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免予或不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包括哪些?

11.可免予或不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包括哪些?

对于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同时规定:“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如何区分适用,在这里要说明一下。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免予政务处分和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基本相同。在确定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时,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该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其悔改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后,与拟同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4种处理方式的选择确定一并考虑,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诫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