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人如何进行陈述和申辩?

81.被调查人如何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调查人针对案件事实作出陈述和申辩,是被调查人的权利。《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正确认定违法事实和性质,弄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准确界定被调查人的责任,对避免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均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机关在对被调查人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当会见被调查人,全面听取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的申辩意见。若被调查人对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持有异议,监察机关应当就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核实。经核实,监察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释明不成立的理由,对异议成立的,如果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重新调查,若证据不充分的,则应补充证据。(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指出的是,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前,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尤其对谈话对象的简历、家庭情况、工作表现、性格等案外情况要给予高度关注,而且要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这些准备工作一定要提前做好,这样才能针对被调查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