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防火分隔及构造
2025年09月27日
5.1 防火分隔及构造
5.1.1 本条对使用上确需与步行街连通的其他场所的连通口具体设置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比通常的做法更为严格,是为了保障步行街作为一个特殊区域的安全性,也减少对其他场所的火灾影响。
2道独立控制的防火卷帘是指各道防火卷帘由独立的控制模块控制,各自独立运作,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5.1.2~5.1.3 步行街内部主要公共空间为高大连续的共享空间,与常规使用空间相比,具有更大的空间容量和更好的蓄烟能力,火灾时有条件为人员疏散争取更多宝贵的时间。对符合本标准术语2.0.1条定义的步行街,在整体落实了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不再划分防火分区。
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发生火灾时,要尽量把火灾控制在着火房间内,避免火势蔓延,因此,面向共享空间一侧商业经营场所的墙体和门要具有一定的耐火极限,商业经营场所之间要进行防火分隔;当面向共享空间的商业经营场所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时,应有可靠的措施保障。防火玻璃分为隔热型和非隔热型,隔热型防火玻璃即A类,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应低于1.00h;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即C类,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5.1.6 地下、半地下室往往设置汽车库,与上部空间通过大量的电梯进行联系,从而形成许多竖向通道,火灾时易造成火势蔓延,特别是这类建筑的汽车库停车数量大,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必要的。
5.1.7 本条规定是根据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对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采用的防火卷帘产品的选型作出严格限制,以提高超大空间建筑采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的可靠性。防火卷帘的设置位置、长度还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本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