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受到政务处分后的利益追缴机制是怎样的?
对于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后的利益追缴机制,《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公职人员即使已经退休、离职甚至死亡,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依法查处,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等仍然要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并且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些制度设计,使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等利益方面付出相应的代价,使之不敢以身试法,实际上起到了防止、减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