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4 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4.0.1 本条规定了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的最小距离,即便该建筑与相邻建筑均属于多层建筑,防火间距仍应不小于9m,而不是6m;除此之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4.0.2 本条规定是为了火灾时便于从外部实施救援,也有利于快速便捷地疏散步行街的人员,因此,在总平面设计中,步行街应布置在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围,以满足本条规定要求。

4.0.3 步行街共享空间需保证一定的空间容量、尺度和宽高比,以形成高大开阔的内部公共空间。结合已有工程实践及空间模型分析,对相关间距尺寸进行规定;模型以共享空间两侧廊道的常用设计净宽3.6m为基本参数设置,如设计明显超过这一数值,相关间距尺寸还应适当增加。

4.0.4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步行街街道及其以上各楼层共享空间两侧的廊道、连接共享空间两侧廊道的天桥不被占用,并在共享空间的端部能直接与室外相邻,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也便于火灾时从外部实施救援。共享空间的端部即共享空间在步行街街道尽端出入口位置的室内外边界。

4.0.5~4.0.6 对楼板开洞率、垂直贯通率及步行街天桥宽度等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步行街共享空间在水平及竖向的空间连贯性,结合第4.0.3条等规定,为确保步行街特别是步行街街道可以作为亚安全区,建立必要的内部空间环境。

当天桥的一个长边与共享空间的端部外墙相接时,该天桥为端部天桥。

4.0.8 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受到严格限定,特别是对场所设置位置、与步行街的连通口部、安全疏散等作出限定。场所与步行街的连通口只作为平时使用,不计入安全出口;该场所的疏散系统应完全独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指仅供该场所使用,同层或其他楼层非该场所均不得使用,且在首层不应经过步行街连通室外。

4.0.9 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电影院进行按功能归类分区域集中布置,便于实施更为可靠有效的防火分隔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措施;鉴于这类场所的特殊性,对其设置位置、各类功能区域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设计及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同类功能区域内的功能场所数量可以不止1个,但均应为相同或相似性质的功能,如歌舞厅和录像厅等;本条第4款所述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要求与第4.0.8条第4款相同。

4.0.10 本条规定参照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要求,对步行街微型消防站站房面积、位置提出要求。站房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一般应设置在步行街首层,站房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日常人员值守、器材装备、消防车辆存放需要,本条规定值守用房按值班室、休息室的用房面积计、器材装备用房按停放一辆普通消防车的面积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