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模式”与国际法执行

三、“执行模式”与国际法执行

如上所述,在“协作性博弈”中,“执行模式”的国际机制是为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建立的。从这个视角看待国际遵法机制,可以发现国际法遵守也是一个“集体行动的困境”。[39]比如在关税减让规则的遵守中,如表3,所有缔约方都知道共同遵守关税减让规则、降低关税是“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假设共同遵守的集体利益为(5,5)。但是如果一缔约方遵守规则,降低关税,另一缔约方违反规则,维持关税,对于违法方而言,既可以享受其他缔约方降低关税带来的出口优惠,又可以因为维持关税壁垒而享受限制进口的优惠,获得利益8;对于遵法方而言则既要承担降低进口关税的义务,又要承担因为另一方维持关税带来的出口限制,获得利益0。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自主决策的理性国家将选择都不遵守,进入“纳什均衡”的结果——(1,1),从而避免成为“被搭便车者”。

表3(https://www.daowen.com)

在国际法遵守的“集体行动的困境”中,我们看到了前述“协作性博弈”的一般性特点:个体违法和共同遵法之间存在对抗性关系,表现为“帕累托最优”和“纳什均衡”的轩轾之别;在这种对抗中,理性的国家选择个体违法,而非共同守法,原因在于对“搭便车”和机会主义倾向的回避;引导国家遵法的基本方法是“执行”法律,制裁违法者,提高其违法成本以遏制“搭便车”的可能。我们因此也把解决国际法遵守之“集体行动困境”的国际机制,称为“执行模式”的国际机制。在讨论此国际机制解决国际法遵守之“集体行动困境”的能力之前,对“执行模式”的范畴作一清晰的框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