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对同一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也就是说,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要么给予政务处分,要么给予处分,不能同时适用。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https://www.daowen.com)
在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时,监察机关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要积极沟通协调,避免工作冲突。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是给予政务处分还是处分,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违法案件由哪个主体调查处置更为合适等因素统筹把握,不能有本位主义。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抢先处分,规避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情况,也要避免监察机关大包大揽,不加区分都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况。如果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