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的具体事由
检察官惩戒制度,是指国家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官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违背职业伦理或者职业纪律的检察官,给予精神或物质处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设定禁止性行为规范及惩处措施,促使检察官遵守纪律、公正执法、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检察权;通过对检察官违背职责或职业伦理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法律制裁,规范、约束检察官行为,提高检察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警示检察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行为禁止。根据该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⑴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⑵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⑶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⑷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⑸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⑹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⑺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⑻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⑼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⑽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为了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一)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政治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的规范。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⑴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⑵制作、贩卖、传播包括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⑶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⑷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⑸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⑻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⑼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⑽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⑾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⑿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⒀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⒁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
(二)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组织纪律是指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之间活动的规范,也就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同党员个人之间关系的纪律。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⑴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⑵下级检察机关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的;⑶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⑷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⑸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⑺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⑻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⑼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⑽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⑾对检察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⑿对检察人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⒀压制检察人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察人员申诉的;⒁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办案纪律是指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⑴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损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打击报复的;⑵泄露案件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⑶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性措施的;⑷违反有关规定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⑸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⑹违反有关规定限制、剥夺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诉讼权利的;⑺违反职务犯罪侦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关规定的;⑻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的;⑼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⑽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的;⑾违反有关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执业权利的;⑿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故意不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⒀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中介组织,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⒁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
(四)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检察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行为: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⑵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⑶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⑸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⑺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的;⑻经商办企业的;⑼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⑽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⑾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⑿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⒀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⒁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
(五)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群众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检察人员违反群众纪律行为:⑴在检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的;⑵在从事涉及群众事务的工作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⑶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⑷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⑸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⑹不按照规定公开检察事务,侵犯群众知情权的;⑺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工作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节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⑴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⑵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⑶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⑷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⑸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⑹泄露、扩散、窃取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⑻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七)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生活纪律是指全体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七节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检察人员违反生活纪律行为:⑴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⑵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⑷实施、参与或者支持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⑸实施、参与或者支持吸食、注射毒品的;⑹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⑺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