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________( )城罚听告字〔 〕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你(单位)涉嫌__________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的规定,根据__________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作指南】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自然人的基础上应当包括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与职务、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2个以上的,应当依次列明。

二、有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说理性内容;准确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三、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期限等内容。

四、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

五、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六、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当事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或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可在《送达回证》备注栏签署“本人自愿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或“本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1月24日)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