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政务处分?

13.对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政务处分?

对于公职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如何给予政务处分的问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指出的是,政务处分合并处理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违法公职人员必须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需属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不包括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二是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必须都是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不应当受到政务处分,则不存在适用合并处理的问题。三是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发现该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处理结束、执行完毕的,此时该公职人员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或监察机关发现该公职人员存在遗漏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