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消防给水

6.1 消防给水

6.1.1 步行街消防给水的设计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步行街火灾的特点等提出的。

目前主要与步行街有关的现行国家消防标准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等。

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等对水质就有相应的要求。

6.1.2 供水设施要求设在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是为了尽量避免管网过长,增加系统供水的可靠性。对于仅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可以在室外周边就近设置。

考虑到步行街火灾的特点,步行街消防设施一般由多种消防系统组成,一旦发生火灾,同时要启动多个消防系统。在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小于50m3,故提出步行街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小于50m3。对于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小于100m3

6.1.3 本条对步行街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及消防水泵控制等作出具体要求。

步行街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提出的。室内消火栓是步行街的主要灭火设备,消火栓系统设置合理与否,对建筑火灾的扑救效果影响很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3条也有类似强制性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故规定在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本处的各层是指人员能够到达的各层。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4条也有类似规定“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考虑到步行街的火灾危险性,明确提出室内消火栓加压水泵设置两个连锁启泵信号,一个动作就启泵。

根据本标准第6.2.11条第1款电气专业的要求,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都应向消防控制室报警,并分别选择带两对接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

6.1.4 本条对步行街内的消火栓(箱)布置等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和使用。消火栓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且应标注“消火栓”的字样,不应隐蔽和伪装。

本标准第5.1.2条规定“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消火栓箱不应嵌入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防火玻璃墙内,是为了保证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极限满足要求,并保证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和密封性。

消火栓的水带宜按行走距离计算。为了防止布置不合理,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规定了消火栓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30m。为及时控制和扑灭火灾,同一平面任何部分都应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能够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应同时考虑距离和高度等因素),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有2支消防水枪进行扑救,在不利情况下,也就是当其中1支消防水枪发生故障时,仍有1支消防水枪扑救火灾。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12条也有类似规定“7.4.12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考虑到步行街内高大共享空间较多,故适当提高消火栓栓口压力和充实水柱是有意义的。

消防软管卷盘用水量小、配备方便,一般人员均能操作使用,是消火栓给水系统中一种重要的辅助灭火设备。

6.1.5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1~8.3.4条的条文说明“规定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设置部位,有的是规定了建筑。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考虑到步行街的火灾危险性,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各场所除了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根据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除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外,对部分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进行了加强:

1)步行街内场所:按中危险级Ⅱ级确定;

2)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电影院观众厅,按照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和中危险级Ⅱ级确定;

3)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自选商场售货区、商储区等场所情况复杂,应视具体工程条件综合确定。

2 喷头选型和动作温度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相关规定。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的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危险性相对较大。为保证系统动作的及时、可靠,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3 根据步行街分隔特点,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要求确定的。

4、5 为避免防火玻璃墙自动喷水冷却喷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相互干扰,保证喷头动作,参照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报告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提出了一些要求。

根据本标准第5.1.5条“当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需在面向共享空间一侧设置橱窗时,橱窗与步行街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与本使用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设任何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考虑到橱窗与步行街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满足耐火极限1.00h的要求,对于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要设置防护冷却喷头。

6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4条也有类似规定“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考虑到步行街的火灾危险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重要性,明确提出除报警阀的压力开关外,应增加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当有一个信号发生后,即应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根据本标准第6.2.12条第1款电气专业的要求,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都应向消防控制室报警,并分别选择带两对接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

6.1.6 对于净空高度大于18m的区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5条的条文说明“对于以可燃固体燃烧物为主的高大空间,根据本规范第8.3.1条~第8.3.4条的规定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都不合适,此类场所可以采用固定消防炮或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类型的灭火系统进行保护。”其中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相对系统设置较为简单,综合造价较低。

为防止步行街内的一些可移动可燃物,如上货的推车、节日的装饰、临时活动布置的舞美道具、装饰物等移动可燃物发生火灾,在步行街的共享空间内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对灭火较为有利。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目前可参照协会标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进行设计。针对上述标准中的关键设计参数,系统设置时应注意: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喷头的布置方式以及智能探测组件的联动控制方式确定;系统供水压力应根据喷头的工作压力要求确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和设置高度应能满足保护范围内任何部位的喷水强度要求,不应受到障碍物的阻挡或出现盲区。

对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注意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对最大安装高度的限制。

6.1.7 防火玻璃墙防护冷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际上就是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条给出单独的名称只是特别说明本系统的使用功能。由于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围护构件常采用防火玻璃墙作分隔,故对防火玻璃墙防护冷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提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围护构件分隔特点,提出对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分隔进行防护冷却。

防火玻璃是有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两个指标的,按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 15763.1—2009将防火玻璃按照耐火性能分为A、C两类,其中A类防火玻璃能够同时满足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要求,C类防火玻璃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故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冷却保护。

1 设计应确保用于防护冷却防火玻璃墙分隔构件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为独立的湿式系统,一般单独设置加压泵,当有困难时,可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泵,但湿式报警阀和报警阀后管线应单独设置。

在多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加压泵时,应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共用泵应根据防护区实际情况,考虑灭火流量叠加、系统工作压力和消防泵的自动连锁启动等问题,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

2 对喷头型式、动作温度作出规定,结合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和窗式快速响应喷头等特点,故规定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本条第3~6款规定自动喷水冷却系统喷水强度、作用长度和设计喷水延续时间。

由于本标准第5.1.2条第1款规定“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应大于4m”,故规定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对于自动喷水冷却系统的设计喷水延续时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6.4条“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按照本标准第5.1.2条“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故提出了设计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分隔部位所需耐火极限,且不应小于1.00h的要求。

6.1.8 本条规定自动喷水冷却系统喷头设置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