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
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议中把科技伦理确定为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其主要目的是推动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督,严格规范各类科研活动。这意味着新时代需要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当前是科技伦理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的确,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20世纪中期以来科技的发展更是以几何级数增长。现今的科技发展不论在发展速度上还是发展领域上,都有着极大的变化,科技成果迅速增长。据统计,18世纪中期是人类科技史上第一次科技革命时期,当时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的发明成果累计只有156项;19世纪达到了546项;20世纪的前50年达到961项,这已远远超过18世纪。而21世纪的今天,科学技术上的新发现、新发明比过去几千年的总和还要多,出现了成千上万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概念。据统计,2018年中国仅在美国认可的专利数就达30多万件。现今科技转化为商品产生效益的周期越来越短,新的科技产品的换代越来越快,科技研究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人类的科技研究开始踏足“上帝的禁区”。可以说,现在的科技发展进入一个井喷的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与人类本身都形成了巨大的影响。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等领域的伦理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许多学者研究的热点。
一、 研究的基本历程和概况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科技伦理研究的内容随着新兴科技的发展在不断增加,研究的层次也在不断提高。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系统中,仅以“科技伦理”为篇名检索,自1949年至2018年,我国国内出版相关著作(含译著)共330部。在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仅以“科技伦理”为主题词检索,1949—2019年收录论文计1014篇。纵观我国科技伦理70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阶段:
(一) 孕育期(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的科学技术底子薄,发展比较缓慢,为此,人们还没有集中并系统地关注科技伦理问题,换句话说,这个时期的科技伦理研究还没有成为独立方向或独立领域,一些科技伦理的思考被包含于应用伦理的范畴。研究的内容主要还是“科技为了什么”、“科技的价值旨归”、“科技与国家发展”以及“农耕文化及其现代转型”等,研究成果也是浅显和碎片化的。科技伦理的研究还处在孕育阶段。可喜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理念的确立和实际践行,科技伦理的春天也到来了。
(二) 初探期(1979—1986)
1978年3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人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等论断,从理论和意识形态上扫清了发展科技的思想障碍。从此,全国开始恢复正常的教育和科技活动。科技伦理在那个时期开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研究并致力于解决我国科技发展中所产生的实际问题。
1980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伦理学研讨会上,多数论文提到了科技中的道德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讨论科技伦理问题的理论文章。其中有:罗国杰的《论科学技术、物质生活与道德的关系》(1980),黄万盛、尹继佐的《道德和科学技术关系浅说》(1980),邹承鲁等4名学部委员在《科学报》上对科研道德发起了讨论(1981)。1982年4月,根据著名桥梁专家茅以升的建议,《北京科技报》举办了有关科技道德问题的座谈会,会后在《光明日报》上刊登了题为《首都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倡议书。接着,《光明日报》上出现一篇名为《上海市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的文章。(1) 在这样的研究趋势下,顾春明的《试论现代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直接影响》(1983)、宋惠昌的《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的若干伦理学问题》(1985)、余谋昌的《自然科学与伦理学》(1985)、唐凯麟的《科学技术革命—人—道德》(1986)等相继问世。由于当时高新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还尚未在国内集中显现,因此,对于这一新兴领域,研究者们所讨论的内容多数还是围绕着科学技术和道德之间的一般关系展开,对于专项科技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多半则是以介绍为主。(2)
(三) 开创期(1987—1999)
我国在1987年前的科技伦理研究可以说是一直处于一个复苏的时期,较早出现的关于科技伦理的文章是1987年5月徐少锦发表于《道德与文明》的《论蔡元培的科技伦理思想》(1987)。同年,徐少锦主编了《科技伦理概述》,提出了作为研究科技道德现象的“科技伦理学”概念。全书13章共30余万字,序言是由罗国杰所写。书中回顾了科技伦理发展的历史;阐述了科技伦理关系的特征及科技道德生活的特殊性;着重研究了科技道德的原则规范、科技人员基本的素质要求以及行为准则;表明了在发展商品经济和竞争中进行科技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这之后国内出现了一批关于科技伦理的研究成果,有王育殊主编的《科学伦理学》(1988)、包连宗主编的《科技伦理学基础》(1989)、黄麟雏等的《技术伦理学》(1989)、吴学珍主编的《科研道德问答》(1989),等等。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涌现出一批研究专项科技领域中伦理道德问题的著述,研究大多是在生态伦理和医学伦理的范围内展开。在生态伦理和环境伦理方面,有魏英敏的《爱大自然、保护环境是我们的道德规范》(1986)、张云飞的《生态伦理初探》(1986)、杨通进的《要重视生态伦理学研究》(1986)、金珍珠的《生态环境与伦理道德》、余谋昌的《生态学哲学》(1991)、刘湘溶的《生态伦理学》(1992)、叶平的《人与自然: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和去向》(1993)、李春秋等的《生态伦理学》(1994)、叶平的《生态伦理学》(1994)、王伟的《生存发展——地球伦理学》(1995)等;在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方面,有杜治政等的《医学伦理学教程》(1985),石大璞、孙溥泉主编的《医学伦理学概论》(1986),侯连远的《幸福范畴的医学伦理意义》(1987),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1987),何伦的《医德难题与医学伦理原则的冲突》(1988),吴肇华的《有关艾滋病医学伦理问题的思考》(1993),李传俊的《“脑死亡法”与医学伦理》,等等。(3)
从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研究西方科学家和哲学家的科技伦理思想成为一时的热点。除了徐少锦的《西方科技伦理思想史》(1995)外,这一时期还相继出现了论述毕达哥拉斯、德谟克利特、贝尔纳、柏拉图、阿基米德、培根、赫拉克利特、卢克莱修、罗素、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人科技伦理思想的学术论文。与此同时,在这一时期,国内多家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相继成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复旦大学(1995)和北京大学(1999)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一些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研究实体,科技伦理已然成为某些科研实体重要的学术研究方向和科研发展方向。从研究的状况来看,科技伦理研究也比以往更为深入、更为全面、更为系统。如:伍天章的《医学伦理学》(1998),严耕、陆俊、孙伟平的《网络伦理学》(1998),余谋昌的《生态伦理学——从理论走向实践》(1999),孙慕义的《后现代卫生经济伦理学》(1999)等,而科技伦理学的理论体系也日趋成熟和完善。尽管对科技伦理的提法及科技伦理学学科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从发展趋势来说,科技伦理学已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由多学科知识交叉、多问题域融合的应用伦理学中的“显学”之一。在科技伦理基本理论研究方面,有陈爱华的《现代科学伦理精神的生长》(1995),张华夏的《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道德哲学的探索与反思》(1999)。在那个年代,我国开始大量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同时我国科技伦理学界的学者们也开始深入研究国外的科技伦理思想,如:徐少锦的《西方科技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发展规律》(1996)、宝兴的《现代西方科技伦理思想》(1997),等等(4) 。
(四) 发展期(2000年至今)
21世纪之初,江泽民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时指出:“在21世纪,科技伦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是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是危害人类自身。建立与完善高尚的科技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5) 之后的学术界开始对科技伦理的含义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程现昆认为:“科技伦理是指关于整个社会与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相关的一切活动的理论体系,它引导和规范一切从事与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相关的人们,以消除或避免作为主体的人在与科学技术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负面的社会效应以及对人的心理、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带来的障碍性影响。是继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社会学之后,从‘科技伦理’整体的词义逻辑来探讨科技伦理理论问题的一个独立学科。”(6)
2000年,刘大椿在《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一书中,全面地讨论了科技伦理新建构的底线、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问题、科技社会中的人际伦理问题、科技时代文化伦理问题、科技背景下人与自然间伦理问题和科技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道德决策问题,基本囊括了前期科技伦理研究中的主要问题,较好地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了自己的新构想。刘大椿认为,科技是负载价值的。科技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科技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科技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力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由于科技所负载的价值是社会因素与科技因素渗透融合的产物,因此,应该透过科技的价值负载,进一步分析科技的运行过程及其核心机制的伦理意蕴。因为科技的核心机制是“创新”,科技要从创新阶段开始就将伦理因素作为一种直接的重要影响因素,使伦理道德的制约成为科技发展的内在维度之一。他认为,技术发展的过程与伦理价值选择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技术发展的过程和伦理价值的选择视为技术的相关行为主体的统一,即把技术看做是伦理实践。显然,这一理论的理想目标应该是使技术造福人类及其环境,而达至此目标的一个基本途径是以伦理道德来协调技术发展可能遭遇的社会关系问题。为此,必须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体系两种因素的良性互动,将技术活动拓展为一种开放性的伦理实践。(7)
2009年,王学川在《现代科技伦理学》一书中,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为指导,阐述了现代科技伦理学的内涵、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阐明了现代科技伦理的原则和规范,强调了科学共同体和科学家的道德责任、道德选择、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运用科技伦理学的评价标准功能,对诸多高新技术领域(如医疗技术、人工生殖技术、基因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网络信息技术、航天技术、核技术等)的实践及其结果进行了剖析,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作出了预测,比较具体和深入地揭示了高新技术的加速发展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巨大惯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科技与伦理之间形成的两难困境,并且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供人们抉择和践行时参考。书中收集的资料丰富,分析由浅入深、通俗易懂,为读者打开一扇窗,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科技伦理现象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学会分析和解决问题,提高科技伦理素质,以适应社会科技活动的要求。(8)
自2000年开始国内的各类期刊上出现了大量的关于科技伦理的研究文章,具有代表性的如马文彬、孙向军发表于《道德与文明》的《科技与伦理的思考》(2000),吴秋凤的发表于《科技进步与对策》的《论现代科技伦理与我国可持续发展》(2000),金吾伦发表于《哲学动态》的《科学研究与科技伦理》(2000);刘大春发表于《伦理学研究》的《科技伦理:在真与善之间》(2001),陈红、沈骊天发表于《自然辩证法研究》的《科技伦理学的控制论范式》(2005),陈爱华发表于《伦理学研究》的《哈贝马斯科技伦理观述评——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解读》(2007),陈勇、郭玉松发表于《道德与文明》的《论科技伦理责任的构建与实现的社会机制》(2008),牛俊美、陈爱华发表于《道德与文明》的《“科技—伦理生态”与“科技—伦理禁区”》(2009),陈万求、柳李仙发表于《伦理学研究》的《中国传统科技伦理的价值审视》(2011),詹秀娟发表于《道德与文明》的《科技—伦理的相契之维与生态发展》(2012),程现昆、王续琨发表于《自然辩证法研究》的《“科技伦理”论辩——关涉科技伦理学对象和体系问题的思考》(2013),周德海发表于《伦理学研究》的《论爱因斯坦的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思想——兼评学术界对爱因斯坦“科技伦理”思想的研究》(2014),程倩春发表于《自然辩证法研究》的《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科技伦理观》(2015),陈爱华发表于《伦理学研究》的《论现代科技伦理实体行为的伦理评价机制》(2016),王茂诗发表于《中国高校科技》的《习近平科技创新思想的伦理意蕴》(2018),陈子薇、马力发表于《科技管理研究》的《纳米技术伦理问题与对策研究》(2019),等等。
二、 研究的主要问题
科技伦理的时代性要求学者的研究要同步于科技发展的速度。人类在21世纪近20年的发展超过了20世纪的总和,我们开始步入大数据社会,互联网已经让人无法离开它;人类的基因“密码”逐渐被破译;能源可以更清洁更低耗;电子标签物联网雏形已现;手机不只是通话工具,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转基因食品让人“爱恨纠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兴科技门类的产生,作为应用伦理科目的科技伦理的分支,如医学伦理、生命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网络伦理、基因伦理等,逐渐成为独立的交叉学科。近20年来学界主要研究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科技工具论”和“科技至善论”
科技伦理学界研究最多和讨论最激烈的问题是“科技工具论”和“科技至善论”。“科技工具论”认为,知识就是力量。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新科技都具有强大的力量。每一种科技力量都可能被正当使用,也有可能被滥用或误用。即它是一把双刃剑,一边是造福人类,另一边有可能危害人类。科学技术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包括它们自身的问题和所引起的问题。例如现代科技迅速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问题,这需要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同时单靠科技发展也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还需要靠教育的立法等。伦理学和法律是对科学技术发展与利用的社会控制,尽量避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危害人类。伦理与法律不同,法律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任何人违反法律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伦理部分体现在法律、条例或各种社会、机构、专业的行为规范中,部分通过教育而被内化,自觉地在行动中体现,违反伦理规范者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自身良心的责备。伦理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基础,缺乏伦理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会得不到社会的认同,从而无法实施。合乎伦理的事情不一定都能成为法律,也并不是所有法律上已有的规定都合乎伦理规范。法律的发展永远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所以法律要反复修订,一方面是情况有了变化,已有的法律条文不合适;另一方面也因为发现有些条文不合乎伦理。对于科学技术的正当使用,既需要法律的制约,也需要伦理的规范,二者缺一不可。(9)
但是金吾伦认为,“科学是一把双刃剑这一提法未必妥当。人们用‘双刃剑’的比喻来说明科学既有正面作用又有负面效应。但按科学自身的目的,它是求知求真的活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探求世界、认识世界、理解世界。在这个意义上,科学只具有认识功能和认识价值。它有对错之分,没有好坏之别。人们通常所说的‘负面效应’是应用造成的,而不是科学造成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是这样的。因而把‘双刃剑’的帽子加给‘科学研究’似乎是有失公道的。由此,科学研究不应有禁区”(10) 。
李侠、邢润川从科技伦理主体及其相应的伦理责任角度出发,论述了建立主体——责任均衡结构的问题。他们认为,目前的科技伦理主体有三个层面:1. 科技共同体;2. 专业共同体;3. 科学家与工程技术人员个体。但目前衡量和约束科技伦理主体的伦理体系,基本上是属于韦伯提出来的信念伦理(Ethics of conviction)和责任伦理(Ethics of responsibility)体系。这样一来,科技伦理主体结构与伦理体系结构之间就出现了结构性的失衡,因此,为了重新约束变化了的主体结构,就要在结构上寻求对称,从而达到一一映射的关系。为了达到结构上的均衡,需要加上一个经济伦理,从而一一对应的均衡性结构应该是:主体结构(1. 科技共同体,2. 专业共同体,3. 科学家与工程技术人员个体)和伦理结构(1. 信念伦理,2. 责任伦理,3. 经济伦理)。(11)
(二) 科技与道德的关系
一直以来科技伦理学界讨论的比较多的问题是科技与道德的关系问题。阎平认为,“第一,从评价的标准来看,在道德评价所涉及的现象中有许多是用价值观作为评价依据的,或者说是可以辨明是关系的。作为评价标准的伦理道德主要是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这些是可以在人的伦理实践中得到反映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扩展了实践检验的内容和范围;第二,从道德标准具有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来看,作为评价标准中道德原则和规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能够表达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形成为全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的原则和规范;第三,尽管科技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仍然有许多需要共同遵守的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12)
张世英认为,人生在世的“在世结构”是双重的,即“主体与客体关系”和“人与世界的融合”。真理与价值、科学与伦理是否有内在联系,关键在于人生在世的“在世结构”即按照“主客关系”的在世结构,真理与价值、科学与伦理是分离的,科学的自由思考不需要在伦理道德的向善性上有所考虑;反之,按“人与世界融合为一”的在世结构,真理与价值、科学与伦理就有了内在联系的,科学的自由思考在伦理道德上是向善的。从这个角度看,科学本身就包含着扩走向“人与世界融”的整体的固有趋向,从而使科学家在科学思考的同时能作出伦理道德意义的价值思考。(13) 因此,刘大椿明确指出,“必须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体系两种因素的良性互动,将技术活动拓展为一种开放性的技术——伦理实践”(14) 。
“李醒民认为,科学中的价值是隐含在科学本身结构中的价值——科学的‘绝对’价值,这是科学认识真实过程的构成部分。科学的结构或内涵是由社会建制、知识体系、研究活动三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都或多或少渗透价值。科学的基本价值非但不能被视为无足轻重之物或致命弱点,反倒是科学的真正优越性和生命力之所在。科学在本质上就是对真理和证明理想这些特有价值的承诺,这些理想不是那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次要价值。由此看来,科学中的价值无疑是科学的基本价值,是科学之为科学的一个重要标识”(15) 。
张华夏在2010年所著的《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中运用一种交叉视野来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即从现代科学的视野来探索伦理与价值,力图阐明现代科学及其方法为价值理论与伦理学说提供了什么新思路,例如运用系统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原理分析价值理论,特别是广义价值理论;运用博弈论分析人类伦理道德的起源,以及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突显;又从现代伦理的视野来看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哪些主要的伦理问题、有哪些主要的伦理约束,特别是讨论了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核科技与核伦理、分子生物学和基因工程与生命伦理、生态危机和生态科学与生态伦理问题。张华夏教授提出的系统主义的和非本质主义的伦理观念,或后来他称之为整合多元主义的伦理观点,不同于功利主义也不同于道义主义的道德一元论观念,因为他们都过分地渴望找出道德观念的绝对普遍的本质,皆在由此而推出各种派生的道德原则。从系统科学的整体性角度出发,指出伦理世界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功利原则、正义原则、仁爱原则和深层生态伦理原则,虽然它们在特定情景下是相互冲突的,但只要我们找到解决这些价值冲突或规范冲突的原则,就不会导致两难的处境,更不会导致逻辑矛盾。考虑到这一点,当他发现运用系统功利主义不能满意地解决应用伦理问题的时候,他的理论立场便从系统功利主义跃迁到非本质主义的整合多元主义的伦理立场上。(16)
(三) 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科技伦理学界的不少学者把研究视点放在了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规范问题上。如刘则渊、王国豫则专门讨论了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他们认为,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技术与技术活动本身,而是技术活动引起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两种关系及其产生的伦理问题。技术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两种关系的互动中,在同时发生的人的外化和自然的人化的两种过程中,形成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种不可分割的本质属性。显然,技术在本质上显示了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这种能动性不仅直接表现为人能动地把自然物变为人工物,而且还凸显了人的理智、道德和自由,这正是人的本质所在。因此,技术的本质反映和体现了人的本质。这样,技术的本质就同伦理的本质衔接上了,因为人的理智、道德和自由也同样是伦理的本质追求;从而表明共同追求和展示人的本质,正是技术和伦理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的基础。(17)
卢风、肖巍在2008年主编的《应用伦理学概论》中引介了莱斯尼克概括的科研伦理条原则,即科学家应该享有良好的信誉,不应该涉嫌学术腐败;应该能自由研究并共享研究成果,不应该在研究自由上受到限制;应该相互尊重,更应该尊重人类实验主体;应该有社会责任感,避免伤害社会,不应该违反相关的法律;应该有效地利用资源,不应该被不公正的剥夺资源使用权和行业升迁机遇。(18)
甘绍平认为,“科技伦理”是指科学研究、技术探索过程中的伦理,作为科学家,要对科技本身负责任,也要对社会负责任,禁止为了所谓科学的目的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19) 有些学者提出了诸如“求真”“造福人类”“杜绝虚假”“信誉”“维护生态”“学术民主自由”等科技道德规范。(20)
陈红、沈骊天从宏观层面指出,应该面向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去认识和把握科技伦理依据及其规范:第一,科技伦理的基本行为规范应是以有利人类的进化发展为最高标准;第二,科技伦理的一般规范应是有利于人类利益;第三,作为目标的人的利益本身,其含义应是人的生活、发展需求的最大满足;第四,科技伦理是调节科学技术活动结果与人类利益的关系的准则;第五,科技伦理必须遵循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两方面的规律。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地调控各种关系,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发展。(21)
(四) 新技术的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
2010年以后,我国对于一些敏感、争议性较大的新兴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了重大的突破,而这些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开始受到科技及伦理学界学者的重视,全国科技伦理研讨会的讨论方向开始转向具体的科技伦理问题。
2011年全国科技伦理研讨会的主题是“转基因技术伦理问题”“纳米技术伦理问题”。与会的部分专家认为,目前纳米技术主要应用于新材料的开发,研发过程还不会产生实质性的伦理问题,随着研究和应用的深入,有可能产生纳米分权、隐私侵犯、军事滥用、人类增强等多方面的伦理或者法律问题。薛其坤院士认为,由于纳米技术的不成熟和纳米材料和性质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影响。赵宇亮研究员认为,纳米产品已经开始进入社会生活,纳米材料的健康性和安全性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用人造碳纳米材料处理鱼塘,可以使水质变得清澈透明,但也可能对水中微生物产生致命的影响。王国豫认为,纳米技术在脑科学方面的应用,如在人脑中植入纳米器件等,或将是对人的自主性和自由的挑战。
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与会专家认为,转基因技术使人们获得所期望的生物品种,经过基因改良的品种具备常规育种方式难以获得的优良性状,显示了它所具有的显著优势和潜在价值。但利用转基因技术在短时间内培育出的新的或改良的生物品种“逃避”了自然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法则,有可能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经济安全、国家安全产生不可预计的影响。李真真认为,转基因产品在向市场推广前没有经过长期的安全性检测,人类长期使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转基因生物的商业化所带来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问题却无限地加大了社会安全的管理成本,基因专利私人化和技术垄断性也将对经济、社会、国家安全产生深远影响。卢宝荣认为,作物转基因漂移将对非转基因作物产生影响,由此可能引发贸易问题、法律纠纷,并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方荣祥认为,转基因技术有许多优势,但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及技术所具有的特殊性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转基因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在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伦理问题是相关者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问题的解决需要立足于不同相关者的视角和立场。
此外,与会院士、专家达成共识认为,我国亟须制定纳米技术和转基因技术科学研究的行为规范。方荣祥院士、许智宏院士、李真真研究员等认为,应尽早制定转基因技术研究相关的行为规范,这对推进安全性研究,打破转基因技术贸易壁垒,应对相关国家的科学伦理审查有着重大的意义。薛其坤院士认为,在纳米技术创新过程中,有以科学技术发展驱动,向市场驱动转移的趋势。这进一步加剧了纳米技术风险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因此,科学共同体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研究行为。要求社会科学针对相关自然科学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等方面的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以规避纳米、转基因技术研发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风险。(22)
2012年全国科技伦理研讨会的主题是“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在谈及干细胞研究当前的发展阶段以及涉及的伦理问题时,与会专家认为,干细胞研究本身存在伦理问题,对此必须提前就有认识同时出台相应的规范。目前干细胞基础研究和临床试验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干细胞临床作为一种治疗手段,其技术远未成熟,从研究到真正将干细胞技术用于普遍的临床治疗,还有大量技术难题需要解决。没有科学的临床试验审查、合理的道德规范下的运用,必然会导致严重的法律的伦理问题及。随着干细胞研究层次的提高,由干细胞分化来源的人造精子和卵子将会出现,进而创造不同以往的新的生命繁衍方式,新的生命伦理问题也会出现。与会专家认为,在深入探讨干细胞研究及其应用中的伦理、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应尽快达成共识:(1) 尽快推动干细胞领域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在干细胞研究与应用方面的相关行业规范和法律相对滞后,对于推进干细胞领域的健康、迅速发展十分不利。应尽快推进干细胞领域的规范工作,尽快制定出干细胞研究和临床转化的相关行业规范,推动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尽快推进干细胞领域的立法工作,促进对干细胞研究和应用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2) 相关行业的专家应积极参与干细胞领域决策咨询。干细胞研究及应用应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部署,科学家应结合干细胞研究领域的进展,围绕我国干细胞发展战略部署、科研布局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增强我国在干细胞研究领域中的创新能力,在干细胞应用转化与核心技术的研发等方面取得突破。(3) 促进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教育,推进干细胞科学普及。科学家和医生的伦理意识的增强难以一朝一夕实现,应长期重视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的科技伦理意识,通过成立伦理委员会,以图文宣传、专家宣讲等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教育。重视干细胞科学普及工作,加深公众对干细胞科学知识和技术风险的了解,为干细胞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3)
2013年全国科技伦理研讨会的主题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伦理问题”。这三年的讨论是历年来少有的以某项技术或者某类具体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进行的讨论,对这三年科技伦理学界的最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2013年的研讨会上,学者们认为,互联网伦理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技术应用以及未来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次研讨会的目的在于围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深入研讨技术发展中的伦理、法律问题,探讨互联网的安全问题、互联网中的行为规范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1) 与会专家认为,谈互联网规范不能仅仅停留在原则层面,还应当具体细化到互联网从业者、使用者的行为规范,使行为规范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指导作用。制定互联网行为规范,进行互联网的管理,既要进一步从伦理和法律等方面规范互联网使用者的行为,还要保障其最基本的权利。(2) 针对信息伦理教育问题,与会专家认为,开展互联网伦理教育势在必行。鉴于互联网的使用群体的广泛性和低龄化特点,我国需要开展系统化的信息伦理教育,例如在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开设互联网伦理相关的教育课程。(3) 与专家一致认为,面对互联网技术引发的各种伦理问题,我们需要跟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关注各种新问题,从问题的不同层面深入思考其伦理、法律问题的根源。在这个过程中,科研人员更应当具备一种前瞻性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这种意识出发来考虑自己的社会角色。(24)
三、 简要述评
如今,我国作为新兴的科技大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科研人才队伍,也是很多新科技的诞生地,更是新兴科学技术应用的主展台。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把科技伦理建设写入进来,可见现今国家对科技伦理问题的高度重视。科技伦理经过几十年与时俱进的发展,解决了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舒适、高效、优越生活的同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化解了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公正、规避了社会风险、保持了民众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稳定。现在,科技伦理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研究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既要不断适应科技伦理的要求,又要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找到科技伦理研究的新思路、新对策。
因此,在新时代科技伦理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一些应当重视的问题:
(一) 科技伦理中科技与伦理的关系问题
要实现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理清科技与伦理的关系:一是科技与人的关系;二是科技与社会的关系;三是科技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科技伦理三种关系在动态上的真正统一与和谐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要辩证地看待科技与伦理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带来一些伦理问题,伦理规范本意并非是为了限制科技发展,而是确保科技发展的目的为人类造福。科技与伦理的关系是共生的,是相辅相成的,科学研究的成果是否能造福于人类离不开科技伦理的引导。同时科技伦理的研究也不能脱离科技发展的实践精神,要以认清科技与人、科技与社会、科技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础;以公民意识、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感为支撑,以自然科学的规范、合法发展为目的,把“科技伦理”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性与伦理的反思性中,揭示科学技术与人性之间、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科学技术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重新审视科技与伦理的关系,解释科技与伦理道德关系的逻辑规律,在现代科技与伦理道德的激烈冲突中,寻找到适合科技与伦理共同发展与进步的策略,最终实现现代科技与伦理的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二) 科技伦理问题应协同共治
科技伦理是充满魅力、有其自身特点的学科,也许只有科技伦理问题才是科学家、伦理学家和科技哲学家共同感兴趣的问题。曾经有一段时间伦理学家和自然科学家不相往来,甚至一般伦理学家和特殊领域的伦理学家的交流也极为有限。新时代的科技伦理必须在一种积极交流、碰撞中发展,科技伦理问题已经无法由单个科学家或者某个政府独立解决,这需要伦理学家、公众等主体的共同参与。不同的主体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伦理学家要注重交流,科学家要增强伦理意识,政府要加强监管。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看,前沿科技的伦理问题已不再是局部地区和特定国家的问题,虽然科技伦理问题产生于特定地域,但其影响是世界性的,所以科技伦理治理应当是国际化的,避免由于伦理监管的地区差异导致伦理风险转移。
(三) 对重大科技伦理问题进行反思
重大科技伦理事件是一种信号,单一事件出现可能具有偶然性,但当这些问题反复出现,则有必要反思如何改进我国科技伦理的规范和制度。诸如“人工智能”“转基因大米”“换头术”“水变油”“基因编辑婴儿”等,此类科技事件总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此相关的科技伦理在这些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社会讨论的焦点。
科技伦理和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把科技置于伦理道德的规范下,民众的生活才会更健康。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3D打印技术、纳米技术、基因技术等新兴科技,在为民众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巨大风险。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让人类从一般的智能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事各种创新性发明和探索活动。然而,人工智能系统一旦失去控制或被不正当利用,就有可能对人类造成严重的威胁。因而,民众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必须保持审慎态度,有效应对新兴科技可能带来的伦理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2019年8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从此我国将加快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建设脚步。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就能全面把握前沿科学和新兴科技的发展与影响,系统深入地展开价值权衡和伦理考量,确立科技活动必须遵循的相关价值准则。以其权威性和严正性对科技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推动构建有序、协调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为科技的发展划定伦理的红线,实行严谨的审查和监督,避免违背科技伦理的行为发生;使构建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能够真正推动科技的发展,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保障。因此,科技伦理研究、宣传、教育以及科技伦理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
(1) 参见王小锡等《中国伦理学60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89页。
(2) 参见王小锡等《中国伦理学60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3) 参见徐少锦《我国科技伦理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4期。
(4) 参见王小锡等《中国伦理学60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5) 李学仁:《江泽民主席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载《人民日报》2000年8月6日第一版
(6) 程现昆等:《“科技伦理”论辩——关涉科技伦理学对象和体系问题的思考》,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年第12期
(7) 参见刘大椿《现代科学技术的价值考量》,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8) 参见王学川《现代科技伦理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 参见邱仁宗《人类基因组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3期。
(10) 金吾伦:《科学研究与科技伦理》,载《哲学动态》,2000年第10期。
(11) 参见李侠、邢润川《论科技伦理主体与伦理责任的结构性失衡》,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2年第4期。
(12) 阎平:《科学蕴涵真善美的统一》,载《哲学研究》2003年第5期。
(13) 参见张世英《科学与伦理》,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
(14) 刘大椿:《现代科学技术的价值考量》,载《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15) 李醒民:《论科学中的价值》,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9期。
(16) 参见张华夏《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7) 参见刘则渊、王国豫《技术伦理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8) 参见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9—350页。
(19) 参见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135页。
(20) 参见周纪兰《应用伦理学》,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9—160页;卢风《应用伦理学——现代生活方式的哲学反思》,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360页。
(21) 参见陈红、沈骊天《科技伦理学的控制论范式》,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11期。
(22) 参见张思光《2011科技伦理研讨会》,载《科学与社会》2011年第4期。
(23) 参见缪航《2012科技伦理研讨会》,载《科学与社会》2012年第4期。
(24) 参见黄小茹《2013科技伦理研讨会》,载《科学与社会》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