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事人谨慎接触

五、与当事人谨慎接触

与当事人谨慎接触,是指仲裁员基于纠纷解决的需要与当事人接触的,必须做到谨慎并且确保公正与中立。因为公正是仲裁得以生存的基础,仲裁员与当事人私下接触的行为将会直接影响仲裁员的中立地位以及仲裁程序的独立性,纵然仲裁员与当事人的私下接触未必与仲裁案件有关,但是也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制度以及结果公正性、中立性的怀疑。所以,几乎所有的仲裁员守则都明文规定甚至多次明文规定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私自接触以及牵涉任何利益关系。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八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决定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应当有秘书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仲裁员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各仲裁机构都有相关的规定进行约束,例如,《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若发现仲裁员或其代理人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将给予提示或者警示惩罚。国际仲裁员协会的准则还规定,若一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与一方当事人有不正当接触,其他仲裁员有权经协商采取一定行动,如要求其停止该种接触等。若仍不停止,可告知一方当事人在极端情况下提出质询,或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