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规范的内涵

一、清廉规范的内涵

“清”与“浊”相对应,原是指水的澄澈,后来引申为高洁的意思。“廉”与“贪”相对应,意为不随意去拿取,同时还有俭约的意思。清廉作为职业道德规范,就是要求司法人员不贪图小利,洁身自好,公正执法。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员而言,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律职业者来说,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极大地丰富,诱惑也大大增加。同时目前法律职业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还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导致少数法律职业者违背职业道德而违法乱纪,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动摇,损害了司法的威信性。从历史上看,我国历代王朝都注重对司法官员的廉洁要求,并且以严刑峻法予以保障。综观世界各国,也都建立起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和职业道德守则来规范法官的行为。清正廉洁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共同制度要求。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有贪污行为,并应极力抗拒和反对一切贪污行为。”《美国司法行为准则》之准则二B 款规定:法官不得允许其家庭的、社会的、政治的或其他的关系影响其司法行为和裁判,法官不得利用其司法官的声望牟取其个人的或其他人的私人利益。其准则四D 款(5)规定:法官不应当从任何人那里收受礼物、馈赠、恩惠、贷款,还应当监督法官及其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应收受他人的礼物、馈赠、恩惠、贷款。《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六章第一项第二目规定:法官应尽可能合理地处理其个人事务和商业事务,从而把自己被要求回避的机会降到最低程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