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模式”在国际法遵守机制中的机理与效果[1]

“执行模式”在国际法遵守机制中的机理与效果 [1]

高云端[2]

内容摘要:从博弈论的角度看,有一类国际法遵守现象可以称为“协作性博弈”,即个体自法律遵守中所得之利益与集体共同遵守法律所得之利益相互冲突;个体由于“搭便车”和机会主义倾向,违法动机强烈;要遏制个体之违法动机,促成“协作性博弈”中国际法的遵守,方法是增加个体违法的成本直至超过违法收益,令其选择集体共同遵守法律的“帕累托最优”之决策,而放弃个体违法。国际法的“执行模式”正是通过制裁增加违法国家之行为成本,促成国际社会的法律遵守。但是,“执行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受制于被执行主体的偏差;被执行国家承受能力的偏差以及国际法执行者的制裁意愿不足和制裁能力偏差,效果往往不佳。完善“执行模式”,并探索不同于以强制为基本特点的“执行模式”的新的国际法遵守方法是加强国际法遵守机制的途径。

关键词:协作性博弈;执行模式;管理模式;实证主义法学派

目 录

一、导论

二、“协作性博弈”(Collaboration)与“执行模式”

三、“执行模式”与国际法执行(https://www.daowen.com)

(一)法律的“执行”

(二)国际法的“执行”

(三)“执行模式”与国际法执行

四、“执行模式”国际机制的效果

(一)目标国承受能力的偏差

(二)制裁国的制裁意愿和能力的偏差

(三)制裁的强度偏差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