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诚实信用

二、诚实信用

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将纠纷交于仲裁庭裁决,其前提是当事人对仲裁员能够公正独立地处理案件的信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私法的帝王条款,可以说是仲裁员立足于该行业的根本。也正因为如此,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守则中关于诚实信用的内容都比较丰富。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三条详细规定了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⑴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⑵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⑶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⑷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 件。(https://www.daowen.com)

实际上,我国各地的仲裁员守则基本上都要求仲裁员应当熟悉仲裁程序及庭审办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基于个人原因有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不能担任该案件仲裁员的申请。诚实信用作为一项道德义务,在仲裁制度中扮演着保护仲裁程序快捷、公正、保密的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