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升,福建省各地陆续出现了大型的商业综合体,特别是室内商业步行街。这类建筑空间尺度巨大、功能复杂多样,与传统的商业建筑在空间形式、规模、经营业态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有其独特性。国家现行的消防设计技术标准不能完全涵盖此类建筑,通常采用的通过设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等防火措施,往往存在实施上的困难,而且影响其正常使用,难以实现特定的使用功能要求、建筑效果和构造要求。
本标准在国家有关消防设计法规、标准的指导下制定。本标准结合福建省的相关实践,同时借鉴参考了其他省份的经验以及消防工程技术研究机构的相关研究成果,针对此类建筑特点提出了设计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要根据使用功能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火灾;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平面与空间布局,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可靠的安全疏散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般意义上,室内商业步行街是理解较为宽泛的概念表达,可以仅指一条室内街道,也可以指围绕室内街道形成的不特定的商业区域等。但在本标准中,室内商业步行街具有特定的平面和空间组织形式及特定的范围,在术语2.0.1条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
由于该室内商业步行街属于新的建筑类型且属于大型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相关的实践和经验有限,为控制火灾风险,有必要对其建筑高度及层数进行限定。这里的建筑高度及层数限定均针对步行街本身。
本标准关注的主要对象是室内商业步行街,但同时也需要关注与室内商业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这些场所对室内商业步行街消防安全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本标准也对与室内商业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的有关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与室内商业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包括地下、半地下室。
1.0.3 本标准主要是针对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提出一些特殊消防安全技术措施,鉴于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筑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涉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等许多内容,为避免重复,除了必要衔接外,凡国家及福建省的相关标准已作出规定的,本标准对相关内容原则上就不作重复规定了。因此,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筑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及福建省其他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筑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在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对本标准已作出明确规定或者高(严)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2.本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按现行的国家及福建省的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