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案件的政务处分程序是怎样的?

88.指定管辖案件的政务处分程序是怎样的?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指定管辖制度,即基于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管辖机关的制度,是对监察管辖一般原则的补充,以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便捷地办理。一方面,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另一方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此类情况一般适用于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以及出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https://www.daowen.com)

由于下级监察机关是在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下才获得了临时性的调查管辖权,故下级监察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报上级监察机关。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