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束语
国际关系的建构主义学派强调这样一种观点: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国家与作为国家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国际结构有着一种互构的关系。也就是说,国际结构塑造了国家,国家的态度、行为也塑造了国际制度。如果从国际法与国家的关系分析,国际法塑造了国家,国家也塑造着国际法律制度。
从中国的历史发展经验而言,可以验证这一理论是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的。近代以来的中国观念,特别是法律观念、国际法观念确乎被国际结构、国际规范所塑造;中国的努力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国际法。在过去的200多年间,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具体内容、具体表现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国际治理的模式也取得了很显著的进步。但是,这些都仅仅是国际法的量变,而非质变。整体上,国际法是一种横向结构的共存法,而非纵向结构的宪政体系。所以,确认国家的存在与延续是国际法的基石。国家之间为了自身安全和发展而与其他国家竞争,只有在保障安全存续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产生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共同进步。由此,国际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利益,国际法的首要规范是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没有全球性的超国家体系分配全球资源的时候,主张限制主权,不是天真幼稚,就有可能是别有用心。如果认为仅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状况就决定了中国的国际法心态,那显然是偏颇而片面的。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是中国国际法心态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也就是行为主体的方面。中国自身的状况及国际地位直接决定了国际体系、国际制度如何影响于中国,以及中国如何应对于国际体制。200年间,世界格局内的中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最初闭锁的大国起步,虽然在内乱外辱的影响下有被欺凌的一面,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外来压力的情况下,自强自立、革新发展的一面。中国人民通过自身的奋斗,证明了其价值和能力。除却法律的实践之外,法律认知的能力对于国际法心态的形成也具有关键的意义。这既包括对于法律的整体态度,也包括对于国际制度的观念。中国文化中的法律认同度以及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研习是这一因素的主要方面。国际体系、国际规范与中国的国情、行动、文化之间的互动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的国际法观念,而中国的国际法观念、行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法的走向。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双向互动是不对称的。在国际关系中,法律所主张的主权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着国际关系的基调。如果说,在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律上,我们可以认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话,那么,在国家的立场上,我们也可以说,文化基础决定政治话语。一个国家所具有的知识背景越深厚,文化研究越深入,战略考量越全面,这个国家所表达的观点就越有力量,其论点的鲜明性、采取的策略就越容易被接受。在1840年之后,中国软弱落后之时,国际制度影响中国较多,而中国主要是国际制度的接受者,很少有机会、有能力塑造规则。只有中国在国际力量对比中一点点提升,在国际事务上的话语权才会增强,才有可能去塑造规则。当然,国家的力量不仅仅是军事、经济的,也包括政治和文化的。由是推之,当代的中国国际法观念,是国际法在中国相关问题上所起到的作用与中国观察、参与国际法的进程中的经验的历史叠加的结果。由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国际法没有赋予中国应有的权利和适当的保护,也由于国际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能健康发展,对于后发国家存在着盘剥、压制和歧视,因此,中国无法对国际法表达出信赖和亲切,而中国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历史经验,中国自身对于法律规范的态度、对于国际关系格局的认识也就同样塑成了中国的国际法观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这样一个初步的因果关系理论模型:中国的国际法心态最根本地由两大方面构成,一大方面是物质方面,另一大方面则是文化方面。前者的核心变量是中国的政治、经济状态和国际关系格局;后者的核心变量是中国的法律观念。国际关系的格局一方面决定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所具有的位置,另一方面与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的国际地位。考察中国的国际法心态,就必须分析近代以来在世界格局中的中国所处的状态。这种状态意味着中国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中的总体地位。而中国所处的国际地位也就决定了中国对于国际关系的总体旋律和国际法机制的基本态度。中国国内社会主流的法律观念不仅影响着国内的法律状况,而且影响着中国的国际法知识与能力。中国的国际地位、国际法的功能、中国的国际法知识与能力共同决定了国际法对于中国的客观影响,这种影响又反馈于中国的国际法知识与能力,从而共同构造了中国的国际法心态。具体可如下图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分析框架在一个具体的时间点上分析可能并不难,但是如果进行纵向的探究则十分复杂,因为每一变量的具体表现在不同时间都有差异,各个变量之间有可能产生彼此影响的关系,所以,这只能是一个粗略、定性的讨论,而不会是细致的定量分析。从对上述因素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影响中国国际法观念的诸项因素是变化的,有些因素甚至是大规模的。但中国的总体地位、观念、国际关系的总体格局、国际法的宏观样态并没有产生根本性的质变。
必须看到,由于历史的积累,无论是现代的国际法体制,还是中国的法律观念,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中国对于国际法的不信任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能仅仅归因于其主观方面的意愿或者客观的条件。就现状来看,中国国际法观念的水平尚不能令人满意,与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力量、国际秩序的重要构建者、国际制度的重要倡导和参与者的地位和身份尚不相称。这种双向互动就导致了中国对于国际法的不信任、无法充分利用、不能有效塑造。当前中国在国际规则创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还比较微弱,多数情况下还只是规则制定的旁观者和既有规则的接受者,这同中国的经济地位和综合实力无疑是极不相称的。这种情形的出现,除却有中国的地位在起作用,中国的文化观念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还有必要进一步的引导改变。因此,中国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173]在国内法上,应当更加明确国际法的地位,[174]中国国际法研究者既要善于学习,更要善于创造,要以开拓的精神和创新的勇气,将国际法普遍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总结“中国经验”,提炼“中国道路”,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推动新时代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175]而这有待于从整体的法律观念与信仰、国际法知识与人才储备、国际关系状态与趋势等各个方面予以加强,从而在法律外交的维度塑成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本文编辑:仙慧)
The No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China: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e Zhipeng Sun Lu
Abstract:The no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reflection of mutual construction between the constell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conditions of the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arena.it is the consequence of trilateral actions by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ructure,the general exhib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houghts and behaviors of actors.The Chinese no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oday expressed in China’s theoretical studies and various fields of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and formed a set of understanding and judgment.Generally speaking,China does not like international law mainly due to the negative feedback from international law to China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and China’s inadequacy of knowledge and 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This is the result of successive history,is the natural consequ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the features of international law,and the position and problems China has faced since 1840.This notion roots from the power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well as the economic,political,and cultural conditions of China.It is related not just to mainstream though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ut also the experience of China’s encounter and transaction with international contrasting the background of her own culture and psychology.Looking back to the history that China developed her politics,diplomacy and culture,and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t is not hard to understand that China has difficulties to construct support and reliance on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mutual construction process between actors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If we wish to promote an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China in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s,international law enforcement,and international judiciary,it is quite necessary that a positive feedback created based on mutual perfection,that is not only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the capability of China.On the side of China,strengthen the knowledge of international law,increase the ability of using international law is a key factor.
Key Words:China;the no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注释】
[3]Hungdah Chiu,Communist China’s Attitude Toward International Law,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60,1966,p.245(also in Studies in Chinese law,Vol.2,1966,Harvard Law School);Hungdah Chiu,Chinese Attitude Toward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Post Mao Era,Maryland School of Law Occasional Papers,No.1,1988.
[4]Surya P.Shara,China’s Attitude to International Law: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India-China Border,China Report,Vol.6,1970,p.68.
[5]Michael Bennett,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Spratly Islands Dispute,Stan.J.Int’l L.Vol.28,1991—1992,p.425.
[6]Ben Saul,China,Resources,and International Law,Sydney Law School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No.11/82(November 2011).
[7]Xue Hanqin,China and International Law:60 Years in Review,Chatham House International Law Summary(8 March 2013).
[8]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9]段洁龙:《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68~369页。
[10]参见姜世波:《大国情结与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心态——从中国对国际司法的消极心态切入》,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在文中,作者还提道:大国情结还使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注重短期的实用主义而忽视基础理论研究,导致缺乏主体性意识,丧失平和的心态和科学态度,需要反思和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驱除。
[11]值得关注的是,在经济贸易领域,中国通过WTO体制,应用法律手段的机会、意愿比较强,所以国家在中低政治领域基于计算而更愿遵从国际法,在高级政治领域则完全以本国利益为基本考量,可能与国际法比较远。
[12]相关的实例描述,参见钱其琛:《外交十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吴建民:《外交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Carlos Ramos-mrosovsky,International Law’s Unhelpful Role in the Senkaku Islands,4 U.Pa.J.Int’l L.Vol.29,2008,p.903.
[14]姜世波在《大国情结与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心态——从中国对国际司法的消极心态切入》(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中提出,中国至今仍然置身于多数国际司法机构之外,其根本原因是大国情结使然。同时,这种大国情结导致三十年来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只注重短期的实用主义而忽视基础理论研究,导致缺乏主体性意识,丧失平和的心态和科学态度,不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等弊端。
[15]Chen Tiqiang,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Dalhousie L.J.,Vol.8,1984,p.3;Li Zhaojie,The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Perception of the World:A Lesson from History,Md.J.Int’l L.Vol.27,2012,p.128.
[16]“先秦国际法”研究肇始于188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的《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从晚清到民国,出现了一股持续半个世纪的“先秦国际法”研究思潮,其关键是如何重建中国人的“世界图景”这一核心问题。洪钧培:《春秋国际公法》,中华书局1939年版;徐传保:《先秦国际法之遗迹》,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民国丛书第三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民国丛书第三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有关评论参见邹磊:《“先秦国际法”研究与中国“世界图景”的重建——从丁韪良到陈顾远》,载《国际观察》2009年第3期。20世纪下半叶以后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参见李家善:《古中国有无国际法问题》,载《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李衡眉:《春秋战国国际法述略》,载《烟台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孙玉荣:《论中国古代国际法之存在》,载《政法论丛》1995年第3期;孙玉荣:《论中国古代国际法之存在》,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4期;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硏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怀效峰、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史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强:《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的探讨及其评析》,载《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桑东辉:《也谈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是否为主权国家——以〈墨子〉为例、以国际法为视角》,载《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2期。
[17][美]唐纳德·卡根等:《西方的遗产》,袁永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5~504页。
[18][美]约翰·巴克勒等:《西方社会史》(第二卷),霍文利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2~408页。
[19]在当时人文主义作家狄更斯的《奥列佛·退斯特》和雨果的《悲惨世界》对于人们生活,特别是儿童做工的描写中可见一斑。
[20][美]菲利普·费尔南德兹-阿麦斯托:《世界:一部历史》,叶建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0~832页。
[21][德]卡尔·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0~471页。
[22][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1~412页。
[23]对中世纪历史的较为详细的阐述,参见[法]罗伯特·福西耶:《剑桥插图中世纪史》,陈志强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2008、2009年版;[美]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第10版),杨宁、李韵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369、404~424页。
[24]高奇:《文明的历程》,袁永明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413~441页。
[25]Andrew Clapham,Brierly’s Law of Nations,7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5、p.26.
[26]Kalevi J.Holsti,Peace and War:Armed Conflicts and International Order 1648—1989,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p.9~16.
[27]Karl 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Boston:Beacon Press,1957,chapter 1;Sheldon Anderson,Metternich,Bismarck,and the Myth of the“Long Peace”1815—1914,Peace&Change,Vol.32,No.3,2007,pp.301~328.
[28][美]阿瑟·努斯鲍姆:《简明国际法史》,张小平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页。
[29]Malcolm Evans,International Law,3r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19~21.
[30]David Armstrong,Theo Farrell,and Hélène Lambert,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nd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p.61~65.
[31]Karl 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Boston:Beacon Press,2001,pp.5~6;中文参照了黄树民译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4页。Sheldon Anderson,Metternich,Bismarck,and the Myth of the“Long Peace”1815—1914,Peace&Change,Vol.32,No.3,2007,pp.301~328.
[32][英]C.W.克劳利等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9》,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47页。
[33][美]皮特·N.斯特恩斯等:《全球文明史》,赵轶峰等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04~506、532~539、588~599、676~679页。
[34]Malcolm D.Evans(ed.),International Law,3r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12~21.
[35]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36]杨泽伟:《国际法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81~82页。
[37]前一种观点参见蒋廷黻:《中国近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18页;郭廷以:《近代中国的变局》,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3~20页。后一种观点参见李育民:《近代中外关系与政治》,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94页。比较持中的观点则可见于陈旭麓主编:《中国近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李侃等:《中国近代史1840—1919》,中华书局1994年第4版,第1~8页。
[38]James Crawford,Brow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4~5.
[39]参见王建朗、孪景河主编:《近代中国:政治与外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上卷所收的李兆祥、刘利民、李宇明、方慧、陈开科、廖敏淑、侯中军的相关论文对当时一些具体情况的研讨。
[40]参见赵价楹:《中国近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118页;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2版,第482~545页。
[41]详见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13~139页。
[42]关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及相关条约,参见赵价楹:《中国近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83页。
[43]详情参见宗泽亚:《清日战争1894~1895》,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388~398页。
[44]陈旭麓主编:《中国近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5~38、85~97、185~191、204~206、251~252页。
[45][美]阿瑟·努斯鲍姆:《简明国际法史》,张小平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8~149页。
[46]李育民:《近代中外条约关系刍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7~168页。
[47]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33页。
[48]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9th ed.,Vol.1,p.89.
[49]See J.Lorimer,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 of Nations,Blackwood and Sons,1883,Vol.1,p.101;L.Oppenheim,International law:a Treatise(Vol.I,Peace),Longmans,Green,and Co.,1905,p.33.
[50]See H.Lauterpacht,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8th ed,Longmans Green,1955,p.49.
[51][日]川岛真:《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田建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106页。
[52]对于更早期中国与国际法关系的分析,参见程鹏:《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该文作者对于1648年左右传教士卫匡国(Martin Martini)翻译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的史实持悬疑态度,保守地得出“当时中国的官方并未见到卫匡国翻译的苏阿瑞兹国际法著作的中文本”的结论。另见曾涛:《近代中国与国际法的遭逢》,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他认为,在明清中西交流过程中,西方的国际法开始了在中国的启蒙之旅。其中标志性的事件有二:西方传教士翻译了西方早期的国际法著作;在西方传教士参与的中俄条约谈判中,国际法得到了运用。
[53]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253页。
[54]参见雷颐:《走向革命:细说晚清七十年》,山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6~91页。
[55]该书的简体排印版见《近代文献丛刊·万国公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56]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53~256页。
[57]清政府处理普鲁士公使在中国扣留丹麦商船的事件时中国主动适用国际法的开端。清政府于1861年和1863年分别与普鲁士和丹麦签订了“通商条约”和“海关税则”,条约内容基本相同,因此,中国对普丹两国有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1864年,普鲁士联合奥地利对丹麦作战。1864年4月,普鲁士为驻华公使李斯福乘坐军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时,与三艘丹麦商船相遇。由于当时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普鲁士军舰拿捕了三艘丹麦船。清朝政府遂根据刚刚翻译的国际法著作所载的领海主权规则与普鲁士公使交涉。特别援引了惠顿《万国公法》第二卷第四章第六节“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向普鲁士提出抗议,认为其军舰在中国海域拿捕丹麦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因为渤海湾是中国的“闭海”。普鲁士最后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折款抵偿。清政府采用《万国公法》包含的有关国际法原则,处置了1864年普鲁士公使李福斯在大沽口中国内海扣留丹麦商船事件。这是目前有案可查的、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后由中国政府首次自觉采用国际法原则处理的中外交涉事件,在近代中外关系史上有特殊意义。王维俭:《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和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载《学术研究》1985年第5期。
[58]丘宏达:《现代国际法》,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3~55页。
[59]美国在华传教士丁韪良,无论从完整地翻译国际法的时间上讲还是从翻译国际法的数量上看,都堪称中国近代国际法翻译第一人。高黎平:《中国近代国际法翻译第一人——丁韪良》,载《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李胜渝:《中国近代国际法探源》,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7期;张劲草、邱在珏:《论国际法之传入中国》,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柳宾:《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载《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60]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从近代中西冲突看现代世界秩序的形成》,杨立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46~186页;鲁纳、施清婧:《改变中国的国际定位观:晚清时期国际法引进的意义》,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郑文举、王玫黎:《国际法观念与中国法的近代转型》,载《天府新论》1999年第1期;王玫黎:《国际法观念与近代中国法律改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61]为解决民族危机,晚清国人千方百计试图与西方融合,而近代国际法则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杨泽伟:《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施建兴:《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轫》,载《南平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陈玥:《小析晚清中国与近代国际法》,载《兰州学刊》2004年第4期。在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伴随着国际法的译介和传播以及对外交涉的需要,中国传统的国际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近代意义的国际法观念开始萌生。在此基础上,近代开明的士人官僚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国家主权意识和国家主权平等观念。并以国际法为依据开展对外交涉,创建近代外交机制。管伟:《论中国近代国际法观念的肇兴》,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
[62]刘伟:《晚清对外交涉体制的演变与影响》,桑兵、赵立彬主编:《转型中的近代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36~550页。
[63]田涛认为,在19世纪特殊的国际环境下,残酷的民族生存现实使知识界长期为国际法是否可恃所困扰,其国际法观念始终处于矛盾状态,妨碍了他们对国际法做出最终的肯定性评判。参见田涛:《19世纪下半期中国知识界的国际法观念》,载《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笔者认为,让清末中国知识界无法对国际法做出肯定判定的不仅仅是民族生存的现实,不是知识界的观念矛盾,而是国际法本身的选择性,没有把中国作为平等的“文明国家”。
[64]杨泽伟:《国际法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349页。
[65]参见郑观应:《盛世危言·公法》,载《郑观应集》(夏东元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上册,第389页;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卷。
[66]参见薛福成:《筹洋刍议》,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157页。
[67]关于郭嵩焘的经历简评,参见雷颐:《走向革命:细说晚清七十年》,山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5~84页。
[68]参见钟叔河主编:《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706~707页;钟叔河主编:《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64~165页;曾纪泽:《曾纪泽遗集》,喻岳衡点校,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82~183页。
[69]对于这一时期国际法影响中国社会的分析,参见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对于该书,吴敬华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张飞凤在2003年的《武大国际法评论》、《厦门大学法律评论》,郑欣在《历史教学》2002年第5期进行了评论。
[70]有学者认为,“近代国际法对中国的有益作用甚少,在一定意义上是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和奴役中国的法律武器”。参见修志君:《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载《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71]张历历:《外交决策》,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275页。
[72]例如,《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离娄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73]对于这一问题的细致分析,参见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4]关于传统对于讼师蔑视、漠视的态度,可参见《清稗类钞·狱讼类》收录的数十则清代著名“状师”的故事,他们被描述成谲诈多谋、坏法乱纪,勾结官吏、包揽诉讼的恶人。
[75]例如,老子主张“惟道是从”,在国际体系上,倾向于“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临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止老死,不相往来”。对于法律持批判态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期待一种安静的国家和个人生存状态:“大成若缺,其用不弊;大盈若冲,其用不穷”“;治大国若烹小鲜”,“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
[76]庄子对于努力的治理多有诟病:“治,乱之率也。”对于不公正的法律持批判态度:“故尝试论之,世俗之所谓知者,有不为大盗积者乎?所谓圣者,有不为大盗守者乎……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彼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诸侯之门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
[77]不同的观点,参见[美]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1884)》,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9页。
[78][美]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79]李大钊对威尔逊评论说,“曾几何时,威尔逊君平和演说之声,方宣扬于议院,而德国无情之药弹,已沉没美国之商船矣。是知平和之局,费口舌之力所能保证也”。参见《李大钊全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卷,第268页;另见第2卷第337页对“一战”之后威尔逊主张的评价。陈独秀说:“威尔逊总统的平和意见十四条,现在也多半是不可实行的理想。”参见任建树主编:《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二卷1919—192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80]Malcolm D.Evans(ed.),International Law,3r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22~24.
[81]杨泽伟:《国际法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154页。
[82]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四卷(1917—1929)》,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8页。
[83]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四卷(1917—1929)》,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468~469页。(https://www.daowen.com)
[84]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8~11页;王庆成:《太平天国的历史和思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7~469页。
[85]徐中约:《中国近代史:1600—2000,中国的奋斗》,计秋风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97~199页。
[86]蒋廷黻:《中国近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87]相关对比,还可参见[美]皮特·N.斯特恩斯等:《全球文明史》,赵轶峰等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53~760页。
[88]李侃等:《中国近代史:1840—1919》,中华书局1994年第4版,第121~161、227~261、369~392页。
[89][美]费约翰(John Fitzgerald):《唤醒中国:国民革命中的政治、文化与阶级》,李贡忠、李里峰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53~188页。
[90]关于戊戌变法的史实还原研究,参见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初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原《戊戌变法史事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茅海建:《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
[91][美]R.R.帕尔默、乔·科尔顿、劳埃德·克莱默修订:《现代世界史》(第10版),董正华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57~660页。
[92][美]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541、553~559页。
[93]James Lorimer,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 of Nations:a treatise of the Jural Relations of Separate Political Communities,Blackwood and Sons,1883,Vol.1,p.101;Lassa Oppenheim,International law:a treatise(Vol.I,Peace),Longmans,Green,and Co.,1905,p.33.
[94]Hearsch Lauterpacht,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8th Ed.,Longmans Green,1955,p.49.
[95]赵佳楹:《中国近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509~517页。
[96]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1》,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0~186页;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史·大事记2》,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047页。
[97]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1》,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6~200页。
[98]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1》,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05页。
[99]杨天石:《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蒋介石日记解读》,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关于此间张学良坚持不抵抗并获得蒋介石、国民政府的肯定,参见杨天石:《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蒋介石日记解读II》,华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45~58页。
[100]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2》,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15页。
[101]杨天石:《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蒋介石日记解读》,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
[102]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史·大事记6》,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921、4241页。
[103]例如,鲁迅在很多杂文里都表达了对于求诸国联的希望渺茫。参见鲁迅:《鲁迅全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卷,第362、431页;第5卷,第32、355页;第6卷,第121页。
[104]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6页。
[105]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卷,第312~313页。
[106]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296页。
[107]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74~384页。
[108]1839年至1911年间出版中国国际法书籍与文稿的具体目录,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122页。
[109]相关论述,见中国李大钊研究会编:《李大钊全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卷,第95~106、111~119、120~121、125~135、251、308~309页;第2卷,第106~108、123~139、302、337~339页等。
[110][美]王栋:《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国耻与民族历史叙述》,王栋、龚志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111]何勤华:《略论民国时期中国移植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112]对于晚清中国认知和评判国际法的问题,参见王中江:《世界秩序中国际法的道德性与权力身影——“万国公法”在晚清中国的正当化及其依据》,载《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113]关于抗日战争情况的基本阐述和分析,参见张宪文等:《中华民国史》,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7、319~378页;更详细的分析,参见王建朗、曾景忠:《中国近代通史·第九卷抗日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3、216~276、365~430页。
[114][英]阿诺德·汤因比主编:《国际事务概览·第二次世界大战(第八卷1942—1946年的远东)》,复旦大学外语系英语教研组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228页。
[115][美]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刘敬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6~528页。
[116]龚书铎主编:《中国近代史1919—1949》,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75~379页。
[117][美]亨利·基辛格:《论中国》,胡利平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83页。
[118]谢益显主编:《中国当代外交史1949—2009》,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201页。
[119]齐鹏飞、杨凤城主编:《当代中国编年史1949.10—2004.10》,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2~339页。
[120]廖盖隆、庄浦明主编:《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编年史1949—2009》,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85页。
[121]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10页。
[122]李斌:《废约运动与民国政治》,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123]Charles Summer Lobingier,Shall China Have an Uniform Legal System?China Law Review Vol.6,1933,p.327;宝道:《暹罗治外法权之撤废》,今井嘉幸:《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5页。有关当时治外法权的状况,参见威罗贝:《外国在华法院及其法律适用》,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331页。
[124]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38~936页;王建朗、曾景忠:《中国近代通史·第九卷抗日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9~519页。
[125]参见石源华、金光耀、石建国:《中华民国史第十卷(1941—1945)》,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79~503页;王建朗、曾景忠:《中国近代通史·第九卷抗日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9~537页。
[126]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49~970页。
[127]苏义雄:《平时国际法》,三民书局2007年修订第4版,第9~10页。
[128]John W.Young and John Kent,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ince 1945,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214~241.
[129]黄瑶:《世纪之交反思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说》,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130]古祖雪:《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再认识——哈特国际法学思想述评》,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131]关于在联合国体系中要求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参见仪名海主编:《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1页。
[132]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宋美龄在抗日战争期间和中国内战期间两次访美,受到的待遇极为不同。前一次受到普遍的欢迎,美国予以中国大量援助;而后一次则遭遇冷淡,也没有得到预期的军事援助。
[133]具体史实,参见沈志华:《无奈的选择:冷战与中苏同盟的命运(1945—195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87~97页。
[134]参见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2》,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7页。
[135]参见陶文钊主编:《中美关系史·中卷(1949—197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9页。
[136]关于苏联派遣和召回专家的宏观背景与具体情况,参见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
[137]在1949年至1958年间,中国与苏联初步形成了“同志加兄弟”的关系。参见沈志华主编:《中苏关系史纲(1917—199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第111~189页;沈志华、李滨主编:《脆弱的联盟:冷战与中苏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06~244页。
[138]参见沈志华主编:《中苏关系史纲(1917—199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第334~447页;沈志华:《无奈的选择:冷战与中苏同盟的命运(1945—195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26~750页。
[139]参见张历历:《新中国和日本关系史1949—201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153页。
[140]杨泽伟:《国际法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73~374页。
[141]评论参见张文彬:《国际法:西方传统与中国特色——重读周鲠生〈国际法〉随想》,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142]有关讨论,见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7~633页。
[143]参见梁西(杨泽伟修订):《梁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张树德:《中国重返联合国纪实》,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330页。
[144]参见沈志华:《毛泽东、斯大林与朝鲜战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修订第3版,第114~145页。
[145]参见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2》,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4~143页;沈志华:《毛泽东、斯大林与朝鲜战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修订第3版,第183~330页。
[146]参见张树德:《中国重返联合国纪实》,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175页。
[147]笔者主张,在与朝鲜的关系上,要划清历史问题,摆正利益取向,确立基本立场,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区域与世界和平。不能以片面的意识形态作为判断标准。
[148]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3页。
[149]参见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150]对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分析和思考,参见苏长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思索》,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6期;何志鹏、孙璐:《大国之路的国际法奠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探究》,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何志鹏、孙璐:《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维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立场探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
[151]郑谦、张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76》,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68~373页;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247页。
[152]谢益显主编:《中国当代外交史1949—2009》,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第3版,第1~287页。
[153]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1页。
[154][美]约翰·鲁尔克:《世界舞台上的政治》,白云真、雷建锋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48、217~225、407~716、463~465、513~514、557页。
[155]Loui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Law and Foreign Polic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1.值得注意的是,亨金是在“冷战”的阴云密布之时做出此种论断的,勇气尤为可嘉。
[156]例如,黄志雄认为,缺少对发展中国家统一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将损害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发展法的公正性。参见黄志雄:《从国际法实践看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及其识别标准——由中国“入世”谈判引发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157]Shirley V.Scott,International Law in World Politics:An Introduction,Lynne Rienner Publishers,2004,pp.297~302.
[158]李万强:《论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的新发展》,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
[159]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7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746.
[160]何力:《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1页。
[161]参见何志鹏:《保护的责任:法治黎明还是暴政重现?》,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李寿平:《“保护的责任”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162]曾令良:《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163]参见武国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77—1991》,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6~276页。
[164]张历历:《外交决策》,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314页。
[165]余敏友和刘衡指出,总体上,中国国际法研究与世界国际法研究的差距仍未缩小,不仅与中国和平发展对国际法的需要不相适应,而且对实践和谐世界的构想构成重大挑战。扎扎实实地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进程,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过程中推动国际法的中国化,使世界国际法真正体现世界各大文明精华并成为维护全球社会长治久安、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法律资源,是21世纪我国国际法领域有关各方和工作者应当承担的历史重任。参见余敏友、刘衡:《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66]参见余敏友、刘衡:《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莫世健:《论国际法的国际化——中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http://www.china-review.com/sbao.asp?id=4423&aid=25311,下载日期:2015年2月17日;何志鹏:《中国国际法学30年:成就与经验》,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针对国际法理论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在以前的论文中提出,应在学术制度、学术氛围、学术队伍和学术基础等多个方面进行提升,通过方法自觉、瞄准实践、深入挖掘等方式来推进国际法的发展,使之与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中国成为世界强国的趋势相符合。参见何志鹏:《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167]梁西(杨泽伟修订):《梁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43页。
[168]James V.Feinerman,Chinese Particip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Rogue Elephant or Team Player?,The China Quarterly Vol.141,1995,p.186.
[169]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2页。
[170]秦亚青等:《国际体系与中国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74~92页;秦亚青主编:《大国关系与中国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第74~81、133~142页。
[171]关于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参见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侯放等:《新中国国际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172]谢益显主编:《中国当代外交史1949—2009》,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第3版,第288~558页。
[173]变革的时代给中国提供了在国际法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也对中国国际法学界和中国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如何应对时代挑战的新课题。邵沙平、黄颖:《新多边主义时代中国国际法的使命》,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74]有学者对21世纪初中国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国际法的部分提出了质疑。参见徐崇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构建:对国际法虚位以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有学者指出,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其次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参见董国路:《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175]徐崇利提出,中国应积极参与WTO的“造法”活动,力争在其间发挥倡导者和组织者的作用;对于WTO中国际“分配正义”的诉求,中国应注意缓解“应然”目标与“实然”状态间的张力;中国应利用自己独特的身份,重视在WTO中充当南北国家之间“桥梁”的角色。参见徐崇利:《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