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2026年01月23日
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道德条件;二是专业条件。
(一)道德条件
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它是一种“应该”,是一种“价值”。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所具有的公信力一般就体现在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上。如果一个不诚实、贪得无厌、臭名昭著的人来参与仲裁,那么人们势必会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社会对于仲裁员提出了高于一般人的道德标准。换言之,作为仲裁员,既要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素养,还要具有严谨的职业伦理素养。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https://www.daowen.com)
(二)专业条件
仲裁之所以成为让人信服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不仅在于其保密性、灵活性、自愿性、经济性等诸多优势,更重要的是其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更多地体现为专业性。仲裁的专业性是通过仲裁员自身的专业素养等来体现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⑵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⑶曾任法官满8年的;⑷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⑸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