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与政务处分并用的规定?

15.怎样理解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与政务处分并用的规定?

有关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与政务处分并用的规定,《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前后,有关机关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不能因违法被罢免、撤职、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就不给予其政务处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