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惩戒的现状
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仲裁员惩戒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还是有一些具体的应对办法的。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仲裁员违反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办案规范中的其他任何情形,综合各种因素,仲裁委员会认为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影响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信任或损害仲裁委员会形象,但不宜回避、撤换、解聘的,均应予以警告。仲裁员应予警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⑴借故拖延办案时间的;⑵在庭审中存在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随意离庭情形或着装不得体的;⑶在开庭审理及仲裁程序中,表现出偏袒倾向,包括代替或变相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提出请求或明显具有诱导性问题的;⑷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或者开庭迟到的;⑸确定开庭时间后又要求变更开庭时间的;未预留足够开庭时间,导致案件不得不再次开庭的;⑹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擅自对外发表关于仲裁案件的不当言论的。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⑴被法院定罪或因违反法律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⑵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⑷不参加合议、调查2 次或者1年内开庭迟到2 次的;⑸1年内变更开庭时间2 次的;或者1年内2 次未预留足够开庭时间,导致案件不得不再次开庭的;⑹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的;⑺对案件审理严重迟延负有主要责任的;⑻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⑼违反仲裁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认真阅卷,不熟悉案情,严重不负责任的;⑽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⑾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⑿仲裁员代人打听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好处和利益的;⒀执意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或坚决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不能说明理由的;⒁私下联络同案仲裁员,不顾事实和法律,人为制造多数意见,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⒂未按照仲裁员培训规定参加仲裁员培训的;⒃在一个聘期内被警告 2 次的;⒄其他违反仲裁员守则,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无论关于何种情形,仲裁员在接到仲裁委员会转送的当事人的投诉或抱怨后,均应当认真对待,并向仲裁委员会如实全面准确地做出书面说明。
我国台湾地区“仲裁人伦理规范”专门对仲裁员惩戒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惩戒的主体。根据“仲裁人伦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协会设置“仲裁人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13 ~17 人,由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协会理事会从社会中名声很好且熟悉仲裁制度的公正人士中聘任,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委员自由选举,任期为3年,到期后可以续聘一次,其任务如下:⑴仲裁人伦理规范的研议;⑵仲裁人伦理教育的促进;⑶仲裁人违反规范事件的审议;⑷其他维护仲裁人伦理有关事项的研处。
2.惩戒的方式。根据“仲裁人伦理规范”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仲裁人伦理委员会认为被投诉人有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情事时,按其情节之轻重,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⑴劝告;⑵停止担任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协会仲裁人6 个月至3年;⑶禁止担任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协会仲裁人,注销其仲裁人登记。
3.惩戒的程序。根据“仲裁人伦理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仲裁员惩戒程序包括以下内容:⑴投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仲裁人有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情形,可以书面向伦理委员会投诉。⑵审议。伦理委员会审议投诉事件时,应避免不当损及被申诉人及关系人的名誉与权益。伦理委员会的程序,不对外公开。伦理委员会审议投诉事件,应给予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充分陈述的机会,必要时应调查取证,举行言词辩论,由双方诘问证人,以发现事实,作成决定。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伦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席。⑶决定。伦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由7 人以上委员会出席,由出席委员公开表决,以过半数同意决定。⑷再审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决定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就不可归责于再审议申请人未提出的新事实或新证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伦理委员会申请再审议。
事实上,目前国际上仲裁实务基本上都以由各种仲裁机构依自治、自律原则,视情节自行规定其处置为大多数。但是各国国情不同,法治程度差异,应该结合自己的国情与法治程度确定相符的仲裁制度。无论是《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还是《国际仲裁员伦理规则》,都没有规定仲裁员的法定资格及仲裁员惩戒制度。我们认为,从目前我国仲裁制度的长远发展来看,由行业自治组织建立一套严谨周密的仲裁员惩戒制度,不但有助于督促仲裁员公正与独立地处理仲裁事务,以建立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赖,而且有助于吸引国际商务双方当事人,使其乐于将仲裁协议约定为以中国为仲裁地。
课后练习题:
1.下列关于仲裁员任职条件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甲于2016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于2015年在某仲裁机构实习
C.丙于2012年至2018年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业务,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D.丁于2010年起在某法院从事法官工作,刚刚离职
[答案]D
[解析]
选项A、B、C 错误。《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③曾任法官满8年的;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由此可知,甲、乙、丙的条件均不符合该条规定。
选项D 正确。丁于2010年起在某法院从事法官工作符合“曾任法官满8年的”。
2.下列仲裁员的行为符合仲裁员职业伦理的是()
A.甲是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员,由于该案涉及的标的较大,影响较广,一些居民在网上发帖爆料房产公司的各种问题,甲结合自己参与案件获知的信息,转发评论了相关帖子
B.乙是H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K 是N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对一起案件进行评论时,乙直接在评论中指出K 的业务水平不过关,缺乏基本常识,难以胜任仲裁员工作(https://www.daowen.com)
C.丙是M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一起案件中,丙作为仲裁员,而仲裁申请人的代理人L 是丙的朋友。对此,丙向仲裁庭说明了情况,并退出了仲裁
D.丁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是G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某案件中,丁作为该案的首席仲裁员,负责起草仲裁裁决书。由于丁忙于自己代理的案件,丁让其助理代为起草裁决书
[答案]C
[解析]
选项A 错误。仲裁员要忠实地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仲裁员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合议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事项应保守秘密。
选项B 错误。仲裁员应该尊重其他仲裁员对案件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宽容的态度理解和接受分歧,在互敬的基础上,自由地探讨,真诚地交流。
选项C 正确。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的规定,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
选项D 错误。仲裁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应把当事人的授权,视作病人将治病的权利交给医生。认认真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一丝不苟,认真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与期望。
【注释】
[1]李政,徐秋菊,韩红俊.仲裁法实训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96-98.
[2]许身健.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455-457.
[3]郭哲.法律职业伦理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188-191.
[4]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Ml.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8.
[5]黄进.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114.
[6]陈敏.仲裁员的行为规范[J].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3):35.
[7]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Ml.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73.
[8]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74.
[9]詹礼愿.中国内地与中国港澳台地区仲裁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80.
[10]江伟.仲裁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23.
[11]任永安,卢显洋.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435.
[12]周江.也谈仲裁机构的民间性[J].北京仲裁,2007(2):6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