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的基本程序

三、检察官惩戒的基本程序

检察官从属于整个公务员队伍,因此其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也应该按照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进行。按照我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检察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检察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检察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2000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对检察官的监察工作规定得非常详细。《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⑴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⑵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⑶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⑷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⑸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追究的权限及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追究程序如下:

1.发现违纪事实。监察部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发现检察官的违纪事实:执法监察和受理举报。对于尚未违法或犯罪的,监察部门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责令纠正、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

2.案件调查。这主要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有违反纪律、法律具体内容的线索,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失实或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或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制作初步审查报告,并酌情回复举报人。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立案后,监察部门应当制订调查方案。

3.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应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4.案件审理。审理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调查终结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审理案件应当由监察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审理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调查及其程序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必要时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提交部门会议讨论。

5.处理结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报请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查或者提交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审查、审议决定由监察部门负责实施。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⑴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作出纪律处分决定;⑵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或具有减轻情节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⑶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批评;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检察机关内部规章所取得的不当收入,依照纪律、法律应当没收、上缴或者责令退赔,或者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⑸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⑹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被调查人纪律责任的,予以撤销案件,并告之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对于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检委会委员的检察官的处理更加慎重,在《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中有详细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二)申诉和控告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至五十条的规定,受纪律处分的检察官的申诉和控告程序如下: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检察官法》第九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1 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的2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1/2。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的,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课后练习题:

1.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检察官业余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情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 元的酬金

B.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C.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答案]B

[解析]

选项A 错误。《检察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因此,甲检察官不得兼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同时也不可以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选项B 正确。检察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单位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选项C 错误。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检察官不得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https://www.daowen.com)

选项D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丁检察官不能对证人实施拘传。

2.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

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

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 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 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

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D

[解析]

选项A、B 错误。《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①在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②邀请或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③私自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传递涉案材料的;④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⑤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⑥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由此可知,本题选项A、B 中,房检察官、关检察长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选项C 错误。《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经商办企业的;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③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④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⑤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⑥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 中,容检察官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选项D 正确。《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本题选项D 中,成检察官已经离职5年,其可以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

【注释】

[1]林钰雄.谈检察官之双重定位[J].刑事法杂志,1998(12).

[2]龙宗智.试论检察官的定位——兼评主诉检察官制度[J].人民检察,1999(7):6-10.

[3]谢佑平,宋远升.检察官角色的冲突衡平与定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4):60-65.

[4]李瑜青.法律社会学理论与应用[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260-261.

[5]胡尹庐,胡卫列.检察官职业素养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122-123.

[6]刘万丽,黄在国.我国检察官角色定位问题研究[M].中州学刊,2013(11):53-57.

[7]段明学.检察改革论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137-140.

[8]李瑜青.法律社会学理论与应用[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261-262.

[9]刘万丽.再论检察官的角色定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61-65.

[10]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编写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习材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55-156.

[11]沈忠俊,等.司法道德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43.

[12]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