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二、平等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对法官而言,平等规范要求其恪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中立、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心怀偏私,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申告无门了。法官在工作中要做到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应当公私有别、内外有别。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权。法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与理由,还有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在法官评议中、在裁决理由中、在法律文书中作出有理有据的回应,或采纳或批驳,即做到裁判说理。不能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司法专断。法官作出的裁决结论,不但要在实体、程序上是公正的,而且要让这种公正获得合情合理的形式,能够说服普通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法官应当尊重律师的平等权利,不能无端打断律师的辩论陈词,或者对律师的陈词或主张加以道德上的指责,这样不但会使律师尴尬,也将损害法官在当事人与律师心目中的形象。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官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还要求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中也包括了法官应公正行事,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

对检察官而言,平等原则表现为,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尊重法官和律师,遵守法庭秩序,依法履行好国家赋予的职责。(https://www.daowen.com)

平等规范要求律师应公正对待当事人及其他律师。《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法典与出庭律师理事会指导准则》第305.1 款规定:出庭律师不得因他人(包括委托人、其他出庭律师、民众或者法庭实习生)的种族、肤色、民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出身、身体残疾、宗教信仰或者政治主张的差异而对其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歧视。律师不得妨碍另一方律师搜集证据。他们不得变更、损坏或隐瞒将被视为有价值的证据,或协助别人这样做。律师应以文明和体面的方式执业,尊重法官和律师同行。律师不得为个人便利或仅仅是挫败对方、试图得到救济而使事态复杂化或拖延诉讼、辩护。不得进行不公平的竞争。律师有责任维护整个法律界的团结,有责任向某机关报告任何不当职业行为,包括他们熟悉的其他律师或法官。法国学者认为,律师对待法官和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同样应保持独立平等的态度。鉴于法官和律师两者都是在执行法律,律师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法官表现出不拘礼节或过于亲热,因为这样可能使那些初次从事辩护的人以为这个律师在法庭上享有特殊的地位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平等规范的确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