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伦理
回顾70年中国传媒伦理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其中的内在线索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凭借现代化媒介技术的强势发展,大众媒体日益显示出巨大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以至于今天人们深深感受到自身已处于一个“传媒社会”之中。然而,引人关注的是,传媒主体通过使用传媒技术使传播对象直接或间接地发生实在的变化,这使传媒技术备受关注而导致传媒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裂,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伦理道德问题。而当前和谐社会建构的历史使命也迫切需要传媒道德塑造角色的介入,因而,总结回顾70年中传媒伦理研究的是非得失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极富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 研究的历程与概况
大众传媒与伦理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正如美国新闻学者约翰·赫尔顿曾经说过:“在新闻领域里,没有哪个问题比新闻道德问题更重要,更难以琢磨,更带有普遍性。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便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1)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大众传媒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行业,必然有一整套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道德要求与规范。但遗憾的是,我国的传媒伦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没有受到重视,直至改革开放后,传媒伦理以新闻职业道德这一崭新课题的提出与研究为起点,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从此专家学者与业界人士纷纷展开了对传媒的伦理研究并不断使其深化。
(一) 传媒伦理研究的初探期(1979—1991)
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内部刊物《外国新闻事业资料》发表了当时的新闻系硕士研究生俞旭的译文《新闻道德的准则》,首次将新闻职业道德(当时使用得较多的是“新闻道德”一词)这一新概念引进中国新闻学的研究领域之中。(2) 1982年,辽宁日报总编辑赵阜发表论文,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他认为,新闻职业道德应包括几点内容:忠于事实;坚持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读者、听众、观众服务;言行一致;大公无私(不滥用职权);团结互助。(3) 1983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主编的《新闻学论集》第7辑发表刘志绮撰写的《新闻道德浅谈》一文,提出在新闻院系设置专门课程讲授新闻伦理学的建议。1984年余家宏等编写的《新闻学简明辞典》,收录了“新闻伦理学”辞条,定义为“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与形成规范的科学”。1988年,约翰·赫尔顿的《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作为我国第一本有关新闻道德的译著,对新闻工作者容易发生的新闻道德问题进行了剖析。之后,大量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论文不断问世,学术界开始关注“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并逐渐地对此展开了系统研究。这方面的工作包括:翻译和介绍国外有价值的和有借鉴意义的新闻职业道德论著;搜集、整理中外新闻史上的包括各种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在内的各类资料;总结历史上杰出的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与规范,并且在此基础上,探讨和阐释了倡导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规范的要求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培养、训练、教育和研究的必要性。(4) 与此同时,国内有些大专院校已经酝酿了新闻伦理课程的雏形,开始以专题或专章的形式讲授新闻职业道德。可以说,新闻伦理研究已逐渐进入较为系统的研究阶段。
(二) 传媒伦理研究的发展期(1991年至今)
基于对新闻伦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1991年1月,中国记者协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于1994年、1997年和2009年,先后三次对这一准则进行了修订,不仅规范了广大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并且为新闻伦理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20世纪90年代后,专门著书研究新闻伦理已然成为一股社会热潮。正是在这股热潮的冲击下,学术界针对有关新闻伦理学体系构建及新闻职业道德体系建设的问题展开了的激烈探讨。如周鸿书的《新闻伦理学论纲》(1995),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新闻伦理学的专著,构建了社会主义新闻伦理学体系。书中对新闻伦理学作出了界定,并论述了其研究的范围、任务和方法,填补了新闻伦理学专著方面的空白,迈出中国新闻伦理学研究的第一步。黄瑚的《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1998)是第一部把新闻职业道德与法规并行研究的著作。蓝鸿文主编的《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2001)结合了我国新闻工作的实际,理清了新闻伦理学在中国形成和创立的历史脉络,以全球视角来观察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分析了新闻伦理道德的一些基本问题,该书还特别将广告活动和网络传播的伦理问题以及著作权纳入新闻伦理学研究中。陈绚的《新闻道德与法规》(2005)开始关注媒介行为的道德规范。然而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新兴传媒载体在中国不断涌现,如手机网站、手机报刊、移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这就使得“原来分门别类的新闻道德、记者道德、出版道德、网络道德、广告道德、手机道德需要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需要在大众与大众传媒道德的互动中,统一整合到更高的层次上,生成具有广泛解释力的大众传媒伦理”(5) 。
其一,大众传媒实践过程中,不仅新闻工作者的个人职业道德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媒介组织自身的伦理问题也显得比较突出。例如,在生存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媒体单位为追求“眼球效应”,大肆向娱乐甚至低俗方向发展;媒体组织行业间的不良竞争所导致的模仿、抄袭、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因此,大众传媒伦理所关注的已“不仅仅是记者、编辑的采编业务行为,还包括媒介的经营、管理及其他运作机制中的伦理行为”(6) 。
其二,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媒社会职业道德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传媒自身的发展需要,更不能解释因自身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大众道德状况的变化。随着各种新兴媒体的出现,大众媒体的出现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大众化”行业,人人可以成为传播者(如微博、微信、短视频),传播者和受众的界限不断模糊,互动性进一步增强。大众媒体更大范围地影响着公民的生活方式和道德状况,而公民的行为和道德也制约着大众媒体的发展。因此,社会公民道德和大众传媒道德相互融合、相互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媒职业道德被解构。当代的传媒伦理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职业道德,立足于此,传媒伦理才能期盼有更长足的发展。
由此看来,传媒伦理的形成是传媒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此类研究的书籍也开始逐渐出现。如陈超南的《彩色的天平——传媒伦理新探》(2001)一书,以媒体伦理为研究主题,可以看作是系统研究媒体伦理的开始。之后还有郎劲松、初广志编著的《传媒伦理学导论》(2007),黄富峰所著的《大众传媒伦理研究》(2009)等。与此同时,一些学者意识到传媒伦理的根本问题不是仅仅依靠提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就可以解决的,也并不是对各种传媒实践中凸显的伦理问题的就事论事。因为这些论证是不够充分和深入的,还须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考察透析传媒伦理的研究进路,如胡兴荣的《新闻哲学》(2004)系统地研究了媒体哲学和相关的伦理问题,从哲学视角对各种新闻伦理规范作根本上的探讨;郑根成所著的《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2009)从伦理学的维度解读了当前我国凸显的传媒现象与问题,并进行了深入的伦理反思。这一时期,有关传媒伦理研究的译著也纷纷涌现。西方研究者更多地通过案例研究和评论把伦理学的方法与原则和传媒实践相结合,如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的《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2000)、菲利普·帕特森著的《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2006)(7) 等。
除了宏观上对大众传媒伦理的范畴框架进行论述外,一些学者也以跨学科、多维度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考察。如邓明瑛的《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2007)在论证了传播和伦理的必然联系的基础上,分别剖析了新闻、广告、娱乐、网络及跨文化传播中的伦理问题;商娜红的《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2006)通过对英美国家新闻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研究,给予我国大众传媒伦理建设以借鉴。另外,卜卫的《媒介与性别》(2001)、《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2002),关注了大众传媒对妇女、儿童的影响。与此同时,广告伦理、网络传播伦理研究也开始起步。其中代表性的有陈绚的《广告道德与法律规范教程》(2002)(8) 、黄瑚的《网络法规与道德教程》(2006)(9) 等。
近年来,随着传媒伦理理论研究的深化,高等院校的传媒专业逐渐开设了传媒伦理课程,此类教材也纷纷面世。如张傅的《传媒伦理学教程》(2014)、展江的《媒体的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2014)等。但总体而言,目前国内系统研究媒体伦理的出版物,无论从数量还是学术质量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可以说,媒体伦理仍仅能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领域而存在,尚未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 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 传媒伦理的界定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对传媒伦理的概念以及内涵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从名称上看,除了称为“传媒伦理(学)”之外,还有“媒体伦理”“媒介伦理”“新闻伦理”几种说法。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同一学者在同一著作中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名称。原因在于目前学者们针对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传媒伦理等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的统一的界定,以至于我们在讨论“传媒伦理”的时候,总是不自觉地联系到“新闻伦理”“传播伦理”“新闻职业道德”等。事实上,以上各种伦理研究的主体是不同的,但由于主体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又决定着学者们不可避免地谈此及彼。
在传媒伦理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学界首先把目光投向新闻伦理。学者们大多认为新闻伦理学是一门研究新闻传播中的道德现象的交叉性边缘学科,但新闻伦理的研究对象究竟应该如何界定,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持这种意见的代表是两部新闻学辞典对“新闻伦理学”辞条的表述:《新闻学简明词典》(余家宏等编,1984)和《新闻学大辞典》(10) (甘惜分主编,1993)。另一种意见认为,新闻伦理学既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外,还应该关注新闻媒体的社会道德功能。周鸿书认为“新闻伦理学是以新闻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并视其为研究的唯一客体。它是阐明新闻道德的起源、发展及其社会作用,揭示新闻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学说;是用一般伦理学的原理、原则解决新闻实践活动中人与人的道德关系、行为规范,以及新闻媒介的社会道德功能的一门科学;还是研究新闻从业人员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的一门学问”。他认为把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实际上是把新闻伦理学等同于新闻职业道德,是不可取的。(11) 学者们在新闻传媒的道德功能是否是新闻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这一问题上存有争歧。周泰颐提出,尽管新闻传媒的道德功能与新闻职业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它并不是新闻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新闻学研究的对象。(12) 之后,蓝鸿文也认为,虽然新闻伦理学是一门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科学。但他表示“在研究过程中,较多地关注新闻媒体的社会道德功能,并把这种关注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联系起来考察,也是完全应该的”(13) 。讨论针锋相对,颇有意义。
当历史的脚步进入了21世纪,随着各种新兴媒体的涌现,人们发现大众传媒中的伦理问题不是仅仅依靠提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就可以解决的,加之对西方传媒伦理认识的不断深化,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传媒伦理学出现了。陈超南的《彩色的天平——传媒伦理新探》(2003)一书,考察了传媒伦理学的兴起、现状及传媒伦理与当代社会等相关问题,是我国第一部以“传媒伦理”命名的专著。他认为,当前传媒伦理学中的基本原则来自整个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要将以前在哲学层面或伦理学基本理论层面上的伦理研究与传媒伦理研究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运用这些伦理原则去解决与分析传媒问题。该书为整合性的传媒伦理研究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但这一工作才刚刚开始,需要更多人来参与并加以完善。之后许多学者突破了新闻伦理的局限,不仅关注媒介个体(记者、编辑)的采编业务行为,还纳入了媒介组织的经营、管理及其他运作机制中的伦理行为。(14) 正如哈佛大学李欧梵在为李希光的《畸变的媒体》代序中所说:“‘新闻伦理(学)’的范畴相对来说还是过窄”,“新闻不等于传媒……如果把新闻当作传媒,就等于‘把鱼的故事和鱼混为一谈’。”(15)
目前来看,国内传媒伦理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特定的新闻事件或媒体行为进行道德分析,以及一些事件中凸显的伦理问题,或是讨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等。但这些大都采用事实判断的方法,运用描述性的语言,在分析其成因时涉及面较窄,导致了传媒伦理的研究不够深入。有学者从伦理学研究的角度出发,认为现今传媒伦理过多关注于具体范畴的研究,缺乏讨论问题的统一的根基性理论支撑。(16) 郑根成认为“传媒伦理的研究应该具备相当的‘元哲学’、‘元伦理学’的深度,对于传媒伦理学科的一些概念和范畴,应有一些学者做些‘元哲学’阐释,另外,就目前来看,传媒伦理学还需要一种方法,这里并不是传媒伦理学的学科构建方法,而是价值判断的方法。这一价值判断方法的缺失,使得传媒伦理在论证其原则与规范的合法性时举步维艰”(17) 。因此,要科学地界定传媒伦理,首先要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及应用伦理学三个方面深入考察传媒伦理的理论进路;其次不能偏离伦理“致至善”的本性。(18)
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的传媒伦理研究中,至今尚没有一个关于“传媒伦理”的统一界定,学者们大多是在研究新闻伦理、网络伦理、广告伦理、信息伦理等传媒分支领域的伦理问题时作了些初步的界定工作。究竟如何界定传媒伦理,则是一个尚未完成的工作。由此,学界强烈呼唤更多的学者参与到整合性的、有深度的、建构性的传媒伦理研究中来。
(二) 传媒伦理的基本原则
大众传媒的伦理原则是传媒伦理关系最集中的体现,是调整传媒伦理道德关系的根本指针,它的确立将为传媒伦理体系的建构厘清方向和框架。在这方面,许多传媒伦理的研究组织和学者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唐代兴认为,媒体伦理理想指向自由、平等、人道:自由,是媒体的伦理目标;平等,是媒体的伦理方向;以“三善待”精神为基本内容的人道,是媒体的伦理价值尺度。而理性、客观、公正,构成了媒体之当代道德实践理性精神追求:理性精神乃媒体必须坚守的道德实践目标,客观精神即媒体必须张扬的道德实践价值尺度,公正精神是媒体必须落实的道德实践行动规范。惟有如此,媒体才可成为创建公民社会的公器。(19) 李希光在提及新闻学核心原理即公正性时,引用了美国自由论坛主席Charles L. Overby提出的“新闻公正性公式”:A + B + C + D + E = F,即准确+平衡+全面+客观+伦理=公正(Accuracy+Balance+Completeness+Detachment+Ethics=Fairness)。(20) 实质上,这里就预设了传媒伦理的公正性、客观性、人道性等基本原则。
陈力丹、周路佳从实证的角度认为在将真实和客观性理念作为媒体行为准则的同时,引入了“波特矩形”理论,认为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需要反复权衡后进行道德判断。其中,尊重报道对象人格和生命成为必要。(21) 李伟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大众传媒伦理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为:大众原则、自由原则、自律原则、和谐原则、发展原则、创新原则和开放原则。(22) 黄富峰对大众传播内容的伦理要求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大众传播内容的伦理要求即大众传播内容所应具有的道德性,是大众传播内容自身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真实性、人道性、正义性、高尚性等内容。(23)
除此之外,季为民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提出,以程序和专业概念作为理论基点,对传媒伦理的价值和追求进行基本的理性分析和阐释,“以新闻专业主义建构传媒伦理的决策程序和程序伦理”,并“以程序伦理与专业主义的理念打造传媒伦理的实践平台”(24) 。这为传媒伦理原则趋于操作性提供了思路。
(三) 传媒伦理中的价值冲突
传媒技术作为工具性的实在,在进入社会使用这一过程中渗入了人的目的、意志、需要、利益等,成为一种建构性的社会实在。然而,囿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中的传媒技术,总是受到政治、经济及传媒主体的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判断,从而使传媒技术负载着多方面的伦理向度。因此,传媒伦理的实质在于一种价值的探讨,包括传媒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因此传媒伦理的价值矛盾与冲突是媒体理论与实践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传媒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传媒本身的原则与社会普遍“善”、“应该”之间的冲突。甘绍平指出,媒体伦理中存在着两大价值冲突,一是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即人权原则与功利主义原则的冲突。以前人们更乐意坚守功利主义的原则,将社会公益看成是首先需要捍卫的价值。而今天我们则更倾向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认为个人隐私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让位于社会公益,“不伤害”原则并不是功利主义的立场能够超越的。二是媒体在“道德导师”的传统自我定位与“信息平台”的现代价值取向之间存在着冲突。依照媒体的道德地位的现代认知,媒体并不属于道德上优越的阶层,而是公民利益与意愿的服务者或“守护犬”,是一个既服务于公民民主观念的形塑和信息的提供,又服务于公民的知识获取与艺术鉴赏,同时还服务于公民的道德判断力的培育的信息平台。(25) 在这里,作者指出了解决冲突的价值指向。黄富峰认为传媒主体的道德观念是其产生道德冲突的主观前提,大众传播活动中的利益矛盾是其客观原因。针对这两种原因,黄富峰给出了解决道德冲突的两条基本思路:以传媒主体的道德判断与道德推理为中心,发挥主体道德主动性和利用客观环境中的有利因素,走出道德困境。(26)
另外,传媒自由与社会责任是传媒伦理研究中两个基本概念。两者之间的争论也是由来已久。究其实质来看,有关这两者的争论无非是在探讨“传媒自由及其限度”问题。甄树青在《论表达自由》一书中总结了对新闻自由的五种界定方法,并对新闻自由的限度也有公共利益、名誉权、隐私等不同的原则与认识。(27) 孙春晨、李茹通过对公共领域中媒体功能的分析,认为媒体自由不仅受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同时有其伦理的限度,需要承担在公共领域中维护公共利益、给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伦理责任。(28) 陈寿灿、秦越存认为,传媒自由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理念。传媒自由理念本身就预设了其价值合理性及道德责任。因此,在传媒伦理建设中应该围绕两个向度,一个是自律的个人德性的向度,一个是他律的传媒制度伦理的向度。(29) 郑根成认为传媒语境中的自由始于集权主义甚嚣尘上的时代,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先锋潮流。传媒自由在自由主义运动中所具有的道德正当或价值合理性主要体现为理性精神、民主追求及责任概念。他从道德的层面解读传媒自由,认为传媒自由是指传媒生态中自由的理性诉求、自由的社会责任与价值约束机制以及相关联社会的保障机制。(30) 黄富峰也通过对自由与责任的历史回顾,认为大众传媒在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两种基本的传播观念:自由传播与责任传播,两者必须有机统一起来。(31) 柯泽在文章中则提到“由于法律几乎赋予了媒介新闻自由的绝对权利,因此所有的问题还是回到了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最终又回到了新闻自律。迄今为止社会责任论只是一种学术观点,并不具备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发人深思。他认为需要尽快完善新闻传媒事业的各种监督机制。(32)
总的来说,国内传媒伦理学界关于传媒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论述较为丰富,意见基本一致,认为两者需兼顾才能保证大众传媒更健康发展。但是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于责任依据的论述较为单一,大多只从自由与责任或者权利—义务对应的角度进行分析;二是对于传媒自由的界定及其限度、传媒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其建立机制途径等问题,论述往往较为肤浅,没有深入凝练,难以形成明确统一的看法。这也昭示了传媒责任理论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理论内部的混乱不清是导致传媒社会责任缺失的关键。(33)
(四) 传媒案例的伦理审视
传媒伦理的实践性决定着其源于实践,而又最终指向实践,去解决传媒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直至当下,中国转型中的传媒业所遭遇的伦理问题更为突出而繁多,致使不少学者把研究视角放在具体案例分析上,对业界的伦理冲突及由此而导致的行为失范个案进行剖析和解读,取得了较为丰厚的成果。近年来,年度传媒课题组在上海新闻道德委员会的指导下,每年推出年度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梳理并分析当年具有代表性的传媒伦理问题。(34) 这些成果是中国传媒伦理建设对所面临挑战的一种理性思考和积极应对。
概括起来讲,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媒体人员的行为和新闻信息两个方面。
1. 职业定位与经济利益的博弈
有学者把目前中国新闻传播业的道德问题表现归结成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所赋予的媒介权力寻租。二是用市场经济进入新闻媒介的政策法规盲点区域,资本的媒介寻租。”(35) 实质上,两个方面造成的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归根结底都是围绕着经济利益产生的,其形式表现为有偿新闻、新闻炒作、新闻娱乐化等。(36)
(1) 有偿新闻、新闻广告等的伦理批判。有偿新闻、新闻广告,是指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人员通过收取新闻的刊播费用、出卖版面、转让报刊号等方式与被采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权力寻租”的金钱交易行为。它的形式繁多,但本质上都是一种现金与新闻之间的交易,目的是为了交易双方达到“双赢”:握有采访报道权力的新闻媒体方获取金钱;被采访的单位或个人则获得宣传的机会,达到扩大宣传的目的,或者是让媒体帮助掩盖事实真相,不让不利于自己的新闻信息外泄,从而避免承担社会责任。“有偿新闻”是一种明显的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
早在20世纪初,徐宝璜就在《新闻学·新闻纸之广告》一文中提出,报纸在广告业务中除了讲究广告艺术之外,还必须遵守广告之道德。而当时他提出的第一条广告道德原则就是“广告须遵循新闻与广告分开”的原则。绝大部分传媒伦理研究者也都注意到有偿新闻、新闻广告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冲击、对公共道德的危害。王泊认为,不同类型的有偿新闻,其本质如出一辙,即新闻报道权的商品化。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新闻伦理追求的陨落——新闻职业者道德自律的缺失;谋求正当经济利益过程中的职能错位,媒体的新闻宣传业务与企业化经营创收(广告经营)不分离;新闻报道权缺乏有效监督的必然后果。(37) 邓名瑛从伦理的视角分析,认为有偿新闻践踏了社会公正原则、违背了新闻真实原则、败坏了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有着极强的破坏力。要把加强新闻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与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相结合,真正杜绝有偿新闻。(38) 唐勇则针对“美国有偿新闻基本被消灭”,总结两点经验:一是媒体新闻与广告必须分离,二是依靠媒体行业自律。(39) 而在我国有偿新闻和新闻广告却仍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这也说明了当前我国传媒伦理建设任重而道远。
(2) 新闻炒作的道德缺失。2003年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一位教师出尽了“风头”,原因是他提出要开设一门“新闻炒作”的课程。该教师认为,目前炒作已成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商业、文化娱乐、新闻传媒等领域无处不在,一些个人和机构利用受众感兴趣的题材,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无可厚非。对此社会和学界普遍持反对意见,认为开这门课有违新闻职业道德。唐凯麟认为,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不良倾向,动不动就搞新闻炒作,违背了新闻的原则。新闻趋向于商业化,新闻的真实性、严肃性就会受到冲击,读者对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就会产生怀疑。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新闻理论界掀起了一场关于“新闻策划”的大讨论,最终认可了新闻策划存在的合理性。然而许多人把“新闻策划”与“新闻策划的异化”——“新闻炒作”相混淆。需要说明的是,新闻策划一般选择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题材,精心组织报道活动,力求客观、准确、深刻,充分凸显新闻价值,新闻策划对形式范畴的把握,是受到新闻传播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公正这些基本准则制约的,形式对内容的扭曲绝对应该禁止。(40) 目的在于更好地配置与运用新闻资源,取得最佳社会效益。而新闻炒作基于一种反常的价值观,一般采用黄色新闻的煽情手法,强调新闻的猎奇性。正如喻国明所说,“判断是否炒作,要看事件本身的社会价值是高还是低。”(41) 新闻炒作主要是为了哗众取宠,满足利益组织的经济效益、达到轰动效果。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说,新闻炒作的第一个目的,也就是最直观的目的就是“引起轰动”,而最终的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42) 新闻炒作的事件一旦广泛传播出去,受众就会被某些局部内容所吸引,无法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质,被媒体所误导。长此以往,新闻炒作必将引起媒体的恶性竞争,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 新闻娱乐化的伦理尺度。新闻报道应蕴含教育价值、知识价值、审美价值和健康的娱乐价值,可当前一些媒体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惜降低品位,迎合一部分读者的低级趣味,使新闻过度娱乐化、庸俗化。国内对媒体内容过度娱乐化的关注始于2004年《南方周末》发表的两篇文章《崔永元“炮轰”电视庸俗化》和《电视为什么不能庸俗化》,引起的学界大讨论。
针对这种现象的出现,郑根成认为,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受市场经济与外来文化的冲击被解构,传播媒介在面临着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两难抉择中,传播媒介不同程度地突出了商业化取向,内容上则表现为娱乐化倾向的强化。而传媒娱乐化潮流既带有社会转型时期媒介市场化、大众化的必然性,又还带有媒介发展脱离社会发展实际的不正常竞争导致的畸形产物特征。传媒娱乐化中经济伦理问题、人文关怀失位、对道德意义的消解及传媒娱乐化在价值导向上的背离等问题等不仅关涉传媒自身道德建设,也直接关涉当前我国社会中的道德建设等重大问题。探寻有效的解决途径势在必行。(43) 万艳霞则认为,市场经济的大潮促使我国传媒的商业化取向,同时也催生了我国的新闻娱乐化潮流。新闻娱乐化有利有弊:其利体现在新闻娱乐化迎合受众的需要,满足受众的原始心理需求,吸引受众眼球,折射出了传播理念和新闻价值观的变化。其弊的方面则体现在迎合大众口味却遮蔽了对重大新闻的报道;对媒体私利的追求削弱了媒介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因此她认为面对新闻娱乐化,传媒必须把握一个度,既要做到贴近受众,又不能一味迎合,要在不违背大众传媒公益性和社会责任的范围内充分发掘新闻的娱乐功能。(44)
近年来的传媒娱乐化已然引起了传媒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诸多伦理问题,深入认识这些伦理问题并探寻有效的解决途径实为当今学界的当务之急。
2. 新闻信息的伦理追问
(1) 新闻真实性的伦理维度。新闻传播的真实性,是指新闻报道信息同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的相符程度,即新闻报道反映的新闻内容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毋庸置疑,这是新闻传播实践提出的思想上的基本规范。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原则要求新闻记者尽可能地揭示事件的真相,但并不是报道事实就是报道了真相,只有对整体事实的真实性报道才能揭示出事件的真相,简单的事实或片面的事实有时不但不能揭示事件的真相,有时还会对事件的真相起遮蔽,甚至负面作用。我国当前许多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目光,提高视听率,往往突出、集中报道社会负面新闻,甚至不惜扭曲放大以达到“刺激”的效应。媒体在这里扮演了一个“离轨放大器”(deviance amplifier)的不光彩角色,特别是在报道危机事件、灾害事件中,这种离轨放大式的真相给人们带来的恐惧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对事件本身的恐惧。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学者提出,新闻应该及时、全面地报道事件的真相,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报道真实的事实,因为事实有时会给我们造成伤害,而真相却不会。
郑根成认为,我国新闻媒体在贯彻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新闻取向:一是新闻失实;二是新闻真实原则的绝对化。这两种报道方式都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既有违于新闻的职业要求,也有违于新闻道德要求,同样也都势必影响到传媒功能的实现。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做到完全真实,还涉及新闻工作者对社会生活的总体认识、对新闻传播中正反两方面事实的准确把握、对新闻传播信息流量的科学调控、对新闻传播事实的道德考量、对新闻传播效果的辩证制衡等问题。(45)
(2) 新闻暗访的道德困境。新闻暗访自问世就备受争议。它在提供显性采访不易获得的信息,尤其是曝光社会阴暗面、揭露违法行为方面屡见成效,因而受到新闻媒体和相当部分受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新闻暗访也引发了诸如不尊重采访对象、侵犯隐私权及相关的法律纠纷、媒体公信度下降以及由于媒体的示范作用造成偷拍偷录在社会中过分滥用等质疑。因此有的学者对新闻暗访并不赞同,甚至有人提出应坚决取消新闻暗访。反对的理由是:第一,暗访的结果(曝光)可能对被暗访者不公平。第二,暗访是在被采访者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记者在暗访中往往以说谎的方式(或隐藏身份,或示以假身份)获取需要的信息。并且记者说谎的行为本身是与普通道德相违背的,其手段是不道德的,获得的新闻的价值就值得怀疑。邓晓旭则抱有乐观的支持态度,理由有二:第一,暗访行为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即在实践基础上的动机与效果的统一。通过暗访手段进行舆论监督,对于揭露腐败行为,规范社会秩序,防止和杜绝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会起到一定的抑制和教育警示作用。第二,中西方伦理学上的权变理论证明新闻暗访的合理性(证明前提为新闻暗访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46)
新闻暗访实质上涉及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仅仅通过法学意义上的认知与探讨,想要很好地解决这个“两难命题”,显然不是一条十分有效的路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一对关系权利,相辅相成,具有平等的权利地位。李光辉、李勇认为平衡传媒活动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有赖于我们建立一种更为广阔的视野,通过对大众传媒及其言论自由、知情权和隐私权进行道德意义上的分析与理解,进而确立“把人作为目的”这一基本原则,并给予个体权利以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在大众传媒的道德选择中获得一条有效途径。(47)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刘晓阳认为隐性采访所报道的内容应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公正原则、善意原则、真实原则和适度原则。(48) 黄晓红也提出要多方权衡后,有限制地使用隐性采访,守法始终是记者在从事隐性采访活动时的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49) 有学者则提出隐性采访需要新闻组织施行隐性采访批准制度,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栏目规定,在实施隐性采访中必须符合:①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②没有其他正常途径收集材料;③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状况;④经制片人同意。(50)
这里的暗访暗拍和偷拍偷录是有区别的。张名章就以个人隐私为例,认为传媒报道的客观性要求其不偏不倚,但具体到不同的新闻人物、事件又必然要以社会公德、公平与正义为基准来进行合理的偏向与适度倾斜。这里就要把公共利益与公共兴趣、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以及暗访暗拍和偷拍偷录加以区分,并明确向谁倾斜。(51) 这点对于我们辨别生活中的传媒事件是否合理、是否合乎道德性很有帮助。
(五) 传媒伦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面对传媒伦理的问题与困境,学者们并没有停留于对现状的观察,而是剖析其原因,力图为构建和完善传媒伦理机制出谋划策。王淑芹、陈淑英针对时下新闻道德出现的缺失现象,总结了新闻道德的缺失的六大诱因:新闻媒体生存的经济价值与社会功能的思想价值的矛盾性、媒体的自由性与责任性的制度缺位、人性的低俗性与新闻媒体的媚俗性、新闻媒体利益寻租的便当、新闻的时效性与真实性的矛盾、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平衡性的矛盾。(52) 这值得我们更深入地研究下去,并需要我们采取有效举措进行调控。因此,学者们纷纷提出完善传媒伦理机制的建议。
关于新闻职业道德机制的完善问题,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关注了三个方面:健全新闻职业道德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强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管机制;完善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机制。当然,我国暂没有出台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具体法律和规章制度作为约束和保障,缺少监督机制,而且既有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操作层面上效果甚微,以至于“新闻道德建设最后停留在原始呼唤的层面”(53) 。在道德自律方面学界泼墨甚浓,各抒己见。归纳起来,做到道德自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 加强新闻伦理道德的培育和自我修养。一般认为,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以促进职业自律是必要的,这一教育精神应当在学校和传媒专业领域得到有效贯彻;二、 建立新闻机构和组织的自律机制,建立新闻行业的仲裁、批评与监督机构。如新闻评议会,可以针对新闻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特别是还够不上追究法律责任的或暂时无法可究的问题,做出调节和仲裁。这是对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情形的一个有力的补充。三、 加强新闻界自身的道德自律建设,即细化和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否则就如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所形容的那样,“传媒伦理的研究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推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54) 。有学者借鉴了英美的新闻自律的发展,以期对中国新闻自律的理论建构和实践发展有所启示(55) 。除此以外,还有学者从根本出发,强调还要注重新闻伦理的理论机制建设,提出要解决原则与规范的知识合法性与现实合理性问题;要从哲学的角度深入研究新闻道德现象;要加强新闻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研究等问题。(56)
(六) 其他传媒传播的道德反思
1. 广告伦理
在当今社会的广告活动中,与伦理相关的社会现象、经济行为随处可见。广告的伦理问题作为广告活动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我们需要以一种伦理学的思维方式来对广告活动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审视。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广告伦理失范的现象进行剖析。
郎劲松等把广告伦理失范现象分为广告内容失范和广告刊播形式失范,探究其成因主要为:广告相关人员伦理素质不高、广告运行机制的不成熟、广告监管力度不够和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57) 肖继军认为商业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深入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非道德的行为,表现在:虚假广告、性别歧视、媚俗低劣、忽视生态伦理等方面。出现这种失范的原因从主观上看,是片面追求私利、受众素质低下的结果;从客观上看,是社会监督不力、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结果。(58) 有的学者针对一些广告活动中失范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刘兰珍、饶德江针对广告作品中女性形象受到贬损的问题,解析其形成的根源,并提出了塑造真实的女性形象,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不仅仰赖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也与大众媒介客观真实的传播和正确的引导密不可分。在新的文化背景下需要建立以人为本的新广告观。(59) 邓名瑛把这个问题放到更广阔的视角下,指出目前中国广告对性元素的应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伦理问题,性元素广告必须受到伦理道德的制约。作者认为性元素广告产生和发展有其主客观原因,但男性话语霸权及其思维方式是其根源。(60)
对于广告伦理建设,大多数的学者都特别强调广告与社会、法制与道德、自律与监督等因素相互配合,全方位地综合治理。崔斌箴对此论述则较为透彻,他认为广告伦理消除其负面影响,需要的措施有:构建以真实可信为核心的广告道德观,确立以公平竞争为准则的广告自律意识,倡导以文明向上为导向的广告社会公德,提高广告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优化广告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61)
2. 拇指信息伦理
拇指信息伦理问题实质上就是人们通过手机进行图文信息传播交流中所引发的道德问题研究。胡久贵认识到在拇指信息时代所凸显的失德现象日益复杂化,如短信息的转抄,从人伦交流的情感理念的角度看,祝福问候性的短信语言以转抄的方式传递情感,实质上是一种虚假而非真诚的情感表达,也是社会道德风尚失落的一种体现;非健康短信息的传播;短信骚扰;短信息欺诈。作者从伦理的角度提出从道德约束和自律的层面对短信息的传输过程进行规范,完善手机短信息服务个人交际和社会信息交流的宗旨,培育拇指信息时代的伦理规范是完全必要的。(62)
3. 摄影传播伦理
一幅摄影作品以怎样的状态呈现给观众,本身就映射了摄影者的道德判断和选择。因此,从拍摄、冲洗、制作、展示到印刷出版,都可能存在伦理责任的困惑和难题。南非著名记者凯文·卡特曾以一张足以震撼心灵的照片获得了1994年普利策新闻摄影奖。因为他真实地拍摄下了1993年苏丹大饥荒时期,一只鹰在不远处紧盯着一个赤身裸体、瘦骨嶙峋的小女孩,奄奄一息的女孩很快就要成为鹰的美食。这张照片一经展出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摄影家应该真实记录苏丹饥荒的现实,还是该放下摄影机去帮助女孩呢?两个月后,这位普利策奖获得者自杀了,其遗言是:“真的对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远远超过了快乐。”最终他逃脱不了内心道德良心的谴责。由此可见,摄影传播过程中必然应该承担起道德责任。
杨小军就摄影涉及的伦理问题认为其包括三个方面:拍摄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与摄影作品本身有关的伦理问题;摄影媒体在摄影传播中的伦理责任与义务。提出摄影者要明确承担摄影传播伦理责任的对象:对自我良心负责;对摄影作品的读者负责;对组织和群体负责;承担对摄影同行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63)
4. 编辑出版伦理
编辑工作具有明显的个性,编辑工作的好坏要受到编辑个人学识、阅历、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等诸因素的影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我国图书、期刊质量问题却层出不穷。如粗制滥造的劣质书、平庸书充斥,无错不成书的现象严重存在。目前,就编辑伦理道德失范的原因,李定庆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见利忘义、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缺乏爱岗敬业的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缺乏服务意识,是编辑职业道德下滑的根本原因;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管理失范、“无序”,致使权利失控,纪律松懈,工作随意性大,是编辑道德下滑的外在原因;编辑不注重自身修养,自以为是,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其道德下滑的内在原因。(64) 这就显现出编辑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培养,诸如编辑价值观、编辑人生目的、编辑道德理想、道德教育、道德修养与道德评价等,都尤为重要。徐前进在《编辑伦理学概论》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编辑伦理道德体系的基本理论,并介绍了在编辑工作中方方面面所需要正确对待的道德关系,为编辑学的建立提供了伦理道德理论的框架。(65)
关于出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刘海认为中国出版业“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改革的深化,一方面给出版业带来了巨大成绩,另一方面也给出版业造成了混乱。混乱现象的出现可归结为管理问题,但深层的原因是道德失范。这就需要构建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出版道德体系、需要出版人的道德水平上升到更高层次、需要有效管理手段和方式的支持。(66) 赵晓东提出目前的网络出版物因具有网络的特点,解构了传统的出版伦理,在出版活动中更易过分渲染色情与暴力,更应加以关注。
三、 简要评述
传媒伦理与其他应用伦理学科一样,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不断发展起来的一门崭新的人文学科。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尤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传媒伦理在我国得以系统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总体来看,现有一系列研究取得的成就有:
第一,注重以媒体困境及其行为失范分析为主的案例研究。传媒伦理研究源于实践并强烈地趋向实践、直面问题,通过对大量的传媒伦理困境与失范行为进行剥茧抽丝式的分析和反思,并把反思结果用于解决传媒实践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可以说,试图解决实际问题是传媒伦理研究的直接动力。因此有不少学者把研究视角放在具体案例分析上,针对业界的伦理困境、价值冲突等而导致的行为失范案例进行剖析和解读,取得了较为丰厚的成果。
第二,注重以传媒伦理机制的建构为主的对策研究。任何研究的落脚点从来都是问题的解决而不仅仅是问题的提出,因此面对传媒伦理的问题与困境,学者们并没有停留于对现状的敏锐观察,而是剖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寻求对策,力图为构建和完善传媒伦理机制出谋划策。这种研究有利于解决传媒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促进我国传媒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致力于以传媒伦理的研究范畴及基本理论为主的学理研究。如上文所说,虽然目前学界对传媒伦理的概念界定、研究范畴等问题还尚未统一,但我们也要看到,在短短的几十年中,学者们已在研究新闻伦理、网络伦理、广告伦理、信息伦理等传媒分支领域的伦理问题时做出了初步的界定工作。这些丰富的研究成果对于整合性的、有深度的、建构性的传媒伦理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正视的是,现阶段的传媒伦理研究仍处于一种规范的形塑阶段,很难谈得上创新且有成就的学科建构性研究。特别是以下问题尚需在今后的研究中解决:
第一,传媒伦理研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解决传媒道德原则与规范的知识合法性问题与现实合理性问题。一方面,传媒伦理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规范的诉求层面。传媒道德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规范的参与,但仅此是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二是在进行传媒道德规范的考察时,必须解决其可操作性。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问题在所有的应用伦理学领域都存在,在传媒伦理领域尤显迫切。因此,在新闻伦理研究领域里形成两类人,一类是新闻传播者,尽管拥有这个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又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无法从理论上进行审视。一类是哲学界包括伦理学界的人士,他们没有新闻界的实践经验,往往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作枯燥的分析。正如克里斯蒂安所说,“媒体伦理学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点处走了一条不平坦的路。教科书中偶尔会选一章伦理学,但不会将其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起来,理论与实践在这样的尝试中不会很好地结合,在日常行动中也是如此。”(67)
第二,传媒伦理研究尚缺乏根基性的理论支撑,这影响了对许多实际问题的深入探讨和解决。因此,大众传媒伦理研究需要对不同层次的具体传媒道德问题进行整体反思和追问,就必须用哲学、伦理学的方式来对之进行思考或讨论,使其具备相当的“元哲学”“元伦理学”的深度。只有哲学、伦理学的考究才能深化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68) 我们观察媒体伦理的功能后不难发现,传媒伦理学的产生并不仅仅是因为现实的大众传播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所谓的道德问题,也并不仅仅是因为技术、法律、民族国家和市场机制在解决现代大众传播活动的道德问题时面临局限或困境。问题还在于,就大众传播活动本身来说,并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尺度或合道德性,而伦理道德作为调节人与外界(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规范和指导人们行为的价值体系,则有着其应用效能上的独特之处,也就是说,即便技术、法律和经济手段日益健全有效,传媒伦理仍然拥有自己的独特作用和现实意义。不仅如此,哲学、伦理学路径的研究更赋予了媒体研究以更广阔的空间和深刻的内涵。当然,传媒伦理的研究还应避免“道德中心主义”的误区。因为,在传媒领域并不存在单纯的道德问题,不可能依靠单一的新闻道德解决所有的问题。
第三,对传媒伦理进行整合性研究。当前,关于传媒伦理的研究确有不少,但学者们的研究却更多地局限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向与问题。如新闻伦理、广告伦理、网络传播伦理等。但从上文对传媒伦理的界定来看,学界仍存在很大争议。由此可见媒介伦理整合性研究的任务艰巨异常,需要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的共同努力来完成。在研究过程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大众传媒的构成要素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传播者与受众的关系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单向传播方式,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双向互动性。如手机、网络等传播过程中,大众传播者的职业道德应该顺应这种关系的调整。二是不能把大众传播者的职业道德,特别是新闻职业道德看做传媒伦理的全部内容。应该明确的是,新闻传播伦理只是传媒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众传媒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日益增强,大众传媒伦理研究的方向是,摆脱传统的对于某种具体传媒形式的道德分析,在更广阔的视阈下,对大众传媒存在的价值、所形成的各种关系、行为作出善恶判断和理性指导,实现人、社会与大众传媒的和谐发展。
第四,注重与社会道德的互动以探求传媒伦理的长足发展。学术界大多关注大众传媒伦理自身,较少关注传媒与社会道德相互之间的影响。大众传媒促进了人们生存生活方式的改变,传媒伦理也促进了生活整体道德的新变化。尤其是新兴大众传媒(如移动媒体等)的迅速发展解构了原有的传媒关系和传媒伦理,“这意味着新媒体不仅仅是社交工具,更是人类的存在方式”(69) 。人们需要从技术—人—道德的相互作用层面解读大众传媒形式的变革以及传媒伦理关系的变化,寻求媒介的道德存在与人的生存和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传媒技术的变革给人的道德关系带来的变化。而大众传媒道德行为的基本指向是社会的和谐与人的精神发展,由此可见,大众传媒伦理作为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促进人与社会道德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力量。而人的素质(包括传媒素养)的培养和提升,也有助于传媒伦理的自身建设与完善。
(1) 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2) 参见黄瑚《探析改革开放后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轨迹》,载《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3) 参见《中国新闻年鉴》(1983),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06—407页。
(4) 参见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5) 黄富峰:《大众传媒伦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6) 郎劲松、初广志编著:《传媒伦理学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4页。
(7) 此处《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为第四版,此书已于2018年更新至第八版。
(8) 该作者近年所著的《广告伦理与法规》已于2015年出版。
(9) 该作者近年所著的《网络传播法律与伦理教程》已于2018年出版。
(10) 在这里,新闻伦理学被定义为“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形成及其规律的学科”。
(11) 参见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9—13页。
(12) 参见周泰颐《新闻伦理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辨析》,载《新闻学探讨与争鸣》1996年第2期。
(13) 蓝鸿文主编:《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14) 参见郎劲松、初广志编著《传媒伦理学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15) 参见李希光《畸变的媒体》,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序。
(16) 参见黄富峰《大众传媒伦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17) 郑根成:《我国传媒研究综述》,载《哲学动态》2003年第7期。
(18) 参见郑根成《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40页。
(19) 参见唐代兴《公民社会:媒体伦理重构的时代方向》,引自中国应用伦理学网,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766。
(20) 参见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21) 参见陈力丹、周路佳《新闻价值悖论中的记者道德困境》,引自中国应用伦理学网,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2329。
(22) 参见李伟《大众传媒伦理建设与建构和谐社会》,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当代媒体伦理研究专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180页。
(23) 参见黄富峰《大众传播内容的伦理要求》,载《聊城人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
(24) 季为民:《以程序与专业理念解析传媒伦理》,载《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4期。
(25) 参见甘绍平《公民社会中的媒体伦理》,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当代媒体伦理研究专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163页。
(26) 参见黄富峰《大众传媒伦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181页。
(27) 参见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8) 参见孙春晨、李茹《公共领域与媒体伦理》,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当代媒体伦理研究专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190页。
(29) 参见陈寿灿、秦越存《媒体自由的伦理向度》,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当代媒体伦理研究专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8页。
(30) 参见郑根成《传媒自由的道德解读》,载《学术界》2004年第6期。
(31) 参见黄富峰《大众传媒伦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3—104页。
(32) 参见柯泽《媒介的权利和责任:历史流变及其现实语义》,引自中国应用伦理学网,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1653。
(33) 参见逯改《传媒社会责任的伦理审视》,载《兰州学刊》2007年第9期。
(34) 《2013年十大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以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研究报道分别载《新闻记者》2014年第3期、2015年第2期、2016年第2期、2017年第2期、2018年第1期和2019年第1期。
(35) 参见罗以澄、詹绪武《转型期新闻道德问题的制度环境分析》,载《现代传播》2005年第1期。
(36) 任何一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可能是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就表现为不同的道德失范形式。例如,被“媒体炒作”的新闻背后是逐利心理的推动,进行“权力寻租”,就又表现为“有偿新闻”。因此,研究整个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必须要透过新闻现象进行本质性的把握。但在此我们按角度不同进行“机械式”划分来分析具体的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目的在于突出新闻道德失范不同现象的类属特性。这是需要特别说明的。
(37) 参见王泊《有偿新闻的本质及其法律责任》,载《新闻记者》2003年第9期。
(38) 参见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载《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6期。
(39) 参见唐勇《美国:有偿新闻基本被消灭》,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GB/14549/4782723.html。
(40) 参见蔡雯《“策划”还是“炒作”:关于报道策划的本质思考》,中华传媒学术网,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3592。
(41) 参见喻国明《变革传媒:解析中国传媒转型问题》,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42) 参见夏鑫《探析新闻炒作的形式与理性治理策略》,载《新闻知识》2004年第12期。
(43) 参见郑根成《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143页。
(44) 参见万艳霞《新闻娱乐化的利弊》,载《东南传播》2006年第1期。
(45) 参见童兵《马克思主义新闻经典教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264页。
(46) 参见邓晓旭《从伦理学视角看新闻暗访的合理性》,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5期
(47) 参见李光辉、李勇《传媒活动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道德选择》,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当代媒体伦理研究专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6—87页。
(48) 参见刘晓阳《隐性采访的双重制衡——法律限制和伦理原则》,载《今媒体》2005年第2期。
(49) 参见黄晓红《隐性采访和舆论监督的伦理考量》,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期。
(50) 参见徐讯《暗访和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51) 参见张名章《论传媒道德的合理倾斜——以公众兴趣与个人隐私为例》,载《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
(52) 参见王淑芹、陈淑英《新闻道德缺失的诱因分析》,载《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1期。
(53) 郎劲松、初广志编著:《传媒伦理学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54) [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蔡文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55) 参见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职业主义与英美新闻自律》,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6) 参见郎劲松、初广志编著《传媒伦理学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57) 参见郎劲松、初广志编著《传媒伦理学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8) 参见肖继军《我国广告领域伦理失范现象探析》,载《改革与战略》2006年第1期。
(59) 参见刘兰珍、饶德江《广告传播中女性形象的贬损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版)2005年第3期。
(60) 参见邓名瑛《性元素广告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当代媒体伦理研究专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6—337页。
(61) 参见崔斌箴《论广告的道德负面影响及其规范》,载《上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5期。
(62) 参见胡久贵《拇指信息的伦理问题研究》,中国应用伦理学网,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1058。
(63) 参见杨小军《摄影传播伦理面面观》,中国应用伦理学网,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1270。
(64) 参见李定庆《试论编辑道德滑坡及其对策》,载《编辑学报》2001年第2期。
(65) 参见徐前进《编辑伦理学概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6) 参见刘海《出版道德失范及其治理》,载《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4期。
(67) [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68) 需要指出的是,传媒伦理学研究不是传媒研究的一种补充。尽管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历史学的及来自其他学科领域的探究对传媒研究都很重要,但传媒伦理研究也是必要且无可替代的。在涉及一系列传媒领域中的哲学、伦理学问题时,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历史学等并不能为人们提供较深刻的理解,也无法提供可行的答案。
(69) 年度传媒伦理研究课题组:《2018年十大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