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99.《政务处分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即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新的法律施行后,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法律要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一般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的法律施行以前的行为,该行为实施时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法律给予处罚;但是若新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https://www.daowen.com)

一般的法律没有溯及力,这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我国立法法也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这次制定的《政务处分法》也遵照了这一原则,其中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