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务处分决定应撤销及变更的情形包括哪些?

93.原政务处分决定应撤销及变更的情形包括哪些?

所有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受到处理,违法人员应当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监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就是对被处理人员极大的不公正,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是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监察程序必须有相应的防错纠错程序。

《政务处分法》明确了原政务处分决定应当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不当的。(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指出的是,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这也是《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