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与社会关系的处理除了需要法律手段外,还需要伦理道德的手段,前者是强制性的,后者则是教育性的,但法律手段的惩罚原则应以伦理道德的许可与认同为基础。同理,环境法学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仍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生态伦理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以英国科学家奥·莱奥波尔德的《大地伦理学》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