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现有的招标采购模式
1.适当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利润空间,激励技术创新,解决生产力不足问题
疫苗对于公共卫生、社会效益的回报巨大,如果一味限价,极易导致企业以牺牲质量或不供应疫苗为代价。纵观目前我国疫苗市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招标采购的模式,行业基本处于垄断竞争的微利状态。如百白破疫苗,每支仅售3.4元,由于利润不高,目前国内仅有武汉生物和云南沃森两家企业生产,且在2018年部分批次的百白破疫苗出现了效价不合格的问题,说明企业的生产技术仍有一定缺陷,亟须升级改进。然而,改进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现存的价格体系使企业没有动力提升改造,也没有能力进行前瞻性、大规模的投入,只能“小修小补”。因此,从疫苗价值和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有必要适当提高免疫规划疫苗的利润空间。国家应加大相关资金投入,适当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价格,解决部分苗种由于缺乏利润吸引力而导致的生产力相对不足,促进企业扩大对绝对短缺疫苗的生产线投入,同时也可激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
2.增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的省级机构能动性,缓解部分疫苗短缺问题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招采在2018年开始试点实施国家统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一步以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规定。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级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通常只与一家疫苗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因各种原因,某些企业不能及时与相关省区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造成部分省区市某种或某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提供困难。因此,参考国际成熟经验,建议国家采购多种来源途径的疫苗,省级机构可以在与国家签订采购合同的疫苗企业中自由选择一种或多种同类产品,既可以保证疫苗供应的灵活性,也可以促进相关疫苗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有效缓解部分疫苗短缺的问题。
3.落实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遴选的省级机构职责,改变目前“只遴不选”的现状
目前,我国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招采流程上须先由省级单位进行初次遴选,确定该省的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推荐大目录,并进入省公共资源采购平台。但本次调查发现,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省级单位通常未进行有效遴选,半数省区市没有设置非免疫规划疫苗退出机制,区县级疾控会根据其辖区的需求组织二次遴选,进一步缩小可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此,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遴选和购买的主体实际落到了区县级疾控单位。此情况牵连出两个问题:一是区县级疾控对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协调能力相对较弱,二是县级单位担心自身对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筛选和购买不够专业。因此,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遴选仍应由省级机构牵头,且在遴选原则上,需要从更多的维度评价,如疫苗的质量、疫苗企业的配送能力、服务质量等,从而使疫苗的选择更加专业。另外,从省级单位实现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也更有利于疫苗的统筹与调度,减少区域性断苗情况的发生。我国应尽快落实省级机构切实履行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遴选职责的相关措施,使之符合新颁布的《疫苗法》中省级疫苗“守门人”的角色定位。《疫苗法》出台后,明确要求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不仅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分工,更重要的是,应有完善的配套机制,以保障各部门真正发挥职责,从而真正实现省级采购,不再出现目前采购中的“省级缺位”现象。各省可以参照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置省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完成疫苗遴选工作。在落实上,由于招标采购涉及的范围广、相关部门多,还需要注意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保证采购业务的顺利进行。在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遴选过程中,可借鉴国外经验,探讨疫苗招采效果的指标体系,摆脱以“入围”方式为主、“只遴不选”的现状。
4.建立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招采效果指标体系,避免遴选唯价低论
在目前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招采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省级部门的初次遴选“唯价低者优”,要求厂商的应标价是各省市中的最低价,否则不予纳入目录,而省级招采相关管理部门也通常要求最低价的疫苗及其相关产品中标。该原则仅从控制成本的角度出发,忽略了不同疫苗及其相关产品的效果差异。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招采的效果指标体系,进行成本效果、成本效益或成本效用分析,如英国目前采用的预算所得质量调整生命年(QALYs),目前的成本效益阈值设定为每20 000英镑/QALY;同时也要考虑因冷链中断或其他损害造成的疫苗损失,摆脱目前唯价格论的现况。建议今后可以开展专题研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疫苗招标采购指标体系。
5.偏远地区的疫苗采购可借鉴对口援建模式,探索地区搭配式采购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存在较多交通不便、配送成本高或用量少的偏远地区,这部分地区所需的疫苗及其配套耗材在招标时,由于利润空间狭小甚至无利润,常常没有或仅有少数生产企业应标;在疫苗需求量比较小的省区市,也存在注射器等产品质量不尽如人意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考虑借鉴“对口援建”模式,探索地区搭配式采购,如将上海和青海捆绑在一起进行招标,或者划区,如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西部地区,成立联合工作组统一招采,企业在应标时可综合考虑区域间利润平衡的问题;疫苗价格可以借鉴UNICEF在2014—2015年的投标中提出的考虑到运费的着陆成本评估方法进行确定,同时建议采购合同周期延长至3年(或1年加1年延长优先权),既有利于企业的生产计划保持相对稳定,也有利于缓解产能与用量的不平衡,缓解部分疫苗短缺问题。对于少量重要的单一来源疫苗,可以考虑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委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采用类似国家药品谈判定价的方式形成相关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建议价格,以更好地保障不同区域居民疫苗使用的可及性与公平性。
6.鼓励多联疫苗的研发和使用,探索生产企业间的合作生产
与发达国家先进的多联多价疫苗和基因研发技术不同,目前国产疫苗大部分属于单价苗和传统品种,由于联合用苗少,我国新生儿每年需接种的疫苗总量约20亿剂次,数量远多于国外。随着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疫苗的需求旺盛,我国疫苗短缺的情况也不时出现。推广和使用“一苗防多病”的联合疫苗可有效减少疫苗接种次数,降低招标、采购和配送的工作量,节约免疫规划的招标、采购、配送、接种等相关成本。因此,国家可根据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安排必要的资金,通过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项目的实施,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推动我国多联疫苗产业转型升级,从根本上缓解目前部分疫苗的短缺问题。另外,为生产多联多价疫苗或满足疫苗增长的需求,疫苗生产企业之间,包括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间的相互合作不可避免,对于超出目前企业疫苗生产能力范围需要委托生产的苗种,国家应尽快落实相关制度(《疫苗法》中已经有相关规定作为法律基础),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企业间合作,以缓解目前部分疫苗的短缺问题。
7.加强各级政府疫苗相关管理部门联动,促进招采效率提高
尽管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了疫苗及其相关产品可以采用6种方式集中招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依然会要求公开招标流标甚至流标数次后,才考虑其他招标方式。针对此类问题,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疫苗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也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委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采用单一来源和竞价采购的疫苗建议清单。此外,本次调查发现,目前冷链车等冷链设备与相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及疫苗服务实际需要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可能与招标采购周期长、手续烦琐、不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一等有关,建议除加强部门间联动外,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在《疫苗法》的框架下,梳理不符合要求或不合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优化招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