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金融伦理

第十章 金融伦理

回首人类历史,金融与伦理相伴而生。金融伦理突破金融和伦理的单学科框架,以金融发展和伦理生成的双重逻辑,探索金融中伦理的本体论问题,关乎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金融伦理厚植于五千多年思想文化的沃土中,萌芽、成长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年的金融实践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新中国金融伦理研究的梳理既是对中国金融业七十年发展历程的回顾,也是对当代金融活动实践中伦理冲突的理论回应,更有助于促成金融伦理学成为中国应用伦理学中的“显学”。

一、 研究的基本历程和概况

金融伦理是在理论与实践的共同推动下产生。1952年,马柯维茨提出“投资组合”,标志着现代金融理论诞生了。但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学界都认为金融理论关注的是纯技术,“金融理论的目的是指导人们在一个资产价格包括了风险因素的市场系统内作出关于资源配置的正确决定”,“金融学是一门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它不作任何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这里的金融伦理被理解为“是纯技术性的,不涉及价值观的科学,它只关心方法、手段,而不关心目的”(1) 。究其原因,现代金融理论以微观经济学为基础,且资产定价模型和功利主义的经济学假设引入金融理论研究中。(2) 然而此后,随着期权理论、套利定价以及代理理论的问世,金融学超越原有的描述范畴而日渐成为一门能够解释、预测金融交易、具有知识理论体系的科学。(3) 在解释、预测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对如何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等作出价值判断。比莫·普罗德安曾指出,“尽管新金融理论的大多数理论来源于似乎与价值无关的学科——金融经济学,它们仍然要接受伦理的检验”(4) 。可见,理论上,研究者们已经认识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相应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败德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形象。概而言之,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推动下,金融伦理日渐成为应用伦理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我国金融伦理的研究大致经历了萌芽、形成和繁荣三个发展时期。

(一) 金融伦理研究的萌芽时期(1949—1978)

金融伦理是一种内生于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5) ,因而金融伦理思想的萌芽与金融活动的兴起和发展相伴而生。从这个意义上看,早在新中国构建金融制度之初,金融伦理的思想就已经萌芽。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北海银行、华北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基础上筹建成立,并不断对老解放区、新解放区的不同金融机构加以分类整合,最终形成了新中国初期相对简单的金融体系。此后不久,中国全面模仿苏联,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在金融业表现尤为突出:国家信用替代了商业信用,实行统收统支、统存统贷的资金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日趋萎缩,农业银行三立三撤,中国银行等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再开展国内保险,只从事极为有限的海外保险业务,管理职能划入了中国人民银行。这一时期,受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金融制度是在政府行政手段干预下建立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供给过程,其本身对内隐于金融活动中的金融伦理关注度不高,鲜有相关研究。尽管这一时期关于金融伦理的系统研究几乎为空白,但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在具有经济理性的同时,也具有道德理性,这些伦理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金融伦理学的文化源流。(6)

(二) 金融伦理研究的形成时期(1978—2008)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现实生活中金融与伦理道德间的矛盾与冲突日益增多,人们已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已经很难支撑现实中的金融活动。几乎与我国改革开放同时,80年代华尔街发生了一系列的金融丑闻并引起了人们对金融伦理的关注。实践层面对金融伦理的需求催生了研究领域关于金融伦理的理论探讨。1987年,一本声称“填补金融伦理学方面的空白”的名为《华尔街伦理大全》的书问世,开启了国际上研究金融伦理的先河。(7) 在国际研究启示下,1989年,刘广军率先展开金融伦理的学术研究,并发表《金融信用马虎不得》一文,旗帜鲜明地指出“信用是金融之本”,“我们的改革在不断深化,一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差,这就需要包括金融在内的各服务行业严守信用,稳定民心,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8) 此后,金融信用研究成为90年代金融伦理研究的重点,程广印、廖绍强、冯敏飞等数十位学者分别撰文研究金融信用。这一时期,与金融信用同样引起人们关注的还有金融道德,最具典型的成果就是欧阳润平的《关于金融道德风险的一般分析》,该研究在详细阐释金融道德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对防范治理金融道德风险提出了理性思考。(9)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颇具时代色彩的“金融道德五字歌”,宫瑞华以朗朗上口的歌曲形式劝导人们“端正人生观,莫要向钱看”(10) 。20世纪初,单玉华在《金融伦理关系及其面临的冲击》一文中,将金融伦理作为经济伦理的一个分支展开研究,并对金融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基本特征等作了深入分析。(11) 2007年,徐艳的《伦理与金融》一书问世,初步构建了金融伦理学的学科理论体系,标志着中国金融伦理学正式形成。(12)

(三) 金融伦理研究的繁荣时期(2008年至今)

近十年,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金融伦理在外部金融活动的实践驱动和内部学科建制的需求下,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国内研究成果不仅在数量上呈现井喷趋势,在研究的视角上也呈现出多元视角。聚焦具体金融行业的伦理研究,关注具体金融领域的利益冲突,是这一时期研究的较为突出的特征。金融机构涉及的范围广,种类繁多,各类金融市场也具有自身的特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股票等各具特点,具体的伦理规范和行为也各异。已有研究对上述金融市场均有涉及,其中关于保险和银行的研究最丰富。保险研究侧重于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伦理研究,张静在《当代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伦理研究》中提出,社会养老保险有极为鲜明的伦理特征和伦理动因,因而赋予养老保险以人道、公平正义、责任的伦理关怀,有助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建立在合乎伦理的道德基础之上。(13) 卿定文在《基于金融伦理的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研究》中指出,银行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分析金融伦理和银行核心竞争力间的关系研究。(14) 总的来说,研究并解决金融领域具体行业发展中的矛盾与冲突成为近十年金融伦理研究的主旋律。

二、 研究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近40年来,金融伦理的研究发展迅速,围绕金融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在主要研究论域的广度和深度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凸显了对金融实践的现实关切。概要地说,研究的问题主要分为基本问题和相关热点问题,现述析如下。

(一) 金融伦理的基本问题

金融伦理的基本问题主要关涉金融伦理与金融伦理学的概念界定、金融和伦理的内在逻辑关联以及金融伦理范畴等。

1. 金融伦理与金融伦理学

金融伦理是经济伦理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在现代金融理论与应用伦理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新兴学科领域。通常,金融伦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政府、社区等所有金融活动中的参与者或利益相关者在金融活动中涉及的伦理关系、伦理意识、伦理准则和伦理活动的总和;狭义的金融伦理是指,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市场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即金融服务的供给方体现出来的善恶行为和准则。(15)

金融伦理学是在金融学和伦理学历史的、逻辑的和现实的联系中产生的交叉学科。(16) 作为一门学科,金融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金融活动中自然人、企业法人、中介组织和作为管理者的国家政府等金融主体间的伦理关系。通过对上述伦理关系的梳理,在厘清金融和伦理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探讨金融活动健康运行和金融关系合理相处所需的伦理道德准则和规范。

2. 金融和伦理间的逻辑关联

(1) 伦理是金融的内在意蕴

货币和信用是金融产生的基础,它们本身蕴含着伦理因子。“货币结晶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交换过程暗含着一种道德上的认同与约束。(17) 即当人们把自己的劳动成果兑换成货币这种特殊符号,又或者是将货币兑换成自己需要的物品时,双方都认同交换中的道德约定,是一种基于道德约定的自觉行为。与货币的产生一样,信用同样源于交易活动,是交易活动中折射出来的诚信的道德力量。当货币和信用联结和渗透在一起时,“金融”的范畴就产生了。金融范畴的产生意味着货币和信用以它们结合的作用力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直至17世纪,“新式银行的成立,在促进金融范畴形成的同时,也使金融成为一只相对独立的力量”(18) 。可见,货币和信用本身蕴含的伦理因子也天然地赋予了金融以伦理性质。

(2) 金融的发展有赖于伦理的支撑

尽管金融业产生之初,由于其“充满自私与贪婪”而曾一度被误认为是与道德无关的领域,但现代金融业的历史和现状已经使人们意识到“没有伦理的金融是不存在的”。(19) 首先,金融业的特殊性需要金融伦理。金融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以金融中介的形式提供服务或产品,这就意味着金融界存在众多的委托与代理关系。(20) 委托、代理的过程中道德分享和逆向选择随时都存在,因而需要金融伦理来规制金融行为,保证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相向而行。其次,金融活动的广泛性需要金融伦理。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金融活动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这就意味着金融活动的影响力并不局限于单个企业或个人,而是对某个行业、某个地区,乃至整个社会系统产生广泛影响,(21) 因而依靠金融伦理规范金融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最后,金融市场的风险需要金融伦理。金融市场的风险即源于市场本身内生的风险,如汇率、利率、价格波动等,又源于人为因素,如金融主体失信等。通常,风险越大,收益越高,因而部分金融主体会因为贪婪而铤而走险,因此伦理道德的自律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3. 金融伦理范畴

金融伦理的范畴是按照金融制度伦理、金融市场伦理和金融机构伦理,最终到金融个体道德的逻辑规律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22) 一是金融制度伦理,是协调和控制金融制度设计、运行、评价活动中伦理关系的原则和规范;二是金融市场伦理,是协调和控制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伦理关系的原则和规范;三是金融机构伦理,是协调和控制金融机构治理中伦理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四是金融个体道德,是协调和控制金融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者等个体行为的原则和规范。上述四个方面不是简单地机械组合成金融伦理的范畴,而是遵循道德生成中由他律向自律转化的过程,即先有宏观的金融制度提供外在的约束,再依照制度设计出市场和机构的具体运行机制,最后个体内化外在的他律为自律。

(二) 研究的热点问题

金融实践的发展和创新,催生了金融伦理的研究不断从本体论维度走向现实层面,在直面时代问题、迎接现实挑战的过程中,形成了研究的关注点。就目前金融伦理的研究热点而言,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1. 金融信用

信用既是一个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又是一个伦理学的范畴。郭建新认为前者指的是不同的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实物或货币为客体,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一种价值运动的特殊方式;(23) 后者指的是信任、信誉、诚信和遵守诺言,是一种价值判断。作为信用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信用兼具经济和伦理的双重属性,它既是金融领域内资金借贷关系的表现,又是金融领域中市场主体相互间的信守承诺的伦理原则。(24)

(1) 金融信用发生的条件

单玉华总结出金融信用发生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金融活动中的信用必须是双向的,即贷出的一方为债权人,借入的一方为债务人,两者需同时存在。二是贷与借的时间具有时差,并在这段时差内完成了资金的运转,这段时差构成了还本付息的基本条件。三是借助信用工具开展贷与借行为。信用工具主要是指债券、债务的书面证明,按其时间长短可以分为:股票、债券、长期票据等长期信用工具,其交易市场称为资本市场;支票、本票和汇票等短期信用工具,其交易市场成为货币市场、金融市场或短期信用市场。(25)

(2) 金融信用是金融市场的核心

信用是金融的基础,金融信用是金融市场的核心。郭建新认为信用制度的发展推动了金融的市场化进程,使得金融从最初的民间私人直接融资发展到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再到以证券为对象的直接融资,促进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26) 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金融信用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金融信用关系全面渗透在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该领域的所有主体都处于复杂的金融信用关系网络中,即金融信用关系具有广泛性。二是金融信用规模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张而扩张,而金融规模一旦盲目扩张过度,将会直接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三是金融信用结构中工具、机构和市场三方面不断复杂,金融信用工具种类日益复杂化,由最初的股票、债券发展到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信用机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日趋多元化、专业化,由传统的商业银行占主导发展到基金公司、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并存。与此同时,金融信用市场结构也不断向纵深发展,跨出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各种金融信用关系错综复杂。

(3) 金融信用缺失及其对策研究

信用行为的结果通常包括守信和失信,金融信用行为中也存在这两种行为结果。囿于金融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和金融主体缺乏必要的信用机制制约等,金融失信行为频发。随着诈骗、违约、逃债等行为的增加,金融信用的缺失将导致金融信任危机的爆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危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近些年,关于金融信用的研究成了金融伦理研究的热点。目前,学界已经对金融信用缺失的原因和对策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刘云认为金融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转型期的产物,根源于我国金融信用制度约束的缺失,认为应该通过法律和政府的作用来治理缺失问题,突出了法律和监管的作用。(27)

2. 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的概念第一次被提出是在2005年联合国的小贷会议上,其在我国的有关研究,迄今不过十余年。但随着“发展普惠金融”在2013年被纳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后,普惠金融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由于普惠金融是一个新兴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普惠金融进行概念界定的是国务院2016年在《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的:“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可见其基本内涵的核心在于金融服务要辐射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各阶层群体。

(1) 普惠金融的理论基础

现有研究中提炼出普惠金融主要是基于金融排斥、包容性增长两大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就金融排斥而言,主要是指弱势机构或群体因为缺乏有效的途径和资源来获得金融服务,而无法有效享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状态。杨思群、李扬认为小银行是典型的弱势机构,无论是在同行竞争还是与大企业合作中都是弱势地位。(28) 就人群而言,祝英丽、刘贯华、李小健认为金融排斥具有明显的群体性,低收入人群、偏远地区人群更容易受到金融排斥。就具体受金融排斥行业而言,保险、基金、储蓄、贷款在内的基础金融需求受排斥明显。(29) 针对金融排斥现象,王曙光、王东宾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提出改善措施,即宏观上通过完善金融体系来促进金融发展减少贫困发生;微观上以小额贷款等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30) 包容性增长是相对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徐李孙、孙涛认为金融包容性增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弱势群体有能力获得和支持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二是弱势群体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到非现代正规的金融部门服务。(31)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包容性增长的公平性要求,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能无条件地获得金融服务和产品,其仅仅是提供了获得服务的公平机会。

(2) 普惠金融影响因素分析

在国内,近些年关于普惠金融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普惠金融指数相关研究和构建普惠金融发展模型的需要两方面。(32) 在构建普惠金融指数的基础上,焦瑾璞对全国各省普惠金融状况进行实测,发现普惠金融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且省际间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差异大,(33) 王婧、胡国晖分析得出宏观经济、收入差距、接触便利和金融调控是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34) 普惠金融发展的回归模型和金融服务供给模型是现有研究中认可度较高的两种模型。现有研究运用回归模型研究普惠金融发展程度,郭田勇、丁潇认为地理特征、就业状况、民族差异、人均收入和金融知识等是影响的主要因素。而金融服务供给模型研究认为经济发展水平、结构性因素、人口及地理因素、基础设施情况、金融意识和信贷资源价格是影响的主要因素。(35)

3. 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公平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一系列金融矛盾不断出现,尤其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较低收入群体的需要,即利益关系的失衡成了各种矛盾的焦点。所谓的利益失衡在金融市场中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效率与公平间的矛盾与冲突。这里的效率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即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公平是伦理学中的概念,指条件、机会和结果的公平。单玉华认为前者关注的是承认差别,并使差别与收益和动力联系起来,后者则关注的是缩小差别。(36) 两者间的差别造成了金融市场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但同时两者间又具有相互依存的联系,成为金融市场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前提。

(1) 金融市场中效率与公平的冲突

金融市场中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有许多具体的表现:大投资者的“马太效应”,在金融交易中拥有较多金融资源的群体往往能依靠已有的资源,在享受金融服务的项目、期限和担保程度等问题上享受更多的优势,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却面临越来越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境遇,继而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压单压票,在不平等谈判力量的基础上,一些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采用延压付款单据、延期支付等方式占用客户资金,造成对客户的不公平待遇;内线交易,当金融交易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时,处于信息有利地位的一方往往能依靠信息优势谋取更多的利益,从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信息不利的一方;绿票敲诈,兼并公司通过打压、恶意操作或敲诈,使被兼并公司在面临绿票敲诈时不能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上作出自愿选择。(37) 上述种种行为都使得金融市场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导致金融交易中的某一方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践踏了金融伦理规范。

(2) 金融市场中效率与公平的选择

金融市场中的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建立在对具体金融活动作出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在我国国家层面,金融市场中的公平与效率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关系。从改革开放初期的“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到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再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上述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变迁经历了一个“强调效率—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与公平—重效率更重公平”的变化过程。王志刚认为,新时期“重效率更重公平”强调的是以“更加关注公平”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指导思想,这主要是我国“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对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体现。(38)

4. 金融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本质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缺失,其发端于人们内在的机会主义追求。美国学者纽曼、尔盖特等认为金融道德风险是指金融活动的从业者或参与者在金融活动中,为了最大程度地增加自身效用,采用别人不易察觉的隐蔽行为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选择。(39) 显然,上述行为有悖于金融伦理规范,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破坏公平。鉴于金融道德风险的消极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且其普遍存在于金融市场活动中。自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学界开始关注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2004年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周小川曾指出,金融道德风险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具有双重作用,要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防范金融道德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两大任务。

  (1) 金融道德风险的诱发因素

关于金融道德风险产生原因的研究一直是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研究中的热点,目前学界既有从宏观角度,又有从微观角度对金融道德风险进行研究。李志刚从宏观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和法律等都能引发金融道德风险,其中经济因素的影响最大,包括经济增长、经济周期、投融资格局、地方政府博弈等因素。(40) 微观上,信息和文化是引发道德风险的两大诱因。吴敬琏认为信息对道德风险的影响主要是指信息不对称,导致信息优势方利用其拥有的信息采取过度作为或不作为,使得信息弱势方利益受损;文化的影响是指道德共识的瓦解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匮乏,使得人们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往往放弃伦理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较低代价获得更多利益。(41) 就道德风险产生的本源来看,是源于金融活动参与者、管理者等活动主体的道德选择行为。换言之,当金融活动主体在面临经济利益冲突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没有履行自身道德责任时,金融道德风险就产生了,因此提高金融活动主体的道德素质能有效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2) 金融道德风险的基本表现

金融道德风险的表现按其不同的分类呈现不同的状态,袁赞礼从结构视角将其划分为外部道德风险和内部道德风险。(42) 金融机构的外部道德风险来自政府、监管机构和金融活动的个体参与者。首先,政府出于追求政绩的目的而盲目插手金融业务,以扩大生产的粗放方式追求效益,对当地金融机构施加压力以弥补资金空缺等;其次,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权力过于集中,加之监管的执行者是存在自利动机的具体的人,所以掌握稀缺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监管者可能会出现“寻租”行为;最后,金融活动的个体参与者的道德自律性关乎道德责任的履行程度,部分金融活动中的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往往会采取隐瞒真实信息或捏造虚假信息的方式获得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内部道德风险是从管理层和业务经营者两个角度阐释金融道德风险的存在。袁赞利认为金融机构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所有者和实际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利益的差异,管理者实际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就存在着以牺牲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追求经营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是指经营者为了提高自身受益可能会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且内部监管不到位的时候,就会发生道德风险。(43)

5. 金融伦理法制化

战颖认为金融伦理法制化是指将全体公众经过实践检验后所认同的与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相适应的伦理规范中必须遵守的部分提升为法律,(44) 这就意味着部分金融伦理由原先的“软要求”上升到“硬约束”。就其本质而言是,伦理和法律在金融活动中共同发挥调节作用,致力于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形成良好的伦理规范,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和谐的运行。战颖总结出金融伦理法制化的理论基础是由道德和法律的特点及其互补性决定的: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以金融伦理道德的理念为其内在精神;另一方面,重要的金融伦理需要法制化,赋予其法律的效力。(45)

(1) 金融伦理法制化的必要性

金融伦理和金融法律都是金融活动领域的规则,金融伦理被法律强化后表现为金融法律,而金融法律本身蕴含着金融伦理的内容,即金融法律是金融伦理的升华。基于道德和法律的互补性,共同致力于维护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金融道德和金融法律之间具有互通性。在内容上,两者交叉,金融法律规定了金融行业的责任和义务,其包含着金融伦理中的部分内容;在作用上,两者相互依赖,金融伦理为金融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道德环境和条件,金融法律通过强制力维护金融伦理的原则和规范,对其实施进行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金融法律是在金融伦理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但金融法律的他律性无法取代金融伦理的自律性。金融领域复杂的利益关系决定了任何单一社会规范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只有充分发挥金融伦理和金融法律方面的“软”“硬”调节力才能维持金融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2) 金融理论法制化的进程

金融伦理的法制化进程是伴随着实践中金融问题的出现与解决而日益完善。新中国成立之初,金融业也延续了政治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因而这一时期的金融伦理在凸显服从命令、政策性强和不谋私利的伦理文化的同时,也暴露出僵化、保守和缺乏活力的弊端。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发展中不断暴露出金融道德、金融信用缺失等问题,金融伦理的约束力无法完全解决金融市场中的上述问题,此时金融伦理法制化成为必由之路。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在促成我国金融业走上法制轨道的同时,也为金融伦理法制化奠定基础。2018年,国家发改委宣布《社会信用法》已经形成初稿,这就意味着金融活动的基础“信用”将被纳入法治,是中国金融伦理法制化的重大进展。

三、 简要评述

多年来,金融伦理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经济伦理学乃至伦理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研究成果。

一方面,从形而上走向形而下的过程中,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体现了应用伦理学的学科张力。纵览我国70年金融伦理研究历程,逐步呈现出从理论研究到实际应用研究的发展趋势。可以说近些年实践中的问题成了研究的焦点,实践成为理论的源泉。在金融伦理学诞生之初,对其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厘清金融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为进一步的实践提供指导。目前,我国学界对金融伦理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市场的公平性视角、金融的契约伦理视角和金融的职业伦理视角。在理论研究相对系统化的基础上,实践领域金融冲突的具体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在70年的金融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道德和利益的博弈、守信与失信的抉择在实践领域不断涌现,并不断催生金融伦理研究的新领域。需要指出的是,实际操作层面,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研究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过程,即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先导,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从理论上丰富金融伦理学。

另一方面,在借鉴西方的基础上逐步彰显中国特色。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为其金融伦理的发展和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作为后发外生型国家,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是实现快速发展,避免“走弯路”的捷径之一。我国关于金融伦理的研究中不乏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金融发展经验的借鉴,且部分文献直接关注到发达国家的金融信用、金融道德等领域。鉴于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基因和发展路径,在借鉴的基础上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一诺千金”“诚信为本”等观念,形成中国特色的金融伦理的追求。事实上,近些年我国已经形成强调“和谐”与“合作”的金融伦理文化,对推进中国金融伦理学学科发展,维护中国金融业的稳定、改革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其一,对金融伦理教育研究匮乏。目前,我国在理论层面对金融伦理教育研究匮乏,仅有的少量研究也主要是聚焦于对高校中金融专业学生的金融伦理教育的研究。毋庸置疑,金融专业人才培养中,金融伦理素养是衡量金融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金融伦理教育是提升金融伦理素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46) 然而金融活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无论是从事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接受金融伦理教育的需求。现有研究中鲜有对普通民众金融伦理教育的研究,折射出实践层面相关教育的匮乏。事实上,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普通民众在与金融机构和金融人员的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接受金融伦理教育就显得更加必要和迫切。未来,加强包括非金融专业人员在内的全体民众的金融伦理教育将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层面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二,金融创新对伦理研究形成挑战。金融业是一个急剧变化的经济领域,且金融伦理学本身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这就意味着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将会对金融伦理研究形成新的挑战。金融创新意味着实践中新的金融伦理问题的产生,如金融伦理关系的新发展、银行与保险业联合运作中的金融欺诈问题、新型金融工具本身的伦理问题,以及迅速发展的企业借贷蕴含的金融伦理问题等。(47) 面对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伦理问题,研究需要进一步挖掘深层次的改善策略,要跳出经济领域,从更加宏大的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领域寻找改进资源,在多学科的视角中迎接新的金融伦理问题的挑战。

(1) [美]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静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7、8页。

(2) 参见宋文昌《金融市场秩序、伦理规则与有效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3) 参见宋文昌《金融市场秩序、伦理规则与有效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4) [英] 比莫·普罗德安:《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韦正翔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5) 参见丁瑞莲、贺琳:《金融伦理的结构与功能》,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6) 参见张志丹《中国经济伦理学40年:历程、创新与展望》,载《江苏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7) 参见[美] 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静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8) 刘广军:《金融信用马虎不得》,载《四川金融》1989年第1期。

(9) 参见欧阳润平《关于金融道德风险的一般分析》,载《求索》1998年第6期。

(10) 宫瑞华:《金融道德五字歌》,载《河北金融》1996年第11期。

(11) 参见单玉华《金融伦理关系及其面临的冲击》,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12) 参见徐艳《伦理与金融》,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13) 参见张静《当代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伦理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

(14) 参见卿定文《基于金融伦理的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研究》湖南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15) 参见宋文昌《金融市场秩序、伦理规则与有效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16) 参见单玉华《金融伦理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17) 参见丁瑞莲《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18) 洪葭管:《六十年中国金融的变迁》,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19期。

(19) 参见[美]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王国林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

(20) 参见徐艳《伦理与金融》,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21) 参见[美]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王国林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24页。

(22) 参见丁瑞莲《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23) 参见郭建新《财经信用伦理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24) 参见郭建新《财经信用伦理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25) 参见单玉华《金融伦理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26) 参见郭建新《财经信用伦理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27) 参见刘云《我国金融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及监管建议》,天津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28) 参见杨思群、李扬《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加油》,载《银行家》2002年第10期。

(29) 参见祝英丽、刘贯华、李小健《中部地区金融排斥的衡量及原因探析》,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2期。

(30) 参见王曙光、王东宾《双重二元金融结构、农户信贷需求与农村金融改革——基于11省14县市的田野调查》,载《财贸经济》2011年第5期。

(31) 参见徐李孙、孙涛《包容性增长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32) 参见钟润涛《中国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及经济效应研究》,辽宁大学博士论文,2018年。

(33) 参见焦瑾璞《中国普惠金融发展进程及实证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专题资料汇编》2015年。

(34) 参见王婧、胡国晖《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评价及影响因素分析》,载《金融论坛》2013年第6期。

(35) 参见郭田勇、丁潇《普惠金融的国际比较研究——基于银行服务的视角》,载《国际金融研究》2015年第2期。

(36) 参见单玉华《金融伦理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页。

(37) 参见单玉华《金融伦理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

(38) 参见王志刚《公平与效率观:基于新时期金融伦理视角》,载《北方金融》2016年第4期。

(39) 参见[美]纽曼、尔盖特、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胡坚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40) 参见李志刚《金融风险:宏观和微观透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41) 参见吴敬琏《中国金融走向理性繁荣》,载《论坛讲话》2003年第2期。

(42) 参见袁赞礼《金融道德风险防范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

(43) 参见袁赞礼《金融道德风险防范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

(44) 参见战颖《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益冲突与伦理规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页。

(45) 参见战颖《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益冲突与伦理规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46) 参见何宏庆《高等院校金融学专业学生金融伦理教育探析》,载《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47) 参见吴楠《金融伦理研究要克服“两层皮”现象》,载《中国社会科学网》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