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节功能

二、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系统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主要功能。法律职业伦理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法律职业者之间、法律职业者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法律职业伦理调节以使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实现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为目标。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它表现为内心的命令、舆论的压力和传统习俗的束缚,因此具有内在性的特点,即它是以法律职业者在长期的法律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道德感情、道德信念为基础的。总之,法律职业伦理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习惯、榜样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手段,使法律职业者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调节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评价是法律职业伦理调节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是法律职业伦理所赖以发挥作用的力量。调节的尺度是“应当怎样”,而不是“是怎样”。法律职业伦理是以“应该不应该”来调节法律职业者的行为,由此使它表现出规劝和引导的特点。法律职业伦理的调节正是以上述特征广泛深入到法律职业者生活的各个角落,触及其他调节手段所触及不到的地方,以此补充其他社会调节手段。当然,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并不是孤立地进行的,它和其他的社会调节处于紧密相连的相互影响之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