯,2015)等文章深化了文学伦理的研究,明确了学科边界及框架,辨明文学伦理与文艺伦理的区别,使得文学伦理逐渐从文艺伦理的研究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研究方向。
(三) 走向实践
进入21世纪后,文学伦理学逐渐从理论性问题和体系建构研究向具体实践问题研究转变。一切文学活动都具有伦理属性,道德内生于文学活动之中且与文学共享着价值,在文学起源、创作、传播、接受等过程中进行规范维系,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与此同时,文学伦理学的逻辑指向还表现在文学的具体实践上。目前,文学伦理学已在文学生产(写作伦理)与文学接收(评价伦理)两端的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写作伦理具体可分为叙事伦理与抒情伦理。
“叙事伦理”这一概念,最早见于桑查瑞·纽顿的博士论文《叙事伦理》(1995),刘小枫在《沉重的肉身》中首度在国内引入了“叙事伦理”。目前,由于文学界对伦理意蕴的理解颇有不同等原因,“叙事伦理”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主要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叙述主体伦理、叙事文本伦理与叙事手法伦理。叙事主体包括作者、隐含作者、叙述者等,叙述主体伦理主要研究叙述者的伦理责任以及作者、隐含作者、叙述者的伦理关系。叙事文本伦理主要是以伦理学的视阈研究叙事文本中的内容结构、情节设置等,强调叙事过程中的伦理意蕴。“经验意义上的现实主义面貌,是很多作家的小说所共同具有的,但如何在这种现实关怀中,建构起自己的叙事伦理,实现经验和伦理、事实与存在、身体与精神的统一,却不是每一个作家都有这种意识的。”(12) 叙事手法伦理亦可称为叙事策略研究,主要研究作者如何通过修辞手法展现叙事文本的伦理意蕴,与读者建立伦理交流,从而引发道德共鸣。叙事伦理指文学叙事过程、叙事技巧、叙事形式是如何展现伦理意蕴以及小说叙事中伦理意识与叙事呈现、作者与读者、作者与叙事人之间的伦理意识在小说中的互动关系的。总的来说,叙事伦理阐述了叙事性作品在叙述技巧和方式中的道德内涵,不仅要求叙事者具有道德立场,也要求叙事内容具有道德底线。也就是说,“任何一位有德性的小说作家必须对其所叙述的人和事,保持最基本的伦理关怀”(13) 。
抒情伦理则阐述了抒情性作品在抒情手法和形式中的道德内涵。叙事伦理以记叙的方式呈现故事中人物的伦理关系与冲突,抒情则是抒发和释放自身的道德情感,具有更强的主观性。抒情者既要了解读者心灵深处的道德心理和道德情感,使赤诚之情与曼妙绝伦的话语融为一体,从而直击人心,引起共鸣,又要懂得“发乎情、止乎礼”,不逾矩不做作,不将其作为一种全然以自我为中心的过度宣泄。叙事伦理与抒情伦理其实便是道德对作者提出的一种“创作正义”或“修辞正义”的要求。
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一种文学评价的方法,其内涵主要有三:“一、 通过将伦理学与文学结合的方法进行文学批评,使文学理论和批评回归生活;二、 通过伦理学的善恶分析,产生文学批评的优劣标准,彰显文学作品之积极之处;三、 明确文学作品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对于作家创作中的价值观及现实意义进行指导。”(14) 文学伦理学批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时代的社会伦理进行文学批评,文学评价不能脱离道德的土壤。
文学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是不可分割、对立统一的关系。文学的道德性及其结构为具体实践建构了理论基础,具体实践的发展也对文学的道德性进行超越与调整,对文学活动进行引导与评价。研究文学伦理学的意义在于我们既可以在科学地认识文学与伦理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伦理对文学的功用,也能够提炼并设计出伦理在文学鉴赏、文学创作、文学批评等活动中具体的实践模式,从而丰富文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二、 研究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至今,随着出版商业化、阅读网络化、创作多样化,我国的文学创作和阅读市场愈发开放。在现阶段,进一步研究文学和伦理学的联系,从伦理学的立场出发,解读、分析文学作品和文学现象,具有相当大的意义。研究文学伦理学,并非是将文学禁锢在道德规范的框架内,而是从文学创作、文学出版、文学阅读、文学批评等多个层面进行伦理研究,用以研究创作题材的伦理选择、挖掘作者叙事和修辞的伦理意蕴、引导阅读群体的伦理需求、分析文学批评的评价标准,更好地规范作家道德、版权和阅读市场,让文学能够得到更加自由的发展。目前,我国文学伦理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和观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文学伦理学批评:从伦理的立场分析解读文学作品
21世纪初,在借鉴伦理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新的文学批评方法,便是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伦理学批评作为一种文学研究新方法,其意义主要有三:一、 通过将伦理学与文学结合的方法进行文学批评,使文学理论和批评回归生活;二、 通过伦理学的善恶分析,产生文学批评的优劣标准,彰显文学作品之积极之处;三、 明确文学作品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对于作家创作中的价值观及现实意义进行指导。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内容包括:作家与创作的关系,作品与社会道德的关系,读者与作品的关系,作家及其作品的道德倾向、道德评价、道德教化。除此而外,作家从事写作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批评家批评文学的道德责任与义务,甚至包括学者研究文学的学术规范等,都应该属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范畴。(15)
2004年6月,《中国的英美文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全国学术研讨会在江西南昌召开,聂珍钊教授发表了题为“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的讲话,这是国内首次提出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概念。聂教授最早明确将文学和伦理学之间的联系纳入理论研究范围,并论述文学伦理学批评应该成为文学批评的重要方法之一,强调文学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2005年10月31日,“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研究方法新探讨”全国学术研讨会在华中师范大学召开,文学伦理批评这一文学批评方法的基本原理、形态品质等得到了更新的发展。
聂教授自2004年至今发表了数十篇相关论文,详细地论述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概念、理论基础、对象、内容以及发展趋势。在《文学伦理学批评》序言中,叙述了文学伦理学批评是基于西方文学批评大行其道的背景下诞生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文学始终是以伦理和道德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的,因为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现就是人类的一种基于生产劳动和对外在世界的一种情感表达。文中强调了文学伦理学批评既是历史主义,也是现实主义的方法,要求我们客观公正地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去阐释历史上的文学和文学现象,研究文学与历史和现实的关系。(16)
在《文学伦理学批评:基本理论与术语》中,他提出文学不仅具备着审美的功能,还具有教诲的功能,而且这两个功能是结合在一起的。文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为人类提供娱乐,而在于为人类提供从伦理角度认识社会和生活的道德范例,为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道德指引,为人类的自我完善提供道德经验。(17) 他强调,文学伦理学批评要求回到那个时代的历史中,从特定的伦理环境中进行文学批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中,他论述了伦理学用于文学及艺术研究的可行性,以及文学与伦理的内在逻辑联系;在《文学伦理学批评在中国》中,聂珍钊叙述了文学伦理学批评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过程。其后,程锡麟、王宁、刘建军等人对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提出与拓展做出了理论贡献,与西方的文学伦理学批评进行了比较,认为中国的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从伦理的立场解读、分析和阐释文学作品、研究作家以及与文学有关问题的研究方法。(18) 之后刘建军、李定清、龙云等人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角度出发论述了伦理与文学之间的相互作用,探索了两者关系的际缘。
(二) 叙事伦理:叙事主体具有传播道德、教育教化的责任
叙事伦理指叙事过程、叙事技巧、叙事形式如何展现伦理意蕴以及小说叙事中伦理意识与叙事呈现之间、作者与读者、作者与叙事人之间的伦理意识在小说中的互动关系。1987年美国文学伦理学代表人物、芝加哥大学教授布斯的《小说修辞学》翻译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次翻译出版的西方文学伦理学著作,对我国的文艺理论建设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为21世纪文学伦理学批评在中国的勃兴奠定了基础。布斯在《小说修辞学》一书中提出了文学与道德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他认为“今天的大多数小说家——至少那些用英语写作的——都已感到艺术与道德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与关于道德的流行说法完全不同”(19) 。布斯倡导文学创作要以道德教化为目的,作家应该认识到自己是为谁而写作。
这部著作的出版发行在中国文学界引起了巨大的影响,程锡麟等人纷纷对其撰文进行研究分析,其中产生较大影响的是程锡麟的《论布斯的小说修辞学》。程锡麟在文中解析了布斯提出的“隐含的作者”(implied author)(20) 和“审美距离”,阐述了小说在叙述技巧和叙述方式上的伦理内涵,提出了作家的“道德义务”以及小说承载的道德教化作用。同时,他也批评布斯习惯性地将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给其他作家。(21)
刘小枫是我国较早使用“叙事伦理”一词的学者,他将伦理学划分为理性的伦理学和叙事的伦理学。1999年,他出版了《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一书,此书被誉为中国叙事伦理的第一部著作,同时也是国内文学与伦理之关系分析的第一次尝试。刘小枫将现代背景下的伦理状况作为研究重点,并将之分为人民伦理和自由个体伦理两种类型,提出:“民主的自由是人民公意的自由,这种自由必然是人民意志的专制自由。自由民主是个体感觉的民主,这种民主必然是有思想和感觉分歧、冲突的民主,个体感觉偏好的自由使得民主不可能结集为统一的公意,更不用说由人民民主的国家机器用专政来贯彻统一的公意。”(22) 刘小枫以评述小说和电影为主体,质疑自由个体伦理的理论和实践后果,提出神义论自由伦理则是这部著作的目的。(23)
其后,伍茂国从伦理学角度对“叙事伦理”进行了界定:文学研究视域内的叙事伦理包括故事伦理和叙述伦理两个方面。故事伦理一方面是对理性伦理内容,例如与不同时代相对应的伦理主题的叙事呈现,另一方面是对于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的伦理可能性的探究,即伦理乌托邦建构。(24)
另一方面,不少研究者也认为,叙事伦理不仅要求叙事者具有道德立场,也要求叙事内容具有道德底线,也就是说,任何一位有德性的小说作家必须对其所叙述的人和事,保持最基本的伦理关怀。(25) 作家在进行叙事过程中,不能误导读者主观地将自己带入正当和善,譬如在《三国演义》中,罗贯中在描述刘安杀妻给刘备吃时,将这一行为作为正当行为来塑造,显然违背了小说的叙事伦理。
(三) 文学伦理的精神及其学科设置
除了文学伦理批评和叙事伦理等研究外,不少学者也开始针对文学伦理这一学科来进行元理论研究。2003年李建军出版了专著《小说修辞研究》,此书在一定意义上沿着布斯《小说修辞学》之路作了更深入的探讨,同时也对布斯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意见。李建军认为在布斯的理论体系中,人物和情节没有占据应有的中心位置;对人物和情节在小说中所具有的修辞意义,布斯强调得远远不够。(26) 李建军长期从事小说修辞研究,2012年发表了《小说伦理与“去作者化”问题》,阐述了小说伦理的基本理念,提出要把伦理问题当作小说学的核心问题,以道德和伦理为主题是小说的重要特点。
另外,刘玉平、龙云、陈永明、周秉山、成海鹰等人从文学伦理的概念、特点及历史出发,分别以“文学伦理的精神”“文学伦理的生成和流变”“文学伦理的学科设置”等为切入点,对文学伦理理论进行了研究。龙云等研究者提出了文学的伦理精神,包含如下内容。第一,作家的道德责任。作家是文学作品的创造者,作者的道德理念直接通过文本传递给读者,也影响着读者,因此规范作家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观念属于文学伦理学的研究范畴。第二,文学作品的伦理内涵。文学来源于生活,以人或人之关系为题材的文学作品向来占据着极大比例,一部好的作品能够使读者心灵高尚,而一部坏的作品也能诱导人走向深渊。因此,考量文学作品中蕴含的道德内容也是研究范围之一。第三,读者的道德心理。每一部经典作品,都是与读者产生了强烈的共鸣的,而这共鸣就是来源于作品达到了读者的价值预期,产生了契合点。第四,文学的伦理功能。文学的伦理功能包括了文学批评和文学批判旧道德、树立新道德的社会功能。
另一方面,确立了文学伦理学的学科名称。在近些年的研究过程中,不少学者对于这一学科的名称为文艺伦理学还是文学伦理学产生了分歧,甚至不少人将两者混为一谈。成海鹰等研究者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了要将两者进行区分,一般来说,文艺包括了文学及其他艺术形式,研究范围上比文学要广。
(四) 文学与道德的逻辑关系
文学作品虽体裁众多,但归根结底是源于生活,始于人民,并且最终为人民群众所悦纳。因此,文学作为一门用语言文学反映社会生活的学科,它自觉不自觉地要关注道德、抒发道德和应用道德,任何一种体裁的文学作品终究会内生出一定的道德要求。文学的这种内生性道德也就是道德对于文学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的规范维系和价值支撑。
1. 相互依存
文学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追溯至两者的起源。文学,作为一种用文字语言反映客观世界和社会心理的学科,从诞生之初便与伦理息息相关。在某种意义上说,文学最初产生时是包含了道德的目的的,文学与艺术美的欣赏并不是文学艺术的最初目的,而是为其道德目的服务的。(27) 马克思认为,文学起源于人类劳动,原始先民在集体劳动中为了协作交流、沟通情感,产生了最初的文字和语言。劳动产生了文学活动的需要,同时也产生了社会关系,形成了意识、情感以及“人为的规则”。可以说,人类的道德诉求推动了文学的产生,而文学的产生也促进了社会道德结构的形成。人类起先用诗歌咏唱来抒发情感,不自觉地将自身道德情感与社会道德风俗融入文学创作之中。如远古时期的《击壤歌》中写道:“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此文充分表达了简朴快乐的道德情感与旷达无畏的伦理精神。可见在先秦时期,文学与道德的相互依存关系已经在古代先民的生活中开始呈现。这种以道德价值为核心的依存关系自文学形成之初便存在于创作活动之中,而文学正是对这种共存关系的实践。
2. 共同创作
英国诗人华兹华斯曾说:“诗是强烈情感的自然流露。”(28) 我国明代文学家李贽也曾提出,作家在创作时要拥有“童心”,具有“发愤”的态度,在没有愤懑需要抒发而去写作,就好像是无病呻吟。文学活动不仅是作者创作的表现活动,亦是道德情感的表达活动。对“隐含的作者”理论从伦理层面解读的话,可以发现,一方面,作者通过叙事或抒情唤起读者的共鸣,在抒情与叙事中再现人类情感或人类生活,这就在一定意义上是再现道德。另一方面,无论是隐含作者还是叙述本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作者的精神意志,作者始终以无形的手操控作品的情感层次、情节走向。受众在接受文字信息的时候,内心的感官时刻接受着作者的牵引,作者内含在文字之中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会对读者的精神世界产生巨大影响。因而,文学创作过程不单是作者的主观行为,更是道德与文学的共建过程。
这种共建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成形的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构成作者同性质的个体道德,作者在创作中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道德的牵制,在抒情或叙事中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一些集体原则和流行风尚;第二层次,创作亦具有“自为”的一面,作者在意识创新驱动下展现了丰富的个人道德情感,通过文字传播为受众接纳,其中符合时代精神与社会需求的成分又往往会成为社会道德的前导。
另外,从宏观层面而言,文学作品是社会生活的集中、典型、精当的再现。既然如此,文学作品一定会再现人们在生活中时刻关注的真、善、美,要刻画人物的行为及其思想道德境界,要呈现复杂社会关系中的相处理念和原则等,因此,文学作品再现生活一定将再现道德。文学叙事是为情而叙、为价值而叙、为德而叙,文学抒情是为情而抒、为价值而抒、为德而抒。创作不能离开道德,离开道德的创作是没有意义的。
3. 共建传播
文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物,其生命力在于传播,只有在传播(出版发行)和接受(读者消费)的过程中,文学才能体现出它的文化属性和社会价值,而道德的作用贯穿于文学传播机制的始末,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其走向。文学传播的过程即是文学生产到文学接受的过程。
文学生产即文学创造,文学创造与科学等精神生产活动不尽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对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反映,而是创作主体对世界和生活的情感体验或艺术描绘,既与客观世界发生联系,也充斥着主观认识,因而其善的价值和道德情感的表达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而在文学接受阶段,既是对作品的审美活动,亦是读者的认识活动。读者不仅对语言文字的艺术魅力进行审视,更深层次的是审视文学作品中饱含的带有作者主观认识的道德美和价值美。文学作品通过生动的艺术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揭示自我个性的丰富本质,因而具有一种为读者提供认识社会生活、认识人类自身本质的价值属性。(29) 而作为阅读主体的读者往往会形成一定的“期待视野”(30) ,这种期待视野从接受美学的角度而言是由于人生经历而形成的对于文艺作品内容、形式的定向心理结构。从伦理学视阈而言,这种“期待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读者的内心情感、主观价值和审美情趣,而当文学作品中由作者道德观念、善恶评价构成的抒情、叙事与读者期待视野中的思想观念相同或相通时,则引起了道德感召,便产生了文学接受中的高潮阶段,即是共鸣。
值得注意的是,读者期待视野中必然包含着运用社会道德体系建构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高尚与卑鄙等范畴对映射现实世界的文学作品中的价值属性进行评价的能力。“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等诗句之所以能够在封建社会中获得无数读者的共鸣,正是由于其反映了封建剥削制度的残忍,符合了该时代民众的善恶评价。因此,只有符合道德、包含美德的文学才能在更多的读者群体中产生共鸣,获得更为广泛的传播和持久的生命力。
4. 共享价值
文学与道德共享价值。文学的价值就是文学作品与读者、受众需求之间的效用关系,文学作品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诸多价值,譬如:审美、学习、流通等。有学者提出,文学的核心价值是审美,也有学者认为文学的最基本价值是伦理价值,因为伦理反映了文学的其他价值。可以说,审美并非文学之核心价值,而道德也并非文学之价值,而是文学与伦理一道共享了价值。
文学审美也是道德行为。文学审美是阅读主体对作品的一种身心愉悦的心理感受,这种看似感性的审美实则隐含着道德理性。虽然文学的表现形式是形象的,但是艺术形象的本身蕴含着深刻的理性意图。由于文学承载着较其他文艺形式更多更深刻的人与社会的信息,因而读者对其的悦纳不仅在于感官的体验,更在乎理性的沉思。另外,虽然文学亦是形式审美艺术或语言审美艺术,但不可能为美而美。美国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在《诗性正义》中就提出了阅读是一种对人类价值观的生动提醒,是一种使我们成为更完整人类的评价性能力的实践文学。审美是读者欣赏文学作品的一种心理过程,美本身就内含着德,人的视觉和心情的愉悦是对人生存价值的诠释和体现。因此,文学审美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文学德性的审视。
文学与伦理共享价值。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可伦理学》中提道,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31) 文学作为一门语言文字的艺术,自然也是以某种善为目标而发展。文学之善,不在于“曲高和寡”的个人宣泄,而体现在文学作品的被接受、被传播,体现在其满足了人民的需求,为人民所喜闻乐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所言,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艺和文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作为文艺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文艺工作者的天职。(32) 文学创作不仅是人为的活动,也是为人的活动,其一切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人。而满足读者“期待视野”和审美情趣的文学,一定是符合社会正义和主流价值观念的文学,是作者精心设计创作而成的具有德性的文学。偶尔一些恶意低俗的作品能迎合少数人的品位,却也难登大雅之堂,只有真正内含道德的文学才能为社会所广泛接纳,为历史所千古传承。(33) 所以,文学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诸多价值,正是文学与道德相互交融下所生成所共享的。
三、 简要评述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文学伦理研究经历了“西学东渐”“命名之争”“走向实践”三个阶段,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发展。1987年,美国文学伦理学代表人物、芝加哥大学教授布斯的《小说修辞学》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次翻译出版的西方文学伦理学著作,对我国的文艺理论建设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为21世纪文学伦理学在中国的勃兴奠定了基础。《小说修辞学》的译作及其文本研究在我国文学界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文学研究者们的广泛关注。刘玉平、陈永明、周秉山、成海鹰等人从文学伦理的概念、特点及历史出发,分别以“文学伦理的精神”“文学伦理的生成和流变”“文学伦理的学科设置”等为切入点,对文学伦理理论进行了研究。但是,当时关于如何界定这门文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以及如何为其进行命名,却出现了一些争议。在研究初期,国内学者或以文艺伦理之名代替文学伦理,或将文学伦理作为文艺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得大多数文学伦理的研究成果包含在文艺伦理之内。2008年,成海鹰发表了《文艺伦理还是文学伦理》一文,将文艺伦理与文学伦理的研究内容、研究边界进行了区分,明确了文学伦理是以文学活动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要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探讨了文学伦理成立的基础与必要。随着学界对于文学伦理研究愈发关注,文学伦理学获得了空前的发展,逐渐从理论性问题和体系建构研究向具体实践问题研究转变。目前,文学与道德的逻辑关联在文学生产(写作伦理)与文学接收(评价伦理)两端的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回顾我国文学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总体来看成绩斐然,学科研究稳步前进,学术规模不断壮大,研究内容愈加丰富,研究视角不断开拓,研究手段日趋成熟,但仍存在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注重于对道德之于文学批评的实践运用,而规避元理论问题及两者逻辑关联的研究,阻碍了文学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研究应采用善恶分析或伦理关系来构造一种文学评价的方式,而非对于一门交叉学科的构建。
第一,伦理与道德概念的混淆。目前活跃在文学伦理学研究领域的学者大多是长期从事文学研究的专家,自文学伦理学批评概念在中国被提出后,涌现出了一大批的学术文章,但是其中不少将伦理和道德进行了混用,有些作者有意避开了两者的纠缠,干脆就两者并用,于是“伦理道德观”“伦理道德思想”“伦理道德准则”等表述屡见不鲜。(34) 基于这一点,聂珍钊在2006年发表了《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一文。文学伦理学批评是文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文学批评方法,但是也不仅如此。文学表现的是艺术化虚拟化的人、社会与自然及其相互关系,伦理学研究的则是现实中的人、社会与自然及其相互关系,所以我们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过程中,也要结合现实生活进行比较。
其实,道德和伦理两者既不能混合使用,也不能截然分开,更不能作为相同或相通的概念。对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的区分和使用,不仅是伦理学界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文学伦理学研究者也应该认真甄别。道德较多地指人们之间的实际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地指有关处理这种道德关系的规则。(35)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时无刻不处于各种关系之中,人通过不断认识社会、认识自己,从而探索和思考人之为人的“应该”。伦理,是对这一“应该”的理论分析,而道德,则是对这一“应该”的规范践行。
第二,实践运用程度不高。目前国内的文学伦理批评的研究文章,绝大部分集中在理论构建层面,诸如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基本术语、三维指向、内涵阐述、精神构建等。殊不知,文学伦理学批评这一概念,在文学领域是文学批评的方式方法,放之伦理学领域,则是文学伦理学系统的一部分。
文学伦理学是一门应用的学科,文学伦理学批评构建的意义及全部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与运用,其理论体系也只有在进行文学批评中才能得以发展与补充。当然,近些年来,学界关于某位作家或某一时代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文章也逐渐增多,但是绝大多数还是就批评而批评。文学批评既然采用了从伦理的立场去分析、阐述文学,那么,其功效较之往常的文学批评方法具有更广阔的功效性。
第三,应用过程缺乏伦理学深度。根据笔者广泛搜集涉及“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文献资料,发现其98.3%的作者都是文学研究者或文学专业学生,大多数为针对文学作品进行应用性伦理批评的文章,实际上并未将伦理学很好地运用到文学批评之中。不少作者的文章略显跟风之意,在进行文学批评的过程中,名为伦理批评,实际上仍旧是从文字素材到文字素材的批评模式,对当时代的伦理思想没有深入地进行研究。文学作品是作家的产品,更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其创作素材与创作过程离不开当时代的社会背景、伦理思想,如果将伦理学和文学批评割裂了来进行批评,那么这种方法存在的意义就相当可疑了。
第四,文学伦理的元理论研究严重匮乏。虽然近30年来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对于文学伦理学的相关研究层出不穷,但其研究内容无论是文学伦理批评,抑或叙事伦理,虽然都采用了“文学伦理”这一提法,但是作出详细阐释的却寥寥无几,以至于目前文学伦理学从某种程度上说还不能成为一门新的学科。
基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国文学伦理学的发展和成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研究任务也非常繁重。首先,我们亟须展开文学伦理学的元理论研究,构建其学科体系,完善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让其在文学活动中的应用有据可循;其次,在进行文学伦理学批评等文学活动时,必须牢固掌握伦理学的知识谱系,加强文学与伦理学的联系,否则这一方法便失去了其重要意义;最后,文学伦理学与经济伦理、新闻伦理、环境伦理等应用伦理一样,其生命力在于实践应用,是一门对其他学科进行道德审视的科学。譬如文学伦理学批评,其意义不仅在文学作品之内,更在于文学作品之外,我们应当关注文学伦理学的批评过程,但是更应当关注批评之后,我们从批评中得到了什么,我们应该怎么通过批评去构建一个更完善、更合理的文学伦理学体系,指导更多的作家少走弯路,明确其创作的动机和意义。
(1) 参见《论语·先进》,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
(2) 刘勰:《文心雕龙》,徐正英、罗家湘注译,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
(3) 参见范渊凯《我国文学伦理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载《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4)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九,黄汝成译,长沙: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841页。
(5) 参见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载《外国文学研究》2004年第5期。
(6) 参见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基本理论与术语》,载《外国文学研究》2010年第1期。
(7) 乔国强:《“文学伦理学批评”之管见》,载《外国文学研究》2005年第1期。
(8) 参见乔国强《“文学伦理学批评”之管见》,载《外国文学研究》2005年第1期。
(9) 高惠莉:《马克思主义文学伦理批评的建构》,载《求索》2012年第12期。
(10) 朱光潜:《文艺心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11) 参见乔山《文艺伦理学初探》,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2) 谢有顺:《铁凝小说的叙事伦理》,载《当代作家评论》2003年第6期。
(13) 张军府:《叙事伦理:叙事学的道德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14) 范渊凯:《我国文学伦理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载《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15) 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载《外国文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6) 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序言》,载《“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研究方法新探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11月。
(17) 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基本理论与术语》,载《外国文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8) 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在中国》,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9) [美]韦恩·布斯:《小说修辞学》,华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85页。
(20) 美国文学理论家韦恩·布斯在《小说修辞学》中提出的概念,用来指在叙事文本中呈现出来的一种形态,由作家有意或无意地将自身价值观、审美趣味等注入。
(21) 程锡麟:《试论布斯的“小说修辞学”》,载《外国文学评论》1997年第4期。
(22) 刘小枫:《沉重的肉身》,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23) 参见张婷《迷雾复迷雾——评刘小枫<沉重的肉身>中的叙事伦理》,载《文艺理论研究》2011年第6期。
(24) 参见伍茂国《叙事伦理:批理批评新道路》,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25) 参见张军府《叙事伦理:叙事学的道德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26) 参见王彬彬《读李建军“小说修辞研究”》,载《文学评论》2005年第1期。
(27) 参见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序言》,载《“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研究方法新探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11月。
(28) [英]华兹华斯:《<抒情歌谣情>序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页。
(29) 参见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40页。
(30) 在文学阅读之先及阅读过程中,作为接受主体的读者,基于个人与社会的复杂原因,心理上往往会有既成的思维指向与观念结构。
(31)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克马可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页。
(32) 参见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5日。
(33) 参见范渊凯《论文学与道德的逻辑关联》,载《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34) 参见修树新、刘建军《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现状和走向》,载《外国文学研究》2008年第4期。
(35) 参见王小锡、郭广银《伦理学通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