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1 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可靠运行的基本条件,本条根据步行街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状,结合在建和已建的步行街的建设规模,确定按总建筑面积15000m2划分室内商业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
7.1.2 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对各级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规定,一级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应增设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措施确保一级负荷供电。供电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第3.0.2条的规定。在福建省建设的室内商业步行街的供电要求应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执行。
7.1.3 本条旨在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虽然步行街在整体采取了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不划分防火分区,但消防配电干线供电范围不应无限扩大,因此规定消防配电干线的供电区域应有一定的限制,按不超过4000m2划分。
7.1.4 实践中,尽管电源可靠,但如果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因此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确保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供电。
7.1.5 本条规定旨在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的防火安全和使用的可靠性。
火场的温度往往很高,如果安装在建筑中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无防火保护措施,当箱体内温度达到200℃及以上时,箱内电器元件的外壳就会变形跳闸,不能保证消防供电。对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可以较好地确保火灾时配电箱和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通常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将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或采用内衬岩棉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
7.1.6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是指上述消防设备的最末级配电箱;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又如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等等。这些设备的配电干线要求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是为了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满足火灾时180min连续供电的要求。
7.1.7 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保证了火灾时180min连续供电的时间。有机绝缘耐火电线、电缆,能保证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要求的持续90min的供电要求。室内商业步行街是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中PVC(聚氯乙烯)电缆会释放出浓烈的毒性烟气,使人中毒窒息,因此条文规定其他非消防负荷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不含卤素的电力电缆、电线。
7.1.8 消防水泵直接启动可靠,但消防水泵电机功率大时,启动电流大会影响电网的稳定性,因此在消防水泵电机功率较大时采用星三角或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有源电子器件会因电源和电子器件的原因增加故障率,因此规定不应采用。
7.1.9 进入建筑物的交流供电线路,在线路的总配电箱等LPZ0A或LPZ0B与LPZ1区交界处,应设置Ⅰ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或Ⅱ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在配电线路分配电箱、电子设备机房配电箱等后续防护区交界处,可设置Ⅱ类或Ⅲ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后级保护;特殊重要的电子信息设备电源端口可安装Ⅱ类或Ⅲ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精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