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涵养规范

三、审判涵养规范

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树立法律的尊严和审判的权威,不仅是通过裁判活动体现出来,而且在法官各方面的言行上都有反映。诉讼活动是人类通过国家建立的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作为手段保证社会各种纠纷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的过程。在和平时期,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以期获得公正的结果,这是最后手段。而法官是诉讼活动中的裁判官。裁判如果不公正,诉讼就走入了邪道,就偏离了正义之途,诉讼就成为制造邪恶的渊薮。面对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矛盾,法官要能够通过审判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惩恶扬善,弘扬正义。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自身的道德涵养、道德品行至关重要。

法官在裁判活动中要接触和面对形形色色的人,有的是令人憎恶、作恶多端的罪犯,有的是命运多舛、令人潸然泪下的被害人,有高举维护正义旗帜的检察官,有滔滔不绝施展辩才的律师,等等。此情此景,作为一个普通人,你尽可以舒展你的情怀,表现你的爱憎。爱憎分明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基本品质,是被作为优秀品质而受到褒扬的。作为个人,法官同样要爱憎分明,但是法官爱憎分明的表现形式却和普通人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庭审活动中,即使法官十分厌恶一个人,也只能隐藏在内心深处,而不能显露声色。有人把法官看作“理性之王”,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完全排除法官的个人因素是不现实的,只有尽可能地排除法官个人的个性、情感等因素,才是可能的。一个高素质的法官,必然会在判决中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性格和外在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以达到司法的公正。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要做一个不偏不倚的中间人,这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的很多制度设计都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找法官也就是找中间,人们的确有时把法官叫作中间人,因为找到了中间也就找到了公正。所以公正也就是某种中间,因为法官就是一个中间人。”[13]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史尚宽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以其法学知识为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虎附翼。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法官应独立审判,不可为贫贱所移,为富贵所淫,为威武所屈,应时时以正义为念,须臾不离。法官应不畏艰难,任劳任怨,不为报章所惑,不为时好所摇,不为俗论所动,不为虚荣所牵,不为党派所胁,不为私利所诱,不为私情所移,不为升高自己人望地位或达成自己个人野心而利用其职权。总之,法官应养成高尚人格,聪明正直以达成其神圣任务。”[14]可见,法官的道德修养必须要达到相当高的境界,作为一名法官就不能按照普通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必须志存高远。我国关于法官的涵养方面的规定,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也有很充分的体现,具体可表述为以下方面:

1.保持清正廉洁

保持清正廉洁,是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法官的基本涵养。我国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决定当事人命运的“生杀予夺”的裁判权。保持清正廉洁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基本保障,如果法官接受当事人的钱物,案件就会得不到公正审理,可以说,法官腐败是司法中最大的腐败。对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要求包括:

⑴法官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诉讼活动主体直接、间接地送给法官的礼品、礼金、财物和其他好处所作的约束。严格说来,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不论这种利益是大、是小,是直接对法官的收买,还是以其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方式出现。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保持清正廉洁。

⑵法官不得经商办企业。法官介入经济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工商业者发生经济往来,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司法,影响法官的本职工作,同时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嫌疑,从而导致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因此,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⑶法官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各种利益。法官的地位、身份本身可以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⑷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我国法官的收入现阶段尚不算高,因此,法官的日常生活消费应当与自己的和家庭的收入基本相符。法官如果生活过于奢侈,就会引起公众对其收入来源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同时,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⑸不得提供法律服务。法官是法律争议的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如果法官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则可能丧失中立立场,影响司法公正。另外,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不论这种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2.遵守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遵循的礼节、仪式等。法官职业是最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审判活动中的司法礼仪是维护法律尊严的要求,是司法神圣性和权威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庭上正常活动秩序和树立法官公正形象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也有利于法官建立履行审判职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权产生敬畏感和信赖感。在我国,法官遵守职业礼仪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⑴遵守法庭规则。法庭规则是进入法庭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司法礼仪的范畴。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同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⑵尊重诉讼参与人。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否则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3.加强自身修养

法官审理案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在政治、文化和道德方面的素养。我国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的规定和原则,我国的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修养:

⑴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方针,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因此在中国,不论对公务员还是法官,都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官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⑵较高的业务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官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影响着国家审判权作用的正常发挥。这些素质主要包括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等。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⑶良好的道德素质。法官除了遵守职业伦理道德的要求外,还要做一个具备优良道德的公民。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拥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4.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的业外活动也是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重要内容。由于业外活动与业内活动紧密相关,因此对法官的这方面的要求特别高,这是法官职业伦理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的重要方面。法官在业外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包括:

⑴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⑵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⑶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⑷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⑸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⑹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⑺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⑻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⑼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