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其如何看待国际法、如何对待国际法也就越来越令人关注。此时,判定中国国际法心态的基本表现,探究塑成中国国际法态度的主要因素,就不仅具有文化解构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剖析和指引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对国际法的态度上,有着不同的评价。丘宏达认为,中国对于国际法的态度,在20世纪60年代就显示出了与苏联的不同,在改革开放之后则显示出了对国际法的积极态度。[3]莎拉(Surya P.Shara)在分析中印边境争端时认为,中国认可普遍的国际法,并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国际法。[4]本奈特(Michael Bennett)在讨论南海诸岛时也持同样的观点。[5]索尔(Ben Saul)更进一步提出,中国不仅通过双边、多边的外交手段解决资源问题,而且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的制定过程,以使国际法这一工具有利于中国的利益。[6]曾担任过中国驻外使节、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又担任国际法院法官的薛捍勤女士则进一步表示,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几乎参加了所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为300多项多边条约的成员,从一个体系的挑战者变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参与了当前所有领域的造法进程。[7]

与此相对应,另外一个中国国际法心态的版本却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中国仍然没有真正融入国际法体系,中国所持的“体系外国家”心态使得中国在国际法理论上处于相对低的位置;[8]中国在国际司法活动中表现得非常谨慎,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持保留态度,保留了几乎所有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条约。[9]与此同时,由于大国心态的存在,中国对于国际立法的参与也缺乏主导性,在国际学术界、国际法领域的对话能力也显得十分有限。[10]

笔者认为,在中国对国际法态度上,不同的论断来源于不同的参照体系。如果把中国看成是一个法外国家,那么中国的立场和行为显然是对国际法高度重视的。但如果把中国看成是一个体系内的新兴大国、负责任的大国,则中国对于国际法的亲和度就还非常欠缺。所以,站在面向现代化、全球化、制度化的中国未来的视角上,后一派学者的解读更值得赞同。当前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界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对于国际法的了解、分析、参与和应用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从官方的立场上看,仍然带有明显的拒斥、怀疑的消极心态,总体上中国对国际法持一种不信任、轻易不使用的半信半疑、敬而远之的态度。当代中国,虽然在很多方面、很多场合都表达了对于国际法的尊重和遵从,但是在高级政治领域,中国官方,包括很多民众,对国际法都持一种怀疑和拒斥的态度。在近年来的一系列受到广泛关注的、涉及国际法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中国政府都采取了政治和外交的手段。具体而言,针对钓鱼岛问题,2012年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以“二战”之后的反法西斯世界秩序为基调,表达了对日本以国际法为基础讨论钓鱼岛问题不赞同的态度。[2012年9月10日,尽管中方反复交涉,日本政府仍然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当日,中国政府声明,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中华民族任人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政府不会坐视领土主权受到侵犯。中方强烈敦促日方立即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折不扣地回到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上来,回到谈判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如果日方一意孤行,由此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日方承担。

9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法律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有明确规定。日本宣布“购岛”的做法侵害了中国领土主权,无论根据国际法还是中国国内法都是非法行为。

9月26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在纽约举行的第六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言时表示,将争取依照国际法和平解决有关领土和领海的争端。“目前在世界很多地方仍然有领土和领海争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原则是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日本决心在任何情况下以这种方式,根据国际法和平解决纠纷。世界应该更加着重国际司法体系在和平解决争议上所扮演的角色。”在联大演讲后举行记者会称,无论是依据历史还是根据国际法,钓鱼岛都是日本固有领土,该问题不存在争议,日方不会作出违背这一立场的妥协。

9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中方对日本领导人在钓鱼岛问题上顽固坚持错误立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方对此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1895年,日本利用甲午战争,非法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国收回日本所侵占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成果,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1945年的《日本投降书》对此明文接受。中国政府对美、日私相授受中国钓鱼岛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不予承认。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做出了巨大牺牲和重大贡献。一个战败国却要霸占一个战胜国的领土,岂有此理?!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践踏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本质上是不能彻底反省和清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历史,企图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挑战战后国际秩序。这值得国际社会高度警惕。历史不容翻案,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深重灾难不容忘却,联合国所维护的和平与安全秩序不容动摇,国际公理和人类良知不容挑衅!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意志和决心坚定不移。日本的非法图谋绝不可能得逞!无论是依据历史还是国际法,日方都应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动,而不是一错再错,欺骗世人。

9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有记者问:日本首相野田在联大表示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端,中方对此有何回应?洪磊重申,领土归属问题应根据历史和法理依据加以解决。个别国家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公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严重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却试图搬出国际法规则作幌子,这种做法自欺欺人。有关国家必须正视历史,切实遵守国际法理,停止一切损害别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中方对日本领导人在钓鱼岛问题上顽固坚持错误立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https://www.daowen.com)

此后,中日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较为紧张的状态,直到2014年11月中国主办APEC峰会,中日高层会面,这种形势才有所好转。]在2013—2014年针对菲律宾所提出的南海断续线和黄岩岛问题争议,采取了外交声明、避免司法及准司法程序的方式。[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海域的权利以后,中方多次向菲方提出交涉。2012年4月15日、18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两次紧急约见菲律宾驻华使馆临时代办,就围绕黄岩岛海域出现的紧张局势提出交涉。傅莹指出,日前菲律宾军舰在黄岩岛袭扰中国渔船渔民事件引起中方高度关切,经过双方协商,局势初步得到缓和。希望菲方信守承诺,尽快撤出船只,使黄岩岛海域恢复和平安宁的状态。

4月18日,针对菲律宾外长宣称将把黄岩岛问题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言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问题,有关国家无权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损害他国的固有领土主权。

4月26日,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菲律宾称很早之前黄岩岛就是菲律宾“领土”,这也得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认可。中国并未对黄岩岛实施有效管辖,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证明黄岩岛属于中国。中国对此有何评论?刘为民说,菲方以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为由声称对该岛拥有管辖权并进而提出领土主权要求,是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的。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实施主权管辖。菲在1997年以前从未对中国政府对黄岩岛行使主权管辖和开发利用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且还多次表示黄岩岛在菲领土范围之外。刘为民表示,菲方以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为由声称对该岛拥有管辖权并进而提出领土主权要求,是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的,也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菲方应当切实尊重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

4月27日,菲律宾外交部官员称,如果中国拒绝接受国际法院有关黄岩岛争议的仲裁,即使没有中国同意,菲律宾政府也将强行解决问题。

7月25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确定黄岩岛领土归属的法律依据,不能改变该岛主权属于中国的事实。中方维护领土主权的立场是坚定的。中方也始终致力于双边协商处理事件。目前黄岩岛形势总体趋于缓和。我们希望菲方多做有利于局势进一步缓和、有利于两国关系健康发展的事情。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强制仲裁。菲外长德尔罗萨里奥发表声明称,菲律宾已采取行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第7条,对中国启动仲裁程序。声明称,菲外交部已于22日交给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一份包含通知和声明的普通照会,照会内容质疑中国对包括西菲律宾海在内的整个南中国海(即南海)的九段线的声索权,要求中国停止侵犯菲律宾主权和管辖权的违法活动。声明还称,与中国就九段线展开仲裁是为了实现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根据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平、基于规则地解决西菲律宾海争端而发起的。《菲律宾每日问询者报》等媒体援引德尔罗萨里奥的话称,菲律宾为与中国解决领海争端展开谈判已经穷尽所有的政治和外交途径,从1995年开始,菲律宾就与中国交换了意见,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达成解决方案,我们希望通过仲裁程序可以实现争端的永久解决。26日,菲律宾总统阿基诺称,中方船只近期两次驱逐进入黄岩岛海域躲避风浪的菲渔船,菲方因此决定把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在27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可以任意将别国领土提交国际仲裁,这个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子?”中国提出,早在2006年,中国就已经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涉及海洋划界、领土、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根据该排除性声明,南海问题不可能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来解决。28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表示,目前,黄岩岛局势已经趋于稳定,中方希望有关局势不要出现反复。

2013年2月19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表示中方对该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予接受并将其退回。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说,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同时,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并为维护南海稳定、促进区域合作做出了不懈努力。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也是东盟国家同中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菲方有关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仅违反了这个共识,而且在事实和法律上也存在严重错误,还包含许多对中方的不实指责,中方坚决反对。并表示,希望菲方恪守承诺,回到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正确轨道上来。“中方希望菲方恪守承诺,不采取任何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积极回应中方关于建立中菲海上问题磋商机制和重启两国建立信任措施机制的提议,回到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正确轨道上来。”尽管如此,国际海洋法法庭组织了多位法官,包括日本籍庭长柳井俊二、波兰籍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德国籍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参与此次仲裁。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中国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在更早的中欧进出口问题上,中国也尽量回避采用法律手段。[11]如果结合此前中国对一系列国际条约中采用国际法院司法解决争端条款的保留,对于人权公约中个人来文条款、保留或相关议定书的不加入,以及对于以政治手段解决纠纷的青睐,可以看出,总体上,中国对国际法形成了一种半信半疑、敬而远之的态度。如果说,欧洲国家更多地试图利用国际法建造一个其所期待的世界秩序,美国希望利用国际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与信仰的话,中国更愿意避开法律手段,而采用政治协商的外交方式,或者经济贸易压力的方式去解决相关的纠纷、处理相关的问题。[12]正如慕洛索夫斯基(Carlos Ramosmrosovsky)指出的,解决钓鱼岛之类的问题,主要的方式还不是在法律层面,而是在外交层面。[13]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中国官方将国际法视为一种既不喜欢,也不愿意认真对待的客观存在;虽然有在某些时候也希望能通过国际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在平时则采取忽视的态度,只期待其关键时候能发挥作用。[14]这种不信任、轻易不使用的态度颇似中国古人对待鬼神的态度。

中国所具有的这种国际法心态是怎样形成的呢?笔者赞同陈体强、李兆杰等学者的观点,只有结合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世界政治与法律的状态,结合中国对于国际法律制度的心态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有一个明晰的认识,得到更具解释力的结论。[15]具体而言,在分析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国际关系的宏观格局、国际法的基本形势;(2)中国在不同时期的社会与文化状态;(3)中国与国际法的联结。只有充分分析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并将之有效结合才可能取得一个大体可靠的结论。因而本文拟从中国文化与近代历史的角度,通过对中国与国际法接触的历史追溯、对中国文化的解读、对现实国际格局和国际法状态的分析,考量国际法的发展与中国自身的发展等因素,来探讨中国当前国际法观念的构成因素,从而对中国认识与判断国际法的心态提供一个初步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