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规定

3 一般规定

3.0.1 步行街可以独立建造,但在实践中往往与其他场所组合建造,成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组成部分。该大型商业综合体即本标准所述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

步行街属于新的建筑类型且属于大型公共场所,火灾危害大,作为采取的加强防火措施之一,要求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3.0.2 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除因使用需要确需连通步行街的情况在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保障步行街的安全性。另外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中的地下、半地下室与步行街街道之间不允许设置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步行街的采光顶棚在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如将开口布置在距离建筑高度较高部分较远的地方,一般不宜小于6m,或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本条未涉及的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相互之间的防火分隔,除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外,应按现行的国家及本省的相关标准执行。

3.0.3 鉴于步行街的复杂性,有必要对步行街街道的总长度进行限定,以控制步行街的规模。有关步行街街道的总长度的计算可参照本标准第2.0.2条条文说明(见图3、图4)。

3.0.4 为确保步行街共享空间排烟的可靠性,要求在步行街采光顶棚上增加设置自然排烟口,作为顶棚机械排烟失效的补救或加强措施;关于两种排烟共存的控制方式,在防排烟章节有专门规定。

对于采光顶棚,理想的情况是沿步行街街道通长设置,但由于结构超长或形体原因,往往需分段通过变形缝连接;“4m”是为了满足合理设置结构变形缝的空间需要;除此以外,不应对采光顶棚进行分段设置。

3.0.5 本条为禁止性规定,严禁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上下楼层贯通,即便是采用了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或者是贯通后上下两层建筑面积合计餐饮场所不大于500m2、其他商业经营场所不大于300m2也是不允许的。此外,根据本标准第2.0.1条规定,当步行街内的相邻商业经营场所需要合并使用(包括在相邻隔墙上开设门、窗、洞口连通)时,应确保合并后的餐饮场所(含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其他商业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3.0.6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其使用场所的设置受到严格限定。

3.0.7 餐饮场所厨房的火灾危险性大,对步行街的安全构成较大影响,因此,本条对餐饮场所的设置位置、厨房的防火分隔、燃料使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提出要求;厨房当燃料供应的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易发生泄漏,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为了泄压和降低爆炸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规定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11条“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设置具体做法可参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协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233的要求。

厨房灭火设备要求在一次设计中预留接口,避免二次装修时用户设计不规范,无法纳入统一管理。

3.0.10 近年来,由于在建筑外墙上采用的保温和装饰材料导致外墙发生火灾的事故屡次发生,这类火灾往往从外立面蔓延至各个楼层,造成严重的火灾危害,对于步行街尤其要加以防范,因此,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外墙的保温及装饰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中有关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外墙装饰面或幕墙的空腔部位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通道,其层间防火分隔至关重要。

3.0.11 对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步行街室内装修工程等改、扩建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步行街原有的设计及本标准对步行街提出的有针对性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不应降低原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