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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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联系紧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相辅相成,在学术发展史上两个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两个学科的联结被割裂近半个世纪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再度兴起,并迅速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目前,跨学科研究趋势正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表层联系深入彼此关联的基础性问题,从知识点的互通深入到方法论上的互借等。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构建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势在必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简称《学刊》)正由此而创立。

《学刊》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创办,旨在瞄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学术交流,荟萃国内外跨学科研究的优秀成果,推动国内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进步。

《学刊》暂定为一年一卷,本卷为2015年卷(总第5卷),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调整。本卷共设“专论”“RTAs专题研究”与“经典外文文献编译”三个栏目。

在“专论”部分,本卷共收录了5篇论文,主要内容与观点介绍如下:“冷战”的结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一个新型帝国——“美利坚帝国”的出现。一般认为,在帝国语境下,国际法将不大可能有什么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因此,“美利坚帝国”的出现到底给当代国际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而当代国际法对“美利坚帝国”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或者,这两者之间到底呈现一种什么样的互动关系?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国际法学界和国际关系学界的应有关注和重视。李伯军副教授在《“美利坚帝国”语境下之当代国际法的境遇》一文中深入探讨了以上问题,并在更深层次上揭示权力政治对当代国际法施加的各种复杂影响,从而也勾勒出国际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所遭遇到的诸多困难和挑战。在论述上述问题的过程中,该文也揭示了当代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观念是国际关系格局与国际关系中行为体自身状况互构的心理映射,是国际政治结构、国际法形势与行为体自身思想与行动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中国的国际法观念:基于国际关系史的分析》一文中,何志鹏教授、孙璐副研究员指出,当代中国的国际法观念,表现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各实践环节,最终形成心理的认知和判断。中国对国际法持敬而远之的态度,具体表现为国际法对中国的负反馈和中国国际法知识和能力的不足。这是一个历史叠加的产物,是中国在1840年以后所面临的国际关系状态、国际法特点与中国所处的具体环境、具体问题相互构建的结果。此种观念由国际法自身大国强权与中国近代落后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所共同决定,这不仅与国际法、国际关系的主流思想有关,也与中国与国际法相遇、交往以及中国自身的文化、心理有关。回顾中国近代政治、外交、文化的发展历史,以及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发展史,不难理解,中国在这种行为体与制度的互构中,很难形成对国际法的支持和信赖。两位学者指出,如果要预期提升中国的国际法立场、改善中国参与国际立法、国际法实施的监督、国际司法的积极程度,则只有在双方都进行改进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相互正反馈。因而必须改善国际法心态,其途径则是强化中国国际法律知识积淀、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

在《“执行模式”在国际法遵守机制中的机理与效果》一文中,高云端讲师认为,从博弈论的角度看,有一类国际法遵守现象可以称为“协作性博弈”,即个体自法律遵守中所得之利益与集体共同遵守法律所得之利益相互冲突;个体由于“搭便车”和机会主义倾向,违法动机强烈;要遏制个体之违法动机,促成“协作性博弈”中国际法的遵守,方法是增加个体违法的成本直至超过违法收益,令其选择集体共同遵守法律的“帕累托最优”之决策,而放弃个体违法。高云端讲师指出,国际法的“执行模式”正是通过制裁增加违法国家之行为成本,促成国际社会的法律遵守。但是,“执行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受制于被执行主体的偏差;被执行国家承受能力的偏差以及国际法执行者的制裁意愿不足和制裁能力偏差,效果往往不佳。完善“执行模式”,并探索不同于以强制为基本特点的“执行模式”的新的国际法遵守方法是加强国际法遵守机制的途径。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投资的全球治理正在发生重大变迁。在《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全球治理的变迁:趋势、影响与成因》一文中,王彦志副教授、王菲硕士认为,发达国家相互之间投资关系越来越被纳入国际投资条约约束,新兴大国越来越具有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混同身份,发达国家与新兴大国之间投资关系越来越具有互惠性质,经济危机和投资条约仲裁越来越促使发达国家、新兴大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反思新自由主义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内在的严重失衡和不稳定性。王彦志副教授、王菲硕士指出,在多边主义举步维艰之际,投资议题已被纳入双边、区域乃至元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战略竞争格局。双边投资条约仍占主导地位,但区域主义正在兴起。投资与贸易议题一体化、投资与非经济议题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投资条约实践越来越复杂多样,但是,平衡化和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加之投资准入自由化、便利化、透明性的兴起,意味着高标准、平衡化的全球投资治理正在兴起。投资仲裁透明度改进较大,但不一致性和不平衡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全球投资治理正在从新自由主义范式转向内嵌自由主义范式。

无论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2007年的次贷危机,都与金融衍生品的迅猛发展有着重要的联系。在《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革新及展望》一文中,谷世英博士与刘志云教授认为,尽管金融衍生品在规避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历经数次危机后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甚至有人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洪水猛兽。事实上,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工具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是如何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两位学者指出,虽然危机已经离去,但是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并未停止。在后危机时代,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开始加强监管合作,共同致力于防范金融衍生品有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只有认真反思危机前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制度,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后危机时代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已经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变革做出了诸多努力,但是对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仍有许多问题值得人们思考。

晚近,在国际贸易投资法领域,当以WTO“多哈回合”为代表的多边谈判停滞不前的情势下,RTAs发展迅猛,围绕RTAs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分析愈发受到学者的关注。为此,本卷特设“RTAs专题研究”栏目,收录刘彬副教授撰写的《WTO规制RTAs的“社会学进路”之评析》以及杨丽艳教授与钟博思硕士撰写的《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之研究》两文,以飨读者。

在《WTO规制RTAs的“社会学进路”之评析》一文中,刘彬副教授认为,不同于法学界传统的“WTO中心论”,摩西·赫什运用社会学理论分析WTO与区域贸易协定关系问题,其理论创新意义值得肯定。结构功能主义与“WTO中心论”相呼应,过于强调结构的优先性和客观性,是一种静态的非历史理论,并不能有效解释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变迁。刘彬副教授指出,社会冲突理论暗合批判法学,强调行为体的意识自主性,认为RTA容易导致单个发展中成员无法抵制发达成员的自由化侵蚀,发展中成员唯有在WTO中通过联合自强方能与发达成员有效抗衡,但其又忽视了发展中成员RTA“民主实验主义”这一重要的制度创新途径。符号互动理论与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声息相通,注意到各国偏好及其变化对国家利益的复杂影响,各国通过自下而上的互动形成国际贸易法治最低限度的秩序,主张对GATT第24条等WTO具体条文纪律的社会建构性理解,这种软法观是一种有效的解释理论。(https://www.daowen.com)

在《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之研究》一文中,杨丽艳教授与钟博思硕士首先论述了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以美国和欧盟为投资规则与人权相连实践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认为欧盟的“人权条款”与欧盟对外签订的包括投资和贸易在内的协议挂钩。而对美国的分析,则是以其NAFTA、AUSFTA和TPP以及2012年双边投资范本中的投资规则为实例,认为美国在签订RTAs协定时候将其中的投资规则与人权保护挂钩。中国则作为了第四个投资规则与人权挂钩的实践案例,指出中国签订的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挂钩的并不多,但是随着TPP、TTIP以及中美BIT双边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中国或许要考虑改变目前的实践状况。最后,两位学者分析了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保护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发展趋势,并就国际和国内两方面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

在“经典外文文献编译”部分,本卷共推出2篇经典外文文献的编译。具体包括:由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教授撰写,周伟峰硕士生编译,刘志云教授校译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二元的范式》;由约翰·杰拉德·鲁杰(John Gerard Ruggie)教授撰写,李成学硕士生编译,王彦志副教授校译的《国际机制、交易与变迁:战后经济秩序中的内嵌自由主义》。

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二元的范式》一文中,斯劳特教授指出,在“一战”结束后,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秩序的建构失败,引来了现实主义者的挑战,认为在国际领域国家只代表自己的利益,没有世界政府“超权力”的存在,国际法在世界舞台难以发挥作用。对于现实主义者发出的挑战,国际法学者、国际政治学者纷纷通过不同角度进行论证与回应。其中,法律角度的回应主要体现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方面;政治角度的回应体现在学者对国际体系的研究中。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纷争之后登场的制度主义学者提出在理性选择语境下重塑国际法。虽然制度主义仍显示出其不足之处,但自由主义理论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的跨学科研究中确实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在自由主义理论三个基础性假设前提下,自由主义对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研究都能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制度主义与自由主义虽然各有不同,但都承认对方的互补性,自由主义观点对于研究自由主义国家间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最有效的。另一方面,国际法学者以及政治学者所做的制度主义研究,尤其适用于解释和分析自由国家与非自由国家间的关系。随着理论的不断完善,国际政治将逐渐认可、吸收国际法的观点并进行补充,在制度主义、自由主义的二元范式上构建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

在《国际机制、交易与变迁:战后经济秩序中的内嵌自由主义》这篇经典论文中,约翰·杰拉德·鲁杰首先分析了“二战”后建立的国际经济秩序截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这一时段的变迁。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国际经济秩序继续发生着许多重要的变迁。美国霸权一度相对衰落,后来又有所复兴,但是,随着欧共体、日本等其他经济体地位明显上升,美国在经济实力上遥遥领先的地位已经成为过去,加之新兴发展中国家快速成长壮大,国际权力格局也随之有所变化。在此期间,新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深刻影响了各国和国际经济秩序变迁。对于鲁杰在文中提出的“内嵌自由主义”之观点,李成学、王彦志两位学者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二战”以后的“内嵌自由主义妥协”正在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如何继续维系“二战”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的国际经济自由与国内社会稳定之间的妥协,或者是否需要一场新的宏大交易重建布雷顿森林体系,进而在国际经济自由与国内社会稳定之间达成新的妥协,这些都是需要理论家和政治家所认真思考和审慎解决的严肃问题。两位学者指出,晚近,自由化的进程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尤其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萧条。虽然存在保护主义的压力,但是,并没有出现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时期那种保护主义的威胁和破坏。对此,“二战”以后的多边主义和“内嵌自由主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下,双边主义和区域主义的挑战不断增加,但总体上是在走向高水平、平衡化的国际经济机制,这些新的变化与“内嵌自由主义妥协”具有一致性。在解释、预测、分析和评价1980年代以来进而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变迁方面,约翰·杰拉德·鲁杰的“内嵌自由主义妥协”的解释框架非但没有过时,反而愈显重要。

本刊的创立与连续出版,得到了许多单位与同仁的无私帮助。在此,我们要对各位作者、译者、编辑、厦门大学出版社以及资助本刊连续出版的厦门大学法学院表示诚挚的谢意。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本刊发表的论文,其所论证的各种观点,未必是本刊编辑部所持的立场和见解。秉承“兼容并包,百家争鸣”的学术精神,欢迎持有不同见解的学界同仁惠赐佳作,以本刊为平台,针对相关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互相补益,共同提高。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编辑部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