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论

五、结 论

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最初只适用于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非基督教的文明国家没有权利适用国际法。然而,到了16世纪,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时期为了自身的利益,突破圣神罗马帝国的束缚,与将触角伸向东欧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靠拢,于1535年与奥斯曼土耳其斯里曼大帝订立了《贝奥达纳德条约》,此举打破了基督教国家与非基督教国家相互之间不适用国际法的禁锢与传统。而到了19世纪,依据1856年《巴黎条约》第8条的规定,土耳其终于被允许加入“欧洲国际公法和欧洲协调体系”(The Public Law and Concert of Europe)中来。后来,随着联合国主导的非殖民化运动的开展,许多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陆续获得政治独立,成为国际社会的正常一员,国际法才最终真正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国际法。因此,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这个历程恰恰证明了国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际社会从来都是一个权力等级型的社会。“冷战”结束以来,美利坚帝国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这种等级制社会发展到极致的一个顶峰。由此可以看出,当前国际社会存在两个性质全然不同的结构:一个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构筑的事实上的帝国“等级制社会”,一个是由众多主权国家体系构成的“无政府”状态的法理“平等型社会”。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在国际关系中法律与政治的鸿沟始终存在,也不断处于相互协调和平衡的动态发展过程之中。当然,这种情况很容易使人得出关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问题之两个极端的错误观点。诚如马丁·怀特所概括的那样,国际法存在的最基本的证据是国际社会的存在。每一个社会都有法律,这是规定其成员权利与义务的法规体系。因此,那些否认国际社会存在的人往往从否认国际法的现实开始。他们说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因为他们界定“法律”的方式排除了国际法),要不然则认为国际法是在实践中一直被国家置若罔闻的抽象的东西。另一方面,那些认为国际社会正在稳步发展为类似国内社会的人将国际法看作一种“原始的法律”,正在逐步变得像国家内部法律一样。[86]对于前者,这显然是过分夸大政治权力作用以及以国内法的标准来看待国际法的共同结果。另外,在实践中,媒体对于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事例也夸大了国际法的脆弱性,因为公众舆论对国际法的认知和理解主要来源于媒体的传播和渲染。不可否认的是,媒体对于国家遵守国际法的事实往往视而不见,而对于违反和破坏国际法的情形却津津乐道,甚至有时夸大其词,这一结果导致公众对于国际法失去信心!而且,对于受到违反和破坏的国际法,许多人都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这些被违反的国际法规则代表了国际法的全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被违反的国际法规则往往是那些关涉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规则,而对于那些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边界规则、国际海洋规则等受到良好遵守的记录却很少得到关注和重视。不可否认的是,一直以来,相对于国内法,国际法的强制性在许多普通民众以及理论家看来毫无疑问是非常“虚弱”的。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一个事实是,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路易斯·亨金教授所指出的:“可能的情况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绝大多数国家都遵守了绝大多数的国际法原则,并且都承担了绝大多数国际义务。”[87]而对于后者,过分相信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是对国际关系以及国际社会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所致。因此,任何夸大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错误的。相对于国内法,国际法确实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往往被视为一种“弱法”(Weak Law)或“原始的法”(Primitive Law)。英国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赫德利·布尔指出,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部分原因在于习惯或惰性,它们总是愿意在既定原则的框架内行动。如果国家有意识、有目的的服从国际法的话,那么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动机:第一是国家认为国际法规则对规定的行为是有意义的、必须执行和有义务执行的,它是某个更为广泛的价值观念体系的一部分,或者是追求这种价值的手段,这种国际法就被称为“国际共同体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mmunity);第二是害怕受到某个试图执行协议的大国之惩罚或惩罚威胁的“国际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ower),如战败国接受和约;第三是国家之所以服从国际法是希望其他国家采取对等的行为,这种国际法被称为“国际互惠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Reciprocity)。[88]或许,英国学派学者马丁·怀特一段话是对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个最好诠释:“当外交领域充斥着暴力与不择手段时,国际法却投奔到了自然法学领域的怀抱;而当外交领域需要一定的合作习惯时,国际法却陷在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泥泞中缓慢爬行。”[89]因此,过分相信国际法的作用不但不能带来秩序、和平与安全,反而无法对破坏和平与秩序的行为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也将损害国际法的应有权威。历史上,国际联盟的短命及对制约破坏国际和平与秩序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乏力已经证明了理想主义的失败。“事实上,国际法既不是神话,也不是灵丹妙药,而是我们用来建立较为稳健的国际秩序所依赖的一种制度。”[90]美国学者凯格利(C.Kegley Jr.)和雷蒙德(G.Raymond)也认为,离开国际关系,国际法无根存在;而忽视国际法的作用,国际关系则无序而言。[91]“国家之间对法律的需要,就像人与人之间对法律的需要一样,尽管前者不如后者明显。但各国既然有共同利益的需要,就能构成一个实际的国际社会,同时也急需法治。所以,国际法是基于国际社会生存的实际需要,基于人类在目前条件下的经常的相互往来,超出了对这一需要的国际法哲学的一切讨论,都是空谈。”[92]

1931年11月22日,爱因斯坦在《纽约时报》上发表的《主权的限制》一文中就曾经指出:“除非所有国家都能一致同意限制它们的国家主权,对承担义务采取行动,反对任何明里暗里逃避国际仲裁法庭裁决的政府,否则我们就永远摆脱不了目前普遍的无政府状态和恐怖状态。”[93]从法律上说,爱因斯坦的这一论断显然是对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如国内社会那样的“中央政府”这一事实的最好说明。需要承认的是,美利坚帝国的出现至少从权力政治的角度弥补了国际社会的这一重大缺陷。不过,美利坚帝国在事实上的存在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指出,美国主导的单极格局使得权力与合法性的脱节成为更大的问题,甚至可能更加危险。美国坚持认为其追求自身利益时符合国际利益的,但这种说法令人难以置信。当前,在很大程度上,自我意识使得各国形成了对自身的认识,从而使法律上国家平等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准则。在现实国际生活中,虽然各国实力相差悬殊,但让国际规则允许出现一个法律上的如“帝国”一样的统治集团却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那些专横的权力。这说明,完全以自我为中心来认识和运用权力是不可能制订出合法的外交政策的,更不会获得国际合法性。[94]美国学者约瑟夫·奈也提出警告,21世纪,所有国家都面临着一个问题:由于权力从国家行为体向非国家行为体扩散,越来越多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控制的范围之外,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不例外。[95]

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程度在不断加深,这一现象也增加了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法的作用不是缩小了,而是增加了。从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来看,从传统的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和外交问题,现在的国际法开始调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事项。因而,德国学者沃尔夫冈·弗里德曼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从“国际共处法”(International Law of Coexistence)到“国际合作法”(International Law of Cooperation)的演变,既体现了国际法吸纳欧洲以外的新国家之“水平”发展,同时也反映了国际法规范新领域内的国际行为之“垂直”发展。[96]当代国际法这种“垂直”发展的特征最集中体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里的发展。著名的国际人权法专家、联合国首任人权司司长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就指出,由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法不仅在内容上正在更新,而且它的特点和构成也在发生变化。就其特点来说,它曾经是水平式的,因为它只规定国家之间的关系,现在是垂直式的,因为它延伸到了我们每一个个人。当100年后的历史学家就20世纪的国际法著书立说的时候,他们将会说,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历史发展是最重要和最彻底的。[97]概括起来,当代国际法发展呈现出四个发展趋势:一是国际法主体种类增加了,除了国家,个人、国际组织、团体、跨国公司等都在不同范围内成了国际法的主体;二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了,不但调整“高级政治”领域里的问题,而且广泛调整“低级政治”领域的事项;三是国际社会“组织化”进程不断加快,“无政府”状态的情势有所减缓,这种权力的集中化和组织化进程显然有利于国际法的实施;四是国际法“法典化”运动不断加强,这显示出国际法越来越成熟。然而,在这些发展趋势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应该是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进程问题,因为国际社会的演化和发展将从根本上影响到国际法的地位和命运。在这方面,意大利国际法学者安东尼奥·卡塞斯教授给我们概括出两种不同的国际法。他认为,现有的国际共同体中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模式:第一种是所谓传统模式的国际法,即“格劳修斯模式”(Grotian),这种国际共同体是在以国家主义来理解国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特征是国家间开展的合作和受规制的交往都是追求本国利益为目标;第二种是现代模式的国际法,即“康德模式”(Kantian),这种模式的国际法规则从普世主义或世界主义的视野观察世界,它注意到国际政治中有一个潜在的人类共同体在运作,并且重点关注那些作为跨国团结的要素。这种两种模式的国际法毗邻而居,然而,康德模式的国际法并未取代格劳修斯模式的国际法,相反的,前者依然依附于后者而存在。[98]美利坚帝国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启示我们:一个能让全人类共享和平、安宁、有序与友爱的世界大同社会依旧是一个遥远的“乌托邦”,当今时代的我们依然在“丛林社会”里徜徉!对此,赵汀阳教授指出,西方关于世界统一性的想象基于国际主义原则,基于“之间关系”(inter-ness)观念而发展出来的世界性方案无非是联合国或其他类似的各种“国际组织”,都没有也不可能超越民族/国家框架,因此就很难通过联合国等方案来真正达到世界的完整性。民族/国家的视界注定了在思考世界问题时总是以国家利益为准而无视世界性利益——世界性利益(即与各国都有关的人类公共利益)。[99]从这一点来看,毫无疑问,美利坚帝国在其本质上依然没有全面超越这种基于国家主义之狭隘的国际社会观。然而,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全球化的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无法逆转。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路易斯·亨金教授所指出的,国际法追求的秩序是以和平为起点的,国家之间的和平是国际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100]

(本文编辑:黄婧)

The Circumstance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in Context of the“American Empire”

Li Bojun

Abstract:The end of the Cold War,in large part led to the appearance of a new empire-“American Empire”.Generally speaking,in the context of empire,international law is unlikely to have any space to be existed or developed.Therefore,how will the“American Empire”affect international law?And how will international law show impact on the“American Empire”?What i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American Empire”and international law?However,a great number of scholars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ave not paid enough attention to this study field.In these reasons,author detecte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law.Base on above research,it could be revealed that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are faced by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tatus and 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Key Words:American Empire;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relations

【注释】

[1]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为:13CGJ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李伯军,1976年生,男,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非洲与法律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3][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著,[美]斯坦利·阿罗诺维茨、[美]希瑟·高特内主编:《控诉帝国:21世纪世界秩序中的全球化及其抵抗》,肖维青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英]贾斯廷·罗森伯格:《市民社会的帝国——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批判》,洪邮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法]阿兰·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王国卿、毛凤支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4版。

[7][美]S.N.艾森斯塔特:《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8]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下卷,四分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9]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杨立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该书英文原著(Lydia H.Liu,The Clash of Empires:The Invention of China in Modern World Making,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由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著作题名的英文的全名直译为:《帝国的碰撞:现代世界形成过程中的中国重塑》。

[10]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谷宇:《轴心制度与帝国的政治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2]See S.V.Scott,International Law in World Politics,Lynne Rienner Publishers,Inc.,2004,pp.300~301.

[13]王东:《中华文明论——多元文化综合创新哲学》,上卷,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26页。

[14]王子昌:《国际政治经济学新论》,时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页。

[15][美]威廉·弗格森:《希腊帝国主义》,晏绍祥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页。

[16][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17]Greg Woolf,Imperialism,Empire and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oman Economy,World Archaeology,Vol.23,No.3,Archaeology of Empires(Feb.,1992),pp.283~293.

[18]Geir Lundestad,The American“Empi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37.

[19]Stephen Peter Rosen,An Empire,If You Can Keep It,The National Interest,No.71(Spring 2003),pp.51~61.

[20]Adam Watson,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A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2,pp.15~16.

[21][美]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大棋局:美国的首要地位及其地缘战略》,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22]Barry Buzan,Empires,Systems and States:Great Transformation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Acta Politica,Vol.38(Dec.2003),pp.373~375.

[23][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帝国主义与发展》,载苏国勋、刘小枫主编:《社会理论的政治分化》,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88页。

[24]Michael Doyle,Empires,NY:Conell University Press,1986,p.45.

[25][美]威廉·弗格森:《希腊帝国主义》,晏绍祥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页。

[26]《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版,第650~651页。

[27]See Dario Battistella(ed.),Théories d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2ème,Paris:Presses de Sciences-Po,2006,p.223,pp.250~251.

[28]赵汀阳:《天下体系:帝国与世界制度》,载《世界哲学》2003年第5期。

[29]参见[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著,[美]斯坦利·阿罗诺维茨、[美]希瑟·高特内主编:《控诉帝国——21世纪世界秩序中的全球化及其抵抗》,肖维青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169页。

[30][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

[31][美]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32][美]杰里尔·A.罗塞蒂:《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周启朋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554页。

[33]参见[英]尼尔·弗格森:《巨人》,李承恩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引言,第VIII页。

[34]参见[美]约翰·伊肯伯里主编:《美国无敌:均势的未来》,韩召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35]张健吾:《美国的全球性军事扩张》,载《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03年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36~539页。

[36]See Lawrence M.Vance,The US Global Empire,available at,http://www.lewrockwell.com/vance/vance8.html,下载日期:2013年11月5日。

[37][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66页。

[38]阿桑奇于2006年创立了“维基解密网站”,他以获取和披露美国等西方大国无以数计的外交密电而闻名世界。2010年,他大量披露了关于美军阿富汗战争以及伊拉克战争的绝密资料,资料涉及战争中平民伤亡情况以及西方联军实施的虐囚事件等。阿桑奇事件无疑引发了美国的外交危机,通过泄密让世人看到了美国是如何依靠隐瞒真相来维系世界霸权的。

[39]先后供职于美国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的斯诺登于2013年实名披露了包括“棱镜”项目在内的美国政府多个秘密情报监听和监视项目,引起世界震动。

[40]参见[法]雷蒙·阿隆:《和平与战争——国际关系理论》,朱孔彦译,中央编译社出版社2013年版,第725页。

[41][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4页。

[42]参见[美]约翰·伊肯伯里主编:《美国无敌:均势的未来》,韩召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43]赵汀阳:《“天下体系”:帝国与世界制度》,载《世界哲学》2003年第5期。

[44]关于“霸权稳定论”的论述可参见秦亚青:《霸权体系与国际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5]参见[美]约翰·伊肯伯里主编:《美国无敌:均势的未来》,韩召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页。

[46][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著,[美]斯坦利·阿罗诺维茨、[美]希瑟·高特内主编:《控诉帝国——21世纪世界秩序中的全球化及其抵抗》,肖维青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https://www.daowen.com)

[47][美]安-玛丽·伯利:《对世界的管制:多边主义、国际法及新政管制国家的推广》,载[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苏长和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48]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汀阳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的“帝国”理念——“天下”不仅是地理概念,而且同时意味着世界社会、世界制度以及关于世界制度的文化理念。因此,它是个全方位的完整的世界概念。这一概念的重要性正在于它与世界制度问题的密切关系。它所想象的天下/帝国从本质上区别于西方的各种帝国模式,包括传统军事帝国如罗马帝国模式和现代帝国主义的民族/国家如大英帝国模式以及当代新帝国主义即美国模式。最突出的一点是,按照纯粹理论上的定位,天下/帝国根本上就不是个“国家”尤其不是个民族/国家,而是一种政治/文化制度,或者说一个世界社会。参见赵汀阳:《“天下体系”:帝国与世界制度》,载《世界哲学》2003年第5期。

[49][澳]杰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朱利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

[50]See Stephen D.Krasner,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Abiding Discord,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No.1,Spring 1999,p.16.

[51]See Joshua Muravchik’s Speech in Elliott Abrams ed.,American Power—For What?A.Symposium,Commentary(Janunary 2000),p.41,available at.,http://www.commentarymagazine.com/article/american-power-for-what/,下载日期:2013年11月11日。

[52][美]小约瑟夫·S.奈:《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者的争论》,载[美]罗伯特·J.阿特、罗伯特·杰维斯编:《国际政治——常在概念和当代问题》,时殷弘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版,第513页。

[53]李伯军:《不干涉内政原则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析》,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3页。

[54][英]保罗·吉尔伯特:《新恐怖与新战争》,王易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6页。

[55][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5页。

[56][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上册,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版,第5页。

[57][澳]杰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朱利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13页。

[58][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徐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版,第311~312页。

[59]See L.Oppenheim,International Law,2nd ed.,London:Longmans,Green,1912,Vol.1,p.193.

[60][英]马丁·怀特:《权力政治》,宋爱群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61][美]J.B.福斯特:《帝国主义的新时代》,高静宇摘译,载《国外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6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美国的新保守主义与国际法》,童世骏译,载《国外理论动态》2003年第9期。

[63][美]肯尼斯·N.沃尔兹:《全球化与治理》,载[美]罗伯特·J.阿特、罗伯特·杰维斯编:《国际政治——常在概念和当代问题》,时殷弘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版,第384~385页。

[64][美]约翰·伊肯伯里主编:《美国无敌:均势的未来》,韩召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65][意]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66][美]约翰·伊肯伯里主编:《美国无敌:均势的未来》,韩召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67]李伯军:《不干涉内政原则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析》,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5页。

[68][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志通主编:《国际法》,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5页。

[69]Robert Kagan,Power and Weakness,Policy Review,No.113,June-July 2002.

[70]Louis Henkin,Use of Force:Law and U.S.Policy,in Louis Henkin,Stanley Hoffmann,et al.,eds.,Right V.Might: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se of Force,New York,London: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Press,1989.

[71][美]吉恩·M.莱昂斯、迈克尔·马斯坦都诺:《国际干预、国家主权与国际社会的未来》,李迪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4年第4期。

[72][美]吉恩·M.莱昂斯、迈克尔·马斯坦都诺:《国际干预、国家主权与国际社会的未来》,李迪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4年第4期。

[73]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9段,第四部分内容——“人权与法治”,http://www.un.org/chinese/ga/60/docs/ares60_4.htm,下载日期:2013年11月11日。

[74][英]吉迪恩·拉赫曼:《美滥用无人机遭指责,因模糊战争和暗杀?》,刘鑫译,http://www.chinanews.com/hb/2012/12-13/4406068.shtml,下载日期:2012年12月29日。

[75][美]杰克·戈德史密斯、埃里克·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龚宇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6页。

[76][美]爱德华·C.勒克:《美国政治与国际组织》,裘因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77][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106页。

[78]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98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请求国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的一项移交请求,该国将违背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而根据这些义务,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人员须得到“该人派遣国”的同意,否则法院不得提出该项移交请求,除非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人派遣国”的合作,由该派遣国同意移交。上述规定表明,只有在某缔约国与第三国存在国际协定的前提下,该缔约国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罪犯才须取得第三国的同意。因此,“美国98条协定”是指美国根据其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第98条第2款的释读,旨在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公民所涉特定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而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双边协定。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周振杰、屈学武:《“美国98条协定”国际法效力评析——基于〈罗马规约〉和〈条约法〉的精神与要义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6期。

[79][美]罗伯特·卡根:《天堂与实力——世界新秩序下的美国与欧洲》,肖蓉、魏红霞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80][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333页。

[81][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82][美]小约瑟夫·S.奈:《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者的争论》,载[美]罗伯特·J.阿特等主编:《国际政治——常在概念和当代问题》,时殷弘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版,第516页。

[83]See Lee Kuan Yew,U.S.:Opportunities in Asia;Challenges in the Middle East,Speech given at 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Dallas,October 19,2006.亦可参见[新加坡]李光耀(口述),[美]格雷厄姆·艾利森、[美]罗伯特·D.布莱克威尔、[美]阿里·温尼编写:《李光耀论中国与世界》,蒋宗强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页。

[84]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85][美]摩伊斯·纳姆:《五场全球化战争》,载[美]罗伯特·J.阿特等主编:《国际政治——常在概念和当代问题》,时殷弘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版,第622~623页。

[86][英]马丁·怀特:《权力政治》,宋爱群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67~68页。

[87]Loui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Law and Foreign Policy,2 edit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47.

[88][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89]Martin Wight,Why is there no International Theory?in Andrew Linklater ed.,International Relations:Critical Concepts in Political Science,Volume I(1 edition),Publisher:Routledge,November 7,2000,p.37.

[90]J.L.Brierly,The Law of Na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5,Preface.

[91]See Conway W.Henderson,International Relations-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at the Turn of the 21st Century,New York:McGraw-Hill Companies,1998,p.396.

[92]C.G.Fenwick,International Law,4th ed.,New York:Appleton-Century-Crofts,1965,pp.36~37.

[93]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9页。

[94][法]让-马克·夸克:《迈向国际法治——联合国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回应》,周景兴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95][美]约瑟夫·奈:《权力大未来》,王吉美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XXIII页。

[96]Wolfgang Friedmann,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London:Steven&Son,1964.

[97]See John Humphrey,No Distant Millennium: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Paris:Unesco,1989,p.203.

[98][意]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8页。

[99]赵汀阳:《“天下体系”:帝国与世界制度》,载《世界哲学》2003年第5期。

[100]See Loui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