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
现代环境伦理学,一门正在蓬勃发展的伦理学学科,其诞生于人类发展活动与生存环境产生尖锐矛盾后,为协调人和生存环境间的紧张关系,求得两者和谐、持续发展而形成的实践性极强的伦理学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现代环境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中叶西方轰轰烈烈的环保浪潮之中,其在中国的发轫则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巨大变化相适应。经历多年发展,中国学者在此领域已进行众多细致深入的研究,取得众多有特色的、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在此,就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历程和概况、主要热点问题、研究存在的不足与展望进行必要的梳理。
一、 研究的基本历程和概况
纵观中外哲学发展史,其中有关环境伦理的思想、体现环境伦理关怀的论述、包含生态智慧的观点是丰富而悠久的。有学者就提出环境伦理学的发轫可追溯到18世纪,部分学者更提出环境伦理学萌芽最早出现在柏拉图的著作中(2) ,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有关人与自然间关系及人类应遵循基本伦理准则的论述和观点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但作为现代意义上一门独立学科的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又被称为生态伦理学(Ecological Ethics),直到20世纪中叶方于西方社会诞生。其形成与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等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密切相关;与人们系统反思启蒙运动以来,特别是西方各类“主客二分”“非此即彼”“人类中心”等宰制性社会思潮密切相联;与人类重新评估自身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重新确立人与自然之间基本伦理原则和规范准则的运动密切统一。
较之西方,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起步略晚,大致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3) ,而真正引起学界的关注并获较大发展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正如现代环境伦理学的诞生与20世纪30年代西方生态环境恶化直接相关,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兴起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据,其在中国学术舞台上的出现和发展绝非偶然:首先,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与全球性环保运动有关,即“与生态保护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已经演化成为席卷整个世界的‘绿色浪潮’这一大背景密切相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其次,“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兴起与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有着直接的关联”。千百年来习惯于围绕人伦关系进行伦理学研究的中国学术界也开始逐步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再次,“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兴起与我国的国情变化有着密切的关联”(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使得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为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奠定了现实基础;人们开始转变固步自封的思想观念,逐步中肯看待并接受西方思想文化则为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奠定了文化基础;近年来政府对经济社会与自然平衡关系的重视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则为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兴起奠定了制度保障基础。
纵览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历程,其发展呈现阶段性和逐步深化的特点。20世纪80年代,即环境伦理学研究在我国起步之初,相关研究不仅带有“外生输入型”的特点,也是开创性和探索性的。究其缘由,一方面是中国传统伦理研究的惯性使然,即中国几千年道德修养、伦理探讨的主流都以现实人伦关怀、人际关系为基点和准则,很少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国民的整体环境伦理意识较低,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利害相关的环境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长期以来是停留在非常表层的功利层面,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很容易被眼前的其他利益欲求所取代和置换”(5) 。在这一现实条件和理论背景下,环境伦理学被催生,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质疑和挑战,学术提升亦面临众多难题和阻力。
此后,随着世界性“绿色运动”不断兴起与推进,中国经济整体实力的提升,人们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使得环境伦理学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入快速发展期。学术研究视域不再局限于确证环境伦理学的现实合法性即回答“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的问题,而是更多关注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相契合的现实环境伦理问题。这一时期,环境伦理学研究逐渐脱却起步晚、水平低的禁锢,在关注国外环境伦理学研究动向的同时,开始自觉追求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中国化(或言本土化),主动争取自身的理论话语权,积极建构与中国实际相统一的理论基点和学术框架。
经过多年努力,环境伦理学研究在国内获得丰硕的科研成果,在全球环境伦理研究中有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学派。
第一,国外环境伦理学研究成果被大量翻译介绍到国内。
随着环境伦理研究国际性交流的不断加深扩大,国内学者翻译介绍了大量国外环境伦理研究的学术成果,推出了一批较高水平的国外环境伦理学译著,如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Roderick Frazier Nash)的The Rights of Nature(6) 、阿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的A Sand County Almanac(7) 、瑞彻尔·卡逊(Rachel Carson)的Silent Spring(8) 、皮特·辛格(Peter Singer)的Animal Liberation(9) 、汤姆·瑞根(Tom Regan)的The Animal Rights Debate(10) 和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11)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moles Rolston)的Philosophy gone wild(12) 和Environmental Ethics(13) 等名篇著作都陆续被翻译介绍到国内。保尔·泰勒(Paul W.Tayor)、卡尔·科亨(Carl Cohen)、苏珊·福莱德(Susan L.Flader)、约翰·帕斯摩尔(John Passmore)、罗宾·阿提费尔德(Robin Attfield)、尤金·哈格洛夫(Eugene Hargrove)、阿伦·奈斯(Arne Naess)、比尔·迪伏(Bill Devall)、乔治·塞欣斯(Geoge Sessions)、克里斯托弗·司徒博(14) (Christoph Stückelberg)等国外学者的名字、论著及观点也频繁地在国内学界出现。同时,“土地伦理”“自然权利”“动物权利”“动物解放”“动物中心主义”“深生态学”等一大批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也广泛而深入地渗入国内环境伦理学研究的过程之中。
第二,国内学界涌现出一批高水平的专家学者和学术论著。
中国环境伦理学自诞生以来,众多专家学者对环境伦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推出了大量高水准的本土性学术论著,如:余谋昌(《生态学哲学》(1991),该书“填补了我国环境哲学研究的空白”(《中国环境报》),《国际环境伦理学学会通信》评价该书“把生态学理论应用于环境事务的实践,为中国提出了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生态哲学,是中国出版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有关生态哲学的专著”(15) ,《惩罚中的醒悟——走向生态伦理学》(1995)、《生态伦理学:从理论走向实践》(1999)相继展开环境伦理的中国化研究。除此之外,刘湘溶的《走向明天的选择:生态伦理学论纲》(1992)、《人与自然的道德话语: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2004),李培超的《环境伦理》(1998)、《自然与人文的和解:生态伦理学的新视野》(2001),《自然的伦理尊严》(2001)、《伦理拓展主义的颠覆: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研究》(2004),卢风的《现代发展观与环境伦理》(2004),杨通进的《走向深层的环保》(2000)、《环境伦理 全球话语 中国视野》(2007),韩立新的《环境价值论 环境伦理 一场真正的道德革命》(2005),曹孟勤的《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2004),何怀宏的《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2002),王正平的《环境哲学:环境伦理的跨学科研究》(2004),叶平的《生态伦理学》(1994)、《环境革命与生态伦理》(1995)、《回归自然》(2002),徐嵩龄的《环境伦理学进展 评论与阐释》(1999),向玉乔的《经济·生态·道德:中国经济生态化道路的伦理分析》(2007)等都是其中主要代表,《马恩列斯论人与环境》等也相继出版。同时,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也不断涌现,其中在专业核心期刊及权威期刊中发表的论文不断增加。
第三,专业学术队伍不断扩大,专业学术团体纷纷建立。
当前,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队伍不断扩大,已突破原有的直接从事环境保护的工作者、从事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者、从事与自然环境相关的科技工作者的范畴。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具有不同学术背景的大批研究人员广泛参与,特别是众多具备深厚伦理学研究功底、具有敏锐学术触觉的研究者的加入在很大程度上充实了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队伍,提升了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水平。与之相适应,1994年8月25日至27日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并召开首届年会。这不仅象征着一个获得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学术机构的建立,更意味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正式、全面启动。此后,2003年11月8日,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在清华大学成立,这一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标志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多元范式的强化,更代表着中国环境伦理研究制度化、规范化和普及化的加强。
第四,环境伦理学紧扣实践,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伴随着专业研究的深入和成熟,环境伦理学课程逐步进入大学课堂,并与之相适应推出了一批教材。同时,在具备招收伦理学博士生资格的大学与研究院都开设了环境伦理学的专业或选修课程,明确设定环境伦理学研究方向的已有数个。自中国第一个以环境伦理学为研究方向而获得博士学位的杨通进博士开始,全国越来越多以此为研究方向的学人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学术论文中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更是不胜枚举。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环境伦理学的名篇佳作获得社会广泛接受并入选学校教材,如奥尔多·利奥波德的代表作《沙乡年鉴》中的《大雁归来》一文被选入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语文书(第14课),其著作《像山那样思考》也被选入长春版语文教材;余谋昌、王耀先主编的《环境伦理学》(2004)作为面向高校系统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至今已再版多次。同时,学者们提出的“生态工业”“生态价值”“生态文化”“灾害生态学”“生态建筑”“生态人口”“生态健康”等创新性概念有些在国民经济建设实践中已有所应用。
第五,学术研究视域越发开阔,本土化研究趋势明显。
随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逐步深入,国内有远见的学者们提出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本土化”或“中国化”的倡议,如余谋昌教授提出“创建中国环境伦理学学派”;李培超教授提倡“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张天晓教授主持了相关内容的国家社科基金。(16) 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指称了一种学术研究的向度,主张环境伦理学研究“不是简单地模仿和照搬外来的研究成果,而是将关注的视角投向自身;它不满足于‘外激型’的发展轨迹,而秉持自我认同和个性张扬;它也并非从狭隘的民族主义理念出发对于他国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予以无端贬损或否弃,而是强调学术研究的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路和自主创新精神”(17) 。毫无疑问,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呈现本土化或中国化的趋势,是有其鲜明针对性的:首先,本土化诉求是近年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共同的声音,是对我国当代社会发展所呈现出的“中国现象”的一种自觉反映。其次,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诉求对学科发展十分重要。中国环境伦理学是在直接翻译介绍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基础上起步的,直到今天这种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变。而且这种过于明显的模仿痕迹使得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进展显得些许的不自然。最后,多年以来的环境伦理学研究缺乏反映现实、影响现实的实践效果。环境伦理研究没有真正贴近现实生活,没有真正影响人们的内心世界,没有发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作用。(18) 如此可以说,倡导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或中国化,不仅是弥补现有研究不足的需要,更是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视域的拓展、自我意识的觉醒、研究水平的提升。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谐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学科自身的飞速发展和壮大,中国环境伦理学已然成为应用伦理学中一个新兴的、主要的实践性极强的分支学科。如今,中国环境伦理学不仅确立了自身的学科地位,作为一门重要课程进入了大学教学讲堂,更以其独特的学术功效和实践意义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二、 研究的主要问题
1. 学科性质
定位环境伦理学、界定环境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关乎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奠基和学术建构。学者们站在本土化的学术立场对这一“新兴学科”的学科性质各抒己见。基本上,以学科性质和内涵特征为确定依据,近年来学者也强调科学性,认为“生态学原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依据”(19) ,“生态认识论是从整体出发,以多重有机关系反观自然物的方式研究自然物,以获得自然物在整体世界中、在关系世界中的真实性”(20) 。
部分学者立足学科分类的角度来定位环境伦理学。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是对环境退化进行道德反思的学科,是一门生态学和伦理学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同时关涉其他很多学科门类(如科技哲学、社会学等)的新兴伦理学学科;部分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是作为某一部门伦理学(如科技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存在。(21)
部分学者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关注点定位环境伦理学。有的学者则认为它是一种主张把道德关怀扩展到人之外的各种非人存在物上去的伦理学说,是一种全新的伦理思想或价值观,代表一种革命性的伦理思潮。有的学者则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一门揭示环境或生态道德的本质及其建构规律的学科,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它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人和自然关系的唯物辩证法原理作为坚实的理论依据。(22) 有的学者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一门从道德角度研究人与环境和生态之间关系的新兴伦理学学科。(23) 有的学者认为“人即自然,自然即人,人与自然的本质同一性内在地蕴含着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人与自然只有完成本质统一,才能为生态伦理的合法性存在提供合理而正当的辩护”(24) 。有些关注传统伦理文化的学者则认为,环境伦理应重点研究中国古代哲学中关于“天人合一”、“天道生生”和“仁爱万物”的思想,“道法自然”和“尊道贵德”的思想,“圣人之虑天下莫贵于生”和“与天地相参”的思想,其定位应是传统伦理与现代环境问题的结合性学科。
对于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定位,不论其出于何种立场,运用何种方法,学者们的论述都主张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强调反思或重塑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注重研究人类之于自然所应遵循的道德规则;主张其独特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实践性。虽然涉及的面不相统一,但这些观点都及时回应了当代社会现实的基本要求,充分契合了社会思潮的基本趋势,表征了现代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品质与特征。
2. 研究对象
由于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点不同,对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则出现不尽相同的理解。总体上,学术界对此有四类看法:一是,环境伦理学主要研究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而非人类社会内部人际间原有的伦理关系;二是,环境伦理学主要研究人和自然间关系的机制及功能,环境伦理的本质及其构建;三是,环境伦理学主要研究人们对待环境的基本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四是,环境伦理学研究环境的伦理价值和人类对待环境的行为规范。概而论之,学术界有关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是从“关系”和“规范”两类进行区分,即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人对待自然的行为规范,具体如下:
以刘湘溶等为代表的学者们从“关系”的角度提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刘湘溶在《生态伦理学》中认为,“生态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而非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它实现了伦理学由人际道德向自然道德的拓展。”(25) 叶平在《生态伦理学》中认为,“生态伦理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道德方面的学说,是人与自然道德生活的理论升华和理论论证。”它“以人与自然的生态道德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对其他人应尽的生态道德义务和责任;人对其他生物应尽的生态道德责任和义务;人对地球生态系统的职责和义务。(26)
以余谋昌等为代表的学者们从“规范”的角度提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余谋昌认为,“生态化理学是关于人们对待地球上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其它事物的行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这一定义表明,生态伦理学是以生态道德为研究对象,首先,这是伦理学知识领域的扩大,它把人对自然的道德作为伦理知识的一部分;其次,它提出人们对待生物和自然界的道德态度问题……第三,它制定人类行为中的生态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27) 卢风认为环境伦理侧重于研究人对自然事物的行为规范。(28) 有些学者则主张将关系和规范两个方面综合起来,以统一两者的角度指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3. 研究内容
中国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围绕“自然”与“人”这两个关键词进行研究。尽管当前的科研内容有所扩充,“环境正义”“社会缘由”等范畴大量出现,但整个学科还是万变不离其宗地紧扣“自然”与“人”这两个基点在进行探索。
在学科形成之初,“自然价值论”、“自然权利论”、“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或“人与自然的道德规范”构成了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其中“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获得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得到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和探讨。学界围绕自然是否有价值、自然是否有权利进行了激烈的探讨,成为多年来学界辩驳较多的命题。对于自然是否有价值的问题,余谋昌等学者认为自然价值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人类文化的层次,它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二是在生命和自然的层次,它满足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维持地球基本生态过程的健全发展,也即具有外在自然价值和内在自然价值。(29) 值得一提的是,围绕自然的内在价值,人类中心论者与非人类中心论者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理论辩驳,彼此提出了相互迥异的伦理理由和道德论证,两者尽管无法取得整体上的统一,但都重申了关爱生命、爱护自然的精神价值,推动了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深入。对于自然是否具有权利的问题,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除人之外的各类生命和自然界有权利,因为它具有内在价值,为了实现它的价值,也就是为了它的生存和发展,它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无差别的,换句话说,自然因其内在价值而具有特定的权利,人类的权利和自然的权利是有差异的。
近年来,“环境正义”问题和与环境伦理相关的“社会变革”问题获得了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不断深化及实践性的增强,“环境正义”问题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焦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大量涌现、国际环境合作的日益紧迫,如何确定资源分配和环境责任分担的正义原则就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当西方发达国家站在既得利益的立场上规避应承担的环保责任,任意指责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时,环境正义问题就进一步凸显出来了。同时,对于环境正义的研究,开始扭转过去“环境伦理过于关注自然的权利、忽视作为环境主体的人的具体差别,抽象地谈论‘以人为中心’和‘以自然为中心’的状况,开始把目光转向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以及这一社会结构对环境问题的影响”(30) 。这是一条崭新的思维理路,以此为研究基点,环境伦理研究的焦点开始落在环境正义和(国际)社会正义、环境问题的社会缘由、现有西方社会制度的缺陷上。由此产生了布克钦的“社会生态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生态社会主义”或“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女性主义”、“左翼绿派”等流派学说。
除此之外,环境伦理学还关注如何运用社会伦理调节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关系;研究人对自然界的作用所引起的动植物具体生存权利的问题;研究道德与生态的关系,揭示人与自然关系的内在机制与功能;研究环境美德伦理(31) ,将德性与环境保护关联起来研究;研究古今中外各种生态伦理思想和生态理论道德理论,提出生态道德的要素、结构、层次和机制;研究人类作用于自然环境、生物环境的行为准则,以及生态学领域的伦理道德范畴;研究环境道德教育及其实践路径等。
4.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32)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源于1994年余谋昌在《自然辩证法研究》上发表的《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一文,该文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点进行了批评,之后在伦理学界引发了一场持续至今、范围波及环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哲学和环境法学的学术大讨论。(33) 讨论的焦点是如何正确界定、理解和评价人类中心主义。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伦理学界形成了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即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和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前者主张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自然,后者则主张自然不是人类义务之对象。
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学者主要有:刘湘溶、李培超、杨通进、卢风、余谋昌、佘正荣等学者。他们主张人类对自然负有直接的伦理义务,其主要理由是:自然是主体,具有内在价值和权利;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都是同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成员,人对生命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负有道德义务。也就是说,人类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也拥有内在价值,它们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的利益和需要的工具,人们对它们所负有的义务是一种终极性的义务。而人的利益只是更大的生物圈利益的一部分。只有当人类从更大的生物圈利益出发,把其他存在物也当作具有独立于人的主观偏好的客观的内在价值的对象来加以保护时,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才能真正得到保护,人对环境的保护也才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安全性。(34)
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学者主要有:刘福森、傅华、韩东屏、韩立新等学者。他们否认人对自然负有直接的伦理义务,认为人类对非人类存在物的行为不受任何伦理原则的制约,只要这种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他们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提出了如下批评。第一,非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的存在属性当作自然拥有内在价值之根据的观点,是把价值论同存在论等同起来了,犯了摩尔所说的从“是”推出“应该”的自然主义谬误。第二,自然不可能拥有内在价值,因为价值就是人依据自身需求或某种标准对对象所作的评价。价值都是由人赋予物或对象的。第三,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不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因为道德是赋有理性的人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对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节而创造的,它来源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只有拥有理性和道德自律能力的人才能签订契约,并参与道德共同体。
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学者对上述批评作出了回应(35) :第一,把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割裂开来,这只是西方近现代伦理学和哲学的传统,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一个教条。把西方近现代主流哲学的理论预设当作评判一个具有后现代意味的理论问题的标准,这显然是不充分的。第二,效用价值论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它无法对人人都具有的平等的内在价值作出说明。第三,伦理契约论本身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它难以解释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也不能说明人类对那些缺乏理性和道德自律能力的人的义务。(36)
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既关系到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立场和价值取向,也是范围更大、影响更广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在环境伦理学领域的具体表现。从关注的内容来看,非人类中心主义关注的要比人类中心主义关注的更加宽广,但这并不排除人类中心主义为此所做的努力,如英国学者海华德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积极的辩护和阐释。(37) 事实上,如若想解决两者的争论,正如万俊人提出的,需要人类“找到一种足以突破个人主义自我中心和人类自我中心的更为广博开放的伦理思路”,才能“走出现代性道德的困境”。
在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基础上还出现了不同提法的环境伦理观,如自然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深环境论),无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新循环经济环境伦理观,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等,下面简略介绍这几种环境伦理观。
提倡自然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学者明确指出应当设定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人类不仅要对自身讲道德,而且还应对大自然的其他物种讲“道德”。只有这样,人类保护自然以及维持整个生态系统才有确定的基础和动力。(38)
提倡无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学者认为,人类应当担负起对人本身和自然环境的责任,这两种责任共同服从于对世界整体即“大我”的目的性要求,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其基本原则是以“大我”的目的为人本身即“小我”的目的,以“大我”的善恶为人自己的善恶,善待自然环境就像善待人类自己。(39)
提倡新循环经济环境伦理观的学者认为新循环经济环境伦理观是新经济环境伦理观和循环经济的有机结合。新经济环境伦理观是把以人为本作为人与社会发展的根本取向,把社会实践作为人与自然协调的基石,以统筹兼顾作为生态文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思路,修正市场主体的生态价值意识,以提高人类环境伦理道德素质为崭新内容的科学发展观。(40) 而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线性经济的提升,它将现行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开环式经济系统提升为“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的闭环式经济系统,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保护型经济。通过把经济活动创建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了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生态经济的追求,倡导与资源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将经济活动、生态智慧和伦理关怀融为一体,形成一种集经济、生态和伦理于一体的新经济生态伦理观。(41)
提倡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观(42) ,它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态度,吸取了两者的积极成分,避免了二者的缺陷,又超越了两派的纷争,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伦理观中,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一种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备的理论。它的最大特点就是融合了各个学派的基本点或共同点,把它实际应用到解决人类发展问题上。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有所扬弃,这是一种理论上更为完善的伦理体系,也是一种理论与实践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如下:(1) 影响当代环境问题的是两类矛盾,即人与自然的矛盾,以及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两者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并且认为,后者对环境的影响表现得虽然不像前者那样直接,却是前者背后更为深层的社会因素,因而也往往是解决前一矛盾的前提。(2) 对上述两类矛盾的解决,应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概念。其中,“可持续”一词是在“生态可持续性”意义上定义的,它吸纳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发展”一词是在“生活质量”意义上定义的。“生活质量”具有多元指标,不仅包含经济的、社会的,还有生态环境的,不仅包含物质的,还有精神的、制度的、文化的,等等。此外,“可持续发展”概念完整地强调着一种公平思想,它既重视代际公平又重视代内公平。(3) 就代内公平而言,它认为人类贫富对立所显示的不公正、不平等、不正义,是环境破坏的深层原因,并强调反贫困具有优先重要性,强调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既要承担历史责任,又要承担现实义务。由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的责任和对发展中国家环境的侵害,理应为解决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一方面,作为“补偿的正义”,它们应该以自己拥有的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额外的资金,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分配的正义”,发达国家应当回到环境正义的立场上,承认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平等的环境权利,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的进程中加以解决。(43)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作为一种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备的理论。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使环境伦理学可以在不同层面上指导人类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同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通过提高人的道德境界,调整人们的生活态度和确立一些环境伦理的道德行为规范,指导人类树立起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和建立起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方式。
但是,由于可持续发展思想非常富有弹性,不同的人可以根据“可持续”的内容作伸展性的解释,从而使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理论上有很大的空间,还有待相互磨合。同时,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难以用某种单一的理论模式覆盖所有情况。所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需要在长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接受检验,并获得提高。
5. 实践路径
环境伦理学作为新型的应用伦理学学科,有着鲜明的独特性,具有与传统伦理学的两大不同之处,一是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对生命和自然界本身的关心,二是道德权利概念应当扩大到生命和自然界,赋予它们按照生态规律永续存在的权利。但是中国的“生态伦理学的不同派别学者依据不同的理论思想,从不同的视角思考环境伦理问题,提出不同的道德原则,这有利于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范式,往往使公众无所适从,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不利于它的保护环境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因而它需要从分立走向整合,建立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道德目标的生态伦理,一种开放的、统一的生态伦理”(44) 。“这种整合的途径是,环境伦理学基本理论的实践应用”,大家在实践的旗号下达成共识,把理论付诸行动。(45) 即从实践的角度,要求维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维护地球上基本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维护生物物种、生物遗传物质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环境伦理从其诞生起就以其鲜明和强烈的实践性呼吁着环境伦理学界在注重道德哲学学理层面的同时,还要注重环境伦理实践,正如余谋昌所认为的那样:“实践性是环境伦理学的精华。”(46)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环境伦理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了环境伦理的实践层面,并致力于对环境伦理实践路径的研究。
环境伦理实践是环境伦理学必不可少的部分,它所蕴含的价值观念、道德理想和道德境界,以及崭新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正逐渐渗透到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随着学科的建设,环境伦理已不再仅仅满足于道德哲学的层面,而正在从理论走向实践,逐渐渗透到人们的实际行动中,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可以说,这样的结合,正推动着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变革,成为改造我们世界观,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践的积极力量。
关于环境伦理的实践路径,学者们从多维视角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如兴办绿色大学,进行绿色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绿色教育,培养一代具有“绿色思想”和新的思维方式,以及掌握绿色技术的新型人才;科学技术发展的“生态化”,把生态学观点和生态学思维应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它向符合生态保护的方向发展,实现科学技术转变。以实现科学技术价值观的转变;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实现科学技术应用“生态化”。还有学者提出环境伦理教育应围绕培养公众的自然价值观、自然权力观和自然道德观进行。
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现环境伦理的实践路径,如环境伦理与生态旅游,环境伦理与绿色奥运,环境伦理与可持续发展等。
有学者认为,实现生态旅游是环境伦理学追求的目标之一。环境伦理是生态旅游的理论基础,为生态旅游的规划、发展、管理以及旅游者的行为提供理论支持。生态旅游可以作为环境伦理实践的一个很好的平台。例如,在生态农业旅游经济收入不断提高的影响之下,村民环境伦理的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生态农业旅游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利益,首先使村民对生态价值进行重估,生态环境价值得到重视。随着生态农业旅游经济发展,村民逐步深入参与到生态农业旅游经济当中。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接受不同以往的教育和影响,逐步树立了新的环境伦理观念。这种观念的树立往往从普遍的公共环境意识提高开始,随着生态农业旅游经济的发展,村民旅游参与度的提高,普遍的公共生态意识与本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结合,引发了村民生态意识的提高,这其中便包含着对生态旅游业环境影响的更为客观理性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绿色奥运重在强调环境保护,而环境伦理学就是让人们走出极端人类中心主义误区,树立一种尊重自然内在价值的意识,认为只有加强环境伦理的研究,才能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保证奥运会与环境保护的“双赢”(47) 。
也有学者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对环境伦理的践行。环境伦理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理论构架的根据,环境伦理从自然内在价值论与自然权利论的角度出发为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提供了合理性证明:通过对人与自然间伦理关系的确定、道德原则规范的制定及对人类道德境界的全新诠释,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道德观支持;通过对“环境公正”理论的深入阐发,丰富和完善了“公正”这一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念(48) 。
值得一提的是,就实践层面而言,不同国家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来确立环境发展的定位点。也就是说,对于一些低收入国家要提高现代环境伦理的有效性;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要认清其肩负的历史责任。
三、 简要评述
新中国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迅速。从事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学者们不仅极大地推进了本学科的进一步完善,更大大拓宽了传统伦理学研究的理论视野,深化了现代伦理学研究的理论深度。然而,社会是向前发展的,中国的环境伦理学发展仍须不断开拓创新,应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环境伦理学理论中国化,汲取古今中外生态智慧和生态文明成果,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特别是当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加剧时,对待现实事件包含的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不能进行单向度的研究,即只从自然的视角进行研究,或只从人和社会的视角进行研究。学术界应结合和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对现存的自然界物质、运动和过程展开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研究。
概括而言,今后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拓展:
第一,内涵界定与环境伦理研究的拓宽。学术界至今对于什么是环境伦理没有共识,只是从各个角度不同的层面提出一些观点及定义。这些对环境伦理的一定阐释,并不能全部囊括环境伦理的诸多特征。尤其是当下面对生态科学与环境哲学的趋向,环境伦理是否需要有一个系统、综合的概念来进行诠释?特别是界定中国环境伦理学,即“在中国学术文化传统、中国哲学和思维方式传统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确立自己的环境伦理学理论模式、概念框架和话语体系,以超越西方环境伦理学,通过不同学派的理论整合,创建中国环境伦理学”(49) 至关重要。在此,应特别关注新时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时代成果,这一新思想符合中国社会自然环境的历史与现实,也是引领中国社会绿色发展的旗帜。
第二,实践应用与环境伦理研究的推进。将中国生态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前提与新时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相结合,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历史进程中开辟天蓝地绿水清的新局面。然而,从我国环境伦理学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道德哲学层面的环境伦理问题,如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而对应用伦理学层面的环境伦理问题关注不够,为政府治理提供决策研究的更少。事实上,环境伦理学是一门极强的实践科学,必须注重现实社会中与道德实践紧密相关、与制度安排和法律建构密不可分的应用伦理学层面的问题,如代际伦理、环境正义、能源伦理、环境保护法规的伦理依据等,以进一步影响社会治理决策。
第三,西方译介研究仍有待加强。展望未来全球治理的进程,全球环境治理将成为新趋势,而只有实现全球化合作的环境治理,才能为地球环境的改善寻求解决之道。理论上,比较国内外环境伦理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国内关于环境伦理教育还仅仅停留在理论探索的阶段,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过多,对国外的一些理论缺乏应有的分析和评价,而且理论探讨的内容总体来说还处在整体设想阶段,尚没有深入细化的研究。应通过西方译介增加理论参考,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源与参考文献,以共同治理全球环境问题,让人类回归美好家园。
第四,生态马克思主义与环境伦理研究持续深入。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方向之一,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理念融入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中,用以指导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生态哲学与科技伦理发展,将环境友好型的生态伦理与人类社会智能技术进步相融合。绿色发展理念将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未来方向。绿色低碳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可持续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实现绿色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理论上,在不同的环境伦理观中,什么样的环境伦理能促使环境伦理实践朝着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向发展,这需要我们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选择,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环境伦理思想能否将环境伦理实践引入更深层面的探讨,如何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纳入环境伦理实践的研究体系之中,这些命题还有待现实的进一步检验,同样需要学界的深入探讨。
第五,中国特色环境伦理研究的未来之路。真正具有中国气派或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道路是漫长而艰辛的,应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不断开掘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环境伦理的思想观念、生态智慧、生存经验及文化积淀,获取来自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支撑,去除传统文化中激励破坏环境的倾向;二是,继续积极稳妥地吸纳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扩大学术对话平台,深化学术交流层次,在全球性视域中寻求环境伦理学的中国化;三是,立足于现实国情,主动关注现实环境问题,实现环境伦理学对相关困境的伦理介入,在发挥其应有实践作用的同时推进其本土化水平。(50)
第六,本土化诉求与中国文化心理和价值精神。特别是环境伦理与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结合,这仍须认真审视和探讨。近年来学者们结合中国的现实提出中国环境伦理学在以后的发展道路上应作本土化的诉求;有些学者则提出中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51) 对此,以李培超为代表的学者们提出:“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同许多学科的本土化在目标指向上是一致的,笼统地说即主张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要具有‘中国特色’或体现‘中国气派’,具体来说则是强调中国环境伦理学要有一种本土化的研究定向(Indigenous Approach),应当与自己的文化精神和人们的价值心理相契合,在对本土社会有更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增强在本土社会的应用性,形成具有本土特色(话语表达方式、价值理念、教育和实践路径等等)的环境伦理学体系。”(52) 只是要真正建构这种与本土特色相结合的环境伦理学,还需要我们进行更为认真的工作。同时,仍须进一步探讨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相互关系。以傅华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本来就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伦理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参加和指导欧洲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实践活动中,就曾经以1873年英国伦敦发生因煤烟污染所造成的大规模“公害”事件为发端,开始研究人类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写下了大量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著,从而形成了他们的环境伦理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环境保护的思想和观点,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53) 因此,学术界需深入发掘和阐发马克思主义关于环境保护的思想,进一步对环境伦理学所提出的问题作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解释。以此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体现自然主义价值观之思想的指导下,转变工业文明发展理念,实现人的行为方式之完善,实现人类社会发展方式的优化。在环境伦理学的影响下,使得生态文化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1) 本章节标题采用“环境伦理”而非“生态伦理”的考量如下:1. 概念本身的特点,即“环境伦理”提法侧重于中心事物(人)与周遭事物(自然、人文)的相互联系;“生态伦理”提法则侧重于整个生态系统(一切生物组成的环环相扣的统一体)中多元因素间的相互联系。为求突出现代环境伦理学在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上的重大突破,本文采用“环境伦理”的提法。2. 学术研究惯例,考虑到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1994年8月25日于京成立、国际上亦存在环境伦理协会及《环境伦理学》(美国)杂志等因素,本文采用“环境伦理”的提法。
(2) 参见范云霞《中国环境生态伦理现状研究综述》,载《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年第9期。
(3) 经相关学者检索确认,蔡守秋先生于《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81年第3期发表的《应该提倡环境道德》一文,应当是我国较早研究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成果之一。
(4) 李培超、张天晓:《追踪生态关怀的足迹——中国环境伦理学三十年述评》,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5) 李培超、张天晓:《追踪生态关怀的足迹——中国环境伦理学三十年述评》,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6) 代表性译著有杨通进译:《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青岛: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
(7) 代表性译著有侯文蕙译:《沙乡年鉴》,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 代表性译著有吕瑞兰,李长生译:《寂静的春天》,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9) 代表性译著有钱永祥译:《动物解放》,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
(10) 代表性译著有杨通进、江娅译:《动物权利论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汤姆·瑞根的《为动物权利辩护》作为本书的第一部分被翻译介绍。
(11) 代表性译著有李曦译:《动物权利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2) 代表性译著有刘耳、叶平译:《哲学走向荒野》,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3) 代表性译著有杨通进译:《环境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 代表性译著有邓安庆译:《环境与发展——一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5) 余谋昌、胡颖峰:《时代转型与生态哲学研究——余谋昌教授访谈录》,载《鄱阳湖学刊》2018年第2期。
(16) 国家社科基金:《我国环境伦理学本土化建构的应有视域和实践路径研究》(08BZX028)。
(17) 李培超、张天晓:《追踪生态关怀的足迹——中国环境伦理学三十年述评》,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18) 参见李培超《环境伦理学需要“本土化”》,载《中国教育报》2008年1月22日第3版。
(19) 参见卢风、廖志军《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依据》,载《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8年第2期。
(20) 参见曹孟勤《生态认识论探究》,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年第10期。
(21) 参见宝兴《现代西方科技伦理思想》,载《道德与文明》1997年第4期。
(22) 参见张云飞《生态伦理学初探》,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23) 参见杨通进《要重视生态伦理学的研究》,载《道德与文明》1988年第3期。
(24) 曹孟勤:《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质疑“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和“自然是人的一部分”》,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年第22期。
(25) 参见刘湘溶《生态伦理学》,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6) 参见叶平《生态伦理学》,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 参见余谋昌《惩罚中的醒悟 走向生态伦理学》,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28) 参见卢风《环境哲学的基本思想》,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29) 参见余谋昌《中国发展需要生态伦理学》,载《中国发展》2002年第3期。
(30) 参见韩立新、刘荣华《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趋势与研究对象》,载《思想战线》2007年第6期。
(31) 参见姚晓娜《环境美德伦理研究论纲》,载《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32) 参见杨通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伦理学研究的十大热点问题》,载《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7期。
(33) 参见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第7期。
(34) 参见杨通进《超越人类中心论——走向一种开放的环境伦理学》,载《道德与文明》1998年第2期。
(35) 参见卢风《论环境哲学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挑战》,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4期。
(36) 参见杨通进《争论中的环境伦理学:问题与焦点》,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1期。
(37) 参见杨通进《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性申辩——评海华德的开明人类中心主义》,载《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38) 参见余谋昌《公平与补偿》,Journal of Literature,History and Philosophy,2006年第6期。
(39) 参见曾小五《无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念——建构环境(生态)伦理学的一种新尝试》,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年第22期。
(40) 参见吉宏、杨太康《循环经济下的新经济伦理观》,载《价格月刊》2006年第7期。
(41) 参见郗春梅《生态伦理:可持续发展理论架构的基础》,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年第16期。
(42) 参见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载《光明日报》2002年1月22日。
(43) 参见王正平《发展中国家环境权利和义务的伦理辩护》,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6期。
(44) 余谋昌:《中国发展需要生态伦理学》,载《中国发展》2002年第3期。
(45) 参见余谋昌《中国发展需要生态伦理学》,载《中国发展》2002年第3期。
(46) 余谋昌:《实践性是环境伦理学的精华》,载《光明日报》2004年6月22日。
(47) 刘煜、龚正伟:《生态伦理学视野下的绿色奥运》,载《体育学刊》2006年第13期。
(48) 参见郗春梅《生态伦理:可持续发展理论架构的基础》,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年第16期。
(49) 参见余谋昌《环境伦理学,一门新的伦理学》,载《阴山学刊》2010年第5期。
(50) 参见李培超《环境伦理学需要“本土化”》,载《中国教育报》2008年1月22日第3版。
(51) 参见傅华《中国生态伦理学研究状况述评(下)》,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52) 李培超、张天晓:《追踪生态关怀的足迹——中国环境伦理学三十年述评》,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53) 参见傅华《中国生态伦理学研究状况述评(下)》,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