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或行为准则。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

(一)检察官职业与道德密不可分

从一般意义上说,检察官是指从事检察事务的国家官员。关于检察官的范围,在我国,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职业和职业道德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按照伦理学和社会学的观点,单独考察各种职业,每一种职业都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即各有各的职责和分工,而且每种职业又都意味着一定的社会权力。其无论多少、大小,都是公共权力的一部分,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必然会联系到社会道德问题。比如,掌握公共权力是为公众服务或是作为攫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很能反映出一个掌握权力的人的“德行”,尤其是每种职业在具体运作中常常体现和处理着一定的利益关系。职业是社会整体利益、职业服务对象的公众利益、行业利益和从业者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交汇点、结合部,在这交织着多种利益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是每一个“职业”从业者所必然面临的抉择,而其态度和行动,必然反映着道德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学者称,职业道德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集体与社会关系为核心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没有相应的道德规范,职业就不可能担负起社会职能。

检察官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同样有职业道德问题。检察工作是一种专门从事检察事务的司法工作,它同样是一种社会分工,同样符合“专人做专事”的职业特征,这里的“专人”就是“检察官”,这里的“专事”就是“检察”事务。检察职业既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责,同时又有一定的社会权力,体现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同任何职业一样,它与职业道德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适用于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https://www.daowen.com)

任何职业的从业者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是社会中的普通一员,作为一个公民面对着社会;另一方面,他又是社会分工的某一项职业的承担者,作为一个职业者面对着公众。当其以公民身份进行活动时,自然应遵守普通的道德规范;而当其以职业身份出现时,换句话说,以职业面目履行社会赋予的权力时,他应该遵守国家和社会赋予这一职业的道德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三大生活领域,即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为调整和规范这些领域中的关系,相应地形成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婚姻家庭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婚姻家庭道德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道德规范。就社会公德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社会公德是指反映阶级、民族或社会共同利益的道德,它包括一定社会、一定国家所提出和实行的道德要求,甚至还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使之得到重视和推行。狭义的社会公德特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它一般指影响着公共生活的公共秩序、文明礼貌、清洁卫生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但处于同一时代的同一社会环境的社会成员,为维持社会的起码生活秩序,必须遵守社会所需的生活规则。职业道德就是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具有职业自身特点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婚姻家庭道德是恋爱、婚姻家庭领域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三种道德规范之间具有联系和相同点,但又有区别。三种道德规范调整着不同的对象,适用于不同的范围。就某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来讲,他(她)可能扮演不同的角色:当作为普通公民时,应遵循公共道德;当作为职业人员时,应遵循职业道德;当作为婚姻家庭中的一员时,应遵循婚姻家庭道德。但是,绝不能将三种道德规范混淆在一起,或将三种角色的道德规范混同使用。

与其他职业道德规范一样,检察官职业伦理适用于检察官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易言之,检察官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扮演“检察官”职业人这一角色时,检察官职业伦理才对其适用。当检察官未以“职业”身份出现,而是以普通公民身份或以婚姻家庭一员生活时,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就失去了意义。

(三)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人员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与普通的道德规范不同,职业道德有范围上的有限性、内容上的稳定性、形式上的多样性和效力上的准强制性,它是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对于检察人员来讲,除了法律必须遵守外,职业道德也是必须遵守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普遍融合了国家、社会和公众对检察官从业的道德期许,它是完成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除《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条文内容外,它常常表现为检察界的公约、誓词或纪律。如若违反,也必将受到纪律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